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办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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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证明书

出口证明书

1.一般产地证(c/o)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

它的适用范围是: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政府采购等方面。

申请一般产地证: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o)》一套;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5.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6.缴纳签证费35元。

2.普惠证(form a )全称:generalized system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al form a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享受在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

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36个:欧盟25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申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2.《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一套;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5.复出口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或进料加工产品需提交《从日本进口原料证明书》;6.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7..缴纳签证费40元。

3.、《〈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出口到东盟的农产品(hs第一章到第八章)凭借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优惠原产地证书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重要性与挑战引言: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生物多样性的丧失迅猛加速,很多野生动植物物种面临着极高的濒危风险。

为了保护这些珍稀的生物资源,国际社会共同制定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在这项公约下,参与国可以控制和管理国际间的野生动植物物种贸易,以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种群数量和栖息地,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而在CITES框架下,进出口证明书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措施,用于管理和监督跨国间的野生物种贸易。

本文将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的进出口证明书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重要性与挑战。

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介1. 什么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CITES是于1975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当前有183个缔约国。

其目标是通过控制跨国间的野生动植物物种贸易来保护野生动植物。

CITES通过监管物种贸易,确保物种的繁衍和存活,以及减少非法贸易和走私行为。

2. CITES的分类和附录CITES将动植物物种划分为三个附录,根据其在野生环境中的濒危程度和贸易状况进行分类。

附录Ⅰ列出了禁止国际贸易的物种,附录Ⅱ和Ⅲ则限制了其国际贸易,并附加一些条件。

每个缔约国在CITES下面都负有责任,根据附录中物种的分类进行保护与管理。

二、进出口证明书的作用与重要性1. 进出口证明书的定义与含义进出口证明书是CITES框架下的一种规定,旨在控制和监管跨国间的野生动植物种类。

该证明书提供了合法采集、捕捞、栽培或繁殖动植物物种的证据,以确保其法律合规性。

证明书的发放主要由进出口国的管理机构负责,与物种的CITES附录分类相关。

2. 进出口证明书的重要作用- 保护濒危物种:通过发放进出口证明书,国际贸易双方能有效合作,确保濒危物种贸易的合法性,防止非法捕捞、盗猎和非可持续采购行为。

- 监督贸易行为:进出口证明书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监测和管控濒危物种贸易的数量和范围,确保其数量在可持续利用的范围内。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遵守本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本条例有关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公约,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五条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科学机构依照本条例,组织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等方面的专家,从事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科学咨询工作。

第六条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货运、邮递、快件和旅客携带等方式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和物种证明。

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中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进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

商品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核发;国家濒管办办事处代表国家濒管办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

国家濒管办办事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的管辖区域由国家濒管办确定并予以公布。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由国家濒管办组织统一印制。

第五条国家濒管办及其办事处依法对被许可人使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禁止进出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第二章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第一节申请第七条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的内容和国家濒管办公布的管辖区域向国家濒管办或者其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八条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印章;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有本人签字或者印章。

(二)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

(三)进出口。

但是以非商业贸易为目的个人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除外。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种类和数量面临着严重的减少和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生物资源,国际社会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协议,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通常简称为CITES。

CITES通过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旨在保护这些物种的生存和避免过度捕捞和非法交易。

根据CITES公约的规定,参与国家需要对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货物提供有效的进出口证明书,以确保这些物种的贸易活动是符合公约规定的。

进出口证明书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措施,可以追踪和监测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活动,确保贸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在CITES公约的实施中,进出口证明书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 确保贸易活动的合法性进出口证明书是贸易双方进行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交易时必须提供的重要文件。

这些证明书由参与CITES公约的国家或地区的管理机构签发,证明了货物的来源、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并确认了贸易活动符合公约规定。

通过核实进出口证明书,可以有效遏制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活动,保护濒危物种的生存。

2. 追踪和监测贸易活动进出口证明书记录了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国际贸易活动,包括贸易双方的信息、货物的数量和经过的途径等。

这些信息有助于监测和评估贸易活动对濒危物种的影响,并为未来的管理和保护提供参考依据。

3. 促进合作与信息交流CITES公约要求参与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合作和信息交流,确保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贸易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进出口证明书作为贸易活动的重要文书,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帮助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全球濒危物种保护体系。

