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土综治办发[2013]16号-附表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抓紧组织土地规模整治项目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抓紧组织土地规模整治项目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4.09•【字号】豫国土资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抓紧组织土地规模整治项目入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22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河南省土地整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两年来,我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较好发挥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使用效益,改变了过去项目规模小、布局分散、任务单一等问题,确保了资金向有资源、有业绩、有积极性的地方投放,有效落实了耕地保护目标,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奠定了基础。
当前,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目标任务又作了新的调整部署,为更好地完成这一任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全省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统筹谋划本地建设任务,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土地整治项目入库有关要求,合理有序安排规模整治项目入库,确保全省如期完成“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各地要优先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国家及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粮食主产县编制规模整治项目,审查后及时入库。
二、土地整治项目选址要求相对集中连片,整乡(镇)推进,项目建设规模平原地区不低于5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2万亩,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8万亩,项目区片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片,优先安排一片区项目。
各地要按照“缺啥补啥”的要求,确定基本农田整治区域,用最少的投入建成尽可能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标准,平原区不得超过亩均1200元,山区丘陵区不得超过1500元。
田间次道不得硬化。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组织,严格把关。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豫政办[2006]101号文件的决定-豫政[200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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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豫政办[2006]101号文件的决定
正文: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豫政办[2006]101号文件的决定
(豫政〔2009〕5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全省土地专项清查期间,为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成果,确保土地专项清查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专项清查中违法违规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豫政办〔2006〕101号)。
该文件仅适用于土地专项清查期间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鉴于全省土地专项清查工作已经结束,省政府决定废止豫政办〔2006〕101号文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结束——。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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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13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申报材料各地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涉及的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拆旧区实施计划、资金安排、拆旧区农民补偿安置方案、建新区是否符合规划、拟安排建设项目性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听证、协议签订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组织审查前,要派专人对建新区是否开工建设进行实地踏勘;涉及使用“三项整治”指标的,还要对现状地类及是否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和台账审查。
联合审查后,要针对上述情况出具具体的审查意见和现场踏勘报告,踏勘报告要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审查意见和现场踏勘报告随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规划一并上报,各省辖市、各直管试点县(市)要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建新区在上报审批前已实质开工或已建成的,不得上报。
二、严格依法依规用地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98号)要求,在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内严禁安排禁止类项目以及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行业等淘汰类项目用地。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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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3〕10号2013年3月1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12月11日由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土地复垦管理,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土地复垦条例》后,国土资源部紧密联系实际出台了《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在方案的编制与论证、资金的计提与监管、复垦的实施与验收等方面分别做出了新规定,明确了新要求,并与国家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土地复垦重要法规制度相衔接,全面体现和贯彻了中央提出的新精神和新要求,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复垦管理,规范土地复垦行为,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实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复垦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学习贯彻《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好落实。
二、要切实加强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土地复垦是一项融法规、政策、工程技术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管理难度大,各地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土地复垦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一是要组建或者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二是要积极组织开展土地复垦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单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三是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在土地复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四是要建立由高学历、高职称、多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队伍,及时指导、研究和解决复垦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以保证土地复垦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战推进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战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豫发改办环资〔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战推进方案的通知豫发改办环资〔2019〕26号委机关各处(室、局):现将我委《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4月9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方案为持续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确保完成涉及我委的工作任务,根据《河南省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3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牵头负责的工作任务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推进粉煤灰、煤矸石、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试点工作;在焦作、濮阳、灵宝等地,推进建设尾矿(共伴生矿)等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有关政府负责落实)按照《河南省静脉产业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推进静脉产业园建设。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参与,有关政府负责落实)责任处室:环资处完成时限:持续推进二、参与配合的工作任务(一)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1.加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的保护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活动不得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地区倾斜;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开展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确保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因地制宜、公众参与、保护生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整治目标、整治内容、投资估算、效益分析等内容。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实施的具体步骤、保障措施、进度安排等。
家进行审查论证。
审查通过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第八条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九条项目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
