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学生考试作弊学籍处分的法律问题[1]
高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为严格考风考纪,加强考试管理,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违反试场纪律,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2.监考教师要求出示考试证或身份证而拒绝出示;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试场;4.交卷后未及时离开试场,且不听监考教师劝告;5.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违纪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其违纪并经查实;6.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作弊,终止考试,按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交头接耳,索要答案,偷看、抄袭他人答案;2.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答案的双方;3.闭卷考试中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通讯工具带入试场,并将其放在考生可及范围之内,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4.交卷中偷看别人答案并涂改答案;5.交卷后,有意在试场逗留,向他人说题;6.参与团伙作弊;7.本场考试第二次违反试场纪律者;8.其它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三条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按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利用手机、互联网等通讯方式作弊;2.冒名代替他人考试;3.请他人代考;4.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5.组织团伙作弊;6.己构成考试作弊,拒不服从监考教师处理,故意纠缠、谩骂;7.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8.其它特别严重作弊行为;9.考试结束后,在试场内发现有严重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等,经阅卷查实确有本条上述8款行为之一者。
第四条对扰乱考场纪律、冲击考场秩序的学生,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高考作弊的法律后果

高考作弊的法律后果高考是中国教育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被广大学生认为是通向理想大学的必经之路。
然而,作弊现象在高考中屡见不鲜,严重威胁着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为了维护高考的公正性和教育的公平性,我国法律对于高考作弊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惩处。
本文将介绍高考作弊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探讨对此问题的应对之策。
一、高考作弊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高考作弊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
犯罪行为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替考:指他人代替考生参加高考,通过冒名顶替获得高分。
2. 伪造身份证明:考生伪造或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明以获得非法的考试资格。
3. 调包作弊工具:考生利用各种手段将作弊工具藏匿在考场内,以获取作弊帮助。
4. 答题作弊: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作弊器材传递答案或接收外界帮助。
根据不同的作弊行为,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作弊行为的刑事责任也有所不同。
二、高考作弊是一种危害社会正义和公平竞争的行为,因此,我国对于高考作弊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惩罚。
具体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取消考试成绩:如果考生被查实作弊,其所有考试成绩将被取消,无论其它科目成绩是否作弊,该考生均视为高考不及格。
这将对考生的升学、就业产生极大的影响。
2. 高考禁考:被查实作弊的考生通常会被吊销考试资格,不得参加未来的高考。
这意味着,考生将失去继续深造的机会,无法进入理想的大学。
3. 刑事处罚:高考作弊行为被视为违反刑法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作弊者可能面临拘役、罚款等刑事处罚。
严重情况下,作弊者甚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
4. 影响信用记录:高考作弊会对考生的信用记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不仅在教育系统内,就业单位、社会机构等在进行背景调查时,也会关注考生的作弊记录,这将对考生的未来发展带来长期的阻碍。
三、对策建议为了防止高考作弊行为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对策措施,包括:1. 创造公平的考试环境:学校与教育部门应加强对考场的监管,确保考试的安全和公平,避免作弊工具的进入和使用。
论高校学生考试作弊学籍处分的法律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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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因此,我国的高等学校 在法律上具有事业单位法人地位。 2.受管理者。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受教育部、省政府等上级行政部门的管辖。 3.法律法摄.授权组织.即独立公务法人。高校在从 事特定事务,行使特定管理职能时具有独立公务法入 的地位。原因在于:其一.在现代社会,教育的性质已发 生改变,不再只是社会自身承担的一项事业,而已成为 公共行政的一个重要领域。教育T作本身已经构成现 代国家行政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执行政府的教育职能 过程中。学校与政府教育职能部门均成为国家推行教 育政策的重要工具。换言之.学校与教育部门均为执行 公共教育职能的机关。其二、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的行政职权 .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中华人民共国教育 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 者处分:《中华人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l条规定:“高等 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 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四)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因此,正是这些法律规定使高
时应遵循一定的法治理念。以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 关键词:学生;考试作弊;学籍处分;法律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2.J6 收稿日期:2008—1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7.8207(2009)02—0070-.04
作者简介:谭志君(,97卜一).男,湖南衡阳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处副处长。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 罪学和教育法学:刘路(J985一),男。湖南淑浦人,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学生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考试作弊现象在我国教育领域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和学生的诚信品质。
