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合集下载

2024年邯郸最新规划

2024年邯郸最新规划

2024年邯郸最新规划一、城市整体规划2024年,邯郸市将实施一项全新的城市规划,以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质量。

规划将分为城市中心区、生态保护区、工业区、居民区四个主要部分。

城市中心区邯郸市中心区将进行全面改造,强调提升城市的商业和文化功能。

新建的地标性建筑将成为市中心的代表,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新热点。

同时,城市中心区将注重绿化和环境改善,打造宜居宜商的城市中心。

生态保护区为了改善城市环境,邯郸将划定生态保护区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这些区域将成为市民休闲健身的好去处,也是城市的重要生态屏障。

生态保护区将建设各种公园、湿地和绿地,提高城市绿化率,营造美丽的自然环境。

工业区邯郸市将继续推动工业升级,发展高科技产业,提高产业附加值。

工业区将优化产业结构,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推动产业迈向高质量发展。

居民区居民区规划将注重人居环境和生活便利性。

规划内将建设多种配套设施,如学校、医院、超市等,满足市民的基本需求。

居民区也将注重交通便利和公共服务设施,让市民享受便捷的生活。

二、交通规划2024年,邯郸市将继续优化交通网络,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提升城市通行能力。

规划中将着重建设城市快速路、地铁线路和公交线路,完善城市交通系统。

同时将加强交通管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三、旅游规划邯郸市旅游规划将注重挖掘城市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提升旅游产业发展水平。

规划中将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一批具有特色和吸引力的旅游景点,促进旅游业的繁荣。

四、教育规划邯郸市将继续加大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质量。

规划中将优化学校布局,提升教学水平,提高教师素质,培养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

五、医疗规划邯郸市将加强医疗资源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规划中将建设更多的医疗机构,增加医疗设备,提升医疗技术水平,保障市民的健康。

结语2024年邯郸市的新规划将带来全新的城市面貌和发展机遇。

城市将以更高的质量,更好的服务,更美好的环境回馈给市民,谱写出更加辉煌的发展篇章。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围,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围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2013年12月1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土地公开出让程序除道路、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按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土地一律进入土地市场,按照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严禁低价出让土地、随意减免地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严格国有划拨土地处置划拨土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和建筑物现状,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乡规划部门按照现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据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以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补办出让手续时,出让合同应载明规划条件,并约定如改变土地用途,应由政府依法收回。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后,依据新的规划用途供应土地。

属于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三、严格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企业实施退城进郊或改制、破产时,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新的土地使用条件,确定开发利用方案,政府土地收益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严格土地供后监督管理任何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使用土地,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按照规定程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评估地价应由市、县(市)土地领导小组认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9日邯郸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服务和保障,确保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级重点建设计划的项目。

国家、省在本市的重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

市重点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具体负责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协调、服务、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实施、审批、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和用地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利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投资规模在亿元以上。

其中,精品钢材、新型建材等传统产业升级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上;装备制造、新材料、商贸物流、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文教体卫和旅游等社会事业项目,要求投资规模在3亿元以上;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等项目适当放宽。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

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4.01•【字号】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2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2号)《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已于2011年12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3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1日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保护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谋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城市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地形图测绘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地形图测绘经费应当纳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积极发展小城市,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承办城市规划编制的具体组织工作;三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四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县城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两年将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邯郸市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

邯郸市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

邯郸市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指导邯郸市的城市设计管理技术。

城市设计是塑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规定,可以有效地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规定内容1. 城市设计评估:对城市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城市功能、环境保护、交通规划、人文景观等各个方面的考虑。

评估结果将作为城市设计审批的重要依据。

2. 城市设计标准:制定城市设计的技术标准,包括建筑高度、用地比例、绿地比例等方面的要求。

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城市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求。

3. 城市设计流程:规定城市设计的各个流程和程序,包括需求调研、方案初稿、方案修改等。

要求各个环节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4. 技术支持:为城市设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包括地理信息系统、建筑设计软件等。

同时,鼓励开展城市设计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动城市设计领域的发展。

5. 城市设计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城市设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设计工作,并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

该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和权力,能够有效履行城市设计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责任与监管1. 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城市设计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监管职责。

2. 城市设计企业:城市设计企业应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城市设计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并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3. 政府监督部门:加大对城市设计过程的监督力度,确保城市设计的合法性和质量。

实施与评估1. 实施:各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2. 评估:定期对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结论邯郸市城市设计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品质、营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城市设计企业应共同努力,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和落地。

References:。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邯郸市城市规划区是指邯郸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

邯郸市区是指主城区、峰峰矿区。

主城区是指东至京深高速公路以东3000米、南至马头镇区、西至南水北调主干渠以西1000米、北至黄粱梦镇区所围合的范围。

第四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对城市规划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峰峰矿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邯郸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未纳入邯郸市主城区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邯郸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主管本县未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其余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专业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要求。

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以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为依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3第三章建筑退让控制
4第四章建筑间距控制
5第五章日照分析规则
6第六章建筑高度、面宽及景观控制
7第七章居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管理
8第八章停车设置管理
9第九章指标计算规范
10第十章附则
附表
附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新建建筑退让地界控制表
附表三:建筑退让道路控制表
附表四:新建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
附表五:日照分析参数表
附表六:临路带状商业设施建设控制表
附表七:居住小区配建公益性设施控制表
附表八:各种类型车辆停车位换算系数表
附表九:配建指标级别及使用范围表
附表十:住宅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一: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二: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三: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四:旅馆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五: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六: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八: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十九:医院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二十:学校、幼儿园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二十一: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二十二: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停车位指标表
附表二十三: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附表二十四:居住建筑非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附表二十五:商业及其它非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表
附图
附图一:申报建筑遮挡的日照分析范围和被遮挡对象示意图附图二:申报建筑被遮挡的日照分析范围和遮挡对象示意图附图三:申报建筑北侧地块日照分析要求示意图
附图四:申报建筑南侧同等条件叠加建筑示意图
附图五:申报建筑东西两侧同等条件叠加建筑示意图
附图六: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附图七: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
附图八:窗户或阳台日照计算宽度示意图
附图九:建筑展开面宽计算示意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