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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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办理流程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办理流程

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办理流程篇一:如何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提问:如何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你好:我在舟山市,请问: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到哪里办理,需提供哪些申请材料?提问者:yuanwang 20XX-02-24答复:您好!办理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许可证是在濒危管理办公室办理,需要的资料:1、书面申请。

2、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文件。

出口非CITES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标本以及进出口国家濒管办授权各办事处直接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范围的一些植物种标本只需提供国家或省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进出口合同或协议(进出口个人拥有所有权的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情况除外):⑴对于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或代理人与外方签订的进出口贸易合同;属于委托代理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代理人签订的进出口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⑵对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须提交申请人与外方签订的协议。

⑶属加工贸易性质的,须提供海关手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批准文件。

5、物种成分含量表和说明书。

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药品、食品等商品的,须提供所涉商品的成分含量表和外包装说明书。

6、海关证明材料。

再出口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经海关签注的原批准进口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口证明书和加盖申请人公章(个人拥有所有权的情况除外)的原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7、境外相关证明文件:⑴进口《公约》规定豁免的《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或地区、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批准出口或再出口的相关证明文件。

⑵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豁免情形除外),或再出口《公约》附录I所列活体野生动植物种标本的,须提交进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⑶进口《公约》附录II、附录III所列野生动植物标本的,须提交出口国、再出口国或地区的《公约》管理机构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复印件或再出口证明书复印件。

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和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和其他货物进出口管理
音像பைடு நூலகம்品进口管理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有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用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委托新闻出版总署指定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办理有关进口审批手续
进口兽药通关单
一单一关,在30日有效期内只能一次性使用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暂未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时,应如实申报,主动向海关出具“进口兽药通关单”,对进口同时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兽药时,海关免于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1.物种证明由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统一按确定的格式制作。
2.物种证明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①一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②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只适用于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在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多次使用的物种证明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持证者须于1月31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使用多次物种证明进出口有关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情况汇总上报发证机关。
有毒化学品管理
环境保护部
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计、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危害的化学品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农药进出口管理
农业部
进出口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黄金及其产品,免予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由海关监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黄金及其产品,应办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

《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海关监管条件】海关监管的依据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对进出口货物由经贸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等方式来实施管理的一项制度。

它是海关监管和验放进出口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这在《海关法》里有明文规定。

进出口许可证是保护和稳定国内经济免受国际市场冲击的一项有效措施。

但随着我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出口许可证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如何控制并减少其管理范围,已成为我国外贸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和顺利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敏感问题。

商检制度商品检验制度是指商品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残损等依法进行检验,出具检验证书。

此外,商检机构还负责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疫和向非协议国家出口动物产品的病虫害检疫,对进口货物的环保状况进行鉴定。

国家出入境检验疫局是我国负责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主管机构,由该机构制定、调整并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后的《检验检疫商品目录》涉及编码商品4113个。

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4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和委托检验。

法定检验是指根据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的检验,凡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均属法定检验商品;进口时,海关凭商检机关拓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放行。

出口时,报验手续在向海关申报之前进行。

海关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单,或凭其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动植物检疫制度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障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国家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

凡属应当施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出境,都应当在报关前报请入境或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后,再向海关申报。

出口证明书

出口证明书

1.一般产地证(c/o)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

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申请一般产地证: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一套;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5.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6.缴纳签证费35元。

2.普惠证(form a )全称:generalized system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al 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6个: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5.复出口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或进料加工产品需提交《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6.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7..缴纳签证费40元。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整理)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整理)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维护生态平衡不可缺少的主要元素,又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资源。

但是,由于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利润所吸引,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到的破坏也是巨大的,乱捕滥猎、乱砍滥伐、乱采滥挖造成了很多物种的灭绝或濒危,而过度、无限制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又使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地的破坏雪上加霜。

为规范全球野生动植物贸易,打击野生动植物的走私活动,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1973年许多国家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公约,我国是缔约成员国),要求各缔约国按照CITES公约规定警醒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一起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木目的。

我国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大国,资1981年4月8日CITES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我国政府在国家林业部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金福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国家濒危办”),代表我国政府履行CITES公约,并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22个办事处。

勇士加快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立法,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白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第15届缔约国大会于2010年3月13-25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会议对《公约》附录I和附录II做出若干修订,并调整了一些物种的标准命名。

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

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管制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维护生态平衡不可缺少的主要元素,又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资源。

但是,由于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的利润所吸引,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到的破坏也是巨大的,乱捕滥猎、乱砍滥伐、乱采滥挖造成了很多物种的灭绝或濒危,而过度、无限制的野生动植物贸易,又使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地的破坏雪上加霜。

为规范全球野生动植物贸易,打击野生动植物的走私活动,世界各国纷纷制定有关野生动植物资源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

1973年许多国家在美国华盛顿签署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公约,我国是缔约成员国),要求各缔约国按照CITES公约规定警醒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一起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木目的。

我国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大国,资1981年4月8日CITES公约对我国生效以来,我国政府在国家林业部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金福口管理办公室(简称“国家濒危办”),代表我国政府履行CITES公约,并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22个办事处。

勇士加快了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立法,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的进出口管理。

《濒临绝种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市场的永续利用性。

该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可归类成三项附录,附录一的物种为若再进行国际贸易会导致灭绝的动植物,明白规定禁止其国际性的交易;附录二的物种则为目前无灭绝危机,管制其国际贸易的物种,若仍面临贸易压力,族群量继续降低,则将其升级入附录一。

附录三是各国视其国内需要,区域性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

第15届缔约国大会于2010年3月13-25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会议对《公约》附录I和附录II做出若干修订,并调整了一些物种的标准命名。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8.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印发《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1998年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与海关总署于1997年12月18日联合通知,公布《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

通知称,《目录》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公约》附录所列物种以及国务院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种的管理范围制定。

向海关申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时,必须同时申报与该物种或其产品相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

有关野生动植物种管理范围和商品编码发生调整时,对应《目录》编码亦同时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列入《目录》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的进出口(包括进口、出口、再出口和从海上引进),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并在进出口报关前取得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的办事处签发的国际公约规定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我国规定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海关凭上述证明书查验放行。

对国际公约规定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收取副本;对我国规定的《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收取正本。

对进出口货物包装说明中声称含有《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成分的,按《目录》所列物种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对《目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一般贸易、无偿捐赠、无偿提供、旅客携带、交换、邮寄及其他各种方式进出口的,海关均按该通知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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