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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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有一套闲置的房屋,乙计划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一家小商店。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3月,乙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严重的裂缝,且存在漏水现象。

乙立即通知甲,要求甲进行维修。

甲以房屋为老旧房屋,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遂停止支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其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裂缝和漏水现象,已影响乙的正常经营。

因此,甲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

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中,乙已经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由于合同解除,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2. 乙有权解除合同;3. 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9000元。

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关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市居民,张三,男,45岁,某市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的员工。

被告(乙):某市某房地产公司。

案件事实:2018年5月,原告张三在乙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某日,乙公司经理李某向张三透露,公司即将推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精装住宅,价格为每平方米1.2万元。

李某表示,由于这套住宅地处市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且房屋装修精美,预计会受到市场欢迎。

张三听后,对这套住宅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2018年6月,乙公司正式推出该套住宅,并向张三出示了房屋的销售合同。

张三认为该套住宅符合自己的需求,遂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套住宅,总价为144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月向乙公司支付了剩余房款。

2019年1月,张三入住该套住宅。

入住后不久,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壁裂缝、地板翘起、门窗密封不严等。

张三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但乙公司以房屋质量问题为施工方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019年4月,张三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并赔偿因其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关系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出卖人,张三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2. 侵权法律关系原告张三在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质量保证义务,导致张三遭受了财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于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张三遭受房屋质量问题,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关系原告张三作为消费者,在购买房屋过程中,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各项权益。

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方法

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方法

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方法引言:民法是指规范市民个体之间的行为关系的法律体系,是法律的重要分支之一。

而对于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说,掌握解析案例的技巧和方法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分析真实的案例,不仅可以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还可以培养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介绍一种有效的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方法,帮助学生更好地应对民法课程中的案例题。

第一部分:案例解题方法的基本步骤1. 阅读案例在开始解析案例之前,首先要认真阅读案例内容。

理解案件的背景、事实经过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和诉求,对于后续的分析和提出合理的法律观点至关重要。

2. 确定争议焦点通过阅读案例,我们需要确定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

这些焦点通常涉及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在确定争议焦点的过程中,要注重细节,找出案件中可能引发争议的问题。

3. 找出法律依据解析案例,必须清楚相关法律条文,这样才能准确判断案例背后的法律规定。

在找出法律依据时,可以借助法律教材、法律数据库或法律相关的网站,确保自己的观点和结论符合法律规定。

4. 进行法律分析在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后,可以开始进行法律分析。

将案例事实与法律规定相对照,分析事实与规定的关系,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或者依法承担责任。

在进行法律分析时,要注重逻辑思维和条理性,确保解析的严谨性。

5. 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在进行法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是解析案例的最后一步。

解决方案应当基于对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和适当的法律分析,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合理利益。

第二部分:案例解题方法的具体应用1. 实践与理论相结合案例分析是学习民法的重要手段之一,但仅依靠理论知识很难解析出完整的答案。

因此,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非常重要。

可以通过参加模拟法庭、辩论赛等活动,不断锻炼自己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 多角度思考民法案例经常存在多种解释和看法,而且不同的法律学派也会对案件的解析有不同的观点。

因此,在进行案例分析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的角度和观点,从而形成自己独立思考的能力。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民法典法律指引案例分析(3篇)

民法典法律指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事行为,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作为一部综合性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张某在自家的土地上建了一座两层楼房,李某认为张某的楼房影响了采光,遂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将楼房高度降低。

张某认为李某的要求不合理,拒绝降低楼房高度。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楼房是否影响了李某的采光,以及张某是否应当降低楼房高度。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楼房高度并未超过城市规划标准,且在建设过程中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楼房并未给李某造成损害。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可以与张某协商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但不得强迫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民法典法律指引本案中,民法典的法律指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相邻关系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相邻关系原则,即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规定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方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民法热点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热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35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2019年,王某在被告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新开发区的住宅。

购房时,被告公司承诺该住宅所在小区绿化率高达40%,且配有高档健身设施。

然而,王某入住后却发现,绿化率不足30%,健身设施也仅是简易的健身器材。

王某认为被告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明知绿化率和健身设施不符合承诺,却故意隐瞒真相,使原告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住宅。

被告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被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公司应承担因欺诈行为给原告王某造成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1. 撤销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2.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原告王某购房款及利息;3.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因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存在以下欺诈行为:1. 故意隐瞒绿化率信息。

被告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明知绿化率不符合承诺,却未向原告王某如实告知,使原告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住宅。

2. 故意隐瞒健身设施信息。

被告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明知健身设施不符合承诺,却未向原告王某如实告知,使原告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具体分析如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中约定,乙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房屋过户至甲名下,并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依约支付了定金,但乙未按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至2020年6月,甲多次催促乙办理过户手续,但乙以各种理由推脱,未采取任何实际行动。

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构成违约?2. 甲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一十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二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乙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乙应于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房屋过户至甲名下。

但乙未按期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2. 甲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因乙的违约行为,未能按期入住房屋,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甲的损失主要包括:(1)房屋租赁费用:甲为解决住宿问题,在乙违约期间租赁了其他房屋,支付了租金。

