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水电站移民补偿费用概算调整程序及方法

彭水水电站移民补偿费用概算调整程序及方法

冯秋生;庞一芳;沈灿

【摘要】彭水水电站移民工作实施后不久,由于国家移民补偿政策的变化,需要重新调整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调整工作涉及实物指标复核、移民规划方案调整、复建工程设计变更、编制概算调整成果等环节,并且各环节均要通过相应的认定或审查程序.结合彭水水电站移民调概实践,对完善调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分析,以期更好地做好规划设计工作,并为今后有关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调概工作提供参考.

【期刊名称】《人民长江》

【年(卷),期】2013(044)002

【总页数】5页(P42-45,53)

【关键词】移民安置;政策变化;补偿费用;概算调整;彭水水电站

【作者】冯秋生;庞一芳;沈灿

【作者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库区处,湖北武汉430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4

彭水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于2005年9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实施规划分别于2006年2月和2006年9月通过贵州省人民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审批。实施工作开展不久,由于国务院第471号令《大中型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取代国务院第74号令于2006年9月1

日实施,移民补偿政策发生了变化,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补偿费用需要调整。概算调整工作于2006年12月启动,2012年12月基本完成。

1 工程概况

彭水水电站是乌江干流梯级开发方案中的第10级,坝址位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县城上游11 km,在梯级开发中是规模仅次于构皮滩水电站的大型骨干

工程。其主要任务是发电,其次为航运,并兼顾防洪及其他综合利用。电站装机容量1 750 MW(5×350 MW),多年平均发电量63.51亿kW·h。2005年9月电站正式开工,2007年12月水库通过蓄水验收,2008年2月2台机组投产发电,5,9,12月各投产1台,2011年7月升船机通过验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和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建设征地涉及人口2.6 万人,房屋117.1 万m2,土地3 600 hm2。可研阶

段国家核准移民安置补偿费用22.72亿元,实施规划阶段贵州、重庆两省市人民

政府批复费用24.56亿元。目前农村移民已基本安置到位,农村集中安置居民点、新集镇、沿河县城移民安置小区、防护工程、专业项目等复建工程基本完工。

2 概算调整的必要性及依据

(1)必要性。自彭水水电站开工建设以来,重庆市、贵州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移民

安置工作,省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克服各种困难,开展了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保证了电站的顺利建设,维护了库区社会稳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正值彭水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进入实施阶段,两省(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补偿的法规政策。同时,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农产品、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费上涨,另外,部分规划项目需要调整、设计需要变更,实物指标也有错

漏情况,原审定的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已不能满足移民安置实施工作的需要,需进行概算调整。

(2)主要依据。法律法规类依据主要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

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2006年7月)等;技术标准类主要有《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标准》(2002年版)、《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2007年版)、《水电工程设计概算费用标准》(2007年版);主要文件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补偿投资概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25号)及《乌江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规划补偿政策有关问题

会议纪要》(重庆市移民局,2007年第1期);两省市出台的有关文件及前期各阶段的规划成果及移民单项工程设计成果等。

3 概算调整程序与方法

概算调整程序分为主程序和子程序。主程序包括4个环节,即前期基本资料收集、规划调整与设计变更、实施规划修编和概算调整。子程序主要是指规划调整与设计变更程序下的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变更设计3个程序。主要工作流程及内容见

图1。

图1 概算调整程序

3.1 前期资料收集

主要包括由地方及移民综合监理提供的实物指标复核成果、移民工程进展情况、移民资金拔付情况、规划设计变更项目的梳理清单及影响概算调整的政策文件、材料价格资料等。

3.2 规划调整及设计变更

在概算调整过程中,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按规定程序进行了补充、完善,修改了大量的移民复建单项工程设计,有的还编制了单项工程规划设计变更报告,并分别通过了相关专业部门组织的审查。在此基础上,汇总编制了两省市的规划设计变更报

告。两省市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并发文同意设计变更报告作为本次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调整编制的依据。

总体规划调整及设计变更引起的概算变化比重较大,而且相对于政策变化和价格变化等引起概算调整的其他原因来说,涉及相关方最多、程序最复杂。总体规划调整与设计变更分为总体规划调整、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

3.2.1 总体规划调整

总体规划调整是指移民实施过程中,由于地质等工程建设条件出现未预料到的重大变化,政策性调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模、选址、工程总体布局、移民安置去向、安置方式、补偿标准等同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比较发生变化需要进行的调整。总体规划调整分为一般性实施规划变更、重大实施规划变更。

一般性实施规划变更是指涉及该项目局部调整,费用变化不大的实施规划变更。一般性实施规划变更的程序为:乡(镇)人民政府或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实施规划变更申请→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初审→综合监理、主体设计单位(彭水水电站未设移民综合设代,下同)审核→以上各方会同电站业主以会议纪要形式达成共识→省(地)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

