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农办牧[2018]8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8.02.01【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农办牧〔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委),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2014年农业部畜牧业司印发《畜牧业统计工作省县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对承担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省和县开展绩效考评,强化考评结果应用,有力地推动了统计监测工作。
近年来,畜牧业结构调整变化快,行业精准管理需求大,对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越来越高。
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我部在充分吸收各地和有关专家意见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畜牧业统计工作省县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2月1日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有效调动各方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统计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市、区)。
第二章工作任务第三条省级畜牧部门统计监测工作任务主要包括:(一)组织、管理和协调辖区的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本辖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二)汇总、审核辖区畜牧业统计数据。
(三)协助制定定点监测方案,并按要求进行样本轮换。
(四)督促管理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开展数据审核。
(五)组织开展数据核查工作,每年完成辖区5%以上监测县(市、区)实地数据核查;配合开展省际交叉数据核查。
(六)对辖区内各级统计员和信息员建档备案,并组织开展培训。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浙防指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防指发〔2008〕5号)各市、县(市、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为健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全面落实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切实强化各项综合防控措施,特制定《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工作制度,有效落实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工作职责,确保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是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对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是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员变动的,要及时调整并报当地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指办”)备案;各级防指办定期公布重点场所监管责任人名单。
第四条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内容1.动物防疫条件:场所位置、各功能区布局以及建筑物状况,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的配置;2.动物防疫制度:免疫、检疫、消毒、隔离、疫情监测及生产经营等制度;3.动物防疫措施:强制免疫、消毒、隔离、疫情监测报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落实;4.动物防疫记录:免疫、检疫、消毒、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档案,养殖档案,生产加工经营台帐,畜禽标识使用和佩带情况;5.其他:政策法律规定业主应当履行的其他动物防疫义务。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8.06•【字号】浙统〔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统〔2018〕41号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省地方统计调查局:《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统计局2018年8月6日浙江省统计局系统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各级统计局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程序,实现统计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统计局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统计局在统计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统计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统计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原则。
第四条各级统计局应根据统计执法的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统计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级统计局依法启动统计执法检查、立案(补充立案)、登记保存、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条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执法人员在开展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在相应笔录中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验证执法证件及执法证件号码,在案卷中应当附有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复印件;(二)调查(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现场检查的,制作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文字记录;(四)实施登记保存的,制作登记保存通知书等文字记录;(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09年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核查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09年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核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09.21•【字号】浙牧畜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09年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核查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67号)各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中心):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2009年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核查的通知》(农监测便函〔2009〕第197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畜牧业统计监测数据质量专项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县(点)自查1、生猪定点监测县。
按照畜牧业统计监测总体实施方案要求,监测县每个季度至少开展1次自查工作,每年须完成全部定点监测村和户的实地核查。
各监测县要抓紧组织开展数据核查工作,务必于10月20日前完成全部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报告报我局畜牧处。
2、畜产品价格监测县。
各监测县要进一步加强对各价格采集点的督查和管理,确定价格采集点责任人,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并于9底前上报《畜产品价格县各采集点信息汇总表》(附件1)。
针对农业部通报的我省鄞州、嘉善、诸暨和衢江等4个县(市、区)上报农业部价格周报数据存在异常的情况(具体见附件2),要查找分析原因,对异常数据进行逐一核实,并予以及时纠正,整改措施及有关调查情况于9月底前上报我局畜牧处。
3、肉鸡生产监测点。
今年1月,按照农业部要求,我省建立了28个肉鸡生产监测点,但从半年运行情况看,突出存在数据采集人员不落实,上报数据不及时且随意性大等诸多问题。
