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
甘肃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

【 国外信息 】
唑酮 ( p r o q u i n a z i d ) 、 哒草 特 ( p y n d a t e ) 、环 磺 酮
上海市拟建食品 安全重点监 管名单
量安 全监督 管 理部 门依 照各 自职责 给予警 告 .责令 限期 改正 .逾 期 未改 正 的 .处 以 2 0 0 0元 以上 2万
元 以下 的罚 款 农业 投入 品 的经 营者应 当采 取措施
及 时 回收农 业投 人 品的包 装废弃 物 .交 由县 级农业
一 - -
甘 肃省加强农产 品质量安全执 法检查
今年 .甘 肃省将 重 点抓农 产 品质量 安全 执法 检
查 ,完 善 检 打联 动机 制 .规 范农 业 投 入 品 使 用行
为 ,以保 障农 产 品消费安 全 .维护公 众健 康 。今 年 国家 对农业 综合 执法 机构 赋予 了农产 品质 量 安全监 管执法 的新 职 能 甘 肃省农 业综 合执 法部 门将 按 照 “ 抽 检分 离 、检 打联 动 ”原 则 .加强 农 产 品质 量安
( t e mb o t r i o n e )最 大残 留限 量 的规 定 新 规 定 自公
美国 要 求含 蛋 食 品出 口需由相 关 部 门 出具 卫生 证 书 0
4月 5日.美 国食 品药 品管理 局 ( F DA)下 属 负 责食 品安全 管理工 作的食 品安 全及应 用 营养 中心 ( C F S A N)通 知食 品企 业 ,为 满足 进 口国要求 .确 保含 蛋食 品 的安 全健 康 。今 后美 国 出 口含蛋 食 品需 要 由美 国农 业部 对相 关 出 口货物 提供 卫生证 书 卫 生证书措施 由 F DA 与 US D A 农 业 市 场 服 务 局 ( AMS )联合 推 出 ,AMS具体 负 责 实 施 。 由 A MS 检查 员现 场对 生产企 业 的生 产过 程及 卫生条 件进 行 确 认后 .企 业 可 以 向 A MS注 册其 特 定产 品 .并 要 求A MS为特 定 出 口货 物提供 出 口证 书 AMS所提 供 出 口证 书包 括产 品生产批 号 .用来 确保该 产 品生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贯彻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贯彻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文字号】甘农牧发[2014]6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农牧厅【发布日期】2014.03.07【实施日期】2014.03.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甘肃省农牧厅关于贯彻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甘农牧发〔2014〕63号)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畜牧)局(委):按照“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最近,省政府出台了《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办法(试行)》(甘政办发〔2014〕15号)。
贯彻落实好“追溯管理办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农业发展新阶段的重大任务,也是农业部门的重大责任。
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明确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保证每一个环节的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一、落实监管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尽快制定农产品生产、收购、储存、运输、生猪屠宰等环节追溯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督促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建立生产经营记录档案、落实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工作及时有效的开展。
(一)追溯范围按照“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优先实行索证索票追溯,逐步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的原则,今年,首先在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实行追溯,各地要确定开展追溯的农产品品种、生产基地和企业,开展追溯试点。
在取得经验,进一步完善追溯管理办法后,2015年起对全部食用农产品开展追溯。
按照追溯范围和追溯时间要求,县、乡两级农业部门要尽快摸清辖区内今年实行追溯的农产品品种、生产基地和经营企业,对生产和经营者进行备案,实行档案管理。
(二)生产环节追溯管理1、农业投入品管理。
健全和完善农业投入品经营和使用档案,努力做到进货渠道记录完整和销售登记实名制。
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档案(记录的信息详见附表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5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bd96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95.png)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5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
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定、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建立食品药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
各级农业部门要落实农产品生产、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监管职责,尽快制定相关的制度和管理办法,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全面落实监管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种植和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切实担负起农产品从种植和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要以强化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监管为重点,突出抓好农业投入品管理。
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进一步强化畜产品产地检疫,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县市区推行产地准出制度。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24•【字号】甘政发[2004]82号•【施行日期】2004.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4]82号2004年11月24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完善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和餐饮消费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坚持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点,各尽其职,紧密配合,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
但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仍然存在,在个别地方和领域还较为突出,制售伪劣食盐等违法犯罪行为和各类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健全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检验检测体系,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我省食品工业化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近期要通过各项艰苦细致的工作,使我省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显著增强。
二、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食品安全工作要继续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遵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甘食药监办[2004]12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日期】2004.06.21【实施日期】2004.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甘食药监办〔2004〕124号)各市(州)药监、公安、农牧、商务、卫生、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将《2004年全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食品放心工程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出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于2004年7月30日前报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2004年甘肃省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省去年8月开始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以来,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个部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04年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通知要求,为了巩固成果,进一步把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引向深入,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综合各部门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继续推进食品专项整治为主线,突出源头治理,重点抓好四个环节,全面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为实现食品放心工程三年规划目标迈出第一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13•【文号】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就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食用农产品的范围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以食用农产品作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的,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
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三、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即食用农产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市场主体后的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的监管。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原则,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
第六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对入场销售者履行管理义务,保障市场规范运行。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销售活动,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并公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信息。
鼓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利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第八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相关行业协会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
第二章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第九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销售者履行义务,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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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甘农牧发[2015]13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5.04
【实施日期】2015.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
见
(甘农牧发〔2015〕135号)
各市州农牧(农业、畜牧、农林)局(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机编发〔2013〕2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4〕56号)要求,根据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现就加
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监管职责
食用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活动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
“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食用农产品监管体制调整后,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履行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相应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段监管,不包括农业生产技术、动植物疫病防控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可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
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编制委员会确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
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监管职责,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职责,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的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水平。
两部门要联合推动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