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2019修正)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2014年12月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3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2019年12月19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维修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人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是物业管理属地监管主体。
主要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业绩评定;在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配合下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督促物业服务行业及从业人员依法诚信经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
邯郸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邯郸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邯郸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邯郸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0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邯郸市主城区外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主城区、(市内各区、邯郸县)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指对住宅区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掏,外墙、公共水池、水塔的清洗、消毒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设施、公共区域以及居住在其中的业主群体进行综合管理的工作。
为了规范和提升邯郸市的物业管理水平,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权益,邯郸市政府制定了《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对邯郸市物业管理的影响。
二、物业管理主体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的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
这些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对小区的综合管理和服务质量。
三、物业管理职责《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
首先是管理公共区域,包括楼道、花园、停车场等,维护其整洁有序。
其次是维护建筑物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设施的维护与维修,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管理。
同时,物业管理企业还应协调业主之间的关系,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四、费用管理《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费用的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应当将收费标准和用途向业主公示。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物业管理和改善,需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时向业主公示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五、业主权益保障《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对业主权益保障也有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通过选举产生,行使业主集体意志。
业主委员会有权协助管理企业履行职责,监督管理企业的工作,并参与重要决策的讨论。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问题和纠纷。
六、违规处罚《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物业服务企业若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将会被处以警告、罚款甚至吊销资质等处罚。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还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宣传教育《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提出了加强宣传教育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物业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居民对物业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对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9•【字号】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2014年12月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根据2018年8月13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2019年12月19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维修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人防、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是物业管理属地监管主体。
主要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业绩评定;在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配合下调解物业管理纠纷;组织、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列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
邯郸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邯郸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0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邯郸市主城区外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主城区、(市内各区、邯郸县)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指对住宅区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掏,外墙、公共水池、水塔的清洗、消毒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按规划要求栽种的花草、树木进行定期修剪、喷药、浇水、施肥、补苗等。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14]](https://img.taocdn.com/s3/m/15372d7431b765ce05081436.png)
冀价经费[2014]12号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直管县、扩权县(市)物价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建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河北省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29日附: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原则;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住宅区(别墅除外)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023修正版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
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总则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旨在规范邯郸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绿化、安全系统、环境卫生等。
2. 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服务管理、维护保养、费用收取等。
三、物业管理的主体和权利1. 物业管理主体为物业管理公司,其具有物业管理权利和责任。
2.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对绿化、安全系统等进行检查和修复。
3.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定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并依法向住户收取维护费用。
四、住户的权利和义务1. 住户有权享受物业管理提供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2. 住户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配合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3. 住户有义务保持小区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破坏公共设施等。
五、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1. 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服务的提升等。
六、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1. 监督部门应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及时处理投诉和纠纷。
2. 住户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提出书面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七、附则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评价机制。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公开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和管理工作的进展。
3. 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以上为《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旨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居民积极配合并共同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是指对住宅区内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糞池的清掏,外墙、水塔的清洗消毒以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内栽种的花草、树木,定期修剪、喷药、浇水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邯郸市物业费收费标准
邯郸市物业费收费标准一、物业费的定义。
物业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公司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和业主大会决议,向业主收取的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区域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费用。
二、物业费的收费标准。
1. 小区环境类费用。
小区环境类费用包括绿化维护费、道路清洁费、垃圾清运费等,按照小区面积或建筑面积进行计费,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代表进行协商确定。
2. 公共设施类费用。
公共设施类费用主要包括电梯维护费、消防设施维护费、水电费等,按照实际使用量进行计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费。
3. 物业管理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提供的管理服务费用,包括安保服务、保洁服务、维修服务等,按照业主所居住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进行计费。
4.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公共设施更新改造费、维修基金等,按照业主所居住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进行计费。
三、物业费的支付方式。
业主可选择一次性付清物业费,也可以选择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分期付款。
