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御史、谏官制度的特点及作用供参考学习
唐代谏官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唐代谏官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1. 唐代谏官制度啊,那可是相当有特点!就说它的独立性吧,谏官可以直接向皇帝进谏,不用看其他人脸色,这多牛啊!像魏征,那可真是直言不讳,皇上都得好好听他说呢!所以这独立性不强吗?
2. 还有广泛性呀,各个阶层的人都可能成为谏官,这就广泛吸纳了各种意见嘛!比如说一个平民出身的谏官,也能把民间的声音传递上去。
这不是很好地体现了广泛性吗!
3. 谏官制度的规范性也不容小觑!有明确的职责和规范,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
就好比一场比赛有了规则,才能有序进行呀。
这规范性多重要啊!
4. 它对唐代的政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呢!能及时纠正皇帝的错误决策,这不就少走很多弯路嘛!像要是没有谏官及时指出问题,那得造成多大损失呀!
5. 同时也促进了官员之间的互相监督呀,大家都不敢乱来了。
就好像在一个班级里,大家互相监督,学习氛围不就好了嘛,一个道理呀!
6. 而且还能让老百姓的声音被听到呢!这不是很暖心吗?老百姓有冤屈啥的,通过谏官能让皇帝知道,这多好啊!
7. 你瞧瞧,唐代谏官制度是不是很有特点和作用啊!这真的是一项很棒的制度呀!。
我国历代谏官制度及十大著名谏官 续二

我国历代谏官制度及十大著名谏官续二我国历代谏官制度及十大著名谏官 (续二)(一)谏官言者无罪谏官,是专司谏诤之职的,国家设立谏官的目的,就是让他讲话,所以谏官是言者无罪的,讲错了也不要紧,所谓谏言不咎,谏官不罪。
这里有两件史实很能说明问题。
一件是:唐元和三年(公元880年)四月,白居易初授拾遗时,朝廷发生了一件大事。
依照惯例,在四月举行的“贤良方正能言极谏科”的科举考试中,皇甫shí在对策中,抨击时政,语言激切。
牛僧儒、李宗闵也力诋宦官和权贵。
当时的考官是吏部侍郎杨玉陵、吏部员外郎韦贯之,他们主持正义,不仅录取了这三个人,而且还使他们名列前茅。
这就激怒了宦官和旧官僚李吉甫。
据《资治通鉴》说:“李吉甫恶其直言,泣诉于上。
”宦官和旧官僚一齐合力攻击这次考试。
于是宪宗命裴jì、白居易等六人复查。
复查结果,同意杨玉陵、韦贯之的“策为上策”。
可是宦官集团不肯罢休,继续“泣诉,请罪于上”,结果唐宪宗听信谗佞之言,黑白颠倒,罢黜杨玉陵、韦贯之,对参加复查工作的裴jì罢翰林学士,除户部侍郎,其他参加复查工作的人也都受了处分,而白居易也参加“考复”工作,而且慷慨陈词为杨玉陵、韦贯之、裴jì等人辩护,却未受处分。
裴jì出翰林院时,白居易遂上《论制科人状》说:“臣伏以裴jì、王涯、卢坦、韦贯之等皆公忠正直,内外咸知,所宜授以要权,致之近地。
”用这些人“则必君子之道长”,退这些人,“则必小人之道行。
”“臣职为学士,官是拾遗,日草诏书,月请谏纸;臣若默默,惜身不言,岂惟上辜负圣恩,实亦不负神道。
所以密缄手疏,潜吐xiě诚;苟合天心,虽sǐ无恨。
”这是多么激烈的言词~也足见白居易忠于谏官之职守,以致唐宪宗不能容忍。
但由于白居易是谏官,而谏官是“言者无罪”的,“不宜阻居易言”,所以唐宪宗只能怒而哀叹道:“白居易小子,是朕拨擢致名位,而无礼于朕,朕实难奈~”只能“难奈”而已,不能治罪。
中国古代的监察谏议制度

4 北宋
为防止地方割据势力的再次出现,政府在州 郡长官之外另设通判,各州的公文必须由知州和通 判联合署名才有效,使通判和知州互相牵制,防止 了专权的出现。
在路设监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 平司),职在监察所属州县而又互相监督。州设通 判,号监州,通判既非地方长官的属员,又非地主 的副长官,实际上是专门监察地主长官的监察官, 试图恢复秦汉同级相互监督的制度。中央或皇帝直 接委派的“走马承受”,监察地方行政。形成以监 司为主,通判、走马承受为辅的地方监察体系。