本文旨在探讨学生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
一、引言考试作弊是指学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或外界帮助,以获取优异成绩的行为。
在我国,考试作弊被视为一种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对学生的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考试作弊的后果,以警示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二、学生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1.行政后果(1)取消考试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时,学校有权取消其考试成绩。
(2)处分记录:作弊学生的处分记录将记入其档案,影响今后的升学、就业等。
2.民事后果(1)赔偿损失:若作弊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如损害他人名誉、隐私等,作弊学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若作弊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抄袭他人论文、作业等,作弊学生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刑事后果(1)盗窃罪:若作弊学生通过盗窃试卷、答案等方式获取高分,可能构成盗窃罪。
(2)诈骗罪:若作弊学生通过伪造证件、冒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获取高分,可能构成诈骗罪。
(3)侵犯著作权罪:若作弊学生抄袭他人作品,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大学生在考试中通过作弊获取高分,被学校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此外,该学生的处分记录被记入档案,影响了其今后的升学、就业。
2.案例二:某大学生在论文写作中抄袭他人作品,被学校开除学籍。
同时,该学生还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案例三:某大学生在考试中通过伪造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被学校开除学籍。
此外,该学生还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论学生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严重,不仅损害了教育公平,还影响了学生的诚信品质。
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法律意识,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治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使其了解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提高法律意识。
考试作弊的后果法律方面(3篇)

第1篇考试,作为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手段,历来受到社会的重视。
然而,近年来,考试作弊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考试作弊的后果,以警示广大考生。
一、考试作弊的法律性质考试作弊,是指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取不应得的分数或者合格证书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考试作弊具有以下法律性质:1.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考试作弊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使得其他考生无法公平地展示自己的实力。
3. 违反教育法规。
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考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
考试作弊行为违反了教育法规。
4. 违反刑法。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考试作弊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等。
二、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我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考试作弊的考生,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行政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或者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罚。
2. 民事责任考试作弊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名誉权、荣誉权等。
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3.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帮助他人作弊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如下:(1)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帮助他人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考试作弊的预防措施1. 加强法制教育。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广大考生充分认识到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
大学生作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大学生作弊现象日益严重,这不仅损害了学术道德,也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作弊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还可能触犯法律。
本文将探讨大学生作弊的法律后果,以引起广大师生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二、大学生作弊的法律性质1. 侵犯他人著作权大学生作弊往往涉及抄袭、剽窃他人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大学生在作弊过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将面临民事赔偿。
2. 侵犯他人隐私权部分大学生在作弊过程中,可能涉及到泄露他人个人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作弊行为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导致侵权责任。
3. 违反考试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考试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大学生作弊违反了考试纪律,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4. 侵犯知识产权部分大学生在作弊过程中,可能使用非法获取的试题、答案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作弊行为可能侵犯知识产权,导致侵权责任。
三、大学生作弊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大学生作弊侵犯他人著作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作弊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弊者可能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具体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
3. 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大学生作弊可能构成犯罪,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弊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
