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快推进畜牧兽医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2008年第一批浙江省供沪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基地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2008年第一批浙江省供沪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基地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公布日期】2008.04.22
•【字号】浙牧中发[2008]29号
•【施行日期】2008.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种植业
正文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公布2008年第一批浙江省供沪动物及
其产品生产基地名单的通知
(浙牧中发〔2008〕29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及相关企业:
根据供沪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和各市、县(市、区)初审意见,我局对申报供沪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基地的企业进行了审核、推荐,经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登记备案,确定杭州正兴牧业有限公司等84家企业为2008年第一批我省供沪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基地,现予公布(见附件)。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当地供沪基地的监督检查,严格把好检疫和验证关;各相关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要求组织生产,认真开展自检工作,确保供沪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
附件:2008年第一批浙江省供沪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基地名单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2008年第一批浙江省供沪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基地名单。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浙农专发[2011]58号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浙农专发[2011]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1085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df.png)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浙农专发〔2011〕58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创新构建农资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更好地服务“两区”建设,助推我省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全省推进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以下简称农资信息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农资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农资信息化建设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基础,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数据库信息系统,对农资生产、流通、使用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管,打造覆盖全省的监管与服务网络,建立农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构建新型农资长效监管机制。
1.推进农资信息化建设,是巩固小农资整规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需要。
三年小农资整规行动成效明显,但农资零售点多、小、散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农资市场准入、质量追溯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迫切需要突破传统监管方式,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来推动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建立农资长效监管机制。
2.推进农资信息化建设,是建立农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农资生产、批发、零售到最终使用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完整记录,建立贯穿整个农资供应链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保证农资合法经营、合理使用,从源头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3.推进农资信息化建设,是提高监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的需要。
在推动我省农业转型升级的新形势、新任务下,迫切需要各级农业部门创新管理方式,提高依法行政、科学监管、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资行业健康发展。
新形势下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发展模式探讨

摘要:近年来,随着口蹄疫、非洲猪瘟等的发生,我国的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着复杂并且多变的挑战,以往传统的工作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畜牧兽医工作形势。
本文对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发展的必要性、建设方向、建设重点、信息化的特点、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与探论,以便能够让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化、现代化的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的工作模式提供参考和借鉴,适应新形势,为乡村发展助力。
关键词: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模式探讨新形势下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发展模式探讨刘滨(肥城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山东泰安271600)收稿日期:2023-04-04作者简介:刘滨(1981.09—),男,山东肥城人,兽医师,大专,研究方向:畜牧兽医。
doi:10.3969/j.issn.1008-4754.2024.02.062国家动物卫生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与法则,对动物防疫工作与动物产物的安全卫生实施监管的活动,即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1]。