重大实施规划变更是指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移民补偿标准、总体淹没处理方案等方面的变更。重大实施规划变更的程序为:乡(镇)人民政府或工程建设单位提出实施规划变更申请→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初审→综合监理、主体设计审核→以上各方会同电站业主、省(地)市级移民主管部门以会议纪要形式达成共识→省市级审批。对于特别重大的实施规划方案变更,还需报请省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按原程序核准。

3.2.2 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是指在移民单项工程实施中因设计条件或施工条件变化,对批准的单项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变更。设计变更分为一般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

(1)一般性设计变更是指不改变单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重要结构型式、不增加养护费用和使用成本、不降低使用功能、不影响相关工程质量、不会因此变更而引起其他变更,且投资变化不超出批准的单项工程概算的设计变更。一般性设计变更程序为: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单项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查论证→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会商电站业主、主体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审核→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省(地)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监理机构下发工程变更令。

(2)重大设计变更指变更单项工程除一般性设计变更以外的或引起的投资变化超出已批准的单项工程概算的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程序为项目法人或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单项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审查论证→县级移民主管部门会同电站业主、主体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审查后提出变更初步意见→省(地)市级移民部门会商电站业主、主体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审核→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省(地)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监理机构下发工程变更令。

3.2.3 变更设计

变更设计是指由单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及项目评审专家组提出的为方便施工或适应施工条件变化、加赶工期、施工手段优化等方面的意见,由原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修改或优化设计。其程序为:一般由建设方、监理方或施工方提出申请→县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初步意见→省(地)市级移民主管部门组织审核→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省(地)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监理机构下发工程变更令。

3.3 实施规划修编

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前期可研、实施规划均已分别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和两省市人民政府的审批,但其后的实施过程中各项目均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包括实物指标复核变化,总体规划调整及设计变更,移民补偿补助政策变化,实施过程中价格上涨超过预期等。这些变化导致原实施规划成果已不能符合实际情况,需要修编。

实施规划修编成果重新由省市移民主管部门审查并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3.4 概算调整

概算调整实际上是实施规划修编概算的编制,分为3部分。

(1)补偿补助费用。调整的主要原因是政策变化。国务院第471号令《大中型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取代国务院第74号令,征收耕地的补偿补助倍数提高至16倍;适当扩大了对移民财产的补偿补助范围,增加了对远迁移民线上财产的补偿。3县统一了耕(园)地、房屋等补偿单价,并参照相关水库的补偿

增加了农村移民建房困难补助等费用。

(2)工程建设费用。根据经审定的单项工程规划设计变更工程量及相应的价格水平、取费项目及标准重新编制了单项移民工程概算,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了复核协调,并提交省(地)市审查认可。

(3)独立费用及基本预备费。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委托审查乌江彭水水电站建设

征地和移民安置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的函》(国能新能〔2011〕365号)关于本次调

概与国务院第471号令相衔接的要求,参照《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及计算

标准》(2002年版)、《水电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规定》(2007年版)、《水电工程设

计概算费用标准》(2007年版)和相关水电移民规范,考虑到彭水水电站目前大部

分移民工程及补偿项目已实施完成的实际情况计列独立费用,统一计列基本预备费。

①独立费用中移民技术培训费、移民综合监理费费率不变;工程建设管理费、实施

管理费、咨询服务费、项目技术经济评估审查费费率上调;勘察设计费保留原核准

的科研勘察设计费,计列综合设计费,费率为1.5%,计费基数为本次调整概算新增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直接费用;取消水电技术标准编制费;耕地占用税按《中华人民

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重庆市和贵州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计列;耕地开垦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重庆市和贵州省现行有关政策和

有效协议计列。② 基本预备费统一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与独立费用(扣除

其他税费)之和的5%计算,由移民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各单项工程不再分项

计列。

4 调概成果

调概的成果体系见图2。

图2 调概成果

5 问题及建议

5.1 调概的问题和难点

(1)调概时机的选择。彭水水电站移民补偿费用调概整体起步偏早,周期被拉长。

为了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

471号令),妥善解决新老移民政策的衔接过渡问题,切实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

护库区社会稳定,促进水电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06年1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启动了全省正在实施搬迁的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主要包括构皮滩、思林、彭水、三板溪、大花水、挂治)移民补偿费用调概工作。从目前情况来看,

彭水水电站移民调概时机偏早。原因一是贵州省实施规划批复仅10个多月、重庆市更短才3个多月,移民搬迁实施刚刚启动,投资完成额度较少,很多问题尚未

充分暴露。随着实施工作的推进,规划方案及单项工程施工中的问题逐渐暴露,导致调概工作比较被动,边改边调,无法完结。二是国务院第471号令颁布实施不久,两省市尚无明确的贯彻实施办法,工作容易混乱。按国家能源局《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国能新能〔2011〕92号),规定为投资完成额超过原批

