陕西师范大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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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文件

陕师校发〔2013〕53号

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实施理工科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陕西师范大学实施理工科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4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

2013年7月19日

陕西师范大学实施理工科领军人才培养

计划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理工科领军人才,根据《陕西师范大学“三英人才计划”实施方案2010-2014》(陕师校发[2009]116号)第一层次“聚英计划”中的“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引进和培养计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理工科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指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某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原始创新能力、良好的团队领导和协调能力的优秀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实施原则:

(一)个人培养与平台建设相结合。理工科领军人才培养主要依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重点研究基地等平台开展。同时,平台建设要充分考虑领军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互相增益。

(二)个人培养与团队建设相结合。组建或加强以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为首席专家、以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团队成员的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集中优势力量支持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开展高水平、原创性科研工作。

(三)重点培养与区别对待相结合。学校在人员、经费、招生、考核等方面给予培养对象政策倾斜,进行重点培养。政策倾斜程度根据培养对象学科性质和工作特点区别对待。

(四)滚动培养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可以随时提出培养申请,经过学校审批成为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优秀的继续培养。培养对象年满65周岁时,原则上终止培养。

第四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从2013年开始实施,一般每2年遴选一次,以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培养对象为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研究或开发工作并全职工作的本校在编教学科研人员。

第六条培养对象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学风正派;

(二)身体健康,入选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某一领域做出同行公认的突出成绩;

(四)具有战略性思维和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五)所在学科发展基础好。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选拔程序:

(一)填写材料。由学院负责填写《陕西师范大学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遴选表》,遴选表主要内容包括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部分。

(二)小组审核。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对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评估,确定参加校外同行评议人选名单。

(三)同行评议。人事部门将推荐材料送校外(含境外)不同单位9名以上相同一级学科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同行专家中至少有5名是两院院士(不含资深院士),其他同行专家也应是同行公认的高水平专家。同行专家评价意见分“完全同意”、“同意”和“不同意”三类。获得“完全同意”和“同意”票达到总票数的2/3(含2/3)且其中“完全同意”票达到1/2(含1/2)者方可获得培养对象候选人资格。存在学术不端现象的,采取一票否决制。

(四)学校审批。学校校务会议审批候选人名单,研究确定培养对象。

第四章培养措施

第八条在培养期内,采取以下培养措施:

(一)团队建设。学校赋予培养对象选择团队成员和工作助手的自主权,允许其打破单位限制,在全校范围内选聘全职或兼职科研人员(包括工作助手)组建科研创新团队。学校为培养对象提供计划单列的研究生招生指标。

(二)平台建设。学校资助培养对象加强实验室条件建设,更新技术和设备。

(三)项目带动。学校优先推荐培养对象申报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等。

(四)访问交流。学校资助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和一流大学访问交流。培养对象可带薪学术休假3-12个月。具体休假时间报学校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五)医疗保健。学校将培养对象列入专家体检名单,每年组织一次身体检查,体检项目与省级专家体检项目一致。

(六)跟踪服务。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将培养对象列为本单位或部门重点服务对象,对其进行跟踪服务和重点支持。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氛围营造:

全校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探索有利于领军人才成长的体制和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领军人才脱颖而出的和谐、宽松的环境和氛围。

第十条组织保障:

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成立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经费保障:

(一)在培养期内,根据培养对象学科特点、工作性质和培养工作需要,为培养对象提供专项培养经费人民币100-1000万元/人,用于支持培养对象及其学术团队开展条件建设和科研工作,包括为团队成员发放一定数额的工作和交通补助(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如需追加相关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申请。

(二)投入的专项培养经费由培养对象自主支配使用,使用方案报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专项培养经费经培养对象本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后支付使用。

(三)专项培养经费从人事处队伍建设费中列支。

第六章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培养对象的责任。培养对象须与学校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明确总体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确立培养时间表和工作路线图。

第十三条在培养期内,学校对培养对象及其团队实行动态管理、总体评价。

(一)评价方式:

1.在培养期内,学校对培养对象及其团队成员免于常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2.学校成立评议小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委员及其他同行专家组成,其中院士不少于总人数的1/3)对培养对象及其团队进行总体评价。原则上,在培养期中和期末分别进行一次总体评价。

3.培养对象负责对其团队成员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团队成员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培养对象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作为团队成员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发放、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工作的依据。

(二)评价依据和内容:

1.评价依据是培养对象与学校签订的《双向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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