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 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 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 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 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3、重视监察官的选任。 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
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 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 求监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御史大夫主要职责包括掌管法令规章、保管 诏敕图籍秘书,又包括对官吏的功绩考课。其属官 分两大部分:一是以御史丞为首,统领御史30人 及一些掾、史、属等,在御史府中协助御史大夫办 理政务;二是以御史中丞为首,在殿中兰台掌图籍 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15人,分管皇帝 直接交办的监察工作。因办公地点设在宫中,故称 为中丞。
对象 秦
光禄勋 (谏议大 夫)
中书、门下省 谏院 (谏议大夫、 拾遗、补阙等)
中央 御史 御史台 大夫
地方 监御 刺史 史
门下省(给事 中)
御史台
御史台
厂卫特务、 都察院、 六科给事中
观察使
通判
十三道、 按察使司
1 秦朝
中央设御史大夫,其职权是执掌群臣奏章、 下达皇帝诏令、兼管国家监察事务。同时在地方每 郡设监察御史一人,负责监察地方。
监督百官,皇帝耳目,宋代的台谏制度对皇权的巩固的作用

监督百官,皇帝耳目,宋代的台谏制度对皇权的巩固的作用中国封建监察制度 ,从广义上可分为台官和谏官两大系统。
其历史久远,战国时便出现了职司监察的御史。
随着秦汉大一统封建王朝的建立,以御史台为主要形式,辅之以谏台的监察体系也不断发展。
魏晋之际 ,御史台的职能逐渐独立 ,到了隋唐 ,已经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一整套监察制度 ,但直到宋代以前 ,台官和谏官二者分工精细 ,职责明确。
台官为御史 ,掌纠弹官邪 ,肃正纲纪 ,监督百僚;谏官为给事中 ,谏议大夫 ,散骑常侍等 ,掌匡失补阙 ,谏督皇上。
到了宋代 ,台官职能扩大 ,兼有论事谏正之权;谏官则转变职能 ,监督对象由皇上转向朝中文武百官,特别是以中书,枢密院等执政大臣为主要目标。
因此,宋代的监察机构形式上虽然也分为御史台和谏院,但职能上已基本合二为一,成为皇上遏制相权,加强皇权的御用工具。
一、台谏职能的转化御史一职 ,最早起源于何时 ,史无定论。
但据陈梦家教授在《殷墟小辞综述》中认为最晚在商代就已出现。
最初称“御事”,王国维解释“古代事、吏、史为一字,其本义为持书之史”。
杜佑在《通典》中记载:“御史之名, 周官有之,盖掌赞书而授法令 ,非今任也 ,秦汉为纠察之任” 。
明确其最初无监察之职能。
战国中后期,随着封建官僚体制的初步形成,为适应国君加强对全国官吏监控的需要 ,御史职能不断扩大 ,开始兼司对百官言行的监察。
齐威王与齐国赘婿淳于髡饮酒作乐于后宫时,淳于髡对齐威王说:“赐酒大王之前 ,执法在傍 ,御史在后 ,髡恐惧俯伏而饮 ,不过一斗径醉矣”反映了御史开始兼有监察之职能。
到了秦汉 ,御史大夫位列三公 ,其掌纠察之任更明确无疑 ,不过其纠察对象是内外百官。
皇帝作为国家最高权力代表,不能施行监察,为使皇帝言行不致破坏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 ,就设谏官以规正。
谏官是监察的一种特殊形式,谏官通常称为言官,秦汉时称谏议大夫 ,魏晋时称散骑常侍 ,隋唐仍置谏议大夫 ,主掌朝政得失 ,封驳违失诰令及驳正君主违失等。
