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广州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监测的管理,确保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基坑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市辖八区范围内(含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挖深度大于或等于3米的基坑,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环节的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基坑,是指各类建设工程在地基基础施工中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
第三条基坑工程各个环节的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及〈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B02-98)。
第四条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基坑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施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遵照建设基本程序组织基坑工程的实施,并对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环节工作进行正式委托,提供相应的资料,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在基坑工程勘察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有文物、古迹遗址或化石等,应立即保护现场并按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报请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第八条地下铁道控制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应当执行地下铁道管理前有关规定。
第九条基坑工程应确保不影响周边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第三章工程勘察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工作成果应满足基坑工程设计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承担基坑工程勘察的单位,应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资质。
开挖深度大子或等于14米的基坑工程的勘察,必须由甲级勘察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为勘察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并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基坑工程的勘察工作应评价当前地质和环境条件对基坑工程的适应性,预测基坑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并结合基坑工程的具体特点提出明确的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建议。
第十四条勘察报告应按照《着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标准》(CECS98:99)和《广州地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定》〈GJ802-98〉编写。
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

附件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根据我市“干净、整洁、平安、有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管理水平,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现将相关工作规范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提升工作.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指引(要点)(一)围蔽管理.施工现场四周围挡须连续封闭,应采用砖砌的或可拆装式环保围墙(如全塑料材质、轻质钢板等),须整洁牢固,墙顶安装节能灯、美观大方.宣传广告画符合市相关规定。
(二)分区管理。
办公区应与施工作业区、生活区分开布置,对施工作业区进行全封闭管理。
作业区须设置门卫室并建立门卫管理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须按规定持证入场.鼓励生活区采用低压配电箱、USB插座(36W以下)、LED灯,提高用电效率,杜绝工人宿舍消防隐患。
(三)制定五牌一图。
工地大门入口明显处应设置统一样式的“五牌一图”,包括工程概况牌、人员概况牌、安全生产牌(含重大危险源公示)、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制度牌、总平面布置图。
(四)强化安全宣传。
现场主要道路及通道处设置宣传栏张贴安全标语和安全标准化图集,提供作业人员学习。
(五)实施场地硬化.施工现场严格按临设方案进行布置,做到道路硬化、排水有序畅通、现场布置合理、简洁美观;施工道路及材料堆放场地全部硬化,表面无积水,每天有专人打扫卫生;污水、废水统一经沉淀池处理后才允许排入市政排污管道。
(六)材料堆放管理。
施工现场各种工具、构配件、材料分类分区存放、下垫上盖,并设置明显的材料标识牌。
(七)裸露土覆盖管理。
非施工作业面的裸露土或临时存放的土堆闲置3个月内的,应当采用密目网或彩布进行覆盖、压实、洒水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或临时存放的土堆闲置在3个月以上的,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八)洞口、临边管理。
临边、洞口等防护部位推广采用可拆卸周转使用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围挡(如拆装式楼层临边防护栏杆、拆装式洞口防护盖板等);基坑周边围护使用可周转使用的可拆装式防护栏杆。
广州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

五、当基坑开挖深度不超过10米且地质条件较简单(如流砂、淤泥层厚度不超过4米)时,其支护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设计图纸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深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施工图纸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一、为加强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暂行办法。
三、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及《广州地区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定》。
