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文件

合集下载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分流实施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分流实施办法为了积极推进我校本科生“2+2”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专业分流工作,贯彻“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给学生提供个性化的成长空间,实现“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的人才培养理念,根据《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制订2007级本科学分制教学计划的安排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1.专业分流实行一年后一次性分流模式,学生在第一学年内,可在学科内部和学科之间重新选择专业。

其中,文、理学科之间不实行专业分流;艺术、体育类专业不进行专业分流。

2.专业分流仅限于本届录取入学就读的学生。

在校期间每位学生只有一次专业分流的机会,申请分流的专业志愿限报一项。

拟参加专业分流的学生应慎重考虑,专业分流一经批准,不再更改。

3.分流学生(转入与转出学生)比例均控制在各专业学生人数的10%以内。

有志从教并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可在教育部和学校核定的计划内转入师范专业,并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转入人数需控制在本届师范类招生计划剩余名额之内;免费师范生可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二、基本条件1.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已修学分符合教学计划要求,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及格,无缓考情况。

2.品行端正,无任何违法或违犯校规校纪的记录。

三、破格条件学生进校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部)考核可申请直接进行专业分流,转入相关专业。

1.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和“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综合类学术科技竞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及其以上者;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其以上者。

2.在各类文体竞赛中,参加国际比赛获前六名(或三等奖及以上)者,或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前三名(或二等奖及其以上)者。

以上各类获奖指由省级及其以上共青团、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部门组织的活动获得的奖项,具体认定由相关职能部门确定。

四、工作程序1.专业咨询与政策解读各学院在专业分流前组织专题咨询活动,全面介绍相关专业情况,教务处、文理科基础教学部负责专业分流的政策解读。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51号)、《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教财[xx]15号)、《关于确定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及开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xx]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采用的国家助学贷款方式为信用(无担保)助学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学校设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贷款管理工作,其职责如下:(一)编制并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调查表和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统计表;(二)根据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向各院、部下达贷款计划;(三)组织开展我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贷款工作,复核各院、部上报的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我校借款学生名单;(四)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建立管理台帐,负责学生贷款档案及台帐的管理;(五)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对借款学生进行信用记录,督促借款学生按规定时间归还贷款本息;(六)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协调并处理与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的往来事务,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收贷款;(七)在学生开始办理离校手续前,将尚未与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借款学生名单报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公安处、档案馆等有关单位。

各有关单位在没有接到学生贷款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其已办理完还款确认手续的正式通知前,暂缓向借款学生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户口关系及档案转移等手续;(八)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通报学生贷款工作的情况;(九)接待师生有关贷款问题的咨询;(十)处理其它贷款相关事务。

第四条各院、部及研究生部成立贷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贷款管理工作。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2002年6月11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也为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

学校决定,从2002级本科生开始全面实施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即可毕业,成绩优良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四年制本科学生修业年限,可在3一6年内浮动。

第三条在学分制下,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可以自主选择授课教师,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优秀学生还可以副修另一专科专业或本科专业。

第二章 教学计划第四条各学院要根据学校统一要求,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制定出各专业的学分制教学计划,并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教学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类课程的结构及学分分布大致如下: 1.课程结构:必修课公共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 课 程专业选修专业必修公共限定选修公共任意选修专业限定选修第三章学分管理第六条文科本科专业的学分总额为150~160学分,理科本科专业的学分总额为155~165学分。

第七条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办法如下(学分最小单位为0.5):1.理论课教学每18学时计1学分。

2.实验(技术)课教学(1)实验课、体育和舞蹈专业技术(法)课,每36学时计1学分。

(2)音乐、美术专业技术法课,每27学时计1学分。

1.为了综合反映学习的“质”和“量”,对于必修课(含“两课”中的考查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两种:(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学习某一门课程的质和量,它等于课程的学分数与表征该课程考核成绩的绩点数之乘积。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其中,课程的绩点数与该课程百分制成绩的关系如下: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的学习质量,它等于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所得的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2.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考核实行及格和不及格两级制。

陕西师范大学国(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师范大学国(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师范大学国(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大力推进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拓宽学生国际视野,鼓励更多学生到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确保学生一方面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顺利完成学业,另一方面完成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为经我校审批后派往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

