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年)
珠海市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为加强珠海市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国有空闲地上违法建设和种植养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空闲地的范围国有空闲地包括珠海市范围内尚未供应利用的下列国有土地:(一)已征收的土地。
(二)围填海形成的土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
(四)政府通过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五)其他国有存量建设土地。
已发证给珠海市储备发展中心的储备土地纳入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
二、职责分工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空闲地的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国有空闲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园林(林业)、水务、环保、供电、公路、工业园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所明确的工作职责,做好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今后我市的国有空闲地原则上不得通过出租、承包种养或者其他经营性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利用。
国有空闲地应当通过绿化种植、派驻保安、建立生态公园等措施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可以釆用简易围栏或者围墙进行围闭管理。
四、调查摸底,建立台帐(一)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国有空闲地全面调查摸底,核实每块地的坐落、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中的用途分类等情况,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及时移交各区政府(管委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具体管理实施方案,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二)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空闲地管理台帐和数据信息库,将国有空闲地分门别类,逐宗上图和录入数据库系统,与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起日常化工作协调机制,对国有空闲地进行精细化、动态化、信息化、规范化跟踪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珠府[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0〕44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十八日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珠海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管理适用本办法,但房改房、个人购买的平价房、经济适用房、驻军和武警部队军事用地转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除外。
在《关于解决当前我市法院执行划拨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8年第100号)规定前,人民法院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未经市政府批准的,按该会议纪要办理;之后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的,按本办法办理。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规定,“三旧”改造中权利人自行改造,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转为出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房地产转让指以下情形:(一)个人转让其所有的房屋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二)单位转让其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三)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房地产转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四)国有企业改制(含国有企业出售股份等情形)或者其他国有单位改制时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珠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珠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
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
规定》,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对编号为珠国土(金湾)2005-01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土地概况
二、挂牌出让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非房地产开发公司竞得的,可获得该地块的房地产单项开发经营权。
三、有意竞买者,请于2005年 12 月 8 日至2005年 12 月 30 日12时前(节假日除外)索取挂牌文件。
四、资料索取地址:珠海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地址: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中2002号)。
五、竞买保证金必须于2005年 12 月 30 日12时前存入珠海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指定帐号。
六、挂牌时间及报价地点:
起始时间:2005年 12月19 日10时整。
截止时间:2005年12 月 30 日15时整。
地点:珠海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交易厅
七、交易咨询电话:(0756) 3268877、3268850(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7266309(平沙工业区管委会)
八、详细情况及具体要求以挂牌文件为准。
九、本次挂牌出让事项如有变更,以变更公告为准。
十、网上查询方式: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网址: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金湾分局
珠海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
2005年 11月 28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珠府〔2023〕65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9日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征收土地程序第四章征收土地补偿第五章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分配和监管第六章征收土地安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程序,依法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城乡建设等,统筹安排本市征收土地工作。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征收土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收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承担具体的征收土地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土地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征收部门、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征收土地程序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工作。
项目跨区的,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征收土地工作。
纪信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纪信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19)粤04行终1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陈伟【审理法官】唐文宋义明陈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纪信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纪信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纪信英【当事人-公司】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夏天风广东笃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夏天风广东笃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夏天风【代理律所】广东笃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纪信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纪信英提交的证据1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确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据2为纪信英单方制作的损失清单,且与其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计算方法及金额不一致,应当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证据3、4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能作为确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因珠海市自然资源局的违法清理、清场行为,对纪信英承包的鱼塘造成了损失,纪信英已经进行了初步的举证,能够证明其损失的大致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补偿合法违法罚款责令停产停业违法实施罚款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查封扣押冻结拒绝履行(不履行)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责任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4行初160号行政赔偿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4行初160号行政赔偿判决的第三项。
本案二审案件的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珠海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7:57:03纪信英、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9)粤04行终18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纪信英。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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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水和宗地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横琴新区另行单列)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珠海市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范围的办公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30%。
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珠国土字[2011]477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珠国土字〔2011〕477号)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已经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收地管理工作,明确收回土地的条件、程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供局系统内部收地工作时使用。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收回土地(下称收地),指收回土地、置换土地、收购土地、终止供地、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进行收地补偿等工作事项。
第三条收地工作由承办收地业务的市局的指定科室、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或其它指定单位为主办单位,相关业务科室(所)、局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办单位开展收地工作。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收地:(一)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二)因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需要收地的;(三)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地的;(四)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五)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六)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七)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需要收回划拨土地的;(八)建设用地批准书失效后,项目尚未动工开发建设,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九)市政府、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协商收回(收购)土地需求,用地单位同意收地的;(十)用地单位向政府申请收回(退还)土地的;(十一)因用地单位未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清地价款,可以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的;(十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土地出让(划拨)合同的约定,可以收回国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2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的通知(珠府〔2009〕128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地管理中的职责和分工,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国土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成立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区(含经济功能区,下同)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决定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解决查处整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协调各区及相关部门按要求开展查处整改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整改的日常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的通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1•【字号】珠府[2008]93号•【施行日期】2008.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的通告(珠府〔2008〕93号)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是解决澳门、珠海供水问题的关键性工程,计划于2008年10月动工建设。
为确保该工程建设和征地补偿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通告如下:一、纳入2007年11月5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和斗门区政府颁布的《珠海市竹银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珠国土公告〔2007〕2号)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附着物补偿,按上述珠国土公告〔2007〕2号的规定办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属于珠国土公告〔2007〕2号范围外新增的工程枢纽施工占地和水库淹没区土地征用线、移民搬迁线以下和竹洲头泵站、输水管线工程保护范围、泵站配套道路、白蕉镇孖湾村委会马墩村小组土地权属范围内涉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停止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不得开发土地、修建房屋及其他设施,不得栽种经济果木和植树造林。
