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交易相关税收政策说明
现行个人住房交易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月3 1日止 。
在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普通住宅的认定 ,一律按
税 务 总 局下 发 《 于 调整 房 地 产 关
普通住宅 ,暂减半征收契税 。此前商品房契税税率为总房 款的 3 ~ 5 。如该处房屋符合普通住宅标准 .契税可 % %
l( 》 财税 [08 17号) 20 ] 3 明确规定 , 对个人首次购买 9 平 方米及 以 0 暂统一下调到 1 % 对个人销售 兢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
一
减半征收 .即 15 ~ 25 % %。普通住房的条件是 ,住 宅
小区建筑容积率在 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 10 . 平方米 2 以下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
环 节 具体 实 际操作 中要 注意 哪 些
12 倍以下。备省 、自治 区、直辖市要根据 实际情况 ,制 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允许单套建
买等条件 也只能享 受 在 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 的优惠 ,而不能享受 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 1 % 的待
遇。
另外 ,纳税人应 注意 以下几方面规定 :一是政策适用
时间。财税 [ 0 ]17 文件 明确 自 20 2 8 号 0 3 0 8年 1 月 1日 1 起实施 。在 20 年 1 08 0月 3 1曰之前 ( )发生 的业 务仍 含 按现行政策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二是政策适 用对象。该政
个人住房交易税收
l策解读 9 【
用住房的人免缴涉及的印花税 。 财税 [0 8 20 ]14号文件规定 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 0 居房 .所签订 的建筑 工程勘察设计合 同、建筑安装 予以免征 。即个人买卖房地产 ,买卖双方按交易合 同记载金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只有购买经济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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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重庆市房屋交易税收明细

重庆市房屋交易税收明细在重庆市,进行房屋交易时,涉及到的税收项目和规定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了解清楚这些税收明细,能够帮助我们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做出更明智的决策,也能更好地规划财务。
首先,我们来谈谈契税。
契税是在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转移行为中,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一定比例向买方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重庆市,如果是购买家庭首套住房,面积在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 15%。
如果购买的是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在 90 平方米及以下的,契税税率为 1%;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为 2%。
接下来是增值税。
对于购买不足 2 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要全额征收增值税,税率为 5%。
如果购买的住房已满 2 年,那么对外销售时免征增值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满 2 年”的计算时间是以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来确定。
个人所得税也是房屋交易中常见的税种之一。
如果能够提供房屋原值凭证,按照差额的 20%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则按照转让收入的 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出售满 5 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有印花税。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都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 005%。
不过,根据相关政策,目前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在一般的住宅房屋交易中通常不涉及,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商业用房的交易,可能会需要缴纳。
在实际的房屋交易中,税收的计算和缴纳还需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况和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拆迁安置户重新购房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对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交易,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重庆市的各个区县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收政策的执行上有一些细微的差别。
因此,在进行房屋交易之前,建议买卖双方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或者专业的房产中介机构,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税收信息。
不动产个人转让住房(不含自建)税收税率表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核定征收方式3%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3%
(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
住房
个人所得税
20%
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房屋原值-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
①转让收入额: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②房屋原值: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税金;
④合理费用:实际支付的房屋装修费用(须提供发票,且发票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房屋贷款利息(须提供有效证明)、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印花税
0.5‰
免征
免征
免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城建税
7%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7%
免征
免征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3%
免征
免征
地方教育附加
房屋买卖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房屋买卖中的税收优惠政策解析房屋买卖在现代社会中是一项非常常见的交易行为,税收优惠政策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鼓励和支持特定行业、领域的发展,采取降低税率、免税或者减免税款的措施,从而为投资者或者购房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激励,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一、购房买卖中的增值税优惠在房屋买卖中,增值税一直是买方和卖方都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税收。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购房买卖中存在着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如果购房的家庭所购买的房产为首套住房且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那么在售房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这无疑为购房群体减轻了一定的经济负担,鼓励他们购买房产,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二、购房买卖中的个人所得税优惠除了增值税优惠政策外,购房买卖中还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
一般而言,购房买卖所产生的利润属于个人所得范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在我国的税收政策中,对于个人住房产权转让的所得有着相应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如果个人所购买的房产持有满满五年后再进行转让,其间所获得的利润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这一政策的出台,一方面为购房者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激励,鼓励他们长期持有房产,稳定市场预期;另一方面,也为政府提供了一定的监管机制,减少房屋炒作的现象,维护了市场稳定。
三、购房买卖中的契税优惠除了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购房买卖中的契税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契税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买方承担的一种税费,是根据房屋交易总价的一定比例征收。
然而,在具体的政策中,对于首次购买住房的家庭,国家有时会给予契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而言,对于购买首套住房的个人或者家庭,一些地方政府会对其给予契税的减免或优惠。
例如,对于首套住房的购买者,可能只需要缴纳一部分的契税或者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这无疑为购房者减轻了一定的负担,鼓励他们购买房产,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政策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