准设计概算80%及以上再启动调概才比较合适。

(2)管理体制的建立。虽然重庆市、贵州省均制订了移民工作管理有关规定,但有

关规划调整与设计变更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3县执行力度欠缺,导致参与调概的各方职责不明确,特别是在实施初期未安排主体设计单位参与审核单项设计,导致后期审核中反复修改,可以说是事倍功半。

(3)规划调整与设计变更处理。由于彭水水电站移民涉及大量的城集镇基础设施、防护工程、专项工程,因此规划调整和设计变更也比较多,程序相对复杂,原可研执行《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1996),工作深度要求较现行规范滞后一个阶段,加之工程本身情况比较复杂,移民意愿发生较大变化,资料相对欠缺等,使得2009年9月省市初审后花费了2年多时间完善程序、理顺问题、处理问题、补齐资料,直至基本结束才符合要求。

(4)价格水平年确定。根据有关移民补偿政策和移民工程实施情况,按当期阶段性价格水平计算投资,贵州库区农村、集镇及重庆库区集镇移民房屋补偿执行2008年补偿单价,重庆库区农村执行2006年补偿单价(计列建房补助等),沿河县城按贵州省移民局2012年文件计列(不计建房补助费)。上述补偿均已通过审批。

5.2 建议

(1)加强移民规划设计和项目动态管理。彭水水电站下游的银盘水电站移民工作已吸取彭水水电站的教训,在可研审查后,核准前,重庆市移民局就组织项目法人、主体设计单位(移民综合设代)、移民综合监理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订了《重庆市移民局关于乌江银盘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规划设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移发〔2008〕231号),以规范银盘水电站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实施规划设计变更程序,明确有关各方在实施规划设计变更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值得借鉴。(2)发挥主体设计单位在移民实施中的作用,分阶段做好综合设代工作。《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明确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要开展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综合设计工作。2011年5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管理的通知》,2012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水电工程先移民后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均要求强化主体设计单位的技术责任,主体设计单位要充分发挥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牵头和设计归口作用,全过程做好综合设计(设代)工作。彭水水电站由于是在2005年核准的,未开展移民安置综合设

代工作,主体设计单位不掌握实施的相关变化情况,导致调概非常不便。

(3)应制订操作性强的移民补偿费用调概及移民工程设计变更细则或规程。国家虽然于2011年和2012年分别出台了《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国能新能[2011]92号)、《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国能新能[2011]361号)及《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但均偏重于对枢纽工程的概算调整和设计变更,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调整及移民迁建工程的规划调整与设计变更没有更详细的细则和规定,建议加强这方面的指导。

6 结语

乌江彭水水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调概是一项漫长而复杂的工作,花费了近6 a的时间,远远超过可研及实施规划周期,除了其自身情况复杂外,其主要原因是调概工作启动过早,随着实施的推进,问题逐渐暴露,使调概工作过程反复较多。实施中规划调整与设计变更、政策变化、价格变化等均不可避免,因此编制一套概算调整的程序十分必要。本文结合彭水水电站移民调概实践,对完善调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分析,以期更好地做好移民规划设计工作,并为今后有关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调概工作提供参考。

彭水水电站移民补偿费用概算调整程序及方法

彭水水电站移民补偿费用概算调整程序及方法 冯秋生;庞一芳;沈灿 【摘要】彭水水电站移民工作实施后不久,由于国家移民补偿政策的变化,需要重新调整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算调整工作涉及实物指标复核、移民规划方案调整、复建工程设计变更、编制概算调整成果等环节,并且各环节均要通过相应的认定或审查程序.结合彭水水电站移民调概实践,对完善调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分析,以期更好地做好规划设计工作,并为今后有关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调概工作提供参考. 【期刊名称】《人民长江》 【年(卷),期】2013(044)002 【总页数】5页(P42-45,53) 【关键词】移民安置;政策变化;补偿费用;概算调整;彭水水电站 【作者】冯秋生;庞一芳;沈灿 【作者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库区处,湖北武汉43001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4 彭水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于2005年9月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实施规划分别于2006年2月和2006年9月通过贵州省人民政府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审批。实施工作开展不久,由于国务院第471号令《大中型水利

