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春运汽车客运票价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春运汽车客运票价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03
•【字号】合价服[2014]1号
•【施行日期】2014.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2014年春运汽车客运票价的通知
(合价服﹝2014﹞1号)
各有关运输经营单位: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障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汽车运价管理细则〉的通知》(合价服〔2012〕31号)文件精神,现就2014年春运汽车客运票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各客运站2014年春运期间(1月14日-2月24日)具体春运汽车客运票价执行价公布见附表,春运期间不得随意涨价。
二、各客运站必须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在站内售票处醒目位置公示客运班线价格;所有营运客车必须在车厢内张贴票价、里程表以及物价和交通部门的监督电话;销售客票票面上应标明车辆类型、等级、政府指导价和当日执行价等相关信息。
三、各级价格部门将对不认真执行春运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附表:合肥市2014年春运汽车客运票价一览表
2014年1月3日
附件1: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2014年春运省际班线客车票价表
附件2:
附件3:
安徽省交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途汽车站2014年春运票价表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8.02.11
•【字号】皖价法〔2018〕17号
•【施行日期】2018.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安徽省定价目录》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予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皖价法〔2015〕107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8年2月11日
安徽省定价目录
说明:1.本定价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我省区域内凡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范围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4.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县域范围内的定价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承担。
5. 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6.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05fef2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0a.png)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请示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2007〕248号)悉。
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家对特种设备扩大安全检验项目范围的要求,参考对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认证结果,本着既有利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决定对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进行重新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二、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人用电梯、货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与维修(改造)检验费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安装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三、对第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进行复检时,应按复检设备部件检验费标准的20%收取。
四、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的修理、零部件更换和除锈、打磨、喷漆、刷漆所用材料及工时费用,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
检验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定期检验检测之机搭车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特种设备证照时,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实施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收费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收费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沪价管[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收费的指导意见(沪价管〔2014〕2号)上海铁路局:你局《关于商请明确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收费标准的函》(上铁财函[2014]34号)收悉。
为保障非路产专用线运营安全,依法维护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委托双方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规范本市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收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明确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委托方式国铁运输企业或其控股非运输企业(以下简称“铁路企业”)提供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服务,需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与地方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专用线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合同需明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二、完善非路产专用线工务设备代维护收费方式本指导意见中的非路产专用线工务设备代维护,是指专用线单位委托铁路企业对产权属委托方专用线的线路、道岔、桥隧、路基、道口等工务设备设施依据相关规范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
本市境内发生的非路产专用线工务设备代维护收费由人工费用、材料费、管理费和税金构成。
具体计收原则如下:1、人工费:由工资及工资附加组成。
当年度计费工资标准按前三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值计算;计费工资附加按照同工资标准相对应年度的上海市社会保险费企业缴费标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标准及法定工会经费标准加总计算。
2、材料费:易耗材料(包括垫板、螺栓、挡板、道钉、胶垫、涂刷线路油漆以及机具、交通工具所耗油料等)的消耗费用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3、管理费:按不高于人工费、材料费总和的5%计收。
4、税金:应缴税金及附加。
三、规范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计费办法非路产专用线代维护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相关工务设备数量、生产劳动定员换算办法,按照铁路总公司、上海铁路局相关规定执行,并告知专用线单位。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煤蒲白矿业铁路专用线运价的函-陕价服函[2013]93号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煤蒲白矿业铁路专用线运价的函-陕价服函[2013]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19875e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e7.png)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煤蒲白矿业铁路专用线运价的函
正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煤蒲白矿业铁路专用线运价的函
(陕价服函〔2013〕93号)
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铁路专线取费标准的请示》(蒲白矿业字〔2010〕127号和蒲白矿业发〔2011〕209号)收悉。
鉴于你公司下属的蒲白铁路运输公司专用线运输成本增加较大和企业运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为保障专用线安全生产,稳定铁路职工队伍,按照“调整运价和企业自行消化”相结合的原则,经研究,同意蒲白铁路运输公司专用线货物运输价格调整为每吨26.60元。
此价格自2013年7月1日零时起执行。
你公司应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营业收入、支出等经营情况报省物价局。
陕西省物价局
2013年6月27日
——结束——。
合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目录

教育
收费依据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 皖政[1998]21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6号 国务院令第241号 国务院令第240号 国务院令第150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1]343号、合政[2003]105 号 省财政、物价、土地皖价字(计)[1996]84号,皖价房 [2002]332号 财预[2000]127号、皖土(籍)字[1988]第147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财综[2001]1061号 皖价房[2002]47号 《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 国家财政部、国土局财综字[1995]10号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152号 皖价费字[1999]136号、皖价行费[2000]215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7]152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1]67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316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1992]195号 皖价费[2004]172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1]164号 省物价局、财政厅、教委皖价电字[1999]25号、合价行 费[1999]209号
