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互补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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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第2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析

分析要点: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1、某市A区公安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 • 2、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过程中没 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 • 故依法予以撤销原处罚决定。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案例2 2008年6月30日晚上,张明宝在醉酒状态 下驾车在南京街头连续撞击9人,导致5死4伤, 6辆机动车受损。经交警鉴定,张明宝属醉酒 驾驶,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 /100毫升。7月15日,张明宝因涉嫌“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9年12月23日上午,南京张明宝醉酒驾 车肇事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明宝犯“以危险 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 讨论:你认为量刑适当吗?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法的价值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法的价值
(一)秩序价值:最基础的价值 1、行为秩序 2、关系秩序 (二)效益价值 环境保护法、行政限批等 (三)自由价值 确定自由的内容和限度;提供自由实现的方式方法; 为自由提供法律保护 (四)平等价值 立法平等;要求人们社会机会的平等;要求人们政治 权利的平等;要求经济活动的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 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合理性应考虑的基本要素
1、故意还是过失?主观故意性轻重? 2、相对人的态度?----可能的危害性大小? 3、公共利益最大化? 4、是否有利于弱势一方?是否取得受害者 的谅解?
(3)程序法定:应当严格按照正当法律程序进 行。 (4)内容法定

《综合法律知识》复习指导——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综合法律知识》复习指导——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政合法性原则(依法⾏政原则) 第⼀,⾏政法律关系当事⼈(既包括⾏政机关,也包括⾏政相对⼈)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政法律的规定; 第⼆,⾏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授权活动,越权⾏为⽆效,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2.⾏政合理性原则 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政⾏为都给予具体、详细的规定,所以⾏政机关就被赋予了⼀定的⾃由裁量权,但是仅以⾏政合法性原则限制⾃由裁量权是不够的。

所以法律规定了⾏政合理性原则,作为⾏政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

具体表现为: 第⼀,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地对待⾏政相对⼈,不能偏袒、不能歧视; 第⼆,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在适⽤和实施法律的时候,要考虑法律制定的⽬的; 第三,⽐例原则。

⾏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段应对⾏政相对⼈以损害最⼩的⽅式进⾏。

3.程序正当性原则 第⼀,⾏政公开原则,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第⼆,公众参与原则。

⾏政机关作出重要的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三,回避原则。

⾏政机关⼯作⼈员履⾏职责时,与⾏政管理相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效便民原则(新增考点) ⾼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 第⼀,⾏政效率原则。

⾏政机关应积极履⾏法定职责,遵循法定时限。

第⼆,便利当事⼈原则。

在⾏政活动中不增加相对⼈程序负担,⽅便相对⼈到⾏政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5.诚实守信原则(新增考点) 第⼀,⾏政信息真实原则。

⾏政机关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

第⼆,信赖保护原则。

⾮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政机关不能撤销、变更已经⽣效的⾏政(许可)决定。

《⾏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或者准予⾏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机关可|法.律教.育|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效的⾏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权责统⼀原则(新增考点) 第⼀,⾏政效能原则。

第二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学界通说认为广义比例原则包含适
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比例性原 则三个子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 “三分法”。 比例性原则是比例 原则的一个下位概念。
原则内涵:
比例原则
适应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比例性原则
1、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 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 则),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 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 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这个原则是一个“目的导向”的 要求。通说认为,即使只有部分 有助于目的之达成,即不违反适 当性原则。
第二讲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谭正江
规则?
原则?
基本原则?
行 政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指贯串在行政法始终,指导和统帅具体 行政法律规范,并体现行政法基本精神, 要求所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循 的基本行为准则。 抽象性 特 性 指导性
稳定性
特殊性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权的存在和运行都必须符合法律要求。 职权法定 程序行政 违法无效
分析结论:
在该案中,警察的行政 行为超出了一定的限度, 并违背了行政权行使的 比例原则。
3、如果尹教授将警察卡在车门或卷 入车轮而“拖行”,则有可能出现 “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紧迫情 形,此时警察鸣枪并开枪是有合法性 的。但这样的情况下,开枪命中恐怕 极其困难。如果不存在上述紧迫情形, 仅因强行拦车未遂而开枪,则措施与 目的之间就不相称,亦不合法。所以, 从“价值取向”来看,警察的行为就 不符合比例原则中的比例性原则。
(四)信赖保护原则
值得信赖
要 件
可以保护 值得保护
(五)高效行政原则


市卫生局通知:为创卫所有饭馆不得出

略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和互补

略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和互补

略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和互补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现代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两个领域。

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补的关系,同时在实践中也面临很多的挑战和困难。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功能、法律规范、实践中的问题等多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定经济法是指以规范经济活动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财法、信用法、劳动法、民商法等。

它是指在社会分工情况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规范这些关系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在实践中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行政法是指以规范行政行为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

行政法是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规范和限制,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实践中是紧密联系的,二者之间具有互为条件和相互影响的关系。

在一定条件下,经济法和行政法可共同发挥作用,为经济稳定和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补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和互补的关系。