在新疫情形势下,怎样将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工作做好,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经过国家各级部门的协作,畜牧兽医动物卫生检疫监督信息化工作进步很快,解决了监管工作不到位、检疫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但是监管工作仍然存在着大量盲区,需要一套更加高效、便捷和直观的监管系统,以对现有系统进行补充,纳入信息化管理监管对象,真正实现“可视化管理”。
1畜牧兽医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1.1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现如今,“信息化”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国动物防疫的相关法律中。
国家不久前下发的《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中,已经把全面配备无害化的处理设施、运行视频以及监控设备,全面推动和实施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等,当成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的重要措施[2]。
所以,可视化和信息化的监管方式,已是大势所趋。
1.2规范开展畜牧兽医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要求随着养殖户对疫情防范意识的增强,导致一些工作人员难以进入养殖场。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浙防指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防指发〔2008〕5号)各市、县(市、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切实强化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特制定《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工作制度,有效落实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对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是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员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并报当地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指办”)备案;各级防指办定期公布重点场所监管责任人名单。
第四条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内容1.动物防疫条件:场所位置、各功能区布局以及建筑物状况,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的配置;2.动物防疫制度:免疫、检疫、消毒、隔离、疫情监测及生产经营等制度;3.动物防疫措施:强制免疫、消毒、隔离、疫情监测报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落实;4.动物防疫记录:免疫、检疫、消毒、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档案,养殖档案,生产加工经营台帐,畜禽标识使用和佩带情况;5.其他:政策法律规定业主应当履行的其他动物防疫义务。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浙农牧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浙农牧发〔202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加快构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全面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守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兽共患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推动高效生态农业强省建设。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人病兽防、关口前移,改革创新、数字赋能,着力落实政府、部门和主体防疫责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队伍能力建设,推进全程全域数字化技术应用。
到2027年末,全链条动物防疫体系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精密智治机制基本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加强,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二、构建全链条动物防疫体系(一)强化免疫与区域化管理。
科学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年度计划,采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等形式,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制度。
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估,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分别保持在90%以上、80%以上。
全面实施犬只狂犬病免费免疫,持续推进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无疫区、无疫小区建设,加大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力度,建成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净化场60家以上,畜间布鲁氏菌病个体阳性率控制在0.2%以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浙政办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快推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现代畜禽种业发展(一)加强遗传资源保护。
完成第三次全省畜禽遗传资源普查。
开展濒危地方品种抢救性保护,新建和改造提升一批保种场(保护区、备份场)、活体基因库;新建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库1个,开展遗传信息分析、评估,建立数据平台,健全“省级遗传资源库+活体基因库+保种场”保护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强良种培育。
支持科研院所开展育种基础性研究,支持种业企业开展地方品种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和外来品种本地化选育,探索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化育种机制,培育新品种(配套系)3—4个。
深化长三角区域种业合作。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三)加强良种推广。
优化良种扩繁场布局,实施核心种业企业培育工程,实行育繁推一体化,种猪、优质肉用种鸡基本实现种源自给,每年改造提升种畜禽场(站)20个。
支持企业建立大约克猪、长白猪、杜洛克猪等原种基地,培育核心种业企业4—6家;以嘉兴黑猪、金华猪等为主,培育核心种业企业3—4家。
支持优质肉鸡、浙东白鹅、绍兴鸭、兔、蜜蜂等品种种业企业发展,培育核心种业企业4—6家。