在我国,根据CITES公约的相关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进出口证明书。

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过审核后方可获得证明书。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无纸化办理流程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无纸化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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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加强活体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加强活体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加强活体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活体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加强活体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根据《公约》第八条以及第9届《公约》成员国大会通过的第9.10号、9.11号决议和《活体野生动植物装运准备及运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濒办字[1995]270号文印发)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进出口活体野生动植物的单位或个人,均需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授权的办事处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凭证明书办理报关、报检等进出口手续,并严格按照《规则》的有关规定妥善办理装运。

二、对于无证、走私等违反《公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出口的活体野生动植物,请海关、边防、动植物检疫、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单位随时通知当地省级陆生(林业)或水生(农业)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收或扣押的活体野生动植物,应按照以下情况办理:(一)立即就近安排饲养、培植在我办指定的临时或长期收容单位(见附件),并请动植物检疫部门配合做好检疫、疾病防治、植保等工作。

(二)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收没收或扣押动植物后,立即向我办报告没收部门、原因、种类、数量、健康状况、收容单位等有关情况,并根据《公约》决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咨询你省指定的有关专家,视没收物种的具体情况,提出返还、放生、处死、销毁、分配、出售或转让等初步处理意见,报我办批准后执行。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填表说明1.和 2.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口岸、国家(中英文):申请单位须分别用中英文详细填写收(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和到达的口岸和国家(允许外方收、发货人所在地与收、发货国家或地区不一致);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在填写此表中收发货人名称和地址时,应填写所委托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单位的名称及地址;国内单位或个人需在表格所示位置签字或盖章;个人邮寄或携带出入境的,需在此栏内填写携带人护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3.物种名称(中文名及拉丁学名):系指物种或货物所含物种成份的中文科名及拉丁学名。

属《公约》或国家保护的物种名录列至亚种的物种需填写亚种名(中文名及拉丁学名)。

4.货物类型: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制品(如:保健品、中成药等)需同时填写货物名称;其它制品应将所属动植物部位填写准确,不得使用行业名称,以免混淆。

5.海关商品编码:填写所申请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对应的海关商品编码;6.《公约》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国家濒管办或其各办事处查询;7.我国保护级别:填写ⅰ、ⅱ、ⅲ或non(非),必要时可向当地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查询;8.目的:系指所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用途,包括以下各项及解释(可直接填写代码):t. 贸易────包括牧场、水产养殖、圈养、培植在内的各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贸易 z.动物园───包括动物展览和引种繁育 g. 植物园───包括植物展览和栽培育种交换h.狩猎纪念物—包括当事人从野外获得的猎物 p.私人财产──包括个人和家庭已拥有的财产 m.生物学研究—包括生物医学研究、实验e.教育────包括教学和以教学为目的的示范教学 n.野外放生或再放生 b.人工繁殖或人工培植9. 来源:系指以下各种类别(可直接填写代码):w:取自野外的标本r:圈养的标本,包括野外收集的卵或动物幼体,在人工控制环境中喂养(非子一代)其个体发育到可利用程度,并最终用于出售或制成产品的动物标本d:为商业目的的人工养殖的《公约》附录ⅰ(或非附录国〔注1〕本文中所指“标本”依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所定义,即指任何活的或死的动物,或植物,或任何动植物种,或其任何可辨认的部分,或其衍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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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办办法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制的物种范围
(一)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以下简称野生动植物)。

(二)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

(三)出口野外所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其产品。

(四)国务院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需要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

具体管制范围见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制定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二、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者应具备的条件
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具有进出口权,并在所在地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进行过登记注册,经国家濒管办备案确认。

(二)属非商业进出口的,应具有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培植)、科学研究、文化交流、宣传教育等相应资格,以及具有合法拥有野生动植物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申办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应提交的材料
申办证书,应提交以下相关的材料:
(一)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
凡申办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请表(一式两份)。

表内有关内容,须逐项如实填写,不得漏项,材料要打印。

申报野生动植物的数量、重量、体积应使用标准计量单位(数量用个、只、株、支、箱、盒、瓶、粒等,重量用千克、克等,体积用m3、升、毫升等);对于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成药,应注明所含监管物种的重量。