经济法规定了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制度,行政法则有助于加强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1.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市场经济是当今世界经济体系的主流,经济法规定了在市场经济中活动所需要的基本规则和制度,包括资金流通、商品交易、企业组织结构、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则有助于加强市场秩序的管理和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稳定,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并对市场上的不正当行为进行监督和打击。

2.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经济法规定了市场中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种商业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则落实了政府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和管理职责,并且鼓励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 经济法和行政法共同服务于政府决策和治理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服务于政府决策和治理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法基本原则解析

行政法基本原则解析

1.2 必要性原则
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 后,在能达成行政目的诸方式中, 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最小侵害的方式。 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 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 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
案例 2: 嘉禾拆迁案
2003年7月,嘉禾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 贸城项目,涉及拆迁居民1100多户,动迁人 员7000余人;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团体 20余家。 8月7日,县委、县府下发“嘉办字 [2003]136号文件”,对于不能按时拆迁的党 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实行“两 停”处理——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 “对纵容、默许亲属拒不拆迁、寻衅滋事、 阻挠工作的,将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工 作。”
案例 1:铁道部春运提价案
2006年12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对“火 车票春运涨价涉嫌违法案”做出一审判决, 认定铁路部门春运涨价“有理”,驳回法 学硕士郝劲松的诉求。同年12月19日,郝 劲松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7年1月10日,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 勇平宣布,今年铁路春运各类旅客列车一 律不再涨价,以后也不再新闻发 言人王勇平仅简单地说是为了惠民。
3.行政自我拘束性原则
行政主体如果曾经在某个案件中作 出一定内容的决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 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类案件中,如无 正当理由,行政主体都要受其前面所作 出的决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对 有关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同的决定或者采 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则。
4.平等对待原则
法律面前平等要求人们应该要得到 平等对待,除非存在区别对待的某种合 理理由,否则,只能相同的相同对待, 不同的不同对待,这是合理行政行为的 一般标准。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 “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 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 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 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 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 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 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陪审团裁定将他 无罪释放。

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浅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

【摘要】分析国内学术界的一些理论观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

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都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体现着法的根本价值和我国宪政制度的根本要求。

【关键词】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行政法的主导思想和核心观念,是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长期过程中形成的,体现着行政法基本价值理念,是整个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界定首先,行政法基本原则应体现法治精神,即行政行为应体现合法性。

我国已建立起包括行政组织人员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救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律体系。

这个体系包括国务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行政基本法,一批部门性行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行政规章,以及治安、工商、质量、金融、药品、食品卫生等具体执法领域的部门行政法。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独立法律部门,是宪法的实施法,是动态的宪法又称“小宪法"。

行政法实践着宪政制度的各项基本原则,其中“法治”原则是核心。

因此,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当然应该体现宪政制度的“法治”的基本精神,简单地概括即是要保障公民个体自由和个体权利,实现公民各项权利的法治化。

所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其自身部门法的基本特征。

归纳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与宪法基本原则区分开来,但又必须与其保持一种母子法的关系。

坚持强化行政法治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让一切行政行为都在合法性原则框架内进行,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实现具有重要的宪政意义。

其次,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反映法的基本价值。

法的基本价值有很多种,不同的学者作了不同的概括,但合理、公平、自由作为法的基本价值已被当今学术理论界普遍肯定.所有法律部门都应体现法的价值理念,作为独立部门法的行政法也应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精神,但我们不能否定法的价值在法律体系中应有其特定的价值排位,也就是说哪项价值更具有根本性。

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及其应用

首先,存在信赖基础。 其次,具备信赖行为。 再次,信赖值得保护。


(三)程序正当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 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 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 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 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 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 的救济途径等。
信赖保护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 运用

在英美法系,信赖保护表述为“禁止反言” 或“不准翻供”(estope) 基本含义:一个人提出或陈述了某种事实 或意见后,别人以他提出的事实或意见为 依据做出了对他不利的行为,他不能再否 认或收回原已提出或陈述的事实或意见。
“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你的每一句话都将可能作为呈堂之供”
除了文字性修改,有两点改动值得注意:一是“原告”、“被 告”的称呼分别被改成“被处理者”、“作出处理决定的单 位”,反映了最高法院试图使个案中适用的原则能够成为一项 普遍适用的要求;二是公报在重申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应当遵 守的程序原则的同时,以坚定、清晰的语言明确了违反该原则 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Hale Waihona Puke 在判决书中,法院指出了三条理由:



1.田永的“夹带”行为不属于考试作弊,而仅仅 是“违反考场纪律”;对其作退学处理没有依据。 这构成实体上的瑕疵。 2.退学处理决定没有直接向被处理者田永本人宣 布、送达,也没有允许田永提出申辩意见。这属 于程序上的瑕疵。 3.退学处理决定没有实际执行,被告北京科技大 学以后的一系列行为更“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 了原处理决定,说明该处理决定从未发生应有效 力。
自然正义原则

一 是避免偏私规则。 二 是公平听证规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行政法基本原则案例分析