加强种畜禽质量监测,规范种畜禽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二、推进畜禽养殖现代化(一)持续抓好生猪稳产稳供。
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功能介绍

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功能介绍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功能介绍根据《浙江省畜牧业“⼗三五”规划》要求,全⾯建成畜牧兽医主体地理信息系统,联动建设畜牧兽医数据中⼼,全⾯提升各级畜牧兽医系统⾏业管理、监督执法和服务主体信息化⽔平;使畜牧业⽣产、加⼯、流通、监管等各环节将实现信息化。
由省畜牧局开发建设的《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功业云平台》现已投⼊试运⾏,到2017年1⽉1⽇起全省正式投⼊使⽤。
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功业云平台有“六⼤基本管理系统”组成,现简单介绍下这“六⼤基本管理系统”的功能。
1、养殖⽣产管理系统:系统分为规模场平台和监管机构平台,前者使⽤对象为规模场信息员,后者使⽤对象为乡镇防疫员、畜牧专管员。
系统由养殖场户管理、⽣产管理、防疫管理、报检出栏、⽆害化处理、投⼊品管理、统计分析、基础配置等模块组成,辅助养殖场信息员、乡镇防疫员开展属地养殖户管理、动物养殖档案、防疫、报检出栏、⽆害化处理等主要业务的信息化管理,辅助畜牧专管员实时管控辖区内动物养殖⽣产情况。
2、动物防疫管理系统:系统分为规模场平台和监管机构平台,前者使⽤对象为规模场信息员,后者使⽤对象为乡镇防疫员、畜牧专管员。
系统由免疫管理、佩标管理、台账查询、统计分析、基础配置等模块组成,辅助养殖场信息员、乡镇防疫员开展属地免疫管理、佩标业务⼯作的信息化管理,辅助防疫专管员实时管控辖区内动物防疫情况。
3、动物检疫系统:系统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两⼤模块。
系统由养殖场户的检疫申报、检疫受理、检疫⼯作记录、查验免疫信息、出具证明、台账查询、⼈员管理、证章管理等模块组成。
辅助检疫⼯作实⾏信息化管理。
4、⽆害化管理系统:使⽤对象为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收集点、⽆害化处理中⼼、⽣猪保险公司及各级监管机构。
系统由病死动物死亡登记、收集管理、移交管理、⽆害化处理记录、保险理赔等核⼼业务模块组成,辅助病死动物⽆害化处理⼯作与监管⼯作的信息化管理。
5、屠宰管理系统:使⽤对象为屠宰企业。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8b739a56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2f.png)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农办牧〔2010〕20号)和全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启动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推进示范创建工作近几年来,在中央、省一系列扶持政策的推动下,我省标准化规模养殖稳步发展,生猪、家禽和奶牛规模化比重分别达到80.1%、88.0%和95.4%,成为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来源。
但目前畜禽场的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与畜牧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全力以赴抓好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力争到2015年,全省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占备案养殖场总量的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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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快推进畜牧兽医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浙牧办发[2009]4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09.04.28
【实施日期】2009.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快推进畜牧兽医信息化建设的通知
(浙牧办发〔2009〕40号)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根据2009年度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部署,为加快推进我省畜牧兽医行业的信息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管理,不断提升畜牧兽医工作的准确性、时效性和权威性,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畜牧兽医系统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畜牧兽医信息化建设,是适应新时期畜牧兽医工作任务的必须举措,是提升畜牧兽医系统工作效能的关键抓手,是促进我省畜牧兽医事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基础。
近几年来,不少市县积极探索信息化技术在畜牧兽医工作中的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各地实
践探索的基础上,我局组织专门制定《浙江省畜牧兽医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附件1),并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附件2)。
各级畜牧兽医系统要充分认清加快推进畜牧兽医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保障工作经费,配套硬件设施,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
各市要按照《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克服各种困难,务必抓紧落实财政经费,确保在6月份启动重大动物疫情预警指挥系统建设,在9月份争取在省市二级和部分试点县运行系统。
二、统一规划,分级共建
畜牧兽医信息化建设,必须努力做到在高起点上长远规划,尽量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必须做到全省统一技术规范,尽量保证各级、各地数据有效接口,信息共享。
我局在制定《浙江省畜牧兽医信息化实施方案》基础上,将及时明确各级信息化建设的功能规范和技术标准。
各级要在全省统一的规范基础上开发、应用相应的信息化软件系统。
为提升全省信息化建设的时效性和实用性,尽量节约开发成本,全省推进信息化建设将主要根据各级管理职责,采取省、市、县、企共建方式推进,其中省级开发的系统由省、市、县、企共用,市、县、企根据工作需要开发信息化管理系统,经试点市县调试成熟后由我局统一组织完善,并在全省推广使用。
我局将建设《浙江省畜牧兽医市、县、企的业务系统数据汇总平台》,将市、县、企的数据通过标准接口,实现自动上传、逐级汇总,便于各级数据统计分析和应用。
三、分工负责,确保质量
全省信息化建设将以浙江畜牧兽医信息网为基础平台,在省级建设畜牧兽医政府信息集群网、全省畜牧兽医行业数据库、全省动物防疫预警指挥、全省生猪产销形势分析预警、省外调入动物评估和流通监管等系统,在市县建设畜禽防疫、屠宰检疫、质量安全溯源、动物卫生执法、规模养殖场及饲料企业管理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浙江省畜牧兽医信息化实施方案》已经明确各系统建设责任处室和试点市县,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
责任,组织业务系统和科研院校的专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