(2)装修费用:甲在购买房屋时,计划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乙违约,装修计划未能实施,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3)其他费用:甲因乙违约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3. 法院应如何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判决乙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甲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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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方法很多考生都在抱怨:“民法题做不对的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而是试题的语言表达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所以就很难得分。

”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完全明白命题人的用意,不了解司法实践!作为法律工作者,面对的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他们的法律素质不高。

他们向你表达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

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进行法律专业分析,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有学者称这种能力为“还原能力”)。

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考查考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不要盲目抱怨,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通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

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能够正确认识这些法律关系,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顺利解决了。

可以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所以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为: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定与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含选择题)很难得分,失分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而是角度不对”,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在的问题,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也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却又落入你的陷阱”。

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

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而我们绝大多数人做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

其实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民事法律关系重叠)、“转化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等问题。

正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感觉“一看都会,一作基本不对”,“背会了法条作不对题”。

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竞合、交叉):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

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

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体现为制裁性。

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

民事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民事法律关系是动态的,存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要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情形:(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①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②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含缔约过失责任)之债。

(2)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变动为:①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违约责任);②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违约责任)。

(3)形成权带来的法律关系变动。

(4)当事人协议变更。

(5)效力待定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

“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定与比较”法的理论基础。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确定的内容,这是“法律关系识别”的目的。

所以分析民法案例首先应当找出本案中每一个主体承载多少具体的法律关系,这就存在法律关系重叠(竞合或交叉)问题。

当今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法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这是“请求权确定与比较”的理论基础。

当法律关系重叠导致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享有多个请求权时,应当选择对权利人最有利的、权利救济最充分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实践中不但要实现权利的最大化,还要考虑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应试案例分析一般不作此考虑)。

我们认为应对民法案例分析最好的方法是“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定与比较”法。

这里所称的“请求权”是指主体可以主张行使的民事权利,能够请求司法保护的民事权利。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这种方法。

“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定与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具体过程:第一步:法律关系识别。

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法律规则的存在和法律事实的发生)找出案例中主体之间具体有多少个法律关系,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找到法律关系的竞合或交叉);确定法律关系之间的承接过程,看一看有无法律关系变动的现象。

第二步:请求权确定与比较。

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内容,看一看每一个法律关系中相应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

将多个竞合的请求权进行比较,选择对主体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出明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法律关系识别和请求权确定与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示例:例1(任选):甲因放假回家,将电脑交由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两个月,保管费为30元(双方对保管费的支付期限未作约定)。

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甲有权提前领取电脑B甲应当在领取电脑时支付保管费C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对电脑享有留置权D甲拒不支付保管费,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一步:法律关系识别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形成了留置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按照留置权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步:请求权确定与比较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1)甲享有提前领取电脑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376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乙享有保管费请求权。

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379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3)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抗请求权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乙享有留置权。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ABCD说明:在做多项选择题和任意项选择题时,每一个正确的判断都要选择,做单项选择题时则只选一个最佳的判断,案例分析题相当于单项选择题的判断模式。

因为本题是任意项选择题,所以本题只需要进行请求权确定分析,不需要进行请求权比较方面的分析。

例2(单选):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

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保管费为1000元,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

如果因为乙违约造成保管物损坏或灭失的乙要向甲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

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钱货两清。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11万元的违约赔偿责任B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C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D 甲有权要求丙返还古董第一步:法律关系识别第一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根据双方的约定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乙擅自卖掉古董致使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乙卖掉古董得款12万元,甲乙之间就此款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因为丙是不知情的第三人,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请求权确定与比较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

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法律不强人所难)。

但甲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支付11万元违约金。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多少钱有待价格鉴定。

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乙取得12万元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

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步:得出本题的答案: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甲可以取得12万元,使甲得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现实的救济。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说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工作者办案的思维是:分析案件的过程是做多选、任意项选择题的过程,分析要全面、到位,处理案件是做单项选择题的过程,要最大限度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如果本题是任意项选择题正确答案是ABC,如果是单向选择题本题的正确答案就是C,这是权利救济最大化的要求。

此时请求权比较就有了实际意义。

例3(任选):北京的A公司聘请北京人甲代表该公司与深圳B公司进行一次合同标的额为1亿元的谈判。

双方约定“甲代表A公司与B公司进行合同谈判,聘期一个月,谈判成功给付报酬为合同标的额的0.5%,谈判不成功给付辛苦费3000元,谈判的差旅费由A公司承担。

”A公司把授权委托书交给了甲,甲前往深圳与B公司进行谈判。

甲在深圳下飞机后乘坐深圳C公交公司的车前往谈判地点。

途中该公共汽车与深圳农民乙驾驶的拖拉机相撞,致使甲双腿截肢。

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

甲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以以谁为被告?A 以北京A公司为被告维护自己的利益B 以深圳C公交公司为被告维护自己的利益C 以深圳农民乙为被告维护自己的利益D 以深圳B公司为被告维护自己的利益第一步:法律关系分析第一重法律关系:甲和北京A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第二重法律关系:甲与深圳C公司之间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第三重法律关系:甲与深圳农民乙之间形成侵权之债赔偿法律关系;第四重法律关系:甲与深圳B公司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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