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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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税率[2016新税法]

2016最新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税率[2016新税法]

2016最新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税率[2016新税法]2016最新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税率[2016新税法]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各自是怎样的?分别如何计算?范围是什么?下面小编为你详细的介绍。

企业所得税税率一、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一)扣除项目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⑴利息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⑵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⑶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⑷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

税法基本知识(PDF 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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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评定
平时成绩:40% 1、考勤:迟到、旷课 2、上课:积极、认真 3、作业
期末成绩:60%,闭卷 合计: 100%
第一章 税法基本知识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认识税收 税收法律关系 熟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与税收管理体制
第一节 认识税收
任务一:理解税收和税法的概念
? ❖ 什么是税收呢
? 税法
❖ 所谓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需要,凭 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参与国民 收入分配,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
税法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 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税法定义要点: 1.立法机关——有权的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
3 征税对象
4
税目
5
税率
6
税基
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 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 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
7 纳税环节 8 纳税期限 9 纳税地点 9 减免税 10 罚则 11 附则
纳税对象选定的应当征税的环节 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缴纳税款的期限 纳税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 给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鼓励和照顾规定 对违反税法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规定单行税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适用范围
的方法(又分为细列举、粗列举),如:消费税。
②概括税目: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 税目(又分为小概括、大概括)。如:营业税。
❖ (四)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 的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税收政策的中心 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连载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连载之五)
料, : 包括 ( 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 一) 费用的制定标准、 计
第六章
特 别 纳 税 调 整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
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
( 在资金、 一) 经营、 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
制关系 ; (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二)
M e a l r c lFi anc a c untn t lu gi a n i lAc o i g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载 五 连之 )
法, : 包括
第五 章
源 泉扣 缴
第一百零三条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 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 是指非居民企业 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 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 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 包 括现金支付 、 汇拨支付 、 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 付和非货币支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 是指 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 费用的应付 款项。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指 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包括: ( 一)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 度, 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 二) 且未委托中 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 三)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或者预 缴申 报的。 前款规定的扣缴义务人,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 并 同时告知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 计算方法、 扣缴 期限和扣缴方式。 第一百零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所得发生 地,是指依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原则确定的所得发生地。 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 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 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百零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所称该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 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 各种来源的收入。 税务机关在追缴该纳税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 由、 追缴数额、 缴纳期限和缴纳方式等告知该纳税人。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法-源泉扣缴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税法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法知识点:源泉扣缴● 详细描述: 一、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均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一)关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已计入支付方成本、费用的,扣缴税款 (二)关于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按照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 以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减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融资租赁和出租不动产的租金: 1.融资租赁:应以租赁费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贷款利息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出租不动产的租金: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七)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不包括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留存收益权金额。

(八)新增: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得税管理(P348) 要点: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九)新增: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P349) 要点:判定是否构成设立机构场所例题:1.按照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规定,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的规定时限是()。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2015.5.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5月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5年05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企业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基础知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基础知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基础知识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发〔2000〕16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文件依据】财税〔2008〕159号(二)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所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第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包括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所稱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第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二)工廠、農場、開採自然資源的場所;(三)提供勞務的場所;(四)從事建築、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非居民企業委託營業代理人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包括委託單位或者個人經常代其簽訂合同,或者儲存、交付貨物等,該營業代理人視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

第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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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pdf
摘要:
1.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2.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3.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
4.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
5.企业所得税法的征收管理
6.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责任
7.企业所得税法的修订历史
正文:
一、企业所得税法概述
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主要用于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自2008 年1 月1 日起实施,旨在促进社会公平,鼓励经济发展,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纳税期限、纳税申报和纳税检查等。

1.纳税人: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征税对象:企业的所得,包括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3.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20% 的优惠税率。

4.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设置了多种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免税所得、税收抵免等。

5.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为年度,纳税人应在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报送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税款。

6.纳税申报:纳税人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报告其所得和应纳税额。

7.纳税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需如实报告和提供有关资料。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

四、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设置了多种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免税所得、税收抵免等,以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发展。

五、企业所得税法的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需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缴纳税款。

六、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报告其所得和应纳税额。

如果纳税人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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