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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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卖他人但未过户房子该归谁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卖他人但未过户房子该归谁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卖他人但未过户,房子该归谁?我国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如果房屋还未过户到第三人名下,此时配偶不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房产该归谁所有呢?遭受损害的一方有何救济途径呢?【案情回顾】胡先生和张女士是夫妻,双方共有位于M小区1栋104号住房一套和位于C小区15栋201号住房一套。

2002,胡先生外出打工,张女士因给其与前夫的女儿付出国留学的费用,在未告知胡先生的情况下,将104号房屋卖给了王先生。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张女士告诉王先生自己的丈夫胡先生因外出工作无法返回签字,同意由其代签。

后,王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购房款搬进了房屋正常居住,但因胡先生未回来一直无法办理过户。

结果胡先生回来后,不同意出卖104号房屋,不配合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起诉了胡先生和张女士。

【争议焦点】一、张女士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其与王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张女士出售的房产,为其与丈夫胡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张女士在未告知丈夫胡先生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的行为侵犯了胡先生对房屋的共有权,构成无权处分。

那么无权处分是否会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一种,不因无权处分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以《民法典》第143条、第144条、第146条-151条的规定来判断。

本案中,张女士与王先生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出于真实意愿签订合同,没有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故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中银原创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典型案例分析

中银原创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典型案例分析

中银原创夫妻⼀⽅出售共有房屋典型案例分析夫妻⼀⽅擅⾃出售共有房屋案件屡见不鲜,此类案件通常涉及夫妻共有财产认定、家事代理权、表见代理、⽆权处分、善意取得等多⽅⾯法律问题,涉及《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多部门法法律适⽤。

如何平衡房产共有⼈利益、善意第三⼈利益及买受⼈交易安全,如何最⼤限度维护委托⼈合法利益,对于研究分析此类案件有重要现实意义。

⼀、房屋夫妻共有,房产证登记为⼆⼈,⼀⽅出售房屋典型案例:朱、⽥⼆⼈婚后购买房屋⼀套,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为⼆⼈。

朱某、江某、地产经纪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份,约定朱某以400万价格出售涉案房屋,地产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

三⽅当事⼈签订上述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时,⽥某不在场,⽥某签名并⾮本⼈书写,朱某未提供⽥某书⾯委托书。

合同签订后,江某实际⽀付购房款120万元,涉案房屋未交付、未过户。

江某诉⾄法院,要求朱、⽥⼆⼈继续履⾏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交付涉案房屋、办理过户变更登记。

争议焦点:涉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效⼒如何认定?律师说法: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进⼀步明确,对于夫妻⽇常⽣活、⼦⼥抚养教育所产⽣的⽇常⽣活家事代理,夫妻⼀⽅处分⾏为有效,对于⾮⽇常⽣活家事代理,则需协商⼀致,否则对共有⼈不产⽣法律约束⼒。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第⼀款,⾏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追认,对被代理⼈不发⽣效⼒,由⾏为⼈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处分权⼈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朱某在未取得⽥某授权情况下,与江某、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朱某构成⽆权代理,合同效⼒待定。

由于事后⽥某拒绝对朱某的代理⾏为表⽰追认,合同因此确定⽆效。

律师建议:房屋买受⼈、居间⼈应尽注意义务,严格核查业主⾝份及授权⽂件真实性,代理⼈代为交易的,应及时向业主确认,并留存相关书⾯委托⼿续。

可以让出轨的一方净身出户吗

可以让出轨的一方净身出户吗

可以让出轨的一方净身出户吗婚姻中一方出轨是不可以让他净身出户的,这是因为婚姻过错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上规定应当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分割,出轨行为并不会影响到共同财产的分割活动。

一、婚内出轨能让其净身出户吗一、婚内出轨能让其净身出户吗婚内出轨一般不能让其净身出户的。

因未任何人无权剥夺出轨一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权分割,即使出轨或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也不会剥夺其这种权利。

但若双方能就净身出户达成协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能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婚后签订出轨净身出户是否有效婚后签订出轨净身出户有效。

该协议能认为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将来离婚时财产分配的安排。

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能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能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一千零六十二条、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66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66条)

三、案例解读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将房屋出售给其父亲的行为并未严重损害 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王甲也未提供关于严重侵害本人财产权益的 相关证据,故王甲的诉讼不符合分割夫妻婚内财产纠纷案件的受 理条件。
三、案例解读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的规定,王甲因王某某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无权请求分割出售房屋的 价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 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另一方可以 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读之 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066条)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一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CONTENTS