(二)设计文件编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周围环境、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多方案比较,优化设计。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围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和支护设计的有效时限,并明确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威海威建发〔2006〕28号
各市、区建设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工作,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重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7月16日(联系人:李嘉祚,联系方式:83124445)附: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聘任、更新、选用、考评以及解聘专家等;(二)建立专家库以及专家随机抽取平台;(三)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四)组织专家交流学习。
第四条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士;(二)最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诚信记录良好;(三)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相应论证工作;两院院士、全国勘察设计大师及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四)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复杂场地内深基坑支护设计

1 750 临近 9 层楼外墙边线 ±0.00=29.50
-2.90 -4.70
GL1பைடு நூலகம்29.00 承台
28.25
撑工序, 而采用相对新颖的换撑方案, 虽增加了施工难度, 却成功
混凝土支撑 ZC2 -8.50
14 100
旋喷桩 600@1 400 L=4.1 m YL1
1
工程概况
本项目场地位于广州市恒福路, 横枝岗路口对面, 拟建建筑 物为 22 层塔楼, 地下 3 层, 基坑开挖深度约 14. 1 m ~ 20. 2 m, 周 长约 250 m。
3
场地水文、 地质条件
场地上部土层按成因类型 、 岩土体性质、 状态, 可分为人工填 土层、 坡积层和残积层。 填土层赋存少量上层滞水, 基岩裂隙赋存裂隙水, 粉质粘土、 粉土渗透性能差, 地下水量较少, 弱含水层或近似相对隔水层, 地 下水主要接受大气降水的垂直渗透补给及地表沟渠的渗透补给, 但场地地势较高, 东高西低, 地下水补给来源有限, 径流速度缓 慢。实测钻孔地下水位 4. 00 m ~ 8. 00 m。
摘
要: 结合工程实例, 针对因场地狭窄而无法按常规思路进行基坑支护换撑设计的问题, 提出了针对该工程的新型基坑支护换 撑方案, 并进行了计算分析, 得出了该设计思路可行的结论, 保证了该支护结构受力安全 。 文献标识码: A
关键词: 深基坑, 换撑, 支护桩, 内支撑 TU463 中图分类号:
0
引言
4
支护方案选型
根据基坑所处的环境、 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及基坑开挖深度, [1 ] 经计算分析、 工程类比、 技术经济比较 , 由于受临近 9 层楼限 制, 无法采用支护桩 + 预应力锚索方案, 故采用钻孔桩 + 钢筋混 凝土内支撑的支护方案, 采用桩间高压旋喷桩止水 。 场地北侧西段距离临近 9 层楼外墙仅 3. 4 m, 为挖孔桩基础。 基坑开挖深度 14. 1 m, 采用钻孔灌注桩 + 两道混凝土内支撑支 护, 桩间旋喷桩止水。为尽量减少支护桩施工对 9 层楼的扰动, 支 护桩与地下室外墙距离为 0. 65 m。第二道腰梁( YL1 ) 宽 0. 8 m, 导 致地下室外防水及回撑无法正常开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设计 中要求基坑开挖到底后, 在支护桩上挂钢筋网, 支模后浇混凝土, 做成一 200 mm 厚衬墙。然后施工内防水层, 再按正常工序施工 地下室底板结构及地下室外墙至 - 3 层楼板结构, 完成第二道支 撑的换撑工作, 拆除第二道内支撑及腰梁( 见图 1 ) 。
基坑支护设计,施工,监测的有关规定-14页文档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深基坑一般不需要专门的设计公司做设计,但要依据地质勘探报告做专项施工方案的,经监理及甲方审批,必要时请专家论证。
三、以下内容是监测目前能够做到的也是应该做到的项目:(1)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地面道路和建筑物的沉降、位移。
(2)围护桩地下桩体的侧向位移(桩体测斜)、围护桩顶的沉降和水平位移。
(3)围护桩、水平支撑的应力变化。
(4)基坑外侧的土体侧向位移(土体测斜)。
(5)坑外地下土层的分层沉降。
(6)基坑内、外的地下水位监测。
(7)地下土体中的土压力和孔隙水压力。
关于调整深基坑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技[2004]294号各区建设和市政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和市政局、广州南沙开发区建设局、从化市、增城市建设和市政管理局,广州市建设科技委办公室、市及各区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我市自1998年开展深基坑支护方案审查工作以来,基坑工程的设计水平与施工质量得到不断提高,基坑工程事故大幅度下降。
为贯彻《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深基坑设计与施工的监督管理,确保基坑支护的质量与安全,经研究,将深基坑审查管理办法作如下调整:一、我市深基坑支护方案审查工作,原由我委授权市建设科技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
现改为由业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基坑支护安全的责任安全由业主、基坑支护的设计和施工方承担。
我委原则上不再负责组织深基坑支护方案的审查工作。
二、深基坑支护的设计、论证、审查与施工,必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750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的通知(穗建质〔2014〕750号)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建设、施工和监测单位:针对近期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发现的部分深基坑项目现场监测工作不符合监测方案要求,导致监测上传数据不完善、监测结果误报警频繁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工程的监测管理,规范监测工作,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在严格执行我委《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办法》(穗建质〔2013〕1853号)要求的基础上,现就加强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管理通知如下:一、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基坑支护监测要求与要点》(见附件1)的规定,施工单位在组织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施工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的同时,由建设单位负责从广州市建设工程检测协会基坑与变形监测专家库(见附件2)中抽取两位专家对地下工程和深基坑第三方监测方案一并进行审查,由七位专家对监测方案共同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第三方监测方案方可实施。
