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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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监督工作制度

招标监督工作制度

招标监督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监督工作,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招标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透明高效、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监督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等项目。

第四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全国招标监督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监督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招标监督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机构共同负责,各自履行以下职责:(一)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招标监督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招标监督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提供招标项目信息、交易平台和交易服务,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第六条招标监督工作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督人员,对招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条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监督内容与方式第八条招标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合法性审查;(二)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审查;(三)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四)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五)中标结果的公示和备案;(六)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等进行调查处理;(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监督工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现场监督:监督人员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个环节,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二)文件审查:监督人员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

(三)调查核实: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举报等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询问、查阅资料等方式。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热门8篇)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热门8篇)

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热门8篇)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第1篇一、设立招标采购小组组长:校长联络员:总务科长成员:纪委书记分管后勤校长总务科专项负责人采购员使用单位负责人一名二、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采购政策。

执行政策法规,组织市场调研,按照经济适用原则提交购买或招标方案。

2.负责招标组织工作。

每次招标活动都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的进行,认真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整个过程。

3.负责业务咨询。

要充分发挥招标采购智囊团作用,负责采购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宣传、解释、参谋和咨询工作。

4.负责招标项目的落实。

对每次招标活动要检查监督,确保落实,并负责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三、前期准备1.要加强计划性,尽量形成批量规模,吸引厂商,促进竞争,产生效益。

2.要加强市场调研,做好前期准备。

要首先做好选型工作,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充分了解市场行情,做到胸中有数;公开招商并审核资质和业绩。

每项招商不得少于3家。

3.要根据采购需求制定标书,标书内容应详细具体,以免引发争议。

4.要根据招标内容组织招标人员。

招标开始时负责介绍招标投标概况。

四、议事规则(一)基本宗旨招标小组成员代表学校和各使用单位的根本利益,必须公平公正,客观全面,不倾向或排斥某一确定的指标,并对个人的评标意见负责。

(二)组织纪律招标小组成员不得以招标名义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宴请,不得收受投标人的礼物,不得透露对中标文件的评审、比较以及评标有关情节。

凡是国家规定集团购买与招标项目,不得变相交易方式,更不得变成个人行为,必须坚持集体决策。

凡是擅自违规操作,以个人身份所签协议和合同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材料出现问题,组长是第一责任者,工作组集体负责。

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的亲属不能参与招标。

(三)评标原则坚持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坚持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后,同质比价;坚持质量第一,以防止中标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带来后患;价格最低,不一定是最好的标;争取最大回报率。

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

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

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透明、诚实守信、合理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应当与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保持一致。

第五条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是招投标管理的基本依据,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的组织架构第六条本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1. 制定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2. 监督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和流程,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3. 审查招投标文件,及时发现和纠正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4. 对招投标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5. 推动招投标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三章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八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审查程序;2. 招标人资格审查程序;3. 投标文件的接收和处理程序;4. 投标文件评审和中标程序;5. 招投标活动的结果公告和信息公开程序。

第九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档案,做好相关资料和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检查制度,制定检查计划,定期对招投标活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的责任制度第十一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人员在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协助招投标管理机构履行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对违反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制度的成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五章招投标流程监督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开展的招标选标、投标报价、中标评标等活动。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涉及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其他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进行,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负责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和修订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二)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各地区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三)审核、公示和发布工程招标投标信息;(四)查处和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五)做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第七条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立监督检查、咨询委员会等专门机构,协助完成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核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成立的合法企事业单位;(二)具有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资质或条件;(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四)确保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通过资格审核,获得投标资格后方可参与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投标人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一)未依法依规成立或登记注册的;(二)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的;(三)处于受监管、查处或刑事处罚状态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第四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明确下列内容:(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和要求;(二)评标办法和标准;(三)投标资格和条件;(四)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五)履约保证金和违约责任等。

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工作,提高招标效率,保障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招标工作,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

第三条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原则:招标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平原则: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三)公正原则:评标过程应当客观、公正,确保中标结果公平合理。