(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件
1、进出口《公约》附录Ⅰ所列和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提交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进出口涉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公约》附录所列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必须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进出口其它野生动植物的,必须提交省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进出口含有多种《公约》附录物种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成份的,按上第(二)条第1、2、3款明确的隶属关系,分别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5、按国家有关规定,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须经其他部门审核或批准的(如展览、演出、拍片等),须将有关部门的批件一并提交。

(三)进出口合同或协议
1、属于商业性进出口的,必须提交进出口单位与对方签订的进出口合同(一式两份),必要时还须提供银行信用证;属于非商业性进出口的,应提交与对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或其他相关说明材料。

2、无进出口权的单位及个人委托有进出口权的单位申请代理进出口的,应由有进出口权的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具双方签订的代理或委托进出口协议。

(四)来源证明
申请出口野生动植物的,应提交产地省级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来源证明(人工培植来源野生植物除外);对于属“《公约》前所获”的,还应注明获得时间;对于经《公约》秘书处注册的(附录Ⅰ)商业性人工繁殖(培植)基地生产的野生动植物,还应注明该基地的注册号以及出口标本的标记号。

按规定属于个人或家庭的财产,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提交购货发票。

(五)对方相关证明
1、进口《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不含人工繁殖(培植)所获以及《公约》规定予以豁免的标本〉,必须提交对方《公约》管理机构出具的同意出(再出)口函件,以便与外方核发的出口许可证相符。

2、进口、再出口《公约》附录Ⅱ和附录Ⅲ所列物种、人工繁殖(培植)所获《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以及《公约》规定予以豁免的标本,必须提交外方《公约》出口、再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有关的有效文件。

3、出口《公约》附录Ⅰ所列物种标本〈不含人工繁殖(培植)所获的以及《公约》规定予以豁免的标本〉,必须先行提交对方《公约》管理机构核发的进口许可证。

4、进口非《公约》附录所列野生动物,尤其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提交对方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书或其它能够表明对方主管部门同意其出(再出)口的证明材料。

(六)中成药成份表和外包装说明材料
申请出口含野生动植物成份的中成药、中药酒或保健品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医药主管部门批准的成份表和外包装说明材料。

(七)海关证明材料
属于来料加工性质的进出口,在办理进口或再出口证书前,应提交进口时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等有关材料。

四、审批和核发证书时限
(一)国家濒管办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作出批复。

(二)有关授权办事处在接到国家濒管办批文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为申请者核发证书。

(三)对于国家濒管办已授权有关办事处直接办证的物种的申请,有关授权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为申请者核发证书。

五、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管理
(一)证书由国家濒管办统一制作,统一管理。

(二)证书有效期根据贸易性质及实际贸易情况确定,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80天,具体按国家濒管办批准文件规定的日期核发。

(三)证书禁止重复使用,禁止超出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栏目界定的范围进口、出口或再出口野生动植物。

(四)证书一般不予变更。

在特殊情况下,证书有效期、进出口口岸允许变更一次,允许将一份证书在规定的种类、数量范围内拆分成多份。

上述变更,须在证书有效期内将原证书退回发证的濒管办办事处,由发证的办事处报经国家濒管办同意后,再核发新的证书。

所有变更证书应另行编号。

其它的变更均应重新申报。

(五)遗失证书的不予补发。

损坏证书的,一般不补发;对确需补发的,应退回损坏证书并向发证的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有关理由,由发证办事处审核后报国家濒管办批准。

补发的证书应另行编号,并在特殊条件一栏内注明原证书证号及补发原因。

(六)经营者在实施进出口后,应在一个月内将经海关签注的副本,返还给发证机关(濒管办或授权办
事处)备案,由发证机关存档和复核,并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实际进出口的数量、种类。

未使用的证书(包括过期未用的),必须退回发证办事处。

由发证机关注销、存档、签注作废,并在《年度报告》中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七)有下列情况的,不予核发证书:
1、申报材料不全、不实;
2、非法获得的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
3、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种可能对本物种或者相关物种野生种群造成危害;
4、进出口活体野生动植物的装运条件不符合CITES《活体野生动植物装运准备及运输规则》或IATA 《动物运输指南》的有关规定;
5、未返还海关已签注的证书副本;
6、涉嫌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问题正在被查处;
7、申请者已被停止核发证书的。

来源: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花卉分会
编译:中国花卉国际贸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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