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校就业工作,保障学生顺利就业,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校的全体学生以及高校的就业工作管理人员。
第三条目标:本规章制度的目标是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促进学生合理就业,并确保高校的就业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条原则: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是本规章制度的核心原则。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学生的权利:1. 学生有权享受高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培训和咨询服务。
2. 学生有权参加高校组织的招聘活动,并获得平等的机会。
3. 学生有权了解企业的招聘信息和岗位要求,选择合适的岗位和企业。
4. 学生有权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及就业信息。
第六条学生的义务:1. 学生应主动参加高校组织的就业指导、培训和咨询活动。
2. 学生应按时提交就业相关材料,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
3. 学生应积极参加招聘活动,并按照规定参加面试及签约等环节。
第三章高校就业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七条高校就业工作管理人员的职责:1. 组织、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培训和咨询活动。
2. 收集和整理企业招聘信息,向学生提供及时的招聘信息。
3. 组织和安排招聘活动,提供平等的招聘机会。
4. 协助学生完成求职申请、简历制作、面试辅导等。
5. 维护学生就业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章违纪和处罚第八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学生,高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就业工作管理人员,高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撤职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规章制度由高校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仅为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的一份范本,具体内容可以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和促进高校就业工作,营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五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____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____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季、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____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____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0.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季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11.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____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13.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____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15.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16.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学校就业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就业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毕业生及参与就业工作的教职工。
第三条我校就业工作坚持“以学生为本,服务社会,促进就业”的原则,努力为学生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就业指导与服务第四条学校设立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就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开展就业政策宣传,解读国家及地方就业政策;(二)组织就业招聘活动,搭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三)提供就业咨询、职业规划、求职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四)开展就业市场调研,分析就业形势,为学校制定就业工作计划提供依据;(五)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信息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查询服务;(六)开展就业服务评估,不断提高就业工作质量。
第六条学生应当积极参与就业指导和服务活动,提高自身就业竞争力。
第三章就业招聘第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招聘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校园招聘、网络招聘、社会招聘等。
第八条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诚信应聘,不得伪造、篡改个人信息;(二)尊重用人单位,不得进行恶意投诉;(三)按时参加面试,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四)遵守招聘纪律,不得从事与招聘无关的活动。
第九条学校设立就业招聘办公室,负责招聘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章就业协议与合同第十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就业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基本信息;(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三)就业岗位及工作地点;(四)工作期限及待遇;(五)违约责任;(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就业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学校设立就业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对就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范文《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就业工作,建设和谐高校人才培养和就业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高校内所有学生的就业工作管理。
第三条高校就业工作的管理目标是确保学生顺利就业,促进毕业生创业就业。
同时,也要维护高校的声誉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高校就业工作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注重因材施教,尊重个人意愿。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第五条高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培训和就业技能培养等活动,帮助毕业生提升就业竞争力。
第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开通就业咨询热线,为毕业生提供在线咨询。
第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组织就业创业讲座和招聘会等活动,提供就业信息和资源。
第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与用人单位建立良好的对接机制,促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
第三章就业信息发布与渠道拓展第十条高校要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就业信息。
第十一条就业信息发布平台要包括招聘信息、创业项目和实习机会等。
第十二条高校要拓展就业信息渠道,与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提供更全面的就业信息。
第十三条高校要定期组织招聘会等就业推介活动,搭建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
第四章就业政策与机制建设第十四条高校要及时了解和宣传国家有关高校就业政策。
第十五条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就业档案,记录学生的就业情况和就业意愿。
第十六条高校要加强与各类用人单位的合作,推进校企合作。
第十七条高校要建立统一的毕业生评价制度,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章招聘与录用管理第十八条高校要建立规范的招聘与录用管理制度,确保公平竞争。
第十九条高校要制定招聘公告,并及时发布招聘信息,提供岗位要求和薪资待遇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高校要建立招聘组织机构,负责招聘活动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具备招聘资格的学生要参加招聘活动,并按规定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就业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就业中心的管理,提高就业服务质量,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就业中心是学校就业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招聘信息发布、就业协议签订、就业派遣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就业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及参与就业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就业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就业中心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学校就业中心下设以下部门:(一)就业指导部:负责开展就业指导、职业规划、就业心理辅导等工作。
(二)招聘信息部: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校园招聘活动。
(三)就业协议部:负责就业协议的签订、审核、备案等工作。
(四)就业派遣部:负责毕业生就业派遣、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就业指导部:1.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咨询活动;2.提供职业规划、就业心理辅导服务;3.协助学生进行就业准备。
(二)招聘信息部:1.收集、整理、发布招聘信息;2.组织校园招聘活动;3.维护招聘信息平台。
(三)就业协议部:1.审核、签订就业协议;2.办理就业协议备案手续;3.跟踪就业协议履行情况。
(四)就业派遣部:1.负责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2.管理毕业生档案;3.协助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就业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公正公平,为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就业指导部应定期开展就业指导讲座,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职业规划、就业技巧等方面的指导。
