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11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二OOO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1]87号)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5-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4.2.1、4.3.1、4.4.1 、5.2.2 、5.2.4 、6.3.1 、8.3.1 、10.3.4 、11.3.5 、12.3.4 、14.2.2 、14.3.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95和《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二年一月十日二、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关于印发《二OOO年至二OO一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冶金工业部建筑研究总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95和《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95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方针,以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为基础,进行全面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5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口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网架结构安装工程、压型金属板工程、钢结构涂装工程、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9个附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竣工验收制度的定义、主体、法定条件、程序以及竣工验收后的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竣工验收制度的定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功能、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和验收的制度。
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全面检验,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
二、竣工验收的主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是竣工验收的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参与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园林绿化等各项工程内容均应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施工管理资料等,应齐全、完整、符合规定。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合法的来源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各参建单位应对各自负责的工程部分质量进行自检,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应符合国家规定。
四、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建设单位向相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提出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要求。
2.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按照验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功能等方面进行自检。
yb4147-2006 冶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摘录

表 3.3.1.4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
序
垂直度允
桩位允许偏差(mm)
号
桩径允许偏
成孔方法
许偏差
差(mm)
1~3根、单排桩基垂直于中心 条形桩基沿中心线方向
(%)
线方向和群桩基础的边桩 和群桩基础的中间桩
泥 浆 护 壁 D≤1000mm
±50
D/6,且不大于 100
D/4,且不大于 150
《冶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YB4147-2006 摘录(1.2~1.4,2 和桩基础部分)
2006-12-01 实施
1.2 冶金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1.2.1 冶金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1.2.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2.2.1 根据工艺特点将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或具备相对独立核算的工程项目划分 为一个单位工程。 1.2.2.2 建筑规模较大的工程,可根据工程特点按专业系统及类别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单位工程。 1.2.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2.3.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1.2.3.2 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 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1.2.4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1.4 冶金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 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1.4.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 责人等进行验收;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 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1.4.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 告。 1.4.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 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4.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规范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 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布部门】冶金工业部(已变更)【发布日期】1994.08.12【实施日期】1994.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94年8月12日冶金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冶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冶金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冶金建设工程是指冶金建设项目(含技术改造、大修、及移地大修)中的土木工程、机械电气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以及冶金建设项目的配套、辅助(含相应住宅和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冶金工程建设的建设、设计、施工、勘察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条冶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由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第二章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实行冶金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包括技术改造和大修工程)的冶金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其所属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冶金工业部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加强对参加冶金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
监督以上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其相应的活动。
加强对冶金建设单位与发包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和编制招标文件及组织开标、评标、定标能力的审查;不具备上述能力的冶金建设单位,应委托冶金建设监理或取得过冶金建设监理资质的其它监理单位以及咨询单位代理。
第七条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所属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资质、能力和条件。
并依据《冶金部工程质量监督站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考核合格并发给证书后,凭证承担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任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

2
HJ/T404-2007
HJ/T126 清洁生产标准 炼焦行业 HJ/T189 清洁生产标准 钢铁行业 HJ/T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环发[2000]38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铁水(废钢)熔炼分为转炉和电炉炼钢两大类。转炉炼钢是利用吹入炉内的氧与铁水 中的碳、硅、锰、磷元素进行化学反应放出热量进行的冶炼过程。电炉炼钢(主要指电弧 炉)是利用电能作热源的冶炼过程。 3.8 炉外精炼
指将经转炉或电炉初炼的钢液转移到一定容器内,通入惰性气体或还原气体进行深度 脱气、脱硫、脱碳、去除夹杂物(硅、锰、磷、氧、氮等)和实现成分微调的二次冶炼过 程。 3.9 浇铸
指将炼钢过程(包括二次冶炼)生产出的合格液态钢,通过一定的凝固成形工艺制成 具有特定要求的固态材料的加工过程,主要有铸钢、浇铸钢锭和连铸。 3.10 一次烟气
指转炉炼钢降罩操作收集的烟气,包括可回收的转炉煤气和不可回收的放散废气。 3.11 二次烟气
指转炉炼钢除一次烟气之外,兑铁水、加料、出渣、出钢等生产过程产生的所排放的 含尘烟气。 3.12 高炉出铁场
指煤烘干磨煤机、煤粉输送设备及管道、高炉贮煤粉罐、混合器、分配调节器、喷枪、 压缩空气及安全保护系统等。
4
HJ/T404-2007
3.16 轧钢加热炉 指在钢材热压延加工生产中,利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化的热量,将钢坯或工件加热的
热工设备。 3.17 压延加工项目酸洗机组
冶金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冶金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发布单位]:冶金工业部•[文号]:-----------•[发布日期]:1996年11月21日•[生效日期]:1996年11月21日冶金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文件,结合冶金工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设备和生产准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
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内容建完,能独立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进行单项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按规定组织全部工程验收。
