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纳税问题详细讲解(附案例分析)
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

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1月份通过出让方式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全部用于开发商品房,支付土地价款1090万元,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合计1万平米。
3月份预售建筑面积0.3万平米的商品房,每平米销售单价6540元(含税,税率为9%),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月份申报期预缴增值税。
10月份将3月所预售的建筑面积0.3万平米商品房交付购房者。
解析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义务未发生,不计算销项税额。
3月借:银行存款 1962万元(0.3万平*6540元/平)贷:预售账款 1962万元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54万元[1962万元/(1+9%)*3%] 贷:银行存款 54万元10月借:预收账款 1962(0.3万平*6540元/平)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万元[1962万元/(1+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62万元(销项税额)[1962万元/(1+9%)*9%]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万元(销项税额抵减)[1090万元*0.3/(1+9%)*9%]贷:开发产品 27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35万元(转出未交增值税)(162-27)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54万元[1962万元/(1+9%)*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1万元(135-54)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报:6020000000000000000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
湖北省规定: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

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案例1】1.案例简介:某市联运公司,系交通局下属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368万元,现有职工274人,经营公路铁路联运,国内、国际集装箱和汽车客货运输。
1996年度账面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30万元。
主营利润22万元,其他业务利润13万元,营业外收入42万元,利润总额53万元。
在1997年的日常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发觉该公司房租收入数额较大,但未准时申报缴纳房产税,且房租收入归类混乱,有些收入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有些则反映在"营业外收入"账户。
税务人员经查询得知,收入归类混乱是年度中间会计更换频繁所致。
经核实,该公司1997年1月至9月期间共取得房租收入26万元,未申报房产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因此,该联总公司应补缴房产税3.12万元(26×12%)。
从客观上看,该公司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在年度中间频繁更换会计,导致会计工作缺乏连续性,执行会计制度不严格,从而忽视了房产税的准时申报工作。
从主观上看,由于房产税是小税种,公司领导和会计以前接触较少,这方面的纳税意识薄弱,因此房租收入虽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却不准时申报纳税。
3.账务调整:(1)提取房产税时,借:管理费用31200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31200(2)上缴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31200贷:银行存款31200【案例2】1.案例简介:某市一集体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木器加工与销售,在职职工120人。
1996年12月,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稽查,通过对该企业1996年度纳税资料和有关的凭证、账簿的审查发觉:(1)该企业账面房产原值180.50881万元,1996年上半年缴纳房产税7581.37元。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转让房产例题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转让房产例题摘要:一、简易计税方法概述二、转让房产计税流程1.确定计税方式2.计算应纳税额3.填写纳税申报表4.缴纳税款三、实例分析四、税收优惠政策五、房产转让税收风险防范六、结语正文:一、简易计税方法概述简易计税方法是指针对某些特定项目,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简化计税程序,采用固定税率或者征收率进行税收征收的方式。
简易计税方法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在房产交易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转让房产,可以降低税收负担,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转让房产计税流程1.确定计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转让房产的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如房产性质、交易价格等因素,选择合适的计税方式。
2.计算应纳税额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房产转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计税价格× 征收率。
其中,征收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3.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房产交易税收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
申报表应包括以下内容:纳税人基本信息、房产基本情况、交易价格、计税方式、应纳税额等。
4.缴纳税款纳税人按照计算的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审核,确保税收征收的准确性。
三、实例分析例如,某纳税人转让一套普通住房,房产交易价格为100万元。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该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2%。
则应纳税额= 100万元× 2% = 2万元。
纳税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四、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政府为鼓励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针对房产转让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如:个人转让自用住房,年限满两年以上免征增值税;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税税率优惠等。
纳税人应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
五、房产转让税收风险防范在房产转让过程中,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点,防范税收风险:1.合规申报:按照税收法规,真实、完整地填写纳税申报表,确保税收征收的准确性。
房产税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房产税作为一种重要的地方税种,对于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社会公平和保障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房产税案例分析,探讨房产税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房产税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A先生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住宅,位于市中心。
2015年,A先生所在的城市开始征收房产税,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评估价值。
A先生认为,自己购买的住宅属于普通住宅,且面积符合规定,不应缴纳房产税。
然而,税务机关认为A先生的住宅面积超出规定,应缴纳房产税。