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取代国务院第74号令于2006年9月1 日实施,移民补偿政策发生了变化,彭水水电站移民安置补偿费用需要调整。概算调整工作于2006年12月启动,2012年12月基本完成。 1 工程概况 彭水水电站是乌江干流梯级开发方案中的第10级,坝址位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县城上游11 km,在梯级开发中是规模仅次于构皮滩水电站的大型骨干 工程。其主要任务是发电,其次为航运,并兼顾防洪及其他综合利用。电站装机容量1 750 MW(5×350 MW),多年平均发电量63.51亿kW·h。2005年9月电站正式开工,2007年12月水库通过蓄水验收,2008年2月2台机组投产发电,5,9,12月各投产1台,2011年7月升船机通过验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涉及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和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建设征地涉及人口2.6 万人,房屋117.1 万m2,土地3 600 hm2。可研阶 段国家核准移民安置补偿费用22.72亿元,实施规划阶段贵州、重庆两省市人民 政府批复费用24.56亿元。目前农村移民已基本安置到位,农村集中安置居民点、新集镇、沿河县城移民安置小区、防护工程、专业项目等复建工程基本完工。 2 概算调整的必要性及依据 (1)必要性。自彭水水电站开工建设以来,重庆市、贵州省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移民 安置工作,省级移民主管部门和有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克服各种困难,开展了移民安置实施工作,保证了电站的顺利建设,维护了库区社会稳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正值彭水水电站工程移民安置工作进入实施阶段,两省(市)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补偿的法规政策。同时,在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出现了农产品、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和人工费上涨,另外,部分规划项目需要调整、设计需要变更,实物指标也有错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 (试行) 二○○八年十月

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工作,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水电工程特点,特制定《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委托,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的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三条水电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指一个水电工程完工后,反映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实际发生的全部建设投资的使用情况、建设经验,考核设计概算的执行成果,分析建设成本的节约与超支的总结性文件。它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竣工决算报告编报口径应遵循一个概算范围的工程项目只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的原则。 第五条在编制竣工决算报告前,项目法人要认真做好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等各项清理工作,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具体内容见附录一。 第六条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如尚有零星未完工程和费用,可以按预计额度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工程明细表。预计未完工程的工作量,不得超过概算总投资(不含建设期利息)的3~5%,待完工后按实际成本费用调整相关资产价值。 第七条竣工决算报告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注意保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八条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依据,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元坝库区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亭子口水利枢纽工程移民补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的管理,确保移民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川移计财〔2009〕31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移民资金:是指归移民户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房屋装修设施、小型商业网点及农副业设施、大棚设施、成片园林地的林木、零星果林木、坟墓等补偿补助、集体土地及财产分配、自行实施基础设施费、后期扶持费和规定应支付给移民户的其它资金以及集镇、专业项目、工业企业复(改)建的补偿补助资金。 第三条移民资金监督管理主体是区人民政府,区移民局和库区各乡镇政府及集镇、专业项目主管部门、单位为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移民资金实行计划管理、按工程进度实行报帐制拨付;移民资金的收支业务按照《四川省乡镇移民资金管理及报帐制度实施细则》(川移发〔2004〕28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区移民局在辖区内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移民资金管理专户,库区乡镇政府财政所必须在辖区信用社开设移民资金管理专户,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的原则。库区乡镇移民资金专户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冲抵财务费用后,全额上交区移民局专户转增移民项目资金,纳入计划管理。库区乡镇财政所和专业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和专业项目及复改建移民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辅助核算、报帐等工作,其业务接受区移民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资金计划编制下达 第五条农村移民资金、移民项目资金计划(含实施管理费)按照分级管理、主体设计单位指导、库区乡镇及实施单位编报、逐级审核、项目法人参与,省、市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的原则进行编制下达。 第六条区移民局在每年10月底前指导库区乡镇、专业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依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投资概算、分年度移民投资量编报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11月底前由区移民局审核汇总,经区政府审批后上报市移民办。 第七条移民资金使用计划超批准规划及概算部分,在调整概算批准前必须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和主体设计单位审核认可,经市移民管理机构上报审批后,方可纳入移民资金年度计划。 第八条区移民局根据市移民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逐级下达,库区乡镇、专业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级下达的资金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按计划编报程序逐级上报审批,除特殊情况外,计划的变更调整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完成,经批准后纳入当年资金计划。 第十条移民资金计划分年度下达,上年度计划内未使用或未用完的资金转入下年度计划使用。 第十一条移民资金计划是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无计划不拨付资金,严格执行任务对应规划、计划对应任务、资金对应计划、监督对应资金及任务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资金支付原则 第十二条涉及移民户资金的各类补偿补助标准,由区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和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补偿补助标准进行公布。区移民局及库区乡镇,在移民户动迁前,将补偿补助资金按照已公布的各项标准和实物指标对应计算到移民户的登记册上。