第五条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六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七条做好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工作,是搞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
交工验收的程序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
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设计单位参加;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设计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备制造单位参加。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通知书。
建设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即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及时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交工验收机构的职责:1.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2.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3.按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审定试车方案;4.鉴定工程质量;5.处理交工验收中有关问题;6.签证交工验收证书;7.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建筑工程施工竣工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建筑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包括两个环节: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
在竣工验收环节,业主或委托方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确认各项工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技术标准;在竣工验收备案环节,业主或委托方将验收结果备案,并及时处理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促使工程尽快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准备工作1.确定验收方案:业主或委托方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竣工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责任。
2.组织验收人员:业主或委托方应组织专业人员参与验收,确保验收的客观、公正性。
3.通知施工单位:业主或委托方应提前通知施工单位,确定验收时间和地点,确保双方能够协商一致。
二、竣工验收1.工程质量验收:验收人员应对工程整体质量进行检查,包括建筑结构、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等各个方面,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2.工程量验收:验收人员应核实工程量清单,确认工程量与合同约定一致,避免工程量纠纷。
3.工程安全验收:验收人员应对工程的安全设施和安全隐患进行检查,确保工程满足安全要求。
4.工程合格证书颁发:经验收合格后,业主或委托方应颁发工程合格证书,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5.整改问题: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验收人员应提出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应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三、竣工验收备案1.备案手续:验收合格后,业主或委托方应将验收结果备案,包括工程合格证书、验收报告等文件。
2.处理问题: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业主或委托方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备案。
3.工程使用:竣工验收备案后,工程可以正式投入使用,业主或委托方应做好后续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工程长期安全可靠地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是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工程完工的重要环节,只有经过严格的验收程序和规范的备案管理,才能确保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业主或委托方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验收的客观、公正性,避免后续纠纷发生。
《冶金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YB4391-2013宣贯

规范的制定可促进冶金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 推动冶金矿山井巷工程施工领域的技术进步,经济 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冶金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
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修订过程
第四阶段 2012年12月22日冶金建设协会于黄山召开审
查会议对送审稿审查。 2013年1月30日,编制组根据送审稿专家组意
见,形成报批稿,报冶金建设协会审查后报工信部; 2013年8月,编制组根据工信部报批稿专家组
意见完成终稿。 2013年10月17日工信部发布公告,2014年3月
1日实施。 2013年12月编制组对冶金工业出版社的印刷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冶金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
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 定、井巷工程划分、井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程序和组织、掘进工程、混凝土结构支护工 程、锚喷支护工程、支架支护工程 、冻结施 工工程、防治水工程、井下安全构筑物工程、 井下附属工程、矿仓及卸矿口加固工程。
标准是井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原标准的井巷 装备安装(如:铺轨、井筒装备安装等)工程质量 验收另行编制。
取消优良工程评定,只对工程进行合格验收。 将主要检查项目、一般检查项目改为主控项目、一 般项目。
规范中不增加“检验批”的概念,遵循原规范 中月度验收、工序检验的内容;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冶金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
中国冶金建设协会
《冶金矿山井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宣贯
修订背景和依据
旧标准:
《冶金矿山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YBJ218-89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单位审定。 第二十七条 对某些工艺技术有问题,关键设备有缺陷的项目,经 过投料试车考核,达不到设计能力,经验收委员会(组)审查后,可报 原批准单位重新核定设计能力。 第二十八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3个月内办理竣工 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不按期办理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 建设项目,按建总发字(91)第82号建设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 建设收入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执行;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 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移地大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关于交工、竣工验收有关资料的交接,包括竣工图的编 制责任等问题,建设单位应在与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设计和施工合同 中加以明确。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组织 实施上作必要的补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冶金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冶金工业基本建设竣工 验收办法》[(86)冶基字第1267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必须做好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 的整理工作。主要有: 1.交工工程一览表; 2.设备安装技术资料; 3.工程竣工图(按(85)冶办文字第29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4.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半成品、构件的合格 证; 5.隐蔽工程记录; 6.施工自检记录; 7.按设计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的各种试验记录等; 8.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9.合理化建议和材料代用资料; 10.工程及其说明; 11.引进项目需增加国外厂商提供的设计、施工、设备开箱检验 资料; 12.采矿工程还应有地质素描图,井上井下对照图及施工过程中 各项测量结果的记录资料等。 第十一条 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 1.建筑工程:按照设计采用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根据施工图 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即为技术竣工。民用建筑工程在技术竣工后,即 可签证交工验收证书并交付建设单位;工业建筑工程技术竣工后,先签 证建筑工程竣工证书,当设备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再随同设备一起 交付建设单位; 2.设备安装工程:对安装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查外,还应 按照试车技术规程进行单体试车,试车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 书; 3.机床、吊车等单独操作设备,在技术竣工合格后,签证单体 试车合格证书; 4.高压设备、动力锅炉及其它防爆工程、井下防水等,按施工 技术规范检查合格后,即可签证交工验收证书; 5.在技术竣工(单体试车)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质量问 题,由施工单位及时处理;由于设计原因或设备缺陷,需要进行修改、 完善或返工修理时,由设计或设备单位负责处理,也可提出方案,经建 设单位审核后,委托施工单位或承制单位处理。以上处理费用由责任方 按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承担。 第十二条 无负荷联动试车: 1.单位试车合格后,需对每条生产作业线的全部工艺、设备进