第十条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涉及农民搬迁安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章项目验收第十四条项目竣工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验。
自验合格的,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验收。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豫国土资办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8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行为,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下发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补充耕地指标和补划基本农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134号)。
今后,各地跨省辖市易地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不得再自行协商确定,必须经过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出让方应向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提交出让指标的请示并抄送省厅,加盖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公章。
拟出让补充耕地指标的,应在请示文中注明交易指标的面积、土地整治项目编号等;拟出让补划基本农田指标的,应在请示文中注明出让的面积,并附基本农田补划现状图(注明图幅、图斑)和勘测定界图。
二、申请受让方应向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提交申请受让指标请示并加盖公章,请示文中注明拟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或补划基本农田指标数量及使用方向。
三、2013年1月15日前签订且补充耕地指标未使用完的,请于2月6日前将易地补充耕地报省厅备案。
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15日期间签订补划基本农田协议的,也要在2月6日前报备。
过期未备案,按新规定办理。
四、省矿业权交易中心根据易地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交易申请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交易规则组织指标交易活动。
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8号省国土资源厅服务楼209、210房间邮编:450016联系人及电话:张红亮*************2013年1月31日。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国土资发【202x】8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明将增减挂钩项目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整合,对田、水、路、林、村统筹规划,综合整治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管理政策、计划下达、项目规划及设计审查论证以及省级重大项目审查、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省级重大项目的组织及申报工作,负责省级重大项目以外所有土地综合整治(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立项批准、规划设计批复与概算审查,指导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三)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
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选址,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审查、监督管理项目实施、组织实施权属调整,组织项目初验等工作;(四)县级国土资源土地整理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建设履行法人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等工作;(五)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项目法人可委托项目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国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阶段性整治方案。
第五条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库制度。
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可进入项目库。
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充实。
箱七条项目申报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综合整治规划)以及当地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等相关规划;(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片块一般不超过2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三)项目区无土地权属纠纷,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和占补平衡自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和占补平衡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1.21•【字号】豫国土资办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和占补平衡自查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3〕5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有关规定,为严格履行耕地保护相关责任,现就做好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自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各地要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认真组织开展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和耕地占补平衡的自查工作,重点检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和耕地总量变化情况、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非农建设补充耕地与补划基本农田任务落实情况等。
自查中,要加强规划、耕保、地籍、利用、执法等业务协调,统筹开展工作,使自查制度化、规范化。
二、认真自查自纠,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各地要切实做到“三查清”,即根据201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查清基本农田面积和耕地数量变化情况,尤其是要查清基本农田构成中的耕地及可调整地类与年度变更调查是否完全一致;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查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和法定占补平衡任务完成情况;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资金分配额,查清资金安排使用及土地整治项目进展,暨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情况。
各地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责任到人,限期整改到位。
三、搞好检查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通过开展2012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和占补平衡自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改进耕地保护工作,着力构建保障科学发展的新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拆迁问题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1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拆迁问题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征地拆迁问题专项整改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河南省征地拆迁问题专项整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8日河南省征地拆迁问题专项整改方案按照省委关于中央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的利益诉求问题,规范土地征收和拆迁工作,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专项整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认真地回应和解决。
坚持统筹兼顾、点面结合、标本兼治,具体案件逐一跟踪问效,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对体制机制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为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提供保障,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
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征地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维护被征地拆迁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关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法律、法规,对2012年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严格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违法违规进行征地拆迁的重大问题和典型案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进一步规范政府征地拆迁行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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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章):
濮阳市土地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用地面积整治前后变化情况(公顷) 建设用地面积整治前后变化情况(公顷)
其他 合计 住宅用地 公服用地 其他 未利用地面积 整治前后 变化情况 (公顷)
序 号
项目名称
整治前
合计
耕地
园地
林地
备注
整治后
整治前
整治后
整治前
整治后
整治前
整治后
整治前
整治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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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50
51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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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56
57
58பைடு நூலகம்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填表人:
审核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注:表内逻辑关系:46=48+50+52+54;47=49+51+53+55;56=58+60+62;57=59+6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