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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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实施新法规加强饲料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18〕15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实施新法规加强饲料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鲁牧饲药发〔2018〕15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实施新法规加强饲料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实施新法规加强饲料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各市畜牧兽医局:为保障饲料质量安全,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放管服”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要求,2017年以来农业部先后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卫生标准》等法规政策进行了大幅度修订,为切实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管理法规政策,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简化饲料行政许可申报材料农业部于2017年11月30日印发第8号令《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涉及饲料管理方面的内容,主要有取消了饲料化验员、维修工、中控工等特有工种人员资质证书的要求,简化了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管道仪表图”等,完善增加了饲料安全生产、粉尘防爆、热敏库(药品库)面积、除尘设备等要求。

1、废止了“农业部关于印发《饲料工业行业检验化验员等三个职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修改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3、修订了“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4、修改了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二、全面提高饲料卫生水平,实施新的《饲料卫生标准》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2017年10月14日批准发布新版《饲料卫生标准》,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浙牧饲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牧饲发〔2011〕24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为严厉打击农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省农业厅印发了《关于严厉打击农产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浙农质发〔2011〕10号),对开展“瘦肉精”、生鲜乳、兽药、种植业产品和假劣农资问题产品专项整治进行了全面部署。

为认真落实“瘦肉精”、生鲜乳和兽药专项整治(以下统称“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履行职责,迅速部署落实。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职,切实抓好“瘦肉精”等三项整治工作。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要主动联系相关职能机构合力抓。

要按照省农业厅制定的“瘦肉精”等三项整治方案和我局制定的《2011年省级开展“瘦肉精”、兽药、生鲜乳专项整治工作计划》(详见附件1),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方案。

将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逐项落实到各监管单位、监管人和各生产经营主体,做到早部署,早落实,早见效。

对监管职责不在本单位的,要及时向当地农业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要求相关职能机构按要求履行监管职责,部署落实专项整治任务。

二、精心组织,有序有力开展整治工作。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专项整治方案与工作计划,抽调相关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开展整治。

工作中要突出以下几个重点,狠抓落实。

一是围绕重点环节抓好整治。

要围绕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开展以生猪、肉牛和肉羊为重点的“瘦肉精”整治;围绕奶牛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环节开展以打击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皮革水解蛋白、β-内酰胺酶、硫氰酸钠等违禁药物和有害化学物质行为为重点的生鲜乳整治;围绕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开展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打击违法生产经营、滥用抗菌药物、非法使用原料药和违禁药物等为重点的兽药整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正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04•【字号】浙政办发〔2021〕61号•【施行日期】2021.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快推进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现代畜禽种业发展(一)加强遗传资源保护。

完成第三次全省畜禽遗传资源普查。

开展濒危地方品种抢救性保护,新建和改造提升一批保种场(保护区、备份场)、活体基因库;新建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库1个,开展遗传信息分析、评估,建立数据平台,健全“省级遗传资源库+活体基因库+保种场”保护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加强良种培育。

支持科研院所开展育种基础性研究,支持种业企业开展地方品种新品种(配套系)培育和外来品种本地化选育,探索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化育种机制,培育新品种(配套系)3—4个。

深化长三角区域种业合作。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三)加强良种推广。

优化良种扩繁场布局,实施核心种业企业培育工程,实行育繁推一体化,种猪、优质肉用种鸡基本实现种源自给,每年改造提升种畜禽场(站)20个。

支持企业建立大约克猪、长白猪、杜洛克猪等原种基地,培育核心种业企业4—6家;以嘉兴黑猪、金华猪等为主,培育核心种业企业3—4家。

支持优质肉鸡、浙东白鹅、绍兴鸭、兔、蜜蜂等品种种业企业发展,培育核心种业企业4—6家。

加强种畜禽质量监测,规范种畜禽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二、推进畜禽养殖现代化(一)持续抓好生猪稳产稳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关于制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关于制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关于制定《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事项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4.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为进一步加强宠物饲料管理,规范宠物饲料市场,促进宠物饲料行业发展,我部在全面梳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适用规定、充分考虑宠物饲料特殊性和管理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宠物配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可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经营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二、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生产许可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生产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但尚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

三、2018年6月1日前,已经按照《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可以在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继续进口销售;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进口销售的,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进口登记证。

四、根据《宠物饲料管理办法》产品分类规定被纳入进口登记管理,且本公告发布前已经在中国境内进口销售但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进口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在2019年9月1日前按照本公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并取得进口登记证。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31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为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方案》(农办牧〔2010〕20号)和全国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启动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创建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推进示范创建工作近几年来,在中央、省一系列扶持政策的推动下,我省标准化规模养殖稳步发展,生猪、家禽和奶牛规模化比重分别达到80.1%、88.0%和95.4%,成为畜产品有效供给的重要来源。

但目前畜禽场的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与畜牧业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着力推进的重点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全力以赴抓好示范创建活动,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力争到2015年,全省主要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占备案养殖场总量的75%以上。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3.08•【字号】沪农委〔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为进一步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市场管理秩序,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保障本市畜禽养殖用药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的通知》(农办牧〔2024〕8号)工作要求,并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决定组织开展规范本市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以饲料原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名义冒充兽药,以及把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等违法行为,提升饲料兽药质量安全水平;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严格遵守落实兽用处方药、休药期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实现用药记录完整、准确、可追溯;提高养殖场(户)辨别兽药真伪的能力,不购买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未批准为兽药的物质等,严格遵照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使用兽药,持续提升养殖环节规范用药水平。

二、重点任务(一)严厉打击饲料冒充兽药和非法添加药物行为坚持“料是料、药是药”原则,商品饲料中除农业农村部批准允许使用的兽药外,不得添加其他任何药物成分。

1. 商品饲料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兽药或使用其他药物的行为;重点检查批准在商品饲料中使用的兽药,其标签和说明书“注意事项”是否标注“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等字样,其“用法用量”标注的使用动物是否符合所生产商品饲料标示动物的品种及阶段。

2.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重点检查药饲同源植物饲料原料及其提取物、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等产品,是否标注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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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布部门】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06.11.20
【实施日期】2006.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饲料生产行为的通知
各饲料生产企业:
饲料产品质量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

今年以来,国内部分水产品因药物残留超标出口受阻、上海发生的“瘦肉精”中毒事件、“多宝鱼”查出禁用药物以及最近北京等地查获的含苏丹红红心鸭蛋等,暴露了饲料安全的隐患。

为切实加强饲料质量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饲料生产企业生产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质量安全意识。

各饲料生产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饲料质量安全的主要责任人,不仅要带头学习,而且要经常组织员工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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