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X县X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保障广大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等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水利行业标准等规范、规程,省政府批准的《X县X水电站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市、县政府出台的等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依据政策、尊重意愿、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持续发展的要求,全面完成X县X水电站工程规划范围内农村移民搬迁、专业项目复建改建、库底清理等移民安置规划工作任务,确保移民安置工作具备终验条件,实现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项目法人参与”的原则。X县X水电站移民安置工作由X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镇、部门归口管理,项目法人积极参与。 (二)坚持“三统”原则。即:统筹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坚持“分级负责、辖区为主、任务包干”的原则。即:涉关镇政府对辖区内移民安置工作负主要责任,各部门和相关产权单位对主管的项目负直接责任;专业项目复建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所有移民安置补偿资金、项目建设都必须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时间安排 (一)X年12月底,完成库区土地征收和补偿资金兑付、分散移民户拆迁安置工作及相应的库底清理工作,全面启动移民建房工作。 (二)X年5月底,完成专项迁建、库周交通恢复工程、库底清理等工作。 (三)X年5月底,完成辖区内移民安置点的水保环保工作、专业项目的施工完结、验收、移交等工作,达到终验要求。 四、重点工作 (一)征地补偿工作。涉关镇负责指挥部办公室配合,一要按照建设征地范围完成征地补偿工作;二要按照规划生产安置方案完成生产安置工作;X负责调处有关征地补偿、生产安置等工作方面的信访矛盾问题。对于安置方式发生变化的,由涉关镇政府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以正式文件上报,以最终批复实施。土地补偿

有关重庆乌江彭水水电站征用林地情况报告

有关重庆乌江彭水水电站(贵州境)征 用林地情况报告 国家林业局贵阳专员办督查组领导: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现将重庆乌江彭水水电站(贵州境)征用林地情况作简要汇报如下: 一、重庆乌江彭水水电站项目建设基本概况 重庆乌江彭水水电站是乌江干流水电开发规划的第10个梯级,设计坝前蓄水位293米(黄海高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750MW,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其次是航运、防洪及其他综合利用。坝址位于重庆市彭水县,库区涉及重庆市彭水县、酉阳县及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下同)。其中沿河县(含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使用林地用途为水库淹没区、影响区、料石区、取土区、移民安置点、新建移民公路等,不存在施工区。 二、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许可情况 2004年7月,重庆大唐国际彭水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下同)委托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完成《重庆乌江彭水水电站(贵州境)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工作,并于2007年12月由贵州省林业厅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评审通过。

该报告中使用林地面积为569.443公顷,其中使用沿河县林地面积为460.8926公顷; 使用贵州麻阳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麻阳河保护区,下同)林地面积108.5504公顷。 2008年6月,经贵州省铜仁地区林业调查规划队现场查验,对照核实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编制的《重庆乌江彭水水电站(贵州境)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小班边界、面积、蓄积及各项因子的调查和填记,无错划漏划情况,各项林木因子测算控制在误差范畴内,因此,认可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编制的《重庆乌江彭水水电站(贵州境)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林地面积、林木蓄积及各类零星树木和古、大树木的统计数据,并建议使用该报告的林地面积、林木蓄积及各类零星树木和古、大树木的统计数据办理乌江彭水水电站项目(贵州境)使用林地手续。 大唐公司按照《重庆乌江彭水水电站(贵州境)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贵州省林业厅出具的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函(黔林资函〔2007〕441号),缴纳了森林植被恢复费5452.3772万元。 2008年7月,贵州省林业厅签发《关于重庆乌江彭水水电站(贵州境)征用林地的请示》(黔林呈〔2008〕159号),将彭水水电站(贵州境)征用林地申报材料报国家林业局。2008年 7月28日,国家林业局出具贵州库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资许准〔2008〕180号),同意征用沿河县集体林地569.443公

白鹤滩水电站移民搬迁赔偿标准

白鹤滩水电站移民搬迁赔偿标准 白鹤滩水电站是我国四大水电站之一,也是中国最大的水电站之一。作为一个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它的建设涉及到大量的土地征收和移民搬迁工作。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移民搬迁赔偿标准,以确保搬迁人员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和安置。 白鹤滩水电站移民搬迁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经济 损失进行的补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以下几种补偿: 1. 土地征收款:根据征收地块的土地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计算。 2. 拆迁补偿款:对被征收人因拆迁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包括房屋、附属设施、果树、蔬菜等。 3. 过渡费:对被征收人在搬迁前后的生活费用进行补偿,包括搬家费、租房费、临时安置费等。 二、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搬迁安置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人因搬迁而遭受的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损失进行的补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以下几种补偿: 1. 安置补贴:对被征收人在新居安置后的生活费用进行补偿,包括装修费、家具购置费等。

2. 就业补贴:对被征收人在新居安置后的就业问题进行补偿, 包括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创业扶持等。 3. 教育补贴:对被征收人在新居安置后的学习问题进行补偿, 包括子女入学费用、学生资助等。 三、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标准是指对被征收人因水电站建设对生态环 境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补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获得以下几种补偿: 1. 生态环境补偿金:对被征收人因水电站建设对生态环境造成 的损失进行的补偿,包括水土流失、土地沉降、生态破坏等。 2. 生态环境建设补偿金:对被征收人因水电站建设对生态环境 造成的损失进行的补偿,包括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治理等。 以上三个方面的补偿标准,是白鹤滩水电站移民搬迁的主要内容。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和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公正地对被征收人进行赔偿和安置,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况。 同时,被征收人也应该自觉遵守有关规定,配合政府和企业的工作,积极参与搬迁安置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达到双赢的效果。 总之,白鹤滩水电站移民搬迁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大量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必须得到妥善的解决。只有政府和企业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被征收人自觉配合,才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乌东德水电站移民搬迁赔偿标准