行政法基本原则案例分析1.概念:依法行政原则,或称合法性原则,是各国行政法的共同理念或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其要求为:职权法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必须由法律予以规定或授予);法律优先(又称为消极的依法行政,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民意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相抵触,即法律优先于行政);法律保留(又称积极的依法行政,具体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法律无明文授权即无行政)2.案例:祁连山系列环境污染案是指近年来在祁连山保护区内,因为违规审批、未批先建,导致局部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系列案件。

2017年1月至10月,甘肃省检察机关经审查,共批准逮捕祁连山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8件1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23件30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14件15人。

3.分析:该案涉及的案件主体为甘肃省人民政府有关方面和张掖市人民政府。

该案突出体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中的依法行政原则。

甘肃省有关方面对“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新发展理念认识不深刻,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显绩,长期存在生态环境为经济发展让路的情况。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三次修正,部分规定始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将国家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类活动,缩减为“禁止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3类活动,而这3类都是近年来发生频次少、基本已得到控制的事项,其他7类恰恰是近年来频繁发生且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的事项。

地方立法存在明显故意地规避中央法律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2013年5月修订的《甘肃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管理办法》,违法允许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矿产开采。

《甘肃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违规将保护区内11处煤矿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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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互补性分析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互补性分析
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也有一定的适用性,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因为行政管理已经渗透到了生活的每一个领域,每一个领域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点,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法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内容,所以充分的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行政法原则的互补性就成为弥补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1.行政合法性原则
1.1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首先,行政职权一定要经过法律的规定和授权才能具备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在这个层面上来说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行政机关的设立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的设置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就是行政人员所行使的权利也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行政职权是我国的一个重要的公共职权。

它的存在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行政法的行使一定要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展开。

这项规定中也主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其使用的任何一项措施都应该在法律条文当中找到相应的规定,这就要求其一定要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来执行日常工作。

另外一方面是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行政人员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约。

为了避免行政人员滥用权利,我国行政法中也对行政人员的权利范围作
出了明确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行政人员不能离开法律的约束性去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

1.2合法性原则需要其他原则的补充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间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只有在相互配合时才能创造出更好的效果。

这种联系就表现为各个原则之间的互补性,在现实生活中还会发生一些行政法合法性根本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必须要用其他的原则作为重要的补充,使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同时在实际的工作中。

为了能够更加公正合理的去判断一件事务的合法性也应该将其他基本原则充分融入其中,一达到更好的效果。

2.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可见,这一规定涉及的实际是道德范畴。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做出,而合理性原则又要求行政行为可以“适度、合乎理性”这岂不是同合法性原则相矛盾,甚至是推翻?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2.1合理性原则存在的前提
由于行政管理涉及的都是社会生活的具体方面,其复杂性、多变性是任何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时都难以料到的,从而也就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但社会生活又需要规范,于是行政立法规定行政执法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显然,这里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就是合理性原则存在的前提和必要。

2.2合理性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首先,行政工作中的行为一定要符合相关法律立法的要求。

行政法当中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喂了对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监督,促进其更好的发挥自己的只能,做好日常工作,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应该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最主要的出发点,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掌握好相应的尺度。

其次,行政行为应该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具体来说就是在行政管理的过彻骨中一定要将应该考虑的因素全部纳入自己的工作范围内,而对于那些不该考虑的因素也不应考虑在其中,这样才更加符合行政行为的根本目的。

2.3合理性原则需要合法性原则的规范
首先是在法律没有对该事务进行规定和限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不违反行政法律和宪法的相关要求的情况下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处理该项事务,很多法律在自身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但是在处理相关事务的过程中很有可,可能找不到非常合适的原则,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合法性来对其进行规范。

其次,法律规定了模糊的标准,而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和方式,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再次,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范围、方式,由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用适当的幅度。

这一规定不是行政法特有的,但却是行政法必须具备的。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在适用过程中
的互补性是显而易见的,缺一都可能导致执法的寸步难行。

至此,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有行政法的上述两个原则,行政管理就可以畅行无阻了,
3.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此原则是合法、合理性原则的非常原则。

3.1应急性原则存在的前提
从很多营救工作中我们不难发现,行政人员之所以采取一定比较有难度的做法是因为出现了“紧急情况”,不采取紧急措施,就可能造成“桥毁人亡”的严重后果。

而类似情况是行政管理过程中经常发生的,是立法不可能顾及的。

所以法律才赋予执法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权利”,可见,应急性原则存在的前提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

3.2应急性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其一,存在有明显无误的紧急避险。

此规定要求,采取应急性原则必须是即将或正在发生某种危险,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就会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其二,应急权利的行使应适当。

此规定要求,采取应急性原则时,必须把握住一定的“度”,即因采用这一原则所造的损害
必须小于要保护的利益。

4.结语
在我国的行政管理工作中会遇到很多问题,有一些问题还是无法使用行政法当中的单一的原则去规范,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用其他的基本原则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这也是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互补性的一种最为集中的体现,这种互补性可以解决很多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其在行政工作中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行政部门一定要对其作用予以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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