4. 社会信誉受损作弊行为会严重影响大学生个人信誉,使其在求职、晋升等方面受到限制。
此外,作弊行为还可能对家庭、朋友、学校等产生负面影响。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辽阳职业技术学院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根据《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过程中对学生出现的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辽阳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处分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要在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进行,要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
第五条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给予其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等非考试用具进入考场者;(二)考试结束时间已到,故意拖延不交卷,经催促仍继续拖延时间者;(三)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影响考场纪律者;(四)有属于考场轻微违纪的其他行为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一)考试时,互相传递纸条、试卷或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二)交卷以后,故意在考场逗留,给其他学生说题、提示或者扔纸条者;(三)趁收卷时进行作弊或者协助作弊者;(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警告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五)有属于考场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预先约定,合伙作弊者;(二)不听从监考教师批评、处理,故意纠缠、谩骂监考教师者;(三)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者;(四)因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受到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再次考试违纪、作弊者;(五)有属于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其他行为者。
高中生必知全面解读高考作弊的法律后果
高中生必知全面解读高考作弊的法律后果高考是中国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每一位学生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然而,有一部分学生为了争取更好的成绩,不惜采取作弊手段来获取利益。
作弊不仅违反了考试纪律,更涉及到法律问题。
本文将对高中生必知的全面解读高考作弊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一、高考作弊的定义与法律责任高考作弊是指在高等教育入学考试中,考生采取违背考试规则、以欺骗手法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高考作弊属于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作弊行为违反了教育考试的纪律,根据相关规定,考试机构有权对作弊行为进行惩罚。
一般情况下,考生被确认作弊后,考试成绩将被取消,并可能被列入全国教育考试违规处理信息库,对考生的高考报名、招生录取等都将产生不利影响。
2. 民事责任:高考作弊行为涉及欺诈行为,如果被他人发现并提起诉讼,作弊考生可能面临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如果作弊导致他人利益受损,考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3. 刑事责任:严重的高考作弊行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旦涉及作弊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考生将面临刑事追究的后果,可能受到拘留、有期徒刑等刑罚,并留下犯罪记录,严重影响其未来的学业和就业。
二、高考作弊的常见手段和法律风险作弊手段千变万化,根据考试纪律和法律规定,以下是高考作弊常见手段及其法律风险的概述:1. 考试作弊器具:如携带通信设备、小抄、作弊笔等。
以上物品都属于禁止携带的考试作弊器具,一旦被考试监考人员查获,将面临行政处罚,并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加重法律风险。
2. 代替考试:将他人代替自己参加高考的行为。
这种行为涉及伪造身份、冒用他人证件,严重干扰高考秩序,被发现后将面临刑事追究的后果。
3. 考场传递答案:考试中传递答案给他人,或接收他人答案的行为均属于作弊。
一旦被考试监考人员发现,将面临考试成绩取消、列入违规处理信息库等法律后果。
浅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以大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案为例
浅析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以大学生考试作弊开除学籍案为例王子前,赵志凌,麦锐(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海南海口571127)[摘要]近年来,大学生作弊案越来越多、方法五花八门,屡禁不止。
各高校为解决该现象,纷纷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制约学生的不良行为,从中看出高等教育法规在指导学校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大学生行为的重要作用。
以河南省郑州市2011年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作弊案为例,分成三大部分:首先,对案例进行分析,寻找争议的焦点;其次,分析当前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和现状;最后,对高等教育法规的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高等教育法规;大学生;学籍;法制化[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603(2020)01-0152-02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院校数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需求而不断增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培养专业化人才。
但是,因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均衡,生源质量、人文素养的差别,部分地方高校的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
大学生是高校教学和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教学和科研环境取决于高校学生管理水平。
由此可见,高校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制定校规校纪是建设法制化校园、保障学生权益、规范学生行为的依据和重要保障。
随着各地高等院校办学质量的提高,对大学生的学业要求也相应提高,部分大学生为能顺利通过考试,考试作弊屡见不鲜。
1978年12月,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可以看成是加强学生管理,利用管理手段进行学生工作的一个新起点[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在制定章程中需有相应的管理体制。
高校对学生在考试中的作弊行为予以开除学籍处分,是否违法。
社会各界观点不一,在法律上没有统一的标准。
我就自己的理解,谈一下自身观点。
一、高校学生考试作弊案例分析(一)大学生考试作弊案例介绍2011年6月,河南郑州某高校大学生小刘(化名)在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考试中使用“电子橡皮擦”作弊,通过橡皮擦中的电子通讯设备传递信息,被考场监考老师当场查出。
大学考试作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考试作弊作为一种违反学术道德和考试规则的行为,在我国大学中屡禁不止。