乌东德水电站移民搬迁赔偿标准 乌东德水电站位于中国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境内,是雅砻江流域最大的水电站之一。 建设该水电站涉及大规模搬迁安置移民,因此赔偿标准的确定备受关注。本文将围绕乌东 德水电站移民搬迁赔偿标准展开详细讨论。 一、背景介绍 乌东德水电站的建设对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在项目建设之前,相关部门就已经开展了相应的移民搬迁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移民搬迁需要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程序规范进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并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确保搬迁工作平 稳有序进行。 二、赔偿标准的确定 1.房屋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为移民搬迁而需要拆迁的居民住房按四种情况分别予以赔偿, 具体标准如下: (1)全民、集资、公益等经济性质的房屋由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2)自建房、房改房,以及在已经拆迁的旧房基础上所建设的房屋,按新建同等房屋的造价进行补偿。 (3)商品房、企业房、机关单位房屋,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 (4)其他类型的房屋按照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城市土地使用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因城市 建设需要导致的居民宅基地等土地需征用或占用时,应当进行合理的补偿。具体赔偿标准 如下: (1)宅基地、田地等农民土地,按照它们在2003年人民币平均价格调整基数下的市 场价格或者公布的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相应调整工作要在搬迁前及时完成。 (2)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等土地按照当地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3.搬迁补偿标准 因搬迁而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搬运费、临时生活费、过渡期补贴和安置补助等。具体 标准如下:

水电站项目核准程序及有关政策法规(精华)

水电站项目核准程序及有关政策法规 文件一 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汉中市水利局关于转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汉发改农经〔2006〕78号 各县区计划局、水利局: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6〕8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市小水电建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小水电建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做好前期工作。在水电站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参照执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保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5〕13号),同步开展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前期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同时,注重解决由此可能引起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问题,为修复水生态系统,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创造条件。二、认真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要求,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请;2、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3、项目基本情况(电力市场分析、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4、水能计算及水能资源利用分析;5、经济、社会效果评价;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图纸;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三、按要求报送附件。根据《水法》、《防洪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法规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6〕84号)等有关规定,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1、水电站项目流域规划及其审批意见或签署的规划同意书;2、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3、水电站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4、水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机构出具的审批意见;5、水电站项目用地预申请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6、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渔业资源)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意见(含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7、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水库电站项目,应提交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专题报告及地方政府和移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8、提交电网管理单位对电站上网方案的初步意见。对项目申请报告不规范或附件不齐全的,市县计划、水利部门不予受理。四、加强监督管理。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已将水能列入可再生能源,并把其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给予鼓励、支持,这无疑将会进一步促进我市小水电快速发展。为此,各县区计划、水利等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水电站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按省上要求开展一次小水电项目的清理、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分类处理,尤其对不办理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停工和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此外,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任何投资主体建设的小水电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到水电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性质量监督。五、积极稳妥地开展小水电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各县区要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认真落实各项

水电站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及占地处理方案

水电站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及占地处理方案 1.1 水库淹没范围及主要实物指标 1.1.1水库淹没处理范围 水库淹没处理范围包括水库淹没区(经常淹没区及临时淹没区)和库岸失稳区。 根据《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DL/T5042-95)有关规定,六家队电站的水库淹没处理范围确定为正常蓄水位497.00m以下的范围,水库淹没涉及元阳县黄茅岭乡和金平县老勐乡。 水库淹没处理洪水设计标准,根据淹没对象及水库运行方式论证,根据有关规范及本电站情况,其有关对象设计标准为:表6—1 本电站正常水位为497.00m,坝壅水高10m,水库淹没未涉及重要经济对象,本工程淹没处理范围均不考虑泥沙淤积和临

时洪水回水的影响。根据库区地质调查成果,水库库岸稳定性较好,水库蓄水后,不会引起规模较大的滑坡、库岸失稳。 1.1.2水库淹没主要实物指标 (1)实物指标调查方法 六家队电站水库淹没实物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土地:利用1:25000地形图,根据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云国土资籍[2001]号文的规定,分农用地(耕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类别进行量算统计,结合现场调查成果确定实物指标数量。 房屋:结合库区抽样调查成果,参照同流域在建工程的人均房屋面积指标,综合分析确定。 专业项目:水库淹没涉及的交通道路及桥梁等专项设施,结合图纸及现场调查成果逐项进行统计确定。 (2)主要实物指标 水库正常蓄水位497m,坝壅水高10m,水库淹没涉及元阳县黄茅岭乡和金平县老勐乡。库区淹没实物指标如表6-2。 表6—2 六家队电站库区淹没实物指标表