第一章毕业实习我校在读本科生的毕业实习(免费师范生的教育实习和非师范生的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进行,因此对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我校本科生做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在前六学期内进行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的学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第七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实习。

第二条因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在第七学期进行,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实习的学生,可通过以下形式完成毕业实习:(一)前六学期在国内参加过某种形式的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达到我校关于实习的标准和要求,学校可认定为完成毕业实习。

(二)第七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其中一门课程学分我校可认定为相应实习学分,实习成绩按相应课程成绩转换计入。

(三)第七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三门课程,成绩合格;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通过课堂观察、课外辅导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完成实习,并获得国(境)外学校或机构的实习认证或相关证明,经学校认定合格(填写附件1),按实习平均分计入该生实习成绩。

(四)各院(部)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毕业实习的审批和后期成绩评定等认定工作,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我校在读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因此对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我校本科生做出如下规定:第三条在前七学期内完成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的学生,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第八学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第四条因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持续至第八学期尚未完成,无法按时回国参加学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一)第八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应于当年6月1日之前向学校提供有效成绩证明,其中一门课程学分可认定为毕业论文学分,毕业论文成绩可按相应课程成绩予以转换。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陕西师范大学人事处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陕西师范大学人事处

陕西师范大学文件陕师人发[2005]25号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A类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校各处级单位,各附属单位:《陕西师范大学A类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二○○五年十月十三日陕西师范大学A类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医疗待遇等有关问题暂行规定根据《陕西师范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规定》(陕师校发[2005]14号)精神,为保障人事代理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经学校研究并与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商一致,对我校A类人事代理人员医疗、养老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问题做出如下规定:一、医疗保险⒈在我校教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之前,A类人事代理人员的医疗待遇与未实行人事代理的在编职工保持一致,即按我校现行政策享受公费医疗。

代理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时间从其到校之日算起。

⒉在我校教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时,学校将统一为包括A类人事代理人员在内的在编职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二、养老保险⒈学校A类人事代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

⒉根据我校有关规定,A类人事代理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基数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国家工资中30%津贴部分、保留津补贴、保留地差四项之和;个人和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比例为:教职工按本人养老金基数的8%缴纳,单位按职工本人养老金基数的22%予以补贴(取整)。

⒊按A类人事代理方式聘用至我校的各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分别是:⑴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报到之日起开始缴纳养老保险金;⑵从事业或企业单位聘用的人员,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金者,将原单位的养老保险金转入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后,由学校自起薪之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原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金者,由个人负责补缴养老保险金至学校为其起薪的前一个月,学校自起薪之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⑶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军人,学校自起薪之月起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

⒋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程序是:⑴学校按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有关规定,经由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为我校A类人事代理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金开户手续;⑵人事处劳资科根据A类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额,负责核算代理人员本人和学校应缴纳保险金的具体数额及变动情况,出具相应表格并及时通知财务处;⑶财务处基金科每月按规定将个人工资中代扣部分和单位应缴纳费用转入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账户;⑷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向陕西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心如数缴纳我校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并出具有效收款票据。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创造一个安静、整洁、文明、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培育高雅文明的宿舍文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学习、休息、生活的主要场所,学生宿舍管理是学校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任何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租房,因特殊原因需在外租房住宿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或其他法定亲属同意并签字,学院(系)批准,安全责任自负;学生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夜不归宿。

第三条学生住宿原则上以班或年级为单位集中安排,按班集体建立党团支部,在宿舍管理中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与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学校要以学生宿舍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丰富学生宿舍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宿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学生处和各院(系)学工组负责做好学生宿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学生辅导员要进驻学生公寓,做到与学生“同住、知情、关心、引导”。

第二章宿舍文明行为第六条学生应讲究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在宿舍生活中应尊重同学之间的生活习惯和民族风俗,积极创建文明宿舍。

第七条学生应尊重宿管人员,虚心接受宿管人员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进出公寓楼应自觉刷卡,服从和配合宿管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学生应保持宿舍内的宁静氛围,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不得燃放爆竹和高声播放录音、影视。

第九条学生应维护宿舍文明秩序,不得在楼道和宿舍内乱写乱画、乱贴各种启事、散发各类传单,不得举办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文体娱乐活动。