二、监测单位完成监测点布置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与第三方监测方案论证的两位监测专家对监测点布置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并由监测专家签署确认意见后方可实施监测。
三、监测单位应认真使用监测预警系统,规范系统操作,配置必要设备,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监测数据及时准确上传,并在完成监测工作后立即在监测现场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监测预警系统,不得在离开工地后再行上传数据。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质〔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六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台帐,明确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部位、重要技术参数、开始施工日期、解除危险日期等。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应当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广州地区深基坑支护形式研究
的地质条 件就 比较复 杂 , 基坑支 护 的设计 、 工等 对 施
要求较高, 因此难免会出现一些事故 。也正是基于 此, 广州市建委规定 了一整套完善的基坑审查制度 , 严格从设计阶段开始把关。本文结合以往的设计经
4 2
探矿工 程 ( 岩土钻掘 工程 )
20 第 1 期 08年 1
广州地 区深基坑支护 形式研究
王 岭, 王 睿
( 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 , 广 广东 广州 5 00 ) 15 2
摘
要: 介绍 了广州地区基坑支护近年来 的主要类型及其适用 范围, 并在分析 选型各影响因素 的基础上 , 总结 出设
层 概述 如下 :
⑤ 残积土层 , 由残积作用而形成 的粉质粘土、
粉 土组 成 , 含有 细砂 、 中砂 、 粗砂 , 部 含砾 石 , 质 局 粉
粘土 呈 硬塑 ~ 硬状态 ; 坚
⑥岩石全风化带, 岩石 已风化成土柱状或土块
状, 较密实、 坚硬 , 岩石组织结构 已基本破坏 , 但尚可 辨认 , 局部夹强风化岩块 , 岩石全风化带在可挖性方 面属 于土层 ;
近 年来 , 随着经 济形势 的 良好 发展 , 广州地 区 的 工程建设 也 在迅猛增 加 , 而且 由于用地 越来越 紧张 , 越 来越 多的工程 向地 下发 展 , 下 室 的深 度 和规 模 地 都 大大超 过 以往 , 是随之 而来 的问题也 逐渐暴 露 , 但
一
砂, 灰黑 色 , 松散 , 饱和 , 海陆交 互相沉 积 ;
s nIst eo G ag ogPoic , unzo undn 15 2 C i ) i tu f undn r ne G aghuG ag og 00 , hn g n it v 5 a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8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应急管理、民防、气象、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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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穗建技[1998]136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及市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结合一九九六年《广州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现将我委制定的《广州市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一、为加强我市深基坑支护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市属工程项目的基坑支护工程,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三、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及《广州地区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定》。
四、从事深基坑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相应专业的设计资质;当基坑深度超过9米时,必须由具有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且至少有2
名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技术骨干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乙级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对于大型的深基坑工程,宜采用招标的形式确定设计单位。
五、当基坑开挖深度不超过10米且地质条件较简单(如流砂、淤泥层厚度不超过4米)时,其支护设计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评审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六、对于开挖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较复杂的基坑,其支护设计方案,必须通过由市建委和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建设科技委专家组主持的评审会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
七、需要报市建设科技委专家组评审论证的支护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用地红线图;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建筑红线外30米范围内的地面、地下建(构)筑物及管线资料;
(四)基坑支护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
(五)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八、专家组应对支护设计设计方案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经专家组评审认为需作部分的方案,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意见调整设计方案,并把修改后的图纸送市建委备案。
如经专家组认定需作较大修改的方案,设计单位需重新做设计方案,
并把调整后的支护设计方案送原来审查的专家复审。
九、承担支护设计的设计单位应对工程的设计质量负全面责任,其专业负责人和设计人员负直接责任。
负责审查的专家组对审查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十、参加审查的专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从技术角度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为政府部门和建设单位把好技术关。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暂行办法有抵触的,按本
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