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房屋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
简单来说,个人所得税是指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由卖方或买方(视具体政策而定)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收。
其税率和免征额会根据国家的最新政策进行调整,因此在进行房屋交易前,了解最新的税法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本。
假设张先生拥有一套房产,购买时的价格为100万元,现在他打算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这套房产。
根据当前的税法规定,个人出售非普通住宅且持有时间超过5年的,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张先生的房产满足“非普通住宅”且“持有时间超过5年”的条件,那么他在出售房产时,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销售价格 - 原购买价格 - 合理费用)× 税率其中,合理费用包括了装修费、中介费等与房屋交易直接相关的费用,税率则根据不同的城市和政策有所不同。
如果张先生的房产不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可能需要按照更高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除了上述的计算方法,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例如,如果是家庭唯一住房且持有时间不满5年,或者是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房产,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能会有不同的税率或者免税额度。
在实际交易中,为了避免因不了解税法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建议买卖双方在进行房屋交易前,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确保所有的税费计算准确无误。
同时,也可以通过税务局官方网站或其他正规渠道,获取最新的税法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房屋交易中的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通过上述的范本和计算方法,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从而在房屋交易中做到心中有数,合法合规地完成交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税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契税政策(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有关契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个人买卖房屋涉税政策解析

个人买卖房屋涉税政策解析一、房屋住宅类型房屋通常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普通住房往往可以享受一定税收优惠。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23号)第三条:“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含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购买住房环节购买环节涉税问题较少,个人通常仅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字〔2007〕162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人民政府令〔1998〕38号令发布,2010省人民政府令〔2010〕119号修改并公布)第六条:“契税的税率为3%”。
个人转让住房,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又《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中普通住宅划分标准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9〕14号)即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含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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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交易相关税收政策说明一、个人住房交易中涉及范围:住宅和非住宅。
对房屋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典当等行为均纳税征收范围。
二、个人住房交易中涉及税种、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贵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 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01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 5]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等政策规定,个人住房交易中将会涉及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节基金等这样八个方面税费及基金。
1、营业税:个人销售住房适用税目为“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5%,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售房收入减除住房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土地增值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行为属转让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行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允许扣除项目的余额。
扣除项目金额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列举的成本、费用和税金。
税率:应纳土地增值税,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以上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4、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时,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以合同所载金额依0.5‰计征印花税。
对房管部门颁发给个人的房屋产权证,取得住房所有权人,按每件按五元缴纳印花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个人销售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或建制镇的,税率为1%,并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6、教育费附加:以个人销售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3%,并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7、地方教育费附加:以个人销售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1%,并与营业税同时缴纳。
8、价格调节基金:以个人销售住房时实际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依据,征收率为1‰,并在营业税缴纳时,同时缴纳。
二、个人住房交易中相关税收政策尺度及计算方法1、营业税政策执行尺度及计算方法购房计税依据(收入)的确认:从2006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销售某非普通住房收入-该非普通住房购入原价)×5%]。
购房时间标准确认: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时间。
(如:2006年6月2日某个人出售其住房,其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必须是2001年6月2日以前的才具备超过5年(含5年)标准,对该个人出售其住房超过5年(含5年)的,其出售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营业税按售价与购入价之差价,依5%的税率计算征收);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住房标准的确认:自2006年6月1日起,售房人所售住房凡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贵阳市的普通住房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相关个人销售住房政策执行标准的确认: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等税收政策中,涉及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停止执行。
对个人销售住房营业税政策执行标准,均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文件规定的内容执行。
2、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尺度及计算方法计税依据及标准的确认:参看国税发[2006]108号①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即:个人出售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以转让该住房的收入减除该住房原值(购入该住房原价)和合理费用(包括转让该住房所缴纳的各项税费基金)后的余额,为个人出售该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住房销售收入-该住房购入原价-转让该住房所发生合理费用)×20%);②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出售该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住房销售收入-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转让该住房所发生合理费用)×20%);③职工个人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购房时间标准确认: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时间;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3、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尺度及计算方法转让地上建筑物并取得收入的个人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个人自用住房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个人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各类不同类型房屋转让征缴税种及政策执行尺度1、普通住房销售:(1)营业税及附征:普通住房认定标准:贵阳市的普通住房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普通住房征免尺度: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确认转让房屋时间标准: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时间。
计算方法及税率: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5%;城建税=营业税×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营业税×1%价格调节基金=住房销售收入额×1‰(2)个人所得税:征免标准: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确认转让房屋时间标准:以取得的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时间。
计算方法及税率: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个人所得税=(住房销售收入-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转让该住房所发生合理费用)×20%个人出售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个人所得税=(住房销售收入-该住房购入价款-转让该住房所发生合理费用)×20%个人出售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个人所得税=(房屋销售收入-该房屋购入价款-转让该房屋所发生合理费用)×20% (3)土地增值税征免标准: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