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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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9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体系,营造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突出重点,全面监管(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

设立养老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和备案。

对登记后已开展服务但未在规定时限内备案的养老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现场督导其及时备案。

对已办理登记但未达到无障碍设施、消防等相关标准,且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在备案中予以标注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运营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执行。

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可依据已具备资质按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二)加强从业人员监管。

养老服务机构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

加强执业资格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0.26•【字号】陕政办发[1994]111号•【施行日期】1994.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4]111号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省劳动厅、人事厅、民政厅《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我省劳动、人事、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类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已经形成了企业、机关事业、农村三大社会保险体系,并且正在积极促进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但是,目前仍有个别行业和地方,从行业、部门利益出发,未经政府授权和批准,自行插手社会保险具体事务;也有个别行业,不参加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自成体系,搞行业统筹。

这些都给我省社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不应有的困难。

社会保险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国家主管部门多次明确,这项工作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的进行。

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指示,社会保险工作目前仍保持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企业、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分工负责体制。

最近,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发出了《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349号)。

根据国家三部门《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保持我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我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劳部发[1994]349号文件精神办理。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汇编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汇编

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汇编二O一一年三月目录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制度 (1)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学习制度 (2)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制度(试行) (3)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试行) (6)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制度(试行) (15)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计管理制度(试行) (18)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20)附: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流程图 (22)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试残疾人参保流程图 (23)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图 (24)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保险关系转移、注销流程图 (25)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注销保险关系流程图 (26)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满60周岁人员待遇审批流程图 (27)延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流程图 (28)经办机构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协调运转,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社会保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文件、规定和办法。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对所分配的工作要积极主动,高度负责,不推诿扯皮,不敷衍拖拉。

工作中要相互配合,互相帮助,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三、发扬民主,增进团结。

遇事互相商量,不拨弄是非,不拉帮结派,做到团结、友爱、共同进步。

四、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严格执行各项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按照基金发放原则,严格审批,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五、量化管理,奖优罚劣。

根据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半年小结,年终总结。

对成绩显著的同志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搞好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效率。

全体工作人员要根据自己工作特点,加强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4]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4]4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的通知(陕政发〔1994〕42号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国务院召开的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进一步阐明了民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分析了新形势下民政工作面临的挑战和机遇,提出了今后五年乃至本世纪末民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为做好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我们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第十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依法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作为民政工作的基本任务,为民政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提供了理论和政策依据。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民政工作对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重大意义,把民政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定期部署,定期检查。

要加强各地、市、县民政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民政管理体制,特别是要大力抓好乡镇民政办公室的巩固、发展、提高工作,使其逐步向管理、经营、服务“三位一体”的方向发展。

要加快民政工作改革步伐,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民政工作,推进民政工作社会化进程。

要加强对争创民政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全优乡镇(街道)活动的指导和支持,促进民政部门建立竞争机制,调动民政战线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民政工作的整体功能。

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自身建设,尤其是要积极组织民政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使思想作风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要求。

要结合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努力建立一支勤政、廉洁、高效、务实的民政队伍;要逐步改善各级民政部门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关心和解决基层民政干部和特殊岗位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困难问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级制订实施意见,市县制订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今年下半年和明年试点覆盖面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力争三年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政策覆盖。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8〕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17〕52号),切实做好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不断完善老年人补贴制度(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政策。

对低保家庭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保障金。

对低保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按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或30%增发保障金。

对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增发保障金。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二)建立健全护理和高龄补贴制度。

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制度,可将相关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衔接。

加快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优待服务动态监管,确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省民政厅、省老龄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设区市政府负责)二、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三)培育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体。

建立以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为骨干的为老服务模式,提升多元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重点做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8.09
•【字号】陕政办发[2001]85号
•【施行日期】2001.08.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1〕85号2001年8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适应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和运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省政府2001年第10次省长会议决定,对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因此,我省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参保登记、缴纳和补缴养老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并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将已参保的党政部门下属企业和企业
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和拨付情况逐户清理,形成完整的资料,连同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移交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人事厅要加强协调配合,指定一名副厅长具体负责指导和督促,确保稳妥完成交接工作。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陕政办发[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随着我省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和原则要求(一)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征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加强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据本《实施意见》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与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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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
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09
•【字号】陕政办发[2008]4号
•【施行日期】2008.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
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政办发〔2008〕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进一步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政策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和我省实际出发,逐步建立面向农村适龄人群、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制度,让更多农民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政策思路。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保基本、广覆盖、能转移、可持续”的十二字方针,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交费方式灵活、适合农民特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
(一)基本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以保障参保人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坚持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的原则。

(二)制度框架。

1.参保范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

具有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2. 缴费标准。

参保农民原则上按年缴费,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积累。

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三部分组成。

个人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集体补助部分也纳入个人账户)缴费,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列入统筹账户。

3. 领取标准。

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
积累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月数标准执行);第二部分为养老补贴,养老补贴是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领取条件的60岁以上参保人员按一定标准发给的补贴。

同时逐步建立养老金增长机制,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比例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

4. 财政补贴办法。

市、县财政对参保农民缴费和符合领取条件的60岁以上人员养老金给予适当补贴。

补贴比例由各市(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财政收入情况具体确定。

省财政对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县(市、区)可给予适当补助。

三、方法步骤和要求
(一)方法步骤。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科学合理的实施办法。

优先选择地方财政、集体和个人收入状况较好,农民有一定积极性和缴费能力的县(市、区)进行试点。

通过总结积累经验,不断完善缴费、补助和筹资办法,逐步形成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缴费方式灵活、待遇逐步提高、账户可随人转移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养老补贴制度。

从2008年开始,各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实施办法,明确本地区缴费标准、财政补贴比例等,报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同意后实施。

各市(区)可选择1-2个县(市、区)进行试点,试点县(市、区)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市(区)政府同意后,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工程,是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普遍关注、农民热切期盼
的民心工程。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规划,统筹安排,明确目标,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严格选点,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

各市(区)要结合实际,认真调查研究,优先选择经济发展较好、农民愿意参加且具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时要摸清情况,搞好测算,制订周密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引导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忌强迫命令。

要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实际、适合农民特点和需求的养老保险制度和财政补贴办法,积极组织、引导和鼓励农民参保,多渠道筹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逐步扩大覆盖范围,适时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四)加强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各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做好保费的收缴、管理和发放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要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不断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经办水平。

要制订公共财政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办法,落实财政补贴资金,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合作,跟踪、检查、指导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完善有关政策,推动此项工作平稳开展,为构建和谐陕西创造良好环境。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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