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0•【字号】邯政字〔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邯政字〔2017〕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2017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市政府规章及市政府保留、废止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保留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章59件。
二、保留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29件,废止27件,宣布失效28件,修改6件。
三、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属“暂行”、“试行”或通告类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五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四、2016年12月31日以前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保留目录的,一律废止,各行政机关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列入修改目录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单位要在2018年4月1日前完成修改工作,并按程序重新公布;未按期完成修改工作的,自动废止。
六、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执行单位要制定具体措施,做好后续工作,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附件:1.保留的规章目录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邯郸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0日附件1保留的规章目录附件2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2021年11月29日邯郸市公共泊位停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主城区公共泊位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1月30日省政府令第10号)、《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市政府令第1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主城区(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公共泊位的施划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泊位,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间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全市停车秩序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负责主城区城市道路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停车泊位施划、管理工作;负责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的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负责停车场外、人行道上公共泊位外“僵尸车”停放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停车场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我市停车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停车场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和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负责对全市停车场进行备案;负责对全市停车场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1号——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1号——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1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1号《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已于2017年8月25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17年12月1日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6日邯郸市市政设施条例(2017年8月25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生产和生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照明、城市桥涵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边坡、边沟、公共广场和停车场、隔离带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是指城市跨河桥、立体交叉桥、高架桥、隧道、涵洞、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确定的市政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肥乡区、永年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财政、建设、公安、国土资源、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工作。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8年修正)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8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1年12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17年10月30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公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县(市、区)、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各项经费,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4•【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7月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回建2014年7月14日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服务生产和生活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邯郸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道路照明等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四条市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邯郸县人民政府、冀南新区管委会、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城管、水利、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政设施规划建设与养护维修经费第五条编制市政设施专项规划和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征求市政设施管理单位意见。
第六条改建、扩建及占用城市道路,应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状况,分期、分批并按照环保要求进行。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其工程方案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政、公安、城管、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八条新开发的区域及新建城市道路、桥涵工程,其道路设施量达到20万平方米或区域范围达到200万平方米的;城市桥涵设施量达到2万平方米的,其整体规划设计中应配备设施维护管理用房。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9日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
市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审批、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用地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投资规模在亿元以上。
其中,精品钢材、新型建材等传统产业升级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装备制造、新材料、商贸物流、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文教体卫和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项目适当放宽。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停车场车辆的停放管理,维护停车场秩序,保障车辆停放的安全和便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停车场内停放的所有车辆和所有停车场管理人员。
第三条定义1. 停车场:指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
2. 车辆主人:指拥有车辆的个人或单位。
第二章停车场管理规定第四条停车收费1. 停车场将根据车辆的停放时间及车辆类型收取停车费用。
2. 停车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制定,并向公众公示。
第五条停车场秩序维护1. 车辆主人应自觉遵守停车场的规则,保持车辆停放的秩序。
2. 车辆主人禁止在停车场内进行乱停乱放、占用他人停车位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停车场安全保障1. 停车场应设置合适的防盗措施,确保车辆停放的安全。
2. 车辆主人应保管好车辆钥匙,并避免将贵重物品放置于车内。
第七条停车场设备维护1. 停车场管理方应定期对停车场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如发现停车场设备故障,请及时向停车场管理方报告。
第三章车辆停放规定第八条停车位使用1. 车辆主人应按照指引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位内,并保持车辆停放整齐。
2. 不得随意占用他人停车位,否则将被要求立即更换停车位置。
第九条停放时间限制1. 停车时间将按照收费标准进行计算,超时部分将按照规定进行收费。
2. 长时间停放的车辆,请尽量选择长时间停放区域,以避免被要求迁移。
第十条特殊车辆停放1. 特殊车辆(如残疾人车辆、警车等)在停放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指引进行停放。
2. 如有特殊情况需长时间停放特殊车辆,请提前与停车场管理方联系。
第十一条禁止停放车辆下列车辆禁止在停车场内停放:1. 严重污染车辆。
2.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无牌车辆。
3. 核载人数超过车辆载人数量的车辆。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车辆主人,停车场管理方有权进行停车费加倍收费、责令移车等处理。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5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承担任务,按照“四个干”工作法,以动为先,强力推进,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0日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要点按照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对2017年全市城市建设工作作出如下安排: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五大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省、市第九次党代会关于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的目标任务,围绕构建大城区格局,着力加快东区建设、提档升级老城区、推进城区间快速连接,做大做强中心城区;围绕打造洁净城市,着力推进美丽城中村、美丽小区创建和历史文化街区塑造,改造提升城市形象;围绕创建文明城市,着力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围绕规范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着力加强执法监管,继续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健康平稳发展;围绕县城扩容提质,着力推进县城新区建设,深入开展县城建设攻坚行动,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宜居宜业宜游的富强邯郸、美丽邯郸建设。
二、主要目标——东区建设。
继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推进96个城市路桥、城市配套、园林水系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确保32个项目年内竣工投用;重点推进中央商务区和河北工程大学新校区周边27个商贸地产项目开工建设。
停车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7篇万能范文)
停车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7篇万能范文)停车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篇1为规范料场车辆出入和停车秩序,保障料场安全和交通顺畅,办公环境秩序井然,确保员工车辆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1.依法循章对料场车辆进行管理。
2.熟悉掌握住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保证公司车辆使用车位。
3.负责监督和落实驾驶员岗位职责。
4.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
5.负责对驾驶员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6.定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1.负责对停车场的车辆管理。
2.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3.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不擅离职守。
4.负责指挥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交通、停车秩序。
5.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6.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的清洁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工作期间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做其他与职责无关的事。
4.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5.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6.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7.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三、门卫管理制度停车场的门卫职责是: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3.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4.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
5.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6.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
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7.停车场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8.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停车场秩序,保护车辆和人员安全,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停车场内所有车辆和人员。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停车场内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四条所有车辆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适当调整并向停车场内的车辆和人员公告。
第二章停车场安全管理第六条停车场应设立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牌指示车辆进出。
第七条每个停车位应设置合理的停车标识,禁止随意占据停车位。
第八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停车场及相关设施,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配备专业的安全巡逻人员,及时发现并处理停车场内的安全隐患。
第十条停车场应配备有效的安全监控设备,对停车场内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监控记录。
第十一条停车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的物品,禁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停车场内严禁进行擦碰、撞击等危险驾驶行为。
第三章车辆进出管理第十三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第十四条停车场管理者可以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对车辆进出进行限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前应当按照停车场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等待。
第十六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应当有序排队,按照规定的路线进入停车场。
第十七条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应当按照指引停放到指定停车位,不得随意停放或占用他人停车位。
第十八条车辆离开停车场前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并按照指示有序离开停车场。
第十九条车辆离开停车场时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第四章停车费用管理第二十条停车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由停车场管理者收取。
第二十一条停车费用应当公示在停车场门口,以便车主清楚了解。
第二十二条停车费用一般分为计时收费和按次收费两种方式。
第二十三条停车费用应当按照停车时间进行计算,并进行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停车费用收取应当提供有效的发票或收据,方便车主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