作弊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还可能对作弊者的学业、职业乃至人生造成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大学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广大师生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二、大学考试作弊的法律依据1. 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学习,诚实守信,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学校、教师、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
”2. 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学习,诚实守信,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学校、教师、学生应当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作弊。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一)严重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二)在考试中作弊、替考、传递答案、请他人替考、代替他人考试、扰乱考场秩序;(三)伪造、篡改、销毁或者隐匿重要证据材料,妨碍、干扰学校、教师、学生依法行使职权或者实施其他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三、大学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1. 学业处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作弊学生可能会受到以下学业处分:(1)警告:作弊行为轻微,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
(2)严重警告:作弊行为较重,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
(3)记过:作弊行为严重,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改正。
(4)留校察看:作弊行为恶劣,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责令改正。
(5)开除学籍:作弊行为特别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 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作弊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作弊行为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作弊行为构成犯罪的,如侵犯著作权、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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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甚至有的学校没有将处分决定通过法定的程序送 达给被处分的学生。高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尤其是开 除学籍的处分,直接涉及蓟被处分学生的受教育权.从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的原则出发,学校在作出处分 决定之后必须将处分决定通知被处分的学生本人.并 告知其法定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三.学生违纪学藉处分所应遵循的理念 ‘一)处分藩定 对学生考试作弊的学籍处分是典型的侵益行为. 其实施将必然导致对学生的受教育权的限制甚至剥 夺。因此.学籍处分行为自始至终都应遵循处分法定原 则。这一原则包含如下内容: 1.处分依据法定。这就是说。学校必须基于法定的 依据或者说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处分行为,没有法定依据的处分无效。可以成为处分依 据的有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一些规范性文件 如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也可以成为学 校实施处分行为的依据。依据法定原则有三层意思:第 一.按“法不禁止既自由”的意旨.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所不禁止的行为,就不是违纪行为,就不能给予处分: 只有为其所禁止的行为才是违纪。第二。在刑法里有 “刑罚法定’7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处分学 生时亦应当奉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的原则.没有 处分依据,不得施以处分。第三.什么样的行为给予什 么种类的处分.必须有法定依据。参照“法不溯及既往” 的精髓,在学生的某类违纪或违法行为做出前,学校便 应在校纪、校规中对其可惩性作明文规定.使学生对自 身行为的结果具有预见性.如此才能使学校的处罚行 为具有依据上的合法性.令人信服。因此需严厉禁止学 校通过事后立法方式对学生行为加以处罚。 2.处分程序法定。处分法定原则不仅应体现在实 体内容方面.同时还应体现在程序的形式方面。程序主 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 的过程.其标准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 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 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正当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原则. 它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其基本含义有二: 一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一方 的诉词都要被听取。即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它不利 处分时.应当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它听取意见的 机会。美国的学校在处分学生时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律 师、法官一应俱全。违纪学生交给学校纪律委员会处 理.如学生不服可以上诉到法庭去依法裁决。而我国一 些高校没有设定必要的、符合法治精神的处分程序,对 学生事先不予告知,没有给予申诉、申辩等权利。诚然,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社会法 律意识和公民个人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因学生 管理发生法律纠纷的事例不时见诸报端。其中不乏以 学校败诉而告终的案例。透过这些案例.可以发现高校。 在学生管理尤其是学生学籍处分方面尚存在一些法律 问题。无疑.以法律的专业视角考察高校学生考试作弊 学籍处分的法律问题.对防范教育管理纠纷。提高“依 法治校”水平以及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方面都有着积极校规定受到Βιβλιοθήκη 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这七大类的可
以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情形当中.前二类情形属于 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第三类情形属于违反国家行政 法规。第四类情形如果是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发生属于 违反国家行政规章.如果是在学校的考试中发生的属 于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最后的三类情形则都属于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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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三种角色:
1.事业单位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l 条第l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自 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中华人 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 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 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我国法人分类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 法人。其中,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 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如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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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高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独立公务法人地位的准行政主体。它有权对学生进行
惩处。但高校在对作弊学生行使学籍处分权时.作为一种具有自由裁量性的公权力,应该加以限制和约束,否则客易 顿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目前高校绅考试作弊学生转学籍处分存在实体与程序方面的法律问题。高校在进行学籍处分
安排且曾因考试作弊受过学校处分的。竹【2j cp2B,在本例
中,该校已经将本校的《学生管理条例》置于与《规定》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地位。即学校方面已经认为第十、 十一条的行为是作弊行为严重。但《规定》中的“其他 作弊行为严重”是指与“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 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行为具备同等 严重性质。显然,交头接耳、相互传递试卷、传送纸条等 行为与上述54条第4项明文规定的几种具体作弊行为 在严重程度上是不可等量齐观的。该校对可开除作弊 行为作了“扩张性解释”,扩大了严重作弊行为的范围。 ‘二)掌糟处分的内窑同噩 学籍管理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主 要包括学生的报到注册、学习状况、成绩考核、成绩统 计、学籍处理、入学资格审核、授学位资格和毕业资格 的审核以及日常的休学、退学、转学、复学等工作。而学 籍处分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可分为五类.具体包括为:“警告、严莺警告、记过、 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其中“开除学籍”的后果是不仅 强制性的剥夺了学生在本校学习的权利.也剥夺了学 生今后在其他高校学习的可能.即学生将不再享有继 续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可以认为“开除学籍”是高校 对学生处分中的“极刑”。但这种“极刑”设置的合理与 否,是值得商榷的。 《规定》第54条对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 情形作了如下规定:“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 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 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 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剽窃、抄袭他人研 究成果,情节严重的;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 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 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屡次违反学
意义。
新闻、出版等公益事业的单位。因此,我国的高等学校 在法律上具有事业单位法人地位。 2.受管理者。作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受教育部、省政府等上级行政部门的管辖。 3.法律法摄.授权组织.即独立公务法人。高校在从 事特定事务,行使特定管理职能时具有独立公务法入 的地位。原因在于:其一.在现代社会,教育的性质已发 生改变,不再只是社会自身承担的一项事业,而已成为 公共行政的一个重要领域。教育T作本身已经构成现 代国家行政的一项重要活动。在执行政府的教育职能 过程中。学校与政府教育职能部门均成为国家推行教 育政策的重要工具。换言之.学校与教育部门均为执行 公共教育职能的机关。其二、根据行政法的基本原理, 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方面的行政职权 .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中华人民共国教育 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 者处分:《中华人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l条规定:“高等 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 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四)聘任与解 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因此,正是这些法律规定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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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而违法与违纪在性质上是完全 不同的两类行为。即便是因违法而受刑事追究的囚犯。 在我国的监狱服刑期闻还是被允许参加全国高等教育 考试的。《规定》第54条将上述七种情形不加区分的并 列作为开除学籍的前提条件.实际上存在把严重违法 行为与普通违纪行为等丽视之之囊,并可能产生“异罪 同罚”的结果.这不仅与法治理念相抵触,也不利于维 护学生的权益。故《规定》第54条从处罚尺度的合理性 角度来看仍存有欠妥之处。 在当今.受教育权是各国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 民基本权利。我国建国以来的四部宪法均确认了公民 的受教育权,并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 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为补充。我国《宪法》第 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 务。”《教育法》第9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 机会。”《高等教育法》第9条同样明确规定:“公民依法 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虽然《教育法》第28条和 《高等教育法》第41条也同样赋予了学校及高校校长有 “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职权. 但同时《教育法》第29条和《高等教育法》第53条也明确 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见。 高校对学生处分权的实施是以不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为 前提。而“开除学籍”则可能对《宪法》所赋予并保护的 每个公民受教育权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显然与以上 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在精神相悖.因此高校管理者应在 行使学籍管理权过程中谨慎运用“开除学籍”这一较重 的处罚手段以有效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学籍处分的程序同,IR 所谓程序是指特定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所应遵循的 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程序属于形式。实体属于内 容。不管如何公正的实体权利。都需以适当的程序形式 表现出来。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对 于实体问题往往不厌其详:对于程序问题经常大而化 之。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团体。甚至公众程序意识 淡薄。认为程序束缚手脚。作茧自缚。一般不太愿意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