(四)高效原则:招标工作应当高效、有序进行。

二、招标工作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成立招标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标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一)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副组长:由负责招标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成员:由招标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招标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招标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一)制定招标工作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招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对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对招标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招标部门职责:(一)负责招标公告的发布、投标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

(二)组织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工作。

(三)配合招标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条财务部门职责:(一)对招标活动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招标活动的费用支出进行审核。

第九条审计部门职责:(一)对招标活动进行审计,确保招标活动的合法、合规。

(二)对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招标工作监督管理程序第十条招标工作监督管理程序:(一)制定招标方案:招标部门根据项目需求,制定招标方案,经招标工作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部门按照招标方案,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简版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简版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引言招投标是政府采购、工程建设以及其他配套服务的重要环节,为了维护公平竞争、有效监督、规范管理的招投标市场秩序,制定本《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的招投标活动。

第二条监督机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国家发改委主管,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执行。

第三条目标与原则本办法的目标是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腐败行为。

其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信息公开要求招投标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公开,包括需求公示、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合同签订情况等。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公示,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

2.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审投标人的资质、投标文件的技术、财务等内容,并拟定评标报告。

3.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公正、客观、独立、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方式1. 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抽查、举报处理等。

2.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于举报信息,监督机构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第七条违法行为处理1. 对于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监督机构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罚款、暂停资质等。

2. 严重违法行为将被列入招投标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未来的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奖惩措施1. 对于表现良好、合规经营的企业,监督机构将给予奖励,如加分、提高资质等。

2. 奖惩措施应公正、公平、透明,并依法执行。

第九条投诉处理招投标活动的参与方可以向监督机构提出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并予以回复。

第十条附则1. 本办法上述内容适用于各级地方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规章制度。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发改委所有。

以上为《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规章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提高效率,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与透明。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制度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招投标制度的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招标代理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招标、招标代理和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招投标参预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健全招投标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五条招投标监督管理应当重点监督以下内容:(一)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情况;(二)投标人的资格审核和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返还情况;(三)评标人的评标过程及结果公示情况;(四)中标人的资格审查、合同签订、履约及质量监督情况;(五)投诉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六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投诉举报、处理调查、案件查办等工作机制,及时公开招投标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招投标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八条招投标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作,共同推进招投标活动的规范化。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加盖公章后提交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范围、规模和基本要求;(二)合用的招标方式和程序;(三)投标人资格条件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费用;(五)投标截止、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和地点;(六)中标通知、合同签订等后续程序的安排;(七)其他应当包含的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甲级资质权限确定评标委员会,并公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资格条件。

招标代理质量监督制度

招标代理质量监督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招标代理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招标代理活动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进行,保障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监督责任1.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招标代理的质量监督工作。

2. 招标代理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和落实招标代理的质量监督工作,确保其有效开展。

三、质量监督内容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文件的编制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准确、严谨,不得含有虚假和误导性内容。

-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有明确的技术规范和评标标准。

2. 招标程序的执行-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程序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各环节按照程序进行,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 招标程序的执行应公正、透明,不得有任何歧视或优待现象。

3. 投标文件的评审-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文件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工作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不得私收或索取任何好处。

- 投标文件的评审结果应公示,并及时通知相关投标人。

4. 合同履行和监督- 招标代理机构应对中标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中标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 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处理中标人的合同变更申请,并核实合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监督措施1. 定期检查和评估- 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对质量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2. 投诉受理和处理- 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相关投诉,并保证投诉的公正和透明。

3. 外部评估- 招标代理机构应定期邀请第三方机构对其质量监督工作进行评估,以确保自身监督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五、监督结果1. 监督结果公示- 招标代理机构应将监督结果进行公示,包括监督工作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等。

2. 监督结果通报- 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监督工作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以便进行跟踪和监督。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体解释权归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