中国古代的监察谏议制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1、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 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
整个监察过程,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 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 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 2、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
魏晋时,御史台脱离原来的地位,成为完全 独立的部门,设在宫中,直接由皇帝控制。南北朝 基本上因循。北魏时,御史台迁出宫中,号为外台 ;宫中有殿中待御史,号为内台。
3 隋唐
隋代在御史台内增加监察御史的员额,使之 主管地方监察事务,逐渐导致御史台内部结构的变 化。唐代时,御史台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正副 长官。台下设台、殿、察三院。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正八品,主官巡按州县、 监察百官及在京的中央机关的工作和簿案。
唐朝根据山川形势,把全国划分为10道监察 区,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以后,道的监察官名称 又有巡察使、安抚使、黜陟使等。
唐初道的监察官没有固定的办公地方。到唐 朝后期,全国改为15道,道的监察官又称为采访 处置使,并且开始有固定的办公地方。同时,地方 上的监察官也开始改变了中央特派员的性质,受制 于地方行政长官。一些地方节度使兼任采访处置使 ,使地方监察官形同虚设,不仅监督不了地方官吏 的贪赃枉法行为,反而成了维护地方割据势力的帮 凶,安史之乱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
对象 秦 汉
隋唐宋Biblioteka 明皇帝 御史 大夫
御史大夫
光禄勋 (谏议大 夫)
中书、门下省 谏院 (谏议大夫、 拾遗、补阙等)
中国古代的选官监察和谏议制度

明的监察网
• 中央监察地方:都察院、十三道、按察使司 • 地方监察中央: • 贵州道协管吏部,福建道协管户部, • 河南道协管礼部,广东道协管刑部, • 四川道协管工部, • 兵部被其他道分职协管,如山西道协管左军都督府…… • 监察者由谁监察: • 河南道协管礼部,都察院,翰林院,国子监,太常寺,光禄寺,鸿 胪寺…… 广西道协管六科,通政司,山西道协管在京锦衣 专门业务谁监察: 六科给事中 皇帝谁监察
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 和监察制度
什么样的选官制度才是 好的选官任用制度
•唯才是举 •人尽其才
一、选官制度
• 1、西周:宗法分封制下,“世卿世 禄”“亲贵合” • 2、战国:军功授爵 • “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 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 各以差次名田宅……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 富无所芬华。”——《史记· 商君列传》 • • 请思考:为什么战国时期会实行军功授爵制?
• 材料1 (唐太宗)尝私幸端门,见新进士鱼贯 而出,喜曰:“天下英雄,入吾彀中 矣。”—— 《唐摭言》 • 材料2 “八股之害,等于焚书,而败坏人才, 有甚于咸阳之郊所坑者四百六十余人也。”
• 结合以上材料,说说你对科举制的看法。
科举制的作用
• 积极作用: • 1)体现了公平性。打破了门阀士族垄断政治权利 的局面,为不具贵族身份的士人提供了参政的机 会。扩大了统治的社会基础。 • 2)体现了科学性.以考试的优劣甄选人才,为官 僚队伍提供了源源不断的高素质人才。 • 3)增强了社会阶层的垂直流动,利于社会的良性 发展。 • 4)促进了封建王国共同政治信仰的建立,集权官 僚政治的巩固。推动了文教事业的发展。 消极作用: 束缚了思想的自由发展,尤其在封建社会后期, 阻碍了自由思想的发展。