门组织验收。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不 再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 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银行、审计、物 资、环保、劳动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 位、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必要时还可邀 请主要设备制造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 验收委员会(组)的职责: 1.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工程建设情况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 2.实地检查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对验收中 存在的问题作出决定或建议; 4.为了搞好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委员会(组)根据工程情况可组 织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标准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 产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安装配套,经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 力(采矿应以投产第一年的回采矿量计算),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 规定的产品或代表产品; 3.职工宿舍和其它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 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 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 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 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 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 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都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 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缩小 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 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它有关设计文 件;
冶金工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1996.1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及有关文件,结合冶金工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设 备和生产准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 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 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 移交手续。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建 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内容建完,能独立生产和使用的,应 及时进行单项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按设计文件的内容全部建成,符 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按规定组织全部工程验收。 第五条 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验收,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 段进行。 第六条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从项 目建设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七条 做好建设项目的交工验收工作,是搞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前 提。交工验收的程序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 荷联动试车。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设计 单位参加;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设计单位参加,必要 时可邀请设备制造单位参加。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通知 书。建设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即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 验收机构,及时开展各项工作。 第九条 交工验收机构的职责: 1.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 2.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3.按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审定试车方案; 4.鉴定工程质量; 5.处理交工验收中有关问题; 6.签证交工验收证书; 7.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行无负荷联动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试车前必须做好 准备工作;根据设计要求和试车规程,达到规定时间并测试合格后,即 可签发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试车用的动力、油料、燃料等物资未 列入施工合同的,应由施工单位提出需用计划,经建设单位审核后供 应; 2.无法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的工程,应根据工艺要求,经过通 水、通汽、通压缩空气等介质联合试车,合格后即为无负荷联动试车合 格; 3.无负荷联动试车签发合格证书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即 办理工程与技术资料的交接,该工程移交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 负荷联动试车: 1.负荷联动试车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设 计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设备制造单位应派人参加; 2.负荷联动试车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按照设计和试车规程,向联动机组投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能 生产出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即为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并签发负荷 联动试车合格怔书; 4.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签发交工验收证书,建设 项目移交生产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试生产。国外引进成套设备项目从负荷联动 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时起,可以按合同规定安排试生产时间,在试生产 期间进行设备功能考核,合格后立即办理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其 余建设项目在验收前不安排试生产时间。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 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报告并上报有关资料,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 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 1.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重要 项目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案; 2.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按照建设规模和隶属关系进行。大中型 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报请国家计委组织验收,或由国 家计委按隶属关系委托冶金工业部或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基本 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冶金工业部或地方主 管部门组织验收,也可由冶金工业部委托省(市、自治区)冶金主管部
2.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资料; 3.国家颁发பைடு நூலகம்环保安全、压力容器等规定; 4.冶金工业部和其它中央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 范、规程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5.引进项目的合同及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需向验收委员会(组)报送的 文件及资料; 1.工程建设情况报告; 2.单项工程交工验收机构签证的全部单项工程交工验收证书; 3.上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4.建设单位编制的生产准备情况报告; 5.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率等情况报告; 6.竣工决算及当地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安全环保。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必须向 负责审批的安全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 告”,说明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试运行情况,与主体工艺设备 同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竣工决算的编制与审计。竣工验收项目或单项工程应 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编出工程竣工决 算,分析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控制和投资效果,并按国 家有关规定报当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竣工项目经验收交接后,要及时 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将所有技术资料 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立卷,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以适应生产、维修需 要。重要的资料,还应进行复制归档。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管 理部门参加验收,或委托冶金部档案管理部门验收;冶金部、地方的重 点建设项目由冶金部、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第四章 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遗留的尾工项目,应根据初步设计的规定,参照实际 情况,在验收中一次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贷款、自筹投 资等)和完成期限,按项目隶属关系,列入计划,由施工单位继续完成 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成。 第二十六条 投产后所需原材料、协作配套件供应等外部条件还不 全部落实的项目,在验收交付生产后,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继续抓紧解 决,不应影响项目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如因原材料、协作配套等外部 条件不落实达不到原设计要求,经验收委员会(组)审查后,报原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