1.1.3水库淹没对地区经济的影响 藤条江规划河段气候属北热带~南亚热带,河谷区光、热、水资源丰富,植被茂盛,土壤肥沃,山高水高,特别适宜水田的开发与种植,而规划梯级电站除俄扎、黄茅岭两个电站水库淹没涉及耕地较多外,其余梯级水库淹没的耕地数量均较小,占所涉及乡(镇)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大,对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影响较小。淹没损失的耕地可在本乡、本村(组)范围内调剂划拨或开垦宜农荒山草地,为涉及群众恢复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园地。 藤条江梯级电站水库淹没涉及区域属山区,长期以来因受自然地理环境的制约,经济发展较慢,同时在农业生产方面又受到农村水利灌溉设施薄弱、水利化程度低以及交通落后、信息闭塞等现状的限制,当地居民原有生产生活水平相对较低,随着工程的建设,大量人流、物流的注入,地方经济将会得到较大的带动和发展。 1.1.4移民安置 对于藤条江规划电站水库淹没造成的农业移民,本着“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环境得到保护”的原则,初步规划移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18.01.03 •【字号】兴署办发〔2018〕2号 •【施行日期】2018.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 正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8〕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月3日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引绰济辽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计划、拨付、使用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水利部《引绰济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17〕38号)(以下简称“引绰济辽工程初设报告”)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引绰济辽工程(兴安盟段)移民资金计划、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兴安盟各级政府、移民安置主管部门及其办事机构(简称移民机构)在计划、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移民资金时,应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移民资金由绰济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绰济辽公司)按与盟行署签订的《引绰济辽工程(兴安盟段)建设征迁安置任务与投资协议书》及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拨付,有移民安置任务的旗县市按照与盟行署签定的移民安置任务与投资协议包干使用。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领导、县为基础 旗县市政府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管理责任主体,对盟行署负责。旗县市移民机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及实施 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公布,新条例从保护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出发,明确了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移民安置的程序和方式、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以及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鉴于新条例对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在管理体制、工作程序、规划设计、政策规定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好新条例,做好移民安置规划与实施的衔接,是当前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 一、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时,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内容作了相应规定,其中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当主要包括移民安置的任务、去向、标准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以及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原则等内容。而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对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水域开发利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概(估)算等作出安排。但由于新条例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深度未作出明确的要求,因此,给各级地方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事实上,从新条例对移民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的划分还是能看出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的深度要求。首先,新条例规定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审批权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

概算编制方法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 2-2007)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 CECA/GC2+2007 条文说明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概算文件组成及应用表格 设计概算文件的组成 概算文件及各种表格格式规定 概算文件的编制形式 概算文件的签署 4 概算编制依据 5 概算编制办法 建设项目总概算及单项工程综合概算的编制 其他费用、预备费、专项费用概算编制 单位工程概算的编制 调整概算的编制 6 概算文件的编审程序和质量控制

1总则 1.0.1《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概算编审规程》(以下简称本规程)为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编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文件的编制,提高项目设计阶段工程造价的控制水平,设计概算编制单位及人员应自觉执行本规程。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进行成果质量检查时执行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概算的编制,修缮、检查维修项目概算编制可参照本规程。 1.0.4在报批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报批设计概算文件。在项目设计阶段必须编制概算,在技术设计阶段和扩大初步设计阶段亦可参照本规程编制概算。 1.0.5设计概算额度控制、审批、调整应遵循国家、各省市地方政府或行业有关规定。如果设计概算值超过控制额,以至于因概算投资额度变化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使经济效益达不到预定收益目标值时,必须修改设计或重新立项审批。1.0.6设计概算的编制应结合项目所在地设备和材料市场供应情况、现场施工作业条件,以及能够承担项目施工的工程公司情况等因素;设计概算编制应按项目合理工期预测在项目建设期内的设备和材料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建筑安装施工市场变化、项目建设贷款和租赁设备在项目建设期间的时问价值等动态因素对项目投资的影响,合理地确定建设项目投资;建设项目总投资还应包括国家为调节投资方向和产业结构发生的费用,以及建设项目投产必须的铺底流动资金。 1.0.7设计概算编制工作由项目设计单位负责,概算文件可由有资格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编制人员应具有国家、省、市或行业认定的相应资格。当一个建设项目有几个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时,总体设计单位应负责设计概算文件编制的统一管理工作,规定(统一)设计概算文件的编制原则、编制依据、取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等,并汇编总概算;其他设计单位应编制各自承担设计部分的概算文件,并按总体设计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2术语 2.0.11 建筑工程:房屋建筑以及隶属于房屋建筑的给排水、采暖通风、空涮、煤气、照明、通信工程等;设备基础、支柱、工作台、烟囱、水塔、水池、灰塔等,以及属于建筑工程的炉窑砌筑和金属结构等属于建筑工程;为施工而进行的场地平整,工程和水文地质勘察,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以及施工l海时用水、电、气、路和完工后的场地清理,环境绿化、美化工程等属于建筑工程;矿井开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移民综合监理业务手册 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以下简称“移民资金”)管理,规范移民资金拨付、使用、管理行为,强化移民资金监管,确保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 (DL/T5382-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移民资金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专门用于建设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及移民后期扶持的特殊用途的专项资金,包括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进入移民资金管理序列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拨付、使用、管理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单位。 第四条移民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移民政策的相关规定;加强移民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建立健全移民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控管理;正确反映移民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原则,加强对用款单位和机构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移民资金安全,提高移民资金使用效益,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移民资金的管理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全面监管的管理体制。省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的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工作,对省政府负责;市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管理及监督主作。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移民资金的管理及监督工作,对上级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政府负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本级拨付、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是本辖区移民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移民项目实施单位是其使用、管理移民资金的责任主体,对其使用、管理的移民资金负责。 二、概算控制、计划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概算及分解概算,不得随意更改、调整概算,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进行报批。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批准的概算(包括调整概算)分解到市(州)、县(市、区);每年根据分解概算和移民工作进度要求,审定下达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移民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资金计划。 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向项目法人统一办理;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向项目法人统一办理. 三、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一)移民资金是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库区之间、项目之间、项目资金与实施管理费之间、在建项目移民资金与后期扶持移民资金之间不得挤占、挪用.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试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 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能源部(已撤销),水利电力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0.10.09 •【文号】能源水规[1990]825号 •【施行日期】1990.10.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能源部、水利部关于试行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能源水规(1990)82 5号) 为了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编制质量,统一编制方法,根据国家计委计标〔88〕30号文和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设字第248号文精神,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0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告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原水利电力部(85)水电水建字第40号文颁发试行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估算编制简则》同时废止。 联系单位及电话: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4014188 附: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