A先生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房产。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房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先生的住宅是否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以及税务机关是否对A先生的住宅进行了正确的评估。
3. 案件审理结果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A先生的住宅属于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房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A先生的住宅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关于税务机关对A先生的住宅评估是否正确的问题,人民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征收房产税时,应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计税。
A先生的住宅面积超出规定,税务机关对其进行了正确的评估。
因此,税务机关对A先生的住宅征收房产税的行为合法。
四、法律启示1. 明确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应限定在房产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确保税收公平。
2. 严格执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税务机关在征收房产税时,应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计税,确保税收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房产税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某市居民,拥有多套房产。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税的征收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张先生在了解到自己名下房产可能需要缴纳房产税后,产生了异议。
他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并非用于投资或出租,而是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于是,张先生向某市税务局提出申诉,双方就房产税的征收问题产生了争议。
二、案件事实1. 张先生的房产情况:张先生名下共有5套房产,其中3套位于市中心,2套位于郊区。
市中心的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10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郊区两套房产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和90平方米。
张先生表示,这些房产均为自住,未进行出租或投资。
2. 税务局的征税依据:某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认为张先生名下的房产属于应税房产,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
3. 争议焦点:张先生认为,自己名下的房产均为自住,不应缴纳房产税。
税务局则认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自住房产也不例外。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应税房产。
”第五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一定比例确定。
”由此可见,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所有应税房产,包括自住房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由此可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由此可见,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私有财产都不需要缴纳税收。
四、法院判决某市税务局与张先生就房产税征收问题提起诉讼。
二手房交易税务解析(2024年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二手房交易税务解析(2024年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二手房交易税务解析1.1 契税1.1.1 计算方式1.1.2 优惠政策1.1.3 缴纳时限1.2 个人所得税1.2.1 计算方式1.2.2 优惠政策1.2.3 缴纳时限1.3 土地增值税1.3.1 计算方式1.3.2 优惠政策1.3.3 缴纳时限1.4 房产交易手续费1.4.1 计算方式1.4.2 优惠政策1.4.3 缴纳时限第二条税务申报与缴纳2.1 申报流程2.2 缴纳方式2.3 逾期缴纳的处理第三条税务纠纷处理3.1 纠纷类型3.2 解决途径3.3 责任承担第四条税务合规与监督4.1 合规要求4.2 监督机构4.3 违规处理第五条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1 卖方的权利与义务5.2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5.3 经纪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6.1 生效条件6.2 变更程序6.3 解除条件第七条违约责任与赔偿7.1 违约行为7.2 赔偿标准7.3 赔偿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程序8.3 诉讼途径第九条合同的履行地点、时间与方式9.1 履行地点9.2 履行时间9.3 履行方式第十条合同的附件10.1 附件内容10.2 附件效力第十一条合同的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泄露后果11.3 保密期限第十二条合同的修改与补充12.1 修改条件12.2 补充内容12.3 修改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3.1 解除条件13.2 终止条件13.3 解除与终止的程序第十四条合同的整体效力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无效条件14.3 合同解除后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二手房交易税务解析1.1 契税1.1.1 计算方式:契税的计算方式为计税金额乘以税率。
其中,计税金额为房屋买卖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房屋买卖款项、税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税收法律及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该公司在2008年至2011年间,因多次违规操作,被税务机关查处并处以罚款。
在2012年至2015年间,A 公司为了逃避税收,采取了一系列违法手段,如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
税务机关在2016年对A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
案例问题:1. 请分析A公司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
2. 请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判断A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请针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例分析:1. A公司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A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了大量虚假发票,用于抵扣应纳税款。
(2)隐瞒收入: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成本等方式,隐瞒实际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少申报税款:A公司在申报纳税时,故意少报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2. A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应被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A公司隐瞒收入、少申报税款的行为,应被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A公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针对A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建议:(1)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