第九条招聘信息部应积极拓展招聘渠道,及时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校园招聘活动,为学生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第十条就业协议部应严格审核就业协议,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就业派遣部应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确保毕业生顺利报到。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二条学校对就业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就业工作管理制度就业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加强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保证就业工作公平、公正、有序地开展。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学院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是毕业生就业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的就业工作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就业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就业信息的采集和分析,组织指导各系、室开展学生就业指导工作。
此外,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还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办理相关就业手续,负责毕业生跟踪调查工作,了解用人单位对学生知识能力结构的反馈意见,并提出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建议。
根据用工信息,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还负责召开各类毕业生与用工单位间的供需洽谈会和校园招聘会,并做好就业材料、文件、数据的统计、整理、归档工作。
学院培训部在就业工作管理中,主要负责掌握企业用工信息,发布毕业生情况信息,协助做好校园招聘会工作,组织企业参加校园招聘会。
此外,学院培训部还负责用工市场调研信息收集工作并建立资料档案,协助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用工企业对接。
各系部在毕业生就业中,主要负责做好学生就业指导培训工作,包括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就业指导培训要保证质量,让学生了解就业形势和政策,帮助学生制定职业生涯规划,提高求职技巧,调整就业预期。
就业指导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方式。
此外,各系部还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提供毕业生基本情况,组织学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配合学生管理服务中心组织本系室学生的面试推荐,协助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对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进行管理,负责实的学生进行日常的管理。
第三章顶岗实安排和就业推荐各系部向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提供毕业生基本情况,并组织学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办理毕业生户口的转工作。
需洽谈会和校园招聘会,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
C0201、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就业指导和推荐02、各系部配合学生管理服务中心组织面试推荐03、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对顶岗实学生进行就业推荐或由学生自主择业04、学生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学生提供的就业证明材料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高校就业规章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高校就业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高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高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高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就业工作,研究制定就业工作政策,指导、监督各学院就业工作,定期召开就业工作会议,确保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2. 高校就业指导中心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是高校就业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就业政策,开展就业服务,组织就业招聘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咨询。
3. 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学院就业工作,制定学院就业工作计划,落实就业工作措施,确保本学院毕业生就业质量。
三、就业工作制度1. 毕业生就业指导制度(1)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包括就业政策宣传、就业心理辅导、就业技能培训等。
(2)各学院要组织就业指导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行校园招聘,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
2. 毕业生就业信息发布制度(1)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发布国家及地方就业政策、行业动态、就业岗位等信息。
(2)各学院要及时向毕业生发布就业信息,确保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市场情况。
3. 毕业生就业服务制度(1)高校就业指导中心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简历修改、面试技巧等服务。
(2)各学院要积极开展就业服务活动,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援助。
4. 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制度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定期对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毕业生就业状况,分析就业形势,为改进就业工作提供依据。
四、就业权益保障制度1. 高校要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2. 高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权益保障机制,对侵害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3.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可以向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反映,寻求帮助。
五、附则1. 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章制度由高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效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毕业生以及从事学生就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以学生为本,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2. 坚持就业指导与就业服务相结合;3. 坚持市场导向与政策引导相结合;4. 坚持校内资源与社会资源相结合;5. 坚持教育、管理、服务三位一体。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学生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以下工作:1. 制定学生就业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2. 负责学生就业指导、咨询、培训、招聘等工作;3. 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库,及时发布就业信息;4. 负责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分析和报告;5. 组织开展就业工作调研和评估;6. 协调解决学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院(部)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部)学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学院(部)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1. 负责本院(部)学生就业工作的日常管理;2. 组织开展就业指导、咨询、培训等活动;3. 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库,及时发布就业信息;4. 负责本院(部)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分析和报告;5. 协调解决本院(部)学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 教务部门:负责组织就业指导课程,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2. 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3. 教研部门:负责开展就业工作相关课题研究,为就业工作提供理论支持;4. 实践教学部门: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提高学生实践能力;5. 后勤部门:负责提供就业工作所需的场地、设备等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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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就业工作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祖国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校的领导下,设立校、院两级工作机构。