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一、引言本文档为公司招投标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招投标采购过程,确保招投标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公司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本文档适用于公司所有相关招投标采购活动。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本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规范的招投标采购管理体系,确保招投标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保护公司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2. 原则本制度的原则如下: - 公开透明:招投标采购活动应当公开、透明,确保所有相关信息对所有潜在供应商公正披露。

- 公平竞争:招投标采购活动应当保证潜在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机会,不得偏向特定供应商。

- 诚信守法: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的所有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贿赂等违法行为。

-风险防控:招投标采购活动应当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项目实施的安全与合规。

三、招投标采购流程1. 招标准备1.招标需求确认: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规格、质量要求、投标文件要求等。

2.招标文件编制: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标书模板等。

3.招标公告发布: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2. 提交投标文件1.投标人资格审核: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核,包括注册资格、经验背景、信用状况等方面。

2.投标文件编制: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要求递交给招标方指定的地点和时间。

3. 评标与中标1.评标委员会组建:组建评标委员会,确保评标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2.投标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等。

3.中标结果公示: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在指定媒体公示中标结果。

4. 履约管理1.合同签订:中标供应商与招标方签订采购合同。

2.供货过程管理:招标方对供应商供货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供货的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要求。

3.履约验收:根据合同约定,对供应商的供货进行验收,确保供货符合合同要求。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章制度是指国家或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制定的用于规范招标和投标行为,保护招标和投标参与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社会稳定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下面将介绍一些主要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一、《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投标领域的基本法规。

该法规制定了招标和投标的基本原则、法律责任以及招标/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招标人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制定招标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有利物之称影响投标人的投标决策。

(2)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人应当尊重投标人的知识产权,对未获得中标的投标人应当给予回复,并告知其中标原因,同时也应当及时支付投标人保证金。

(3)维护公开竞争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让所有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平等参与招标,不得采用不公正的评审方式,提前确定中标人等。

(4)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在招标和投标过程中,任何不当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是针对政府采购领域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法规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中小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优化政府资源配置等。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采购信息公示政府采购公告、采购计划、竞争谈判或询价结果等采购信息应当公示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上,保证所有市场主体能够获取到相关信息。

(2)优先采购实行发展采购采购额度达到一定金额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发展采购产品或服务。

(3)严格限制采购代理行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为采购代理当事人提供不正当帮助。

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是根据《招标投标法》颁布的一项行政规定。

该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招标和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等。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加强投标文件的审查招标人应当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保证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制定要求,同时收到投标文件后也应当及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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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督制度
一、招标、采购、出(转)让人对其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应当在收到项目批准文件后,将有关批复文件抄送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二、招标采购交易监督工作基本程序:
转让、采购方式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核;
(一)招标、采购、出(转)让信息经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查后,由县招投标中心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发布;
(二)县招投标中心按照招标、采购、出(转)让文件确定的时间合理安排活动场地和日程,并在场内进行公布,同时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涉及国有资金、公共资金项目的投标(竞买-)保证金由县招投标中心统一收取和退还,其收退情况在活动结束后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在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现场监督下,由招标、采购、出(转)让人从设在县招投标中心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招标采购交易活动应在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监督机构现场监督下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县招投标中心应按照规定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四)对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招标、采购、出(转)让人签发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县招投标中心提供合法交易程序文件,交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证照、过户手续;
(五)招标、采购、出(转)让项目的交易合同应依据招标、采购、出(转)让文件的规定和投标人、供应商、受让人的投标、竞买承诺条件签订。

交易合同签订后应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
(六)招标、采购、出让项目实施完成后,招标、采购、出(转)让人应将合同的履行结果报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三、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四、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招标采购交易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并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移送县监察局或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底价等保密资料,或串通招标、投标和排斥投标人的;
(二)挂靠有资质、高资质单位并以其名义投标或从其他单位租借资质证书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

五、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标采购交易活动不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对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标采购交易违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三)对有关招标采购交易违规违法问题的调查处理,不配合,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违反有关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县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采购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县监察局或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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