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办[2004]44号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省)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我省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已经开始。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健康体魄和良好的身心素质,为认真做好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体检项目和标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地)和各高校要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认真组织好体检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申请人员的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
其中,对于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6条疾病之一者,其申请各类教师资格均应给定“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对于患有《指导意见》第二部分6条疾病者,给定“专业受限”结论,在申请相应的专业时属体检不合格;对于患有《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各种疾病人员,其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均应给定“体检合格”的结论。
各市(地)和各高校在组织体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统一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二)的有关规定进行。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2024年教资体检实施方案

一、体检内容教资体检是对报考人员进行全面体检,以确保其身体健康程度适应教师工作的体检项目。
体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一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指标的测量。
2.肝功能检查:包括血清谷丙转氨酶(ALT)、血清谷草转氨酶(AST)、总胆红素等指标的检测。
3.肾功能检查:包括尿常规、血尿素氮(BUN)、血肌酐等指标的检测。
4.血常规:包括血红蛋白、白细胞计数、血小板计数等指标的检测。
5.心电图:通过心电图检查,评估心脏功能是否正常。
6.胸部X光检查:通过胸部X光片,评估肺部是否存在病变。
7.眼科检查:包括视力检查、眼底检查等。
8.听力检查:通过听力测试,评估听力是否正常。
9.皮肤疾病检查:检查是否存在皮肤疾病。
10.口腔检查:检查口腔是否存在疾病。
11.其他:根据需要,可能会补充其他相关项目的检查。
二、体检机构教资体检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实施,该医疗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资质,确保能够完成体检工作,并对体检结果进行专业的解读和评估。
三、体检时间具体的体检时间将根据招考机关的安排进行,招考机关将提前通知考生体检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考生需要按时参加体检。
四、体检费用体检费用由教育考试机构承担,考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五、体检注意事项1.参加体检前,考生需保持充足的休息和良好的心情,并避免食用刺激性食物或饮料。
2.参加体检时,考生需主动配合医务人员完成相关项目的检查,且应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和病史。
3.体检过程中,考生应保持镇定,遵守医务人员的指示,以确保体检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体检结果将被记录在个人体检报告中,考生可向招考机关索取并妥善保存相关材料。
5.如发现体检结果异常,考生应及时就医并告知招考机关,以便进行后续处理。
六、体检结果处理根据体检结果,招考机关将按照相应的规定确定该考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如考生体检结果存在问题,可能会被取消资格或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复查。
具体处理方式将由招考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皖教秘基〔2024〕72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教秘基〔2024〕72号各市教育局:为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落实《安徽省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皖政〔2024〕21号)要求,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教育厅2024年5月30日安徽省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落实《安徽省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皖政〔2024〕21号)要求,巩固我省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一网通办”成果,深化数据赋能,优化安徽省中小学入学报名登记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一件事”便民化服务水平,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疫苗接种、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淮北市、黄山市作为试点市,所辖县(区)均须使用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其他各市市区须使用,鼓励所辖县(市)积极使用入学登记服务系统,2025年实现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全覆盖。
二、工作任务(一)构建省市一体化入学报名服务平台。
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与部分市自建的招生入学系统共同构建一体化的全省中小学报名服务平台,实现入学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数字化,做到“一网通办”,切实为群众提供便利,同时为科学决策、优化资源配置等提供参考。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3.20•【字号】皖教秘基〔2024〕39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广德市、宿松县教育局:为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17〕21号)要求,切实做好2024年全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办法(一)考试命题考试命题依据各学科课程标准,在全面考查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发展素质教育,体现课程标准中坚持立德树人目标的根本要求。
文化课考试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
(二)考试科目和分值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教基〔2017〕21号)要求执行,其中英语考试科目总分值中包含听力20分。
(三)考试方式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实行纸笔闭卷考试,语文考试允许使用正版学生字典;道德与法治、历史实行纸笔开卷考试,允许携带教科书等相关资料。
生物学、地理实行纸笔闭卷考试。
各学科考试均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音乐、美术可采取过程性与终结性考查相结合的方式。
外语听力考试免试要求。
听力残障学生,在500Hz、1000Hz、2000Hz、4000Hz 的纯音听力检测结果为每侧耳的平均听力损失都等于或大于40分贝的情况下,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免试外语听力。
听力免试后外语成绩折算方法为:考生外语考试成绩=考生外语笔试项目成绩×外语总分值与笔试项目分值的比值。
听力免试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由各市教育局确定。
(四)考试时间语文、数学、外语等科目具体时间安排如表:音乐、美术等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在相应课程结束时进行。
2014年安徽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适用于国考人员)

2014年安徽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适用于国考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及《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省2014年春季国考人员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在安徽省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安徽省的中国公民;
2.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应具有应当具备《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实施细则的通知》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
4.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6.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系统开放时间
我省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春季开放时间为2014年3月15日至7月20日,各地具体网报时间段及认定工作进度安排详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通知公告。
来源:/html/2014/03/11331.html。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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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0〕15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人社局:多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教育、人社部门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相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认真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为提高教师经济社会地位、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地在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形成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但一些地方在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如操作不够规范,把关不严,监管乏力,降低了评审质量,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更好地发挥职称评聘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促进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各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要根据原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按照《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逐校核定教师高、中、初级指标数,并根据学校编制及教师人数的变化进行及时调整。
各地在核定各级教师职务岗位职数时,要实行城乡学校同一标准,并注意向城镇薄弱学校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倾斜,以吸引优秀教师向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流动,促进教师资源的均衡配置。
要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向学校、社会公开结构比例设置情况,公布各学校高、中、初级岗位数,实行阳光操作。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0.29•【文号】教师厅函〔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函〔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给北京师范大学“优师计划”(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师范生的重要回信精神,根据全国教育大会关于建设教育强国的工作部署和《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教师〔2021〕4号)要求,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就业工作,确保毕业生按照协议约定,到祖国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履约任教,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就业教育(一)强调履约要求。
“优师计划”师范生毕业后须按协议约定,到定向县中小学履约任教。
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未按规定履约的,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记录归入人事档案,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地方优师专项师范生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就业管理。
各培养院校要高度重视“优师计划”毕业生就业工作,通过政策宣讲强调履约要求,同时,通过就业教育与职业指导知识推送等,积极引导毕业生履约任教。
(二)注重榜样引领。
各培养院校要通过一线优秀校长教师报告会、定向县优秀教师谈体会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师德养成教育,引导动员广大“优师计划”师范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才观,弘扬教育家精神,坚定从教初心,到欠发达地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做新时代文明乡风的塑造者,振兴乡村教育的“大先生”。
二、优化就业服务(一)统筹制订招聘计划。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准确核查接收“优师计划”师范生编制计划,统筹本地区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和各类定向培养计划,按照招生当年定向范围,做好“优师计划”毕业生履约任教招聘计划。
淮北市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淮北市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按照国家减证便民工作要求和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部署,现将淮北市2019年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及对象淮北市2019年春季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人员(含5月份参加2019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的人员)或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包括:1、户籍在淮北市的人员。
2、持有有效淮北市居住证的人员。
3、淮北市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安徽省内就读学校的)。
4、就读于外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户籍在淮北市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5、持有有效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淮北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二、教师资格认定相关条件(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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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教师[2011]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1.03.10
【实施日期】2011.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
(皖教师〔2011〕1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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