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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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全国、全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减程序、减时限、减费用"要求,以“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为目标,针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整合流程、提前介入、下放权力、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改革方式,梳理管理链条,削减审批环节,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审批标准化体系,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的不断优化。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两大类.园林、管线、电力、水利等专业性工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不纳入.三、改革方式(一)整合流程。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立项、可研”、“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初步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6个阶段.其中,市发改委、市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牵头组织“立项、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土地供应”、“核准(备案)”、“设计方案审核"、“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5个阶段。

其中,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核准(备案)”阶段,市国土规划局牵头组织“土地供应”、“设计方案审核”阶段,市城乡建设委牵头组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阶段,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部分相关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但法律关系主体不变,应出具意见的出具意见、应备案的备案。

(二)提前介入。

突破项目审批条框,解放审批事项约束,超前进行技术服务,将下一审批流程中的技术审查部分提前,实现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相对分离,确保审批流程顺利进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15〕3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15〕35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徐政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5日徐州市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优化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项目投资发展环境,实现加速提质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和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要求,以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针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采取“优化流程、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等优化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大幅度提高我市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努力构建与经济社会快速平稳发展相适应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新模式。

二、基本原则1.依法审批、高效便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涉及建设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参照近期国家、省、市对行政审批清理的情况,整合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突出主干、融合支干。

整合政府资源,变外部行政行为为内部行政行为,将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五大环节,各环节确定一个主办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14•【字号】石政函〔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石政函〔2016〕37号市内各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立即研究具体操作流程和衔接办法,对于意见中明确不再作为审批要件的前置文件,1周内清理到位。

二、市招标办、采购办负责,2016年4月底前分别建立工程咨询服务类机构采购、招标工作流程和专家库。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抓好2016年城建项目的报批工作,并提前谋划好下一年度的城建项目,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更加规范有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14日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依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城投集团等单位负责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及道路整修,新建及升级改造市政管网,新建沿街绿地及部分以租地形式建设的城市游园,沿街楼宇景观整治等工程适用本意见。

单独选址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大型公园等仍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条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优化(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咨询服务类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服务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比选确定;服务费在10-100万元之间的实行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确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并适用招投标法及其条例。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建议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建议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涉及多个部门和环节,因此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是非常必要的。

以下是我对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建议:
1. 建立统一的审批平台:建立一个统一的审批平台,将所有审批流程集中在一个平台上,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和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2. 简化审批流程:对于一些简单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3. 加强信息共享:各部门之间应该加强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审批和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

4. 引入电子签名:引入电子签名技术,可以加快审批流程,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提高审批效率。

5. 加强监管: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及时予以制止,避免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

6.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于一些高风险的建设项目进行评估,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7. 加强对申请人的指导:对于申请人,应该加强对其的指导,提高其申请的质量和效率,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审批环节。

8. 建立审批时限:建立审批时限,对于每个环节都应该有明确的时限,避免出现拖延审批的情况。

9. 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对于审批人员,应该加强对其的培训,提高其审批的水平和效率,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审批环节。

10. 建立投诉机制:建立投诉机制,对于申请人和公众的投诉应该及时处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影响。

工程建设审批意见建议

工程建设审批意见建议

工程建设审批意见建议工程建设审批意见建议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项目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时间长、效率低下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此,本文将针对工程建设审批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审批流程的简化和提高效率。

一、优化审批流程1.统一法律法规和标准工程建设涉及众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导致审批申请人往往需要提供过多的材料和信息。

建议通过集中发挥行业专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将各类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整合和统一,形成适用于不同类型工程项目的标准化指导文件,从而减少审批材料的冗余和重复。

2.简化审批程序建议简化审批程序,将审批环节和流程精简至最小程度,尽可能减少审批环节和时间。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可以采取“一站式”审批或者“一网通办”的方式,将各部门审批环节整合在一起,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协调和流程管理,实现审批过程的统一化和高效化。

3.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议建立工程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将各个审批部门的信息整合在一起,实现审批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审批申请人可以及时了解各个审批环节的进展情况,减少审批沟通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审批效率。

二、加强审批机构能力建设1.提高审批机构的专业素质建议加强对审批机构人员的培训和专业能力建设,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审批机构人员应具备扎实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知识,掌握审批工作的流程和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建议审批机构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工作程序的规范化、责任制度的明确化、工作流程的优化等。