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所属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院设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校就业工作的发展规划,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院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处)是学校一级的学生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根据国家、吉林省和XX市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及细则,部署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2、负责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统计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校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和维护学校就业网站,并通过网络等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把就业网站作为就业政策宣传和就业信息传播的主阵地;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服务;5、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7、做好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8、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9、通过对所收集就业信息的分析,预测社会在一定时期内对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趋势,为学校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提供参考意见;10、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毕业典礼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11、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系、各专业就业情况;12、做好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转移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和毕业生档案的交寄的有关工作;13、负责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1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15、做好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第七条各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毕业年级各专业辅导员为就业指导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1、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5、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6、配合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7、做好本院就业工作总结;8、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八条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积极到非国有企业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3、参加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4、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母校争光。
第三章就业工作经费第九条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条就业工作经费按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的要求,在学校年度经费中拨出一定额度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处统筹预算和归口管理,财务处负责监督。
各院举办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和活动,经审批后可列入就业工作经费开支。
第四章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第十二条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
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考核和评价范围。
第十三条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校工作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考核与评价工作必须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院系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等为依据。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规程中的毕业生系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不含成人、夜大班学生和以其他形式招收的培训班学生)。
第十六条本管理规程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管理规程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凡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主管毕业生就业部门、高等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必要时,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安置毕业生就业。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
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指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其他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五条国家教委归吕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以下简称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地方)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家教委的主要职责:1.制定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法规和政策,部署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2.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国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3.收集和发布全国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指导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4.编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制订国家教委直属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部季、地方所属高校抽调计划;5.负责全国毕业生就业计划协调工作,管理全国毕业生调配工作;6.指导、检查毕业生就业工作,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部门派遣本地区高校毕业生;7.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8.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9.检查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0.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季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11.及时向国家教委报送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和本部委需求信息;12.组织协调所属院校的毕业生供需信息交流活动;13.制订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计划;14.组织开展所属院校毕业生教育、就业指导工作;15.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使用情况;16.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7.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18.负责本地区毕业生的资源统计工作,并按时报送国家教委;19.收集本地区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20.制订本地区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计划并及时报送国家教委;21.组织管理本地区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22.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23.组织开展毕业教育、就业指导工作;24.检查、监督本地区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25.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26.完成国家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27.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的工作细则;28.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地方调配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30.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31.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32.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33.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34.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35.及时向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需求计划,向有关高等学校提供需求信息;36.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积极招聘毕业生;37.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接收、安排毕业生;38.负责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管理工作;39.向有关部门和学校反馈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第十一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
第十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内的最后一学年开始。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一般应每年11月-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
第十五条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
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1月-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毕业生鉴定第十六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有效手段。
第十七条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入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突出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
第十八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九条毕业生就业指导要与毕业教育相结合,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个人发展的关系,自觉服从国家需要,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作出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毕业鉴定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这些基本情况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