二 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

三 案例解读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
但根据第1059条规定,夫妻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一方不履行 扶养义务时,另一方可请求对方给付扶养费,这一条是对扶养义 务及扶养费的规定,举轻明重,在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而另一方 不支付医疗费用时,亦可适用本条。
二、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
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婚内分割之后,分割出来的财产成为个人财产, 主张分割的一方对分割所得的部分享有所有权,可以依照自己的 意志处分该财产。
三、案例解读
本案的焦点是王某某将房屋出售给其父亲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夫 妻共同财产利益。王某某在与王甲发生矛盾之后,将房屋出售给 王乙,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出售房屋具有恶意,严重损害 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因此,王甲无权请求分割王某某出售房屋的 价款。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能拍卖共同房产吗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能拍卖共同房产吗

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能拍卖共同房产吗很多的夫妻之间会因为一些债务问题而出现一些纠纷,如果发生个人债务的话要及时的进行还款,不然的话法院是有权强制进行资金的扣留,那么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能拍卖共同房产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能拍卖共同房产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的债务,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夫妻共同的房产可以拍卖偿还债务的,但生活必需的房屋不能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二、夫妻个人债务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法院有权利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三、夫妻型债务案件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认定1、申请人认可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

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来启动,申请人认为债务即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便不会向执行机构提出申请,故应认定为个人债务,申请人也应接受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执行不能的后果。

2、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解除之后的。

因债务未发生于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申请人是否知道债务形成时被执行人夫妻关系是否存在,只要查明债务发生在其离婚之后,只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婚姻法解释(⼀)、(⼆)、(三)已经随着民法典⽣效⽽失效了。

现⾏有效的是最⾼⼈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的解释。

那全⽂是什么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是什么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4⽇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民法院适⽤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条当事⼈以婚姻法第⼗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效的,⼈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的申请。

当事⼈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政诉讼。

第⼆条夫妻⼀⽅向⼈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不存在⼀⽅的主张成⽴。

当事⼈⼀⽅起诉请求确认亲⼦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没有相反证据⼜拒绝做亲⼦鉴定的,⼈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关系⼀⽅的主张成⽴。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母双⽅或者⼀⽅拒不履⾏抚养⼦⼥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活的⼦⼥请求⽀付抚养费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民法院不予⽀持,但有下列重⼤理由且不损害债权⼈利益的除外:(⼀)⼀⽅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的;(⼆)⼀⽅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患重⼤疾病需要医治,另⼀⽅不同意⽀付相关医疗费⽤的。

第五条夫妻⼀⽅个⼈财产在婚后产⽣的收益,除孳息和⾃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约定将⼀⽅所有的房产赠与另⼀⽅,赠与⽅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请求判令继续履⾏的,⼈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百⼋⼗六条的规定处理。

花百万案件法律分析(3篇)

花百万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笔价值百万的股权转让交易,原股东甲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新股东丙公司。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丙公司支付甲公司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一百万。

然而,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争议,甲公司认为丙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股权转让款,而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双方协商无果,甲公司遂将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

二、法律分析1.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属于合同范畴,应当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一百万。

然而,丙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承担本案中,丙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股权转让款,甲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股权转让款。

同时,甲公司还可以要求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为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丙公司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在甲公司催告后仍未履行,构成严重违约。

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

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对于财产的处理不是随意进行的,处理的方式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那么,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一、一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离婚经济补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夫妻如何处理共同财产1、事先协商或事后明确进行认可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双方就婚后共同财产已形成共同关系,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处分某种共同财产,虽然处分一方在名义上是个人行为,但实际上该行为代表了共有者的意思,夫妻一方的行为已经得到另一方授权。

夫妻一方与另一方已形成代理行为,故处分财产行为是有效的,一旦作出对另一方有拘束力,不得向对方主张返还财产权利,更不可在中主张分割此财产的权利。

2、经过另一方默认的夫妻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情形夫妻一方在处分某种共同财产时,另一方知情不阻止,在经济约定时亦不提出异议,默认该处分行为。

即明知夫妻一方在处分其属于自己所享有部分财产时不提出反对,依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行为应具有法律效力。

3、夫妻一方在善意情况下处分共同财产情形。

夫妻双方均有权处分共同财产,但如果是善意,系维护共同利益,或有正当事由等,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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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有效
1、夫妇一方私自将夫妻共有房地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关系续存期内获得的房子,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可是依然归属于夫妇共同共有的财产。

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假如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

买受人假如明知一方为私自处分,或是房子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2、夫妇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双方的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假如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则单方面处分无效。

夫妇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面处分给第三人的状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妇双方的亲属或是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如有充足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妇一方单方面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3、夫妇一方私自处分房地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妇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付款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讨回该房子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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