(1990年4月) 目录 一、总则 二、编制依据 三、组成内容 四、项目划分 五、编制方法 六、估算表格 一、总则 (一)可行性研究是水利水电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前期工作的关键环节。投资估算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选定近期开发项目作出科学决策和批准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 为合理地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统一投资估算编制方法,提高投资估算的质量,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文印发的《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和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字第248号文印发的《关于改进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的若干规定》,能源部、水利部能源水规〔1989〕971号文颁发试行的《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编制投资估算,并按《水电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投入物的影子价格及投资费用编制办法》,编制影子投资估算。 设计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具体要求,编制投资估算,认真作好经济评价工作。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山东共50页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9年)》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概述 1.本编规适用于我省利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由中央投资或中央补助的省内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按谁,水利部有关计价依据的规定执行。 2.本编规是编制省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利水电项目工程造价文件的依据。造价文件的形式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 3.本编规以指令性和指导性相结合、政策指导和市场调节相互补为指导原则。其中,费用计算程序和组成内容属指令性标准,取费费率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施工图预算等造价文件中属指令性标准,在招标限价(或标底)、投称报价、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中属指导牲标准(除另有规定外)。 第二节概算编制依据 1、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法令法规、制度、规程; 2、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 3、有关定额: 建筑工程:执行《山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9 年版)》。编制设计概算时,除计算半成品(如砂石料、纯砼、砂浆等)单价外,预算定额直接工程费单价乘以1.05 扩大系数后作为概算直接工程费单价; 安装工程:执行《山东省水利水电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9 年版)》。编制设计概算时,预算定额直接工程费单价乘以1.05 扩大系数后作为概算直接工程费单价; 第 1 页

施工机械台班费:执行《山东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2019 年版)》。编制概算与预算时台班费相同; 以上定额缺项部分可参照水利部现行有关定额或其他专业定额; 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其它永久性专业工程,如公路工程、桥梁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送出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采用山东省或有关专业部委颁发的相应专业定额及概算编制办法。 4、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图纸; 5.其他与概预算文件有关的文件、协议及资金措施方案等。 第三节概算文件组成 设计概算文件由编制说明、工程概算表和概算附件三部分组成。 (一)编制说明: 1、工程概况:流域或河系、兴建地点,对外交通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效益、工程内容和布置形式、工程类别等级、施工总工期、主体建筑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资金筹措情况和投资比例等。 2、投资主要指标:工程总投资和静态总投资,预备费率,建设期融资额度、利率和利息等。 3、概算编制原则和依据:(1)初步设计概预算的编制原则及依据;(2)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施工用电、水、风等基础单价的编制依据;(3)主要设备价格的编制依据;(4)费用计算标准;(5)征地和环境部分概算编制的简要说明和依据;(6)工程资金筹措方案。 4、概算编制中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二、工程概算表 (一)总概算表﹝分列工程部分概算、征地和环境部分概算﹞ Ⅰ、工程部分概算表1、建筑工程概算;2、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3、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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