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审批机构的运行效率和工作质量。

三、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1.建立外部监督机制建议建立工程建设审批的外部监督机制,包括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媒体监督、行业协会监督等。

通过加强外部监督,推动审批机构依法履职、公正执法,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2.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建议建立工程建设审批的内部问责机制,对审批程序的延期、审批结果的不合规、工作人员的失职等问题进行严肃问责。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措施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措施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措施引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繁琐、周期长、效率低下一直是制约我国工程建设发展的瓶颈。

为了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优化,提高审批效率,我国不断探索和实施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从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措施。

一、简化审批手续为提高审批效率,可以通过简化审批手续来减少审批环节。

首先,应对审批材料进行精简,避免冗余信息的提供。

其次,可以引入“一站式”审批服务,将相关部门和环节整合到一起,由一个窗口进行统一受理和审批,减少审批次数和时间。

此外,还可以采取并联审批和异地审批的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二、优化审批流程除了简化审批手续外,还应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首先,应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时限。

其次,可以采用并行审批方式,即在同一时间内由多个审批部门进行审批,避免因为一个环节的延误而影响整个审批流程。

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审批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避免重复提供材料和重复审批。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重要手段。

首先,应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各地审批信息的互联互通。

其次,可以建立电子审批系统,实现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和在线查询,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此外,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审批流程进行分析和优化,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监管加强监管是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的重要环节。

首先,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审批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其次,可以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素质,减少不规范操作和违规行为。

此外,还可以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监督,促进审批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结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优化是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工程建设发展的关键。

为了实现审批流程的优化,我们可以从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和加强监管等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关于优化项目用地审批流程的建议

关于优化项目用地审批流程的建议

关于优化项目用地审批流程的建议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的利用与开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土地利用和开发过程中,项目用地审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土地利用效益和项目建设的进程。

因此,优化项目用地审批流程成为了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一、现状分析在项目用地审批流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审批流程繁琐,耗时长。

由于审批部门的多层级审批、手续材料的繁多,导致项目用地审批周期长,影响项目的建设进度。

其次,审批程序不透明。

审批程序复杂,一些审批程序不够公开透明,容易导致审批权力被滥用。

再者,审批标准不一。

审批时的标准不统一,不符合实际情况,导致审批结果的难以预期。

最后,审批流程腐败问题严重。

由于审批程序的不透明性和流程的繁琐性,一些审批人员容易收受贿赂、利益输送,甚至滥用权力,损害公共利益。

二、优化建议针对项目用地审批流程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提出以下优化建议:1. 简化审批流程对项目用地审批程序进行简化,减少审批层级,缩短审批周期。

要遵循“最多跑一次”的原则,实行一站式服务。

同时,加强与其他审批环节的衔接,避免重复办理手续。

通过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审批成本,促进项目用地的快速落地。

2. 提高审批流程透明度通过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公开审批流程和标准,对外公布审批的途径和流程,让申请人了解审批的全过程。

同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对审批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确保整个审批过程公开透明、法治化。

3. 统一审批标准要加强各审批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统一相关审批标准和规定。

制定并公开一套统一的用地审批标准,使所有审批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都能按照这一标准进行审批,确保审批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4. 加强监督与问责建立健全的用地审批监督体系,加强对审批程序的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审批过程中出现的腐败问题,要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公民和企业对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监督用地审批的合力。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3日关于简化优化基本建设项目办理环节和流程的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三思三创”精神,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打造环节少、程序优、时间短的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流程和运作机制,切实服务“六个加快”战略,根据中央、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简化环节(一)缩小审批范围。

本着求实原则,实际上起不到实质管理作用,通过监管可达到管理效果的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取消或者缩小审核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查明无重要矿床的项目,不再进行矿产压覆矿审批。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批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除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超高层建筑物,特级和甲级体育馆,作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国宾馆、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市级以上的会堂和档案馆,大型火车站和飞机场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市级以上计算中心和通讯枢纽等七类以外的项目,不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气象局)--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外,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详见《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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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的意见(试
行)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按照“依法、高效、便捷、规范”的原则,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适用范围
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城投集团等单位负责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及道路整修,新建及升级改造市政管网,新建沿街绿地及部分以租地形式建设的城市游园,沿街楼宇景观整治等工程适用本意见。