中国古代御史谏官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中国古代御史谏官制度的特点及作用中国古代的御史、谏官制度是一种监督官员及向君主进言的政治机构。
下面将从制度特点和作用两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特点:1.设立机构:在中国古代,设立了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御史和谏官都是由皇帝选任的,是专门负责监督官员和向皇帝进言的机构。
2.御史的任免:御史的任免由皇帝直接掌握,主要负责监督官员的任免、升降和惩处,属于皇帝直接控制的机构。
3.谏官的选拔:谏官一般是由皇帝从士人中选拔,往往具有学问、才识和忠诚等优点,主要负责向皇帝献策进言。
4.责任和权力:御史和谏官都有权力监督官员,指出他们的错误和不当行为,并向皇帝进言建议,可以对失职、贪污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惩处。
5.官员地位的独特性:御史和谏官不是官员系统的一部分,他们与其他官员并列,相对独立,不受其他官员的掌控。
二、作用:1.监察官员:御史和谏官是皇帝信任的人,他们负责监察官员,及时发现和纠正官员的错误和不当行为,确保政务公正执行,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2.进言建议:御史和谏官具有进谏的权力,可以直接向皇帝进言,提出忠告和建议,帮助皇帝修正政策,改进国家治理,有利于促进君主的明智决策。
3.维护百姓权益:御史和谏官还负责听取百姓的控诉和诉求,代表百姓利益,向皇帝陈情进言,以保护百姓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4.约束皇权:御史和谏官作为监察和进言的机构,可以对皇帝的错误和不当行为进行指出和劝谏,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约束皇权的作用,有利于避免君主专断的弊端。
总之,在中国古代,御史、谏官制度起到了监察官员、约束皇权、维护百姓利益和进言建议的作用。
作为一种独特的政治机构,其特点是设立机构、任免由皇帝直接掌握、谏官选拔具备学问和忠诚等优点、负责监察官员和向皇帝献策进言、相对独立于官员系统。
该制度的实施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国家治理,避免君主专断,确保官员的忠诚和责任,以及保护百姓的权益。
谏官

谏官谏官中国古代官职之一,是对君主的过失直言规劝并使其改正的官吏。
谏官的设置比监官早。
春秋初年齐桓公设大谏,为谏官设置之始。
晋国的中大夫、赵国的左右司过、楚国的左徒,都属于谏官性质。
秦汉时有谏官之设,但是没有专门的谏官机构。
汉代置光禄大夫、太中大夫、谏大夫、中散大夫、议郎等官职,都属光禄勋,掌议论,侍从皇帝,顾问应付。
东汉侍中、中常侍成为正式官称,属少府。
隋朝改侍中为纳言,武则天时增置左、右拾遗与左右补阙。
宋改补阙为司谏,改拾遗为正言,并置谏院,作左右谏议大夫为长官,司谏、正言为其所属。
辽以后,谏官名存实亡,或名实俱亡。
中国古代谏官制度研究“谏官”又称“谏臣”,指规谏君过之臣、劝谏天子过失之官。
《孔子家语·子路初见》有“为人君而无谏臣则失正”的名论;《白虎通·谏诤》论及朝廷职官时说,“设辅弼,置谏官”,谏官被看作是与左丞右相同等重要的帝王羽翼。
“谏”字包含多重意蕴,而要义在“直言以劝正”。
《说文》曰:“谏,证也。
从言柬声。
”《广雅·释诂一》曰:“谏,正也。
”《字汇》曰:“谏,直言以悟人也。
”综上所述,“谏”的基本内涵是,以正直之言启悟别人。
谏官之“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给各类人提意见,而是针对君主,“谏朝政之得失”。
“廷诤”(在朝廷当面向君主直言)与“上封事”(书面向君主提意见)是谏官将批评上达君主的两种形式。
白居易说:“国家立谏诤之官,开启沃之路久矣。
”[1](P1371)中国的谏官制度源远流长,自周代设“保氏”以降,各朝皆有谏官设置,虽然其名称有异,作用各别,但谏议制却一以贯之。