违反上述规定的,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白蕉镇孖湾村委会马墩村小组,除复转军人、大中专学校毕业未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和“两劳”回籍人员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
自行迁入的,一律不按移民处理,搬迁时不予补偿。
四、项目法人应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好实物指标调查。
五、划定库区水库坝址上游土地征用线以上至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为保护范围,明确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魏书庆、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魏书庆、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1【案件字号】(2019)粤行终16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审理法官】林劲标戴剑飞郭琼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书庆;珠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魏书庆珠海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魏书庆【当事人-公司】珠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付宁、霍卫平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付宁、霍卫平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付宁、霍卫平【代理律所】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魏书庆【被告】珠海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系行政复议纠纷,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市政府作出的涉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行政复议纠纷,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市政府作出的涉案《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魏书庆并非是珠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涉案批复的行政相对人,未有证据显示其与路桥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处分涉案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有权行政机关批准或已办理物权相关登记,上述合同仍属于一般债权,其不能仅以涉案批复可能损害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与涉案批复之间的利害关系。
市政府以魏书庆与涉案批复之间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上述行政法规规定。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魏书庆的本案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魏书庆的上诉主张欠缺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魏书庆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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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年)(2006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
第七条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按合同支付地价(租金)外,还应当按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费。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用地和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费。
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和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政府应当每年将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本市通过实施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回收市政府前期投入的土地开发及配套的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围垦造地、储备整理的成本金,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再回收的机制。
第十一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
鼓励市民对土地规划、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土地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耕地保护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严格保护耕地,限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有计划地组织开发、复垦、整理符合质量要求的耕地。
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发展与改革、统计等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各类农用地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将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列入市、区、镇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对基本农田进行改造、改良和保护。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领导任期责任制、动态巡查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目标考核等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本市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列入财政专户管理,不得减免、侵占、挪用。
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开发、整理、补充新的耕地。
第十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每块独立的基本农田应当设立一个以上保护标志牌,标志牌上要注明编号、地名、面积、地类、等级、四至、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等方面的内容。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统一设立基本农田界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基本农田界桩档案,并抄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市、区、镇、村、组、户应当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土地承包经营责任人发生变更时,应当重新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耕地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耕地状况,定期检查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第十七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征地公告。
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在依法报批征收土地时,发布征地预公告。
征地预公告与征地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征地预公告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二)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公示催告后,仍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地上青苗和附着物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三)市土地主管部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以合并进行,公告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四)公告发布后,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拒绝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作出土地征收行政决定;拒绝签订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五)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由市土地主管部门、被征地的单位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后分类列表,在被征地所在村委会公示三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与被征地单位、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
对补偿的主体、种类、数量有异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的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不成立,当事人仍拒绝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因其他原因,当事人拒绝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第十八条市政府应当设立征地补偿预存费专户,确保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征地补偿费能及时足额支付。
未存足征地补偿预存费的,不得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征地补偿预存费作为专项资金,用于相应土地的征地补偿,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征地补偿公告发布后,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有征地预公告的,征地补偿以征地预公告发布当时的土地利用状况计算。
被征地单位的安置人口数以征地公告发布前一日的在册人口数为准;发布了预公告的,以预公告发布前一日的在册人口数为准。
第二十条征收土地实行综合补偿制度,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排农村留用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确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确定。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直接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应当直接向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支付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农村留用地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帐册,专户管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用于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的部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为失地农民本人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买社会保险。
土地征收后留给被征地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后的收益,归被征地单位所有,收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用于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社会保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应当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土地征收协议和有关补偿协议签订后,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支付有关补偿费,支付补偿费后,土地及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建筑物归国家所有,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清理场地或者委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清理场地。
第二十四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被征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已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或者不服征地补偿决定,拒绝接受补偿款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收集证据,向公证机关办理征地补偿费提存手续。
被征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提存征地补偿费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市土地主管部门送达的征地补偿费提存通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地补偿费提存通知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当事人。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统征土地在国家未使用前,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与土地承租人签订租赁耕作协议。
未经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土地承租人不得改变用途和地貌,不得挖沙、取土、挖塘养鱼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项目建设,不得种植生长期一年以上的经济作物。
前款所称统征土地,是指签订了土地征收协议并付清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已经市土地主管部门确认,土地所有权已被征收为国家所有的存量建设用地。
第二十六条未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发布用地公告,并依据市政府规定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
用地公告发布后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十七条已经支付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统征土地,国家建设需要使用时,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在开发建设前六个月发出用地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有关耕种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清理、搬迁。
逾期不清理和搬迁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清理场地或者委托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清理场地。
市土地主管部门已按前款规定提前六个月告知的,不进行青苗补偿。
未提前六个月告知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租赁耕作协议所确定的地类及标准,或者经批准改变的地类及市政府征地补偿费标准进行青苗补偿。
第二十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的,市政府可以决定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经营、管理、使用的土地,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
征用土地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将土地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补偿。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第二十九条市政府负责依法组织编制、修改和报批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