物业费的支付方式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代表协商确定,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
四、物业费的调整。
物业费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公示,确保调整合理、公平、合法。
五、物业费的使用。
物业费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公共区域的清洁和安保、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等方面,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六、物业费的监督。
业主有权对物业费的收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使用情况等有异议,可通过业主大会或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
七、结语。
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既能保障小区的正常运转,又能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确保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合法合规。
希望通过合理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业主提供一个舒适、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邯郸市物业费收费标准
邯郸市物业费收费标准邯郸市物业费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当地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收费的标准和规定。
物业费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服务机构向业主收取的费用,用于维护和管理小区或物业项目的日常运营和维护。
邯郸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物业管理日益重要,因此制定了相应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以保障小区和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转。
首先,邯郸市物业费收费标准涉及的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基础设施维护费,包括小区道路、绿化、照明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修缮费用。
2.公共设施维护费,包括小区门禁系统、电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费用。
3.物业管理费,包括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费用,如人工工资、办公费用等。
4.环境卫生费,包括小区内环境卫生保洁人员的工资和卫生用品费用。
5.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包括一些其他项目的费用,如停车费、垃圾清运费等。
其次,根据邯郸市相关规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正,不得存在乱收费、乱摊派等情况。
具体而言,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向业主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
2.合理性原则,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得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应当与小区或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相符。
3.公平公正原则,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平公正,不得存在歧视性收费或不合理摊派的情况,应当让每位业主公平分担物业费用。
最后,对于邯郸市的业主来说,他们有权了解并监督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途径参与物业费的制定和监督。
同时,业主也有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以保障小区或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转和维护。
总之,邯郸市物业费收费标准是保障小区和物业项目正常运转的重要依据,应当合理公正地制定和执行,同时需要业主的理解和配合。
希望通过相关部门和业主的共同努力,可以建立起合理、公正、透明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邯郸市的物业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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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邯郸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冀价经费[200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建筑及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邯郸市主城区外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负责主城区、(市内各区、邯郸县)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区以及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清洁卫生:指对住宅区道路、公共走廊、通道的清扫,上下水管道的清理,化粪池的清掏,外墙、公共水池、水塔的清洗、消毒及垃圾清运至转运站等。
绿化养护,是指对住宅区按规划要求栽种的花草、树木进行定期修剪、喷药、浇水、施肥、补苗等。
秩序维护,是指配备专职人员值勤巡逻,维护住宅区正常生活秩序等。
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智理,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和住宅区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己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天线、照朋、消,防设施、道路、路灯、沟渠、公用厕所、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以及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的维修、养护、管理。
不包括上述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
特约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个别业主委托,为其提供公共性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对有专人看管的固定停车场、车棚,以及单独隔离、安装标准锁具的车位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划分为五个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根据物业服务等级等因素制定统一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1,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件2)。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浮动幅度为该等级基准价上下浮动10%。
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对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适时进行调整,一般每年公布一次。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个别单项达不到该等级标准,可下定一级,或分别按项目确定。
邯郸市主城区外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统一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本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并报市物价局和房管局备案。
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另文下发。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除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外,其它涉及物业服务收费的行为(特约服务除外)市内各区、邯郸县向市物价局备案,其他县(市)、区均应向所在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物价部门核发物业服务费《等级标准证书》。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实行码标价的规定,将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费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按要求进行长期公示。
第十一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也干制或酬金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采取那种形式由双方协商议定。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费用,盈亏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数额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的,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比例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O%。
第十二条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根据本《办法》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未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可暂由原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代表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协商。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要一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办公费用;3、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7、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要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
电梯运行维护费不实行浮动,对一、二层住户除特殊要求外不收电梯费。
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按照物业管理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年保险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时,应将保险单和保险费发票公示。
物业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的维修维护费用保修范围内的由保修单位负担,并从相对应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金额中扣除。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要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
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文情况进行审计。
业主或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七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城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九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成本摊入房价的经营性用房、存车棚、停车场、车位收益要专户专存,收益归业主所有,可用于小区建设或弥补物业管理服务费之不足。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费可一次性收取半年或一年,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和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计委[1999J第1号令)和《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颁布前已经政府定价的普通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有效期,至该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按本《办法》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房管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O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