第十条不准在学生宿舍经商或将小商贩带入宿舍内进行交易活动,不准在宿舍饲养宠物和各类小动物。

第十一条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严禁浏览黄色网页和观看各种淫秽光碟。

第三章宿舍卫生第十二条每个宿舍设舍长1人,由舍长安排轮流值日,值日生应按规定维护宿舍整洁卫生。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加强对职务评聘工作的管理,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和公正性,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对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激励作用,依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部、陕西省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务评聘工作的指导思想深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是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职务评聘工作应进一步加强政策导向,不断完善评聘标准,充分发挥职务评聘工作在教师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中的导向功能,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结构优化的人才队伍,为学校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一)有利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有利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人才集聚和成长的制度与环境。

(三)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优化学科结构,培养学科带头人。

(四)有利于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水平,促进标志性、高水平教学、科研成果的产出,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全面增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功能。

(五)有利于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教学、教辅和管理等人员队伍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评聘原则第三条按需设岗的原则。

评聘工作坚持以科学设岗为前提,以学校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和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

评聘工作坚持对申报晋升职务人员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工作能力、业绩和学术技术水平等情况进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择优晋升。

第五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学校公开评聘工作的程序和任职条件,在一定范围公示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并在基层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审核材料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确保评聘工作的公正性。

2024陕师大博士简章

2024陕师大博士简章

2024陕师大博士简章引言概述:2024年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简章是一份重要的文件,它详细介绍了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政策、培养目标、学制要求以及入学条件等内容。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2024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简章的内容,包括招生政策、培养目标、学制要求、入学条件和申请流程。

正文内容:一、招生政策1.1 学科设置: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涵盖了多个学科领域,包括文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

1.2 招生名额:每个学科领域的招生名额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确保每个学科都能够招收到优秀的研究生。

二、培养目标2.1 知识与能力培养: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旨在培养学生深入研究某一学科领域的能力,使其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2.2 创新意识培养:培养学生具备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能够在学科领域中做出独特的贡献。

2.3 团队合作能力培养: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能力,能够与他人合作完成科研项目。

三、学制要求3.1 学习年限: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4年,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导师的建议可以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3.2 课程学习:学生需要完成一定的学分要求,包括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以及必须参加的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等。

3.3 科研工作:学生需要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完成科研任务,并在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

四、入学条件4.1 学历要求:申请者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或同等学历。

4.2 学术成绩要求:申请者需具有优秀的学术成绩,在相关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潜力。

4.3 推荐信要求:申请者需要提供2-3封推荐信,推荐信需由相关学术机构或导师撰写,评价申请者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五、申请流程5.1 网上报名:申请者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陕西师范大学的官方网站进行在线报名。

5.2 材料提交:申请者需要提交个人简历、学位证书、学术成绩单、推荐信等相关申请材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师范大学文件
陕师校发〔2013〕53号
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实施理工科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陕西师范大学实施理工科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暂行办法》已经2012年12月24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
2013年7月19日
陕西师范大学实施理工科领军人才培养
计划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理工科领军人才,根据《陕西师范大学“三英人才计划”实施方案2010-2014》(陕师校发[2009]116号)第一层次“聚英计划”中的“院士、人文社科资深教授引进和培养计划”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理工科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指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某一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原始创新能力、良好的团队领导和协调能力的优秀学科带头人。

第三条实施原则:
(一)个人培养与平台建设相结合。

理工科领军人才培养主要依托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重点研究基地等平台开展。

同时,平台建设要充分考虑领军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互相增益。

(二)个人培养与团队建设相结合。

组建或加强以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为首席专家、以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团队成员的高水平科研创新团队,集中优势力量支持领军人才培养对象(以下简称培养对象)开展高水平、原创性科研工作。

(三)重点培养与区别对待相结合。

学校在人员、经费、招生、考核等方面给予培养对象政策倾斜,进行重点培养。

政策倾斜程度根据培养对象学科性质和工作特点区别对待。

(四)滚动培养和动态管理相结合。

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可以随时提出培养申请,经过学校审批成为培养对象;培养期满考核优秀的继续培养。

培养对象年满65周岁时,原则上终止培养。

第四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从2013年开始实施,一般每2年遴选一次,以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培养对象为直接从事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研究或开发工作并全职工作的本校在编教学科研人员。

第六条培养对象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学风正派;
(二)身体健康,入选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在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某一领域做出同行公认的突出成绩;
(四)具有战略性思维和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五)所在学科发展基础好。