究其原由,则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属性所使然。
大略言之,人类社会所出现的政体(政权构成形式)有三种类型——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
中国历史上虽然出现过氏族民主制,但自从跨入文明门槛以后,则只有不发达的贵族制和发达的君主制两种政体。
由战国发其端,秦汉定型的专制主义君主集权政体在中国延续达两千多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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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中国古代监察官的设置源于先秦时期。
周官有小宰“掌建邦之宫刑,以理王官之政令,凡宫之纠禁又其任也”【1】,宰夫“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2】。
伴随西周君主权力和等级制度的确立,维护这一权力和制度、对臣属施行监察成为必要。
御史也始设于周,但职非监察,“盖掌赞书而授法令”【3】,至战国时仍掌记事之职,不过因与会军国大事,事实上起着一定监察作用。
谏议对君主有一定匡正作用,周官有辅臣保氏“掌谏五恶”【4】,庶人也得传语得失。
春秋战国诸侯兼并,求谏纳谏关系到治国安邦甚至国家兴衰,各国竞相招贤纳谏,谏议并不限于专掌谏议之责的官员。
秦朝,空前集权统一的政权确立,随之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庞大的官僚机构。
很多制度设置虽然是继承春秋战国发展而来,但要对全国进行有效的统治,在君与臣、中央与地方、政务与事务、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等各方面的关系上面临许多新问题,对庞大官僚机构加强控制、管理和协调也非常必要,御史监察和以谏(议)大夫为主的谏官谏议随着专制集权制度的确立而制度化。
自秦汉历唐宋至明清,御史由所属机构多变动、仍身兼他任的监察官,发展成机构完全独立直属皇帝、专司监察的官员,最终发展成为机构空前扩大、官员数倍于前且兼察谏于一身。
御史的内部分工也日见明确、细密,职责分明,监察内容范围不断扩展,直至对政府各部门、机构进行全面的行政监察。
谏官制度由人员庞杂、各有归属的状态,发展为集中隶于门下中书两省以互察,避免失误,最终言察合一。
明代,六科给事中既掌言谏之责,又对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施行,并监察重至“掌科”。
清朝在机构设置上台省合一。
御史制度是上对下的监察纠禁,谏官制度是下对上的匡正建议,二者相辅相成共同起着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
随着封建国家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日益复杂多样,政府参予和管理的事务也日益繁重,政府机构及职能不断扩大,监察机构及职能势必随之发展。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达到了封建时代所能达到的最高水平,它所遵循的很多原则,种种施行办法源于历史经验的积累和总结,虽有封建时代的局限性,却也充分显示出其内在的合理性,本文限于篇幅仅涉及御史、谏官制度。
一、御史、谏官的设置多采取“以小驭大”、“秩卑权重”互相制约的原则泰汉御史大夫“位上卿,银印青绶”,低于“金印紫绶”【5】的丞相和太尉,但作为三分之一掌监察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又兼副丞相,为丞相的自然继任人,其相互制约作用不言而喻。