(2)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3)建立健全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机制,确保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税收法律知识题1. 税收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税收的基本特征包括: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2.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
3.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权、陈述权、申辩权、请求赔偿权等。
二手房买卖税费计算案例

二手房买卖税费计算案例
【二手房买卖税费计算案例】 1、产权证不满5年的房屋交易,营业税按成交价5.5%计算,其中产权证时间以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为准,房屋包括普通住宅及非普通住宅。
比如张先生2003年4月购买了一套方庄的房产,2006年10月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
张先生需缴纳营业税:
【二手房买卖税费计算案例】 1、产权证不满5年的房屋交易,营业税按成交价X5.5%计算,其中产权证时间以取得房产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为准,房屋包括普通住宅及非普通住宅。
比如张先生2003年4月购买了一套方庄的房产,2006年10月以60万元的价格出售。
张先生需缴纳营业税:60X5.5%=3.3万元。
2、产权证满5年的非普通住宅交易,营业税按差额X5.5%计算。
比如王先生于2000年购买了一套房产,面积160平米,总价60万元,2006年10月出售时,成交价为110万元。
由于该套房产的面积大于140平米,属于非普通住宅,因此交易时需按差价征收营业税。
王先生需要缴纳的营业税=(110—60)X5.5%=2.75万元。
4、个人所得税 1、税种解析: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房屋出售所得也是应税所得之一 2、征税对象:财产转让所得 3、纳税人:卖方 4、税率:成交价的1%或差额的20% 5、优惠政策: (1)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
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纳税问题详解(附案例分析)《纳税辅导》仅供参考,具体执行应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本期内容为个人二手房交易环节,交易双方所涉及税费政策解析。
在历次房地产业的国家宏观调控背景下,国家对个人二手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政策也屡次发生变化。
同时,由于二手房交易的房屋类型可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住宅还可分为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交易的类型又可分为正常转让、互换、赠与、受赠后再转让等,不同情况下对交易双方征收的税费均有差异,是日常咨询的重点。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对相关的政策进行了整理,供参考。
一、个人转让住房涉及税费(一)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根据目前政策,个人转让住房,应判断是否普通住房、是否满5年两个因素,确定是否缴纳及如何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根据营业税税额的7%(市区)缴纳城建税,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
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因此,按照目前政策,除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外,个人转让住房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差额缴纳20%个人所得税,如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则按住房转让收入核定征收。
(三)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目前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四)契税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0〕33号)规定:“一、关于调整契税政策。
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不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无论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原定3%税率征收契税。
商品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鉴证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契约登记受理时间为准。
凡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但尚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的,应在2010年10月20日前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契约鉴证或登记手续,逾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需享受家庭唯一普通住房优惠政策的,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在省辖市范围内的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和《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8〕84号)的有关规定,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的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出具家庭唯一住房书面诚信保证书。
纳税人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目前个人购买住房,应根据是否普通住房、面积大小以及是否家庭唯一住房三个因素确定适用的契税税率。
例1:本人今年准备卖掉一套位于苏州市区的别墅,该房产已满五年,且是家庭生活唯一住房,原购房价格80万,现协商卖价300万,问买卖双方要交多少税?答:该房产属满五年非普通住房,依据财税〔2011〕12号规定,卖方应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由于该房产已满五年,且是家庭生活唯一住房,根据财税字〔1999〕278号第四条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买方应按3%税率缴纳契税。
具体税费如下:卖方:营业税=(300-80)×5%=1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7%=0.77(万元)教育费附加=11×3%=0.33(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1×2%=0.22(万元)买方:契税=300×3%=9(万元)二、个人互换住房涉及税费个人互换住房,交换双方视同销售,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按照个人转让住房计算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五条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三、个人转让商铺涉及税费(一)营业税及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三、关于营业额问题……(二十)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个人转让购置的商铺,应按差额缴纳营业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根据营业税税额的7%(市区)缴纳城建税,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个人出售商铺所得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按此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旧房转让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按以下顺序和方法计算:1.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首先按评估价格及有关因素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再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十、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具体计算过程:(1)计算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旧率;(2)汇集扣除项目金额:包括评估价格、评估费用、与房产转让有关的税金等;(3)计算增值率;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4)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