第三章选拔程序
第七条选拔程序:
(一)填写材料。

由学院负责填写《陕西师范大学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遴选表》,遴选表主要内容包括学术资历、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等部分。

(二)小组审核。

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对学院推荐的人选进行评估,确定参加校外同行评议人选名单。

(三)同行评议。

人事部门将推荐材料送校外(含境外)不同单位9名以上相同一级学科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同行专家中至少有5名是两院院士(不含资深院士),其他同行专家也应是同行公认的高水平专家。

同行专家评价意见分“完全同意”、“同意”和“不同意”三类。

获得“完全同意”和“同意”票达到总票数的2/3(含2/3)且其中“完全同意”票达到1/2(含1/2)者方可获得培养对象候选人资格。

存在学术不端现象的,采取一票否决制。

(四)学校审批。

学校校务会议审批候选人名单,研究确定培养对象。

第四章培养措施
第八条在培养期内,采取以下培养措施:
(一)团队建设。

学校赋予培养对象选择团队成员和工作助手的自主权,允许其打破单位限制,在全校范围内选聘全职或兼职科研人员(包括工作助手)组建科研创新团队。

学校为培养对象提供计划单列的研究生招生指标。

(二)平台建设。

学校资助培养对象加强实验室条件建设,更新技术和设备。

(三)项目带动。

学校优先推荐培养对象申报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学科和重点科研基地建设项目、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项目等。

(四)访问交流。

学校资助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著名研究机构和一流大学访问交流。

培养对象可带薪学术休假3-12个月。

具体休假时间报学校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五)医疗保健。

学校将培养对象列入专家体检名单,每年组织一次身体检查,体检项目与省级专家体检项目一致。

(六)跟踪服务。

所在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将培养对象列为本单位或部门重点服务对象,对其进行跟踪服务和重点支持。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氛围营造:
全校上下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探索有利于领军人才成长的体制和机制,努力营造有利于领军人才脱颖而出的和谐、宽松的环境和氛围。

第十条组织保障:
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领军人才培养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成立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经费保障:
(一)在培养期内,根据培养对象学科特点、工作性质和培养工作需要,为培养对象提供专项培养经费人民币100-1000万元/人,用于支持培养对象及其学术团队开展条件建设和科研工作,包括为团队成员发放一定数额的工作和交通补助(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

如需追加相关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申请。

(二)投入的专项培养经费由培养对象自主支配使用,使用方案报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备案。

专项培养经费经培养对象本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后支付使用。

(三)专项培养经费从人事处队伍建设费中列支。

第六章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培养对象的责任。

培养对象须与学校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明确总体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确立培养时间表和工作路线图。

第十三条在培养期内,学校对培养对象及其团队实行动态管理、总体评价。

(一)评价方式:
1.在培养期内,学校对培养对象及其团队成员免于常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2.学校成立评议小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委员及其他同行专家组成,其中院士不少于总人数的1/3)对培养对象及其团队进行总体评价。

原则上,在培养期中和期末分别进行一次总体评价。

3.培养对象负责对其团队成员进行年度考核评价。

团队成员的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培养对象向所在单位书面汇报,作为团队成员岗位津贴和业绩津贴发放、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工作的依据。

(二)评价依据和内容:
1.评价依据是培养对象与学校签订的《双向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2.评价内容包括培养对象在科学研究、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取得的实质性进展。

(三)评价结果及使用:
1.培养对象期满总体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2.评价结果为优秀,年龄不超过65周岁,在院士申报中具有竞争力的,予以继续培养;
3.评价结果虽为优秀,但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不再继续培养,可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教授退休和返聘等问题若干规定》(陕师校发30号)适当延迟退休年龄;
4.评价结果为其他情况的,终止培养,按常规教师管理办法对待。

(四)违约责任。

培养对象在培养期内申请调离学校的,按双向目标责任书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

第十四条培养对象及其团队成员的科研成果及奖项按照学校相关政策享受业绩津贴。

以培养对象为第一完成人、团队成员为第二完成人的专利成果及奖项,第二完成人可将此成果用于职称评审和岗位聘任,视同第一完成人。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在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人事处和高层次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中心)协助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本办法经2012年12月24日校务会研究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