单独选址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的大型公园等仍依照国家及省、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二条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优化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咨询服务类机构按以下原则确定,服务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比
选确定;服务费在10-100万元之间的实行政府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方式确定,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并适用招投标法及其条例。

(二)财政资金证明不作为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要件。

已经列入2016年城建计划的项目,发改部门依据城建计划和项目建议书,1个工作日办理审批手续;今后年度的项目,由发改部门依据项目建议书直接批复。

(三)市政管线敷设、道路整修、街旁绿化、楼宇装修整治、单纯设备购置安装等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及报批等工作。

此类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和概算,并经专家(机构)和有关部门论证后,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发改部门依据城建计划直接批复投资计划。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优化
(一)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项目,不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
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审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不再单独进行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二)依照2015年10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要求,已经列入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名录的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他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或备案手续。

(三)项目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后,规划部门3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红线图和选址意见,不再要求实地测绘。

(四)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用地红线图后,国土部门2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预审意见;涉及补充耕地初步方案等工作,由国土部门自行完善。

(五)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意见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要件。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发改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再组织专家评估,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评估,符合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第四条初步设计阶段的优化
(一)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后,规划部门2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初步设计报告文本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发改部门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专家审查,符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第五条施工图阶段的优化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期限调整为3个工作日,定线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划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市规划局现场跟踪监管。

(二)在土地划拨手续没有完成的情况下,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可由以下文件替代: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提供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文件、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同意征用土地的证明。

第六条招投标阶段的优化
(一)需发改部门审批概算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审批的概算编制施工图纸及预算后,直接办理招标
手续,财政部门不再对清单标底进行评审;发改部门不再审批概算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照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和概算编制施工图纸及清单标底后报市财政部门评审。

(二)已列入2016年城建计划以及今后年度临时追加的,没有完成概算审批又急需启动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确定施工方案后,直接编制施工图纸及标底报财政部门评审。

依照住建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规定,可在清单标底(最高限价)中列入暂列金额及暂估价(确需列暂估价的)。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边施工边完善审批手续,半年内完善手续。

(三)报审要件齐全的项目,报审预算标底等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财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5000万元至10亿元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10亿元以上的特大项目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

(四)已经列入2016年城建计划以及今后年度临时追加的项目,招标最高限价尚未确定前,项目建设
单位可根据工作进度和工程预算提前发布招标公告,待最高限价确定7日后开标。

第七条施工许可阶段的优化
(一)在土地划拨手续没有办理完成前,申请工程施工许可的用地批准文件可由以下文件替代: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提供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文件、乡镇政府(街道办)或村(居)委会同意征用土地的证明。

(二)具备上述用地手续,并按照有关招投标规定确定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且完成征用土地补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阶段的优化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管线迁改、设施迁移、园林绿化移植等工作,实行跟踪评审,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各产权单位实施,不再公开招标。

原迁原建部分的工程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全额承担;超过原管径、容量、能力、面积部分的工程费用,由原产权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各负担50%。

(二)工程项目穿越部队用地或铁路、高速公路、南水北调等工程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市造价管理、财政等部门与相关单位协商制定相应工程定额,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据此核算配合费用。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前述规定完成概算审批,市财政部门不再对施工中发生的变更、签证进行审批。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制定变更和签证的内部决策、审批、核定流程,确保项目按审批的概算建设。

第九条决算阶段的优化
(一)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编制项目决算,报市财政或审计部门进行决算评审或审计。

原则上项目决算不得突破概算,对于决算未突破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报审决算;决算突破概算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后,再报审决算。

(二)项目决算突破概算,但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财政部门不再评审决算,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突破概算的原因要作为审计内容。

(三)项目竣工后仍未能按程序完成概算审批的,财政部门不再评审决算,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报市审
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未能完成概算审批的原因要作为审计内容。

第十条其他事项
(一)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与辖区政府的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涉及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等需入户调查的工作要合并开展。

(二)2016年以前已经启动的项目,必须在2016年8月1日前完成概算审批,并参照以上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城建项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批准项目概算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安排年度城建计划或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时,重点从项目储备库中优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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