御史因有弹劾百官的权力而地位显赫,东汉光武帝曾特许御史中丞与“尚书令,司隶校尉朝会皆专席而坐,京师号为‘三独坐’,言其尊也”;晋代中丞与“司隶校尉分督百僚,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后魏御史中尉为台主“督司百僚,出入千步清道,与皇太子分路,王公百辟咸使逊避,其余百僚下马弛车止路旁,其违缓者以棒棒之”;唐代御史“任弹纠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6】,御史台与三省并称台省;宋代“台官职在绳愆纠缪,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当劾,皆得纠正”【7】;元代御史大夫官阶被提高,与中书省平章政事和枢密院枢密使同为从一品,“台端非国性不授”;明代以“台察之任尤清要”,都御史“权位赫然同六部尚书,称七卿”;【8】清代都御史权位仍与六部尚书同。
御史之长以下,共属官官阶都不高。
汉御史秩皆六百石,隋唐御史都在六品—八品之间,明代御史和给事中均为七品,清代提高到五品。
御史虽秩卑但权重,可以小驭大。
西汉时,严延年为侍御史,时大将军霍光擅权,废昌邑王,尊立宣帝,严延年遂劾霍光“‘擅废立,亡臣人之礼,不道’。
奏虽寝,然朝庭肃焉敬惮。
”【9】东汉光武十一年,鲍永为司隶校尉,“帝叔父赵王良尊戚贵重,永以事劾良大不敬,由是朝廷肃然,莫不戒惧。
”【10】严延年秩仅六百石,鲍永秩比二千石。
唐,高宗永徽元年,监察御史韦仁约奏劾中书令褚遂良,抑买中书译语人史诃担宅,致使褚遂良“贬为同州刺史”【11】。
武后长安四年,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当时凤阁侍郎同凤阁鸾台三品苏味道赃污,贬官。
褚遂良,苏味道都是当时宰相,而监察御史仅是一八品官!明代,英宗天顺初年,御史杨瑄巡察京畿,至河间,民诉曹吉祥、石亨夺其田。
瑄以闻,并列二人怙宠专权状”,此二人因迎立英宗复位有功,受到特别宠信,石亨爵忠国公,但英宗闻奏也不由得称赞杨瑄,“真御史也”【12】。
明孝宗弘治时,御史汤鼎“首劾大学士万安罔上误国”【13】,万安被驱斥。
杨瑄、汤鼎时皆七品。
历代对地方监察也如此,汉代以秩六百石刺史监察二千石郡守;唐代以八品监察御史巡按郡县,察六部,而地方上州刺史从三品,下县县令从七品,六部尚书正三品。
明代十三道监察御史为七品。
御史监察不仅在于弹劾不法,同时也对守法官吏施以保护,使官吏免遭不当罪的处罚。
维护官吏的相应权益,也是维护国家法纪的严肃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唐宪宗时,东都留守杜亚与大将军令狐运不和,元和五年运于洛阳城北习猎适逢有盗,杜亚借此将令狐运拘捕“意为盗”,监察御史杨宁按验无证,杜亚却“以为不直,密表陈之”,侍御史李元素复审仍无验,但宪宗相信了杜亚,李元素“奏言未毕”,宪宗两次怒斥其去,但元素坚持复奏“乞容尽辞”【14】终使宪宗醒悟。
元和九年,外按使出近畿习狩,恃恩横行郡邑,百姓“畏之如寇”,地方官多不敢得罪,反“厚礼迎犒”,下邽令裴寰“嫉其强暴扰人,但俱文供馈”,被谮,宪宗大怒,宰相等论救未成,御史中丞裴度再抗陈其事:“以寰为令长,爱惜陛下百姓如此,岂可罪之?”【15】使裴寰获释。
明代英宗时,御史、给事中极言论谏,“振风裁而耻缄默,或遭谪,则大臣抗疏论救,以为美谈。
”【16】大臣相论救竟成一时之风气!监察官劾纠不法官吏,保护正直守法官吏是相辅相成的,不仅在维护国家法纪、制度,加强吏治上有着重要意义,在维护皇权,调节平衡统治集团内部关系上也有重要作用。
专以谏诤为职责的谏官,官阶与同时代御史相似,因多没有实际权力,权势远不如御史显赫,但因以直言规谏为尽责,故有不以言罪之的惯例而不同于一般官吏,常可优容。
如:唐穆宗即位,时吐蓄寇边,穆宗却频出游宴,谏议大夫郑覃等人先后二次谏“宴乐过多,畋游无度”,“赏赐太厚,凡金银皆出自生灵膏血,不可使无功之人”,应“留心政道”,穆宗极不高兴,当知其是谏官后,“意稍解”,且说:“朕之过失,臣下尽规,忠也。
”【17】若谏官意见与皇帝旨意相违,多不能被采纳,谏官可以乞退辞官或改任他职也是历代相沿的惯例。
后汉和帝时,乐恢为议郎,“性廉直介立”。
屡次上书谏诤,“无所迴避,贵戚恶之”,乐恢“意不得行,乃称疾乞骸骨”【18】回归乡里。
唐贞元十三年,左谏议大夫薛之舆,“累上言时事”,德宗不快,“故改官为国子司业”【19】。
宝历元年,右拾遗薛廷老,因几次上书,“事皆不行,遂自请假”【20】。
宋仁宗时,唐介因劾宰相被贬官,后复任殿中侍御史,即请求仁宗:“‘臣既任言责,言之不行将固争。