收费标准 定额建安工程总额 0.8‰ 定额建安工程总额 1.5‰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营业额0.5%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略 10元/证 略 2.5元/平方米
备注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直属省级管理, 经纪执业人员资 格证书工本费取 消 直属省级管理, 《商标注册证》 验证费取消
药监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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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服[2013]52号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服[2013]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2ba0e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22.png)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服〔2013〕52号)合肥市保安停车场经营服务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精神,本着“畅通、便民、临时”的原则,有利于疏导交通,更好的服务全体市民,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实行最高指导价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调整部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区域,其中A级区域23条路段516个泊位,B级区域60条路段2604个泊位(具体路段情况详见附件2)。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必须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路边设置统一停车收费公示牌,使用统一收费系统,使用税务统一票据,现场管理人员统一标式,统一着装,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四、以上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请审核。
附件:1、合肥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最高指导价标准2、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路段(A、B级区域)2013年7月22日附件1:合肥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收费最高指导价标准单位:元/车道路临时停车路段分类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时段备注A级区域车型小车15分钟以内免费;超过15分钟至首半小时(含首半小时)收3元,以后每半小时收2元,累计收费。
7:30-21:30大车15分钟以内免费;超过15分钟至首半小时(含首半小时)收6元,以后每半小时收4元,累计收费。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正式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0]194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正式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0]1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cce247acb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30.png)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正式标准的函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正式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10〕194号)安徽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明确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的函》(经皖经管发〔2010〕155号)悉。
现函复如下:一、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的复函》(皖价服函〔2009〕146号)已试行1年,根据成本调查和座谈会反映情况,经研究,同意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皖价服函〔2009〕14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该收费标准具体是指不包括中修、大修和自然灾害所发生修复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且为最高收费标准,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非路产专用线代维的企业和单位。
三、非路产专用线代维企业和单位可根据市场情况和专用线产权单位实际,主动与相关专用线产权单位协商,在不突破最高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或协议)。
四、非路产专用线代维企业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细化服务合同项目、约定服务标准,不断提高非路产专用线代维工作服务质量,加大投入,确保非路产专用线的安全运输生产,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
按规定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五、正式收费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期满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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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
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3.06.06
•【字号】合价服[2013]39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费标准
的批复
(合价服〔2013〕39号)
合肥市地方铁路协会、各地方铁路专用线单位:
你协会《关于申请调整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费的报告》(合铁协【2013】01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省管及部分国家管理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通知》(皖价服〔2012〕120号)、《关于专用铁路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皖价服函〔2012〕186号)和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6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就合肥市地方铁路专用线运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专用铁路货物运输价格0.48元/吨公里,运价按产权单位分段计算核收,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算。
(二)专用铁路共用服务收费是产权单位、共用户、铁路部门三方签订“专用线共用协议”后,共用户向产权单位缴纳的费用,费用纳入专户管理。
具体见附表
1。
(三)专用铁路运输过磅费可参照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文件执行。
即:整车轨道衡30元/车,整车普通磅秤1.5元/吨。
(四)铁路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铁道部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皖价经费字〔1998〕94号)和国家发改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358号)规定执行。
具体见附表2。
(五)装卸作业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可参照铁道部《关于修订并重新公布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的通知》(铁运〔2005〕5号)规定的费率和浮动幅度执行。
具体见附表3。
二、专用铁路服务收费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货主自愿原则,按照实际发生的项目收费;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巧立名目,另行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分解操作过程重复收费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
三、要认真落实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
在服务场所公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及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以上收费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请审核收费标准。
原合价服〔2006〕42号文件同时废止。
期间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合肥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分类表
2、合肥铁路专用线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3、合肥铁路专用线整车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率表
2013年6月6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合肥铁路专用线整车货物装卸搬运作业费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