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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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上)[引言]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

[1]诉讼调解不仅具有定纷止争、维护稳定的功能,而且在倡导“和为贵”的中庸文化氛围中为争议当事人重新架设交流的平台,化干戈为玉帛,变冤家为朋友,真正消除矛盾。

[2]作为诉讼方式,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诉讼效益,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据有关部门统计,基层法院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所占的比例在50%左右,有的基层法院高达60%至70%,而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占整个法院审理案件的90%.针对占这么大比重的调解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仅有第9条(第51条和解)、第155条、第8章中的7个(第85条至第91条)条文,以及《民诉意见》中的7个条文(第91条至第97条)对诉讼调解作了规定。

内容涉及调解原则、调解组织、调解范围、调解方式、调解效力等。

因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民事调解工作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与时俱进,从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于20XX年1月与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3]同年9月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XX 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民事调解工作又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

笔者拟就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谈点粗浅认识,权作引玉之砖。

[主题词]民事调解规定理解与适用“法释〔20XX〕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XX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若干规定》共24条,内容涉及调解范围、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书的生效和执行等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1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1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1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12•【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12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最高法院完善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对借贷纠纷和其他商业纠纷作区分处理,不宜一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损失,否则,在按照LPR计算的利息远低于实际损失或者网贷平台利息的情况下,将变相鼓励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放任其失信行为。

我们认为,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与您的建议精神是一致的。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所涉纠纷性质,依据法律确定的规则认定当事人的损失,而非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当事人所受损失。

在借款合同中,利息是借款人为使用他人资金所支付的对价,故在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当尊重当事人对于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于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我国向来禁止高利放贷,而金融管理机关作出的利率规制只针对正规金融机构,从司法层面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规定,就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和要求。

一方面,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适度高于正规金融市场的平均利率,有利于理性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有利于切实发挥民间借贷服从、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又不宜过度高于实体经济的利润率,否则既不利于实体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民间融资的有序规范开展。

鉴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2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

法释[2018]2号文答记者问: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就《解释》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

相关法规——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问: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就适用婚姻法相继出台了三部司法解释,为什么还要制定本《解释》?答: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2003年、2011年制定了三部婚姻法司法解释,总共82个条文,2017年2月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了补充规定。

这些司法解释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财产关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了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许多家庭的财富因此快速增长,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坑”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坑”另一方等典型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因素叠加投射到家庭生活中,使夫妻债务的认定成为非常复杂的问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难度随之加大。

原有法律、司法解释虽然已经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防范了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和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风险,但有关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证明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本《解释》。

《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事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程类-现代工程新业态发展与应用(含答案)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程类-现代工程新业态发展与应用(含答案)

2019现代工程新业态发展与应用返回上一级单选题(共30题,每题2分)1 .国内首台25兆牛的油压双动正反向卧式铝挤压机的出现,为大型()的生产奠定了基础。

•A.钢灌注产品•B.水泥制品•C.有色产品•D.玻璃制品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2 .从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的分析中可以得出,智业社会主要解决的问题是()。

•A.信息不对称•B.财富不对称•C.血缘不对称•D.智力不对称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3 .美国在金融危机之后提出了()。

•A.“再工业化”•B.“工业4.0”•C.“新工业”•D.“新增长战略”我的答案: A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4 .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生产企业以()居多,这些企业不以产量规模制胜,而是专注于产品细分市场上的某一产品,满足专门客户群。

•A.大型企业•B.国企•C.中小型企业•D.上市公司我的答案: 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5 .我国《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由原来的“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把握”的状态,变为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为标准。

•A.入罪标准•B.违规标准•C.处罚标准•D.赔偿标准我的答案: A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暂无6 .根据本讲,当产能利用率在()以下时,就出现了产能过剩的问题。

•A.80%•B.85%•C.90%•D.95%我的答案: C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暂无7 .()政府在2013年公布了其“脑研究计划”,计划在10年内投入45亿美元开展人工智能研究。

•A.日本•B.美国•C.英国•D.德国我的答案: B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暂无8 .本讲指出,当经济增长速度下降到()以下的时候,大概有40%的企业处于亏损是亏损边缘的状态。

•A.4%•B.5%•C.6%•D.7%我的答案: D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暂无9 .根据本讲,实验结果显示:我国北方可以通过()的城市绿地就地解决雨涝问题。

09侵权法第四讲 侵权损害赔偿

09侵权法第四讲 侵权损害赔偿

赔偿义务人 直接加害人与替代责任人,如用人单位、 监护人等
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
损益相抵 过失相抵 衡平规则
损益相抵(损益同销) 损益相抵(损益同销) 被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在遭受损失的同 时也得到利益的, 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到的利益 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
过失相抵(与有过失、比较过失) 过失相抵(与有过失、比较过失)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 减轻甚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 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 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肯定者的主张: 严格限制在恶意产品侵权行为范围内适用 惩罚性赔偿金 ; 严格限制在人身损害的范围内适用惩罚性 赔偿金; 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数额; 严格限制惩罚性赔偿金的赔偿数额。
《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 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 偿。
三、财产损失的赔偿
(一)财产损失的概念与范围
概念: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权益或者人 身权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物质(经济)利 益方面的损失。 范围:既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权或者其他 经济利益受到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也包括受害人因人身权利或者权益受到 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
也称为积极财产损害或者所受损害 主要表现为现有财产利益的减损或者费 用的支出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食品安全法》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 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 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合伙纷案件适用法律(2篇)

合伙纷案件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合伙纷案件的概述合伙纷案件,是指合伙人之间因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包括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利润分配、债务承担、合伙事务执行等方面的争议。

在我国,合伙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伙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合伙纷案件的处理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公平原则:在处理合伙纷案件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3. 实事求是原则:在处理合伙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分析和判断。

4. 合同自愿原则:合伙纷案件的处理应当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合伙人接受不合理的处理结果。

三、合伙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1. 合伙人入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 合伙人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退伙的,应当退还其出资额,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3. 利润分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利润分配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4. 债务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承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承担。

5. 合伙事务执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共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是由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这一《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就向大家介绍《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制定背景的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面对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纷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合同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合同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参见建筑法) (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参见建筑法) 1`施工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参见招标投标法)2 无效合同合格工程价款照结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无效建筑合同且不合格的补救措施即修复费用。

仍不合格的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106条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3 无效合同不合格工程的结算时加修复费用 仍不合格的不予结算 各自责任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4无效合同的处罚 《无效的承包、转包、分包建筑合同即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第96条规定取缔,纠正和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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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域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对于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包括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三条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并在其前冠以计算机网络域名;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难以确定的,可以通称为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第五条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
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中,对符合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涉外域名纠纷案件,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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