争之重以累陛下,愿得解职’。
换工部员外郎……出知扬州。
”【21】明英宗天顺时,御史林诚因弹劾学士商辂,帝“不纳,引病去”【22】。
以小驭大,权力互相制约是统治阶级加强官僚机构自身管理,澄清吏治的重要手段。
目的在于加强中央集权和皇权;秩卑权重,则人较少顾虑,易于激发其进取精神和责任感,并能行其志,也是借以奖拔新进的有利途径。
二、御史、谏官有相对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古代监察制度中,监察官多享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
隋唐以后,御史监察机构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一般不接受任何一级行政部门长官的指令,行使监察权也不受其干与。
这种独立性是监察部门不受干扰,有效发挥其监察职能的重要保证。
御史弹劾,谏官言事常可以不经过本部门长官而直接上奏皇帝。
唐长安四年,监察御史肖至忠弹劾宰相苏味道后,御史大夫李承嘉曾责之曰“近日弹事,不咨大夫,礼乎?”肖至忠却答曰:“故事,台中无长官。
御史人君耳目,比肩事主,得各自弹事,不相关白。
若先白大夫而许弹事,如弹大夫不知白谁也!”李承嘉无言以对,可见御史弹劾直奏皇帝已有惯例。
唐至德元年,肃宗则明令“御史弹事自今以后,不须取大夫同置”。
建中元年德宗再重申:“御史得专弹劾,不复关白于中丞大夫。
”【24】谏官情况也类似,至德元年九月曾敕令“谏议大夫论事,自今以后不须令宰相先知”【25】。
咸通十一年同昌公主薨,懿宗迁怒医官用药无效,“系之狱”,宰相刘瞻召谏官令上疏,但谏官无敢言者,宰相只好“自上章极言”【26】,当知谏官言事可以不受宰相指令和影响。
在监察系统内部也可以互相纠举。
唐万岁通天五年,监察御史纪履忠直劾御史台之长御史中丞来俊臣五大罪状:“一专擅国权,二谋害良善,三赃贿贪浊,四失义背礼,五淫昏狠戾”,称其罪合万死,请下狱治罪。
唐建中元年,监察御史张著,弹劾京兆尹兼御史中丞严郢”奉诏浚陵阳渠,匿诏不时行,故使奔蹙,以归怨于上”【28】。
明代,监察制度也大体如此,武宗正德初,御史陆崑,陈重风纪八事疏中有:“御史与都御史,例得互相纠绳,行事不宜牵制。
”【29】如洪武初年,监察御史韩宜可弹劾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险恶似忠……擢置台端,擅作威福”【30】。
明弘治初御史姜洪陈时政厉诋都御史刘敷,劾奏刘敷及御史强珍、徐镛、于大节、给事中王徽、肖显、贺钦、巡抚彭韶等一批官员。
至于监察部门内上级长官整饬下属,奏罢不称职者更是当然之事。
监察官行使职权的这种独立性,使监察机构本身具有较强的自律能力,互相纠禁以解决监察官自身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监察机构独立后,其不同部门之间均得互相纠禁。
汉文帝十三年曾遣丞相史出刺并督监察御史;汉武帝时则以中丞督司隶,司隶督丞相,丞相督司直,司直督刺史,刺史督二千石下至黑绶。
监察机构独立后,其不同部门之间均得互相纠禁。
武周时,武则天一度改御史台为肃政台,分设左右二台,左台察在京百司及监军旅,右台专察州县,“二台迭相纠正”【31】。
唐中期以后御史台分置台、殿、察三院,三院也得互相纠劾。
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也是科道互纠。
三、选任御史、谏官有严格的制度和要求御史监察机构作为独立的国家职能部门,直属皇帝,其权力是皇帝直接授与的,只对皇帝负责,历来视作皇帝的耳目。
因握有重权,地位特殊,监察官的选任受到特别重视,历代御史机构的长官都由皇帝亲自除授,对一般监察御史的除授皇帝也很关注。
自唐代除授六品以下官吏权在尚书吏部,五品以上官则由皇帝亲自审定制授,但监察御史等监察官的选授权例外,多集中在皇帝手中。
唐代“监察御史自永徽以后,多是敕授虽有吏部注拟,门下过复,大半不成”【32】,开元四年又敕命“员外郎、御史并供奉官,宜进名敕授”【33】。
宋朝“经堂除选人,惟尝历省府推官、台谏、寺监长贰、郎官、监司外,悉付吏部铨注”【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