监测点所在县畜牧兽医局要按照《关于开展肉鸡生产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浙牧畜发[2009]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检查指导,督促监测点(企业)落实专人联系,规范生产记录,确保数据采集准确、上报及时。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3.08.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我部研究起草了《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畜牧处,邮政编码:10012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
农业农村部2023年8月30日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具有独立的生产场所,达到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单位(牧区纯放牧的单位除外)。
畜禽养殖场饲养的畜禽种类应当属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畜禽。
第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在不同地点拥有两个以上独立畜禽养殖单位,或者同一区域拥有两个及以上独立畜种的养殖场,并且均达到备案条件的,应当分别备案。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工作。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牧行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牧行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浙牧计发[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畜牧行业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浙牧计发〔2009〕61号)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畜牧业建设项目的投入,对加快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项目建设情况总体良好。
但是,也有部分项目存在前期工作不充分,用地和环评等不落实,建设进度缓慢,项目补助资金存在挤占、滞留,原始凭证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项目的实施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基本建设和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进畜牧业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加强畜牧业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研究和储备工作各地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扶持政策,做好项目的前期调研和储备工作。
要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建项目的选址、用地、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建设内容、投资预算、环境影响等进行现场踏看和科学论证,对申请建设的单位(户)基本情况进行详细了解与核实,确保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将论证可行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积极推进项目储备工作常态化管理,做到项目经申请列入投资计划后,就能组织实施。
二、严格项目计划管理各地要加强畜牧业扶持政策措施的宣传,主动公开项目指南等信息,确保项目申报公开透明。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项目申报程序,依据建设规划和各专项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按照行政管理层次自下而上逐级申报,严把项目申报受理关,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经现场核实情况不清的,或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等不落实的项目,坚持不受理、不审批(备案)、不储备、不向上级推荐;对需公示的项目,必须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公示拟申请项目的基本情况,经公示无异议后申报。
浙江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浙江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畜牧业行业统计工作,保障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行业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畜牧业生产、饲料生产、畜产品供求和价格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承担统计监测工作的统计员,省级以上定点监测村、定点监测养殖场(户)和价格信息监测点的信息采集员在开展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必须依照《统计法》及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五条省畜牧兽医局全面负责全省畜禽、饲料生产统计监测工作。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畜禽、饲料生产统计监测工作。
第六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落实具体承担统计监测工作的职能单位,安排专职或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和信息采集员,并对收集汇总的统计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
统计人员和信息采集员应热爱统计监测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细致的职业素养,对数据变化具有敏感性。
第七条各级统计员和信息采集员按农业部规定建立备案制度,以避免统计人员的频繁变动,保持统计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八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执行全面统计报表制度,承担农业部固定监测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管理和协调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全省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二)汇总、审核全省畜牧业、饲料行业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农业部中央数据库;(三)组织全省畜禽、饲料生产和市场价格形势分析,并及时上报农业部;(四)协助农业部确定生猪固定监测村和监测户;(五)监督管理各监测县数据采集工作,负责县级监测数据的催报工作,及规模场监测报送信息的审核上传等;(六)对监测数据质量进行监管,负责省内5%的监测点的数据核查工作,对于在核查中发现问题的监测县,督促其进行整改和纠正,同时,配合农业部开展数据核查工作;(七)组织市、有关县以及村级统计(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对各级统计员和承担统计监测任务的村(场)级信息员进行建档备案;(八)严格执行部扶持监测点建设资金及督查工作,组织临时性和基础性的调查研究;(九)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省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的通知-浙牧计发[2006]22号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的通知-浙牧计发[2006]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397661d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d1.png)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报送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的通知
(浙牧计发〔2006〕22号)
各市、县畜牧兽医局(站):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省级立项的畜牧业专项项目实施情况,强化项目监管工作,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005年度起立项的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季度报告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适用范围:承担实施省级立项的畜牧业专项项目(包括畜牧小区、出口基地、山区海岛特色畜牧业项目和种苗工程等)的市、县(区)。
2、填报要求:本报表为季度报表,要求从2006年第一季度起,在每季度首月的15日前,由各市、县(区)畜牧兽医局(站)填报项目累计执行情况。
3、上报方式:通过农民信箱上报浙江省畜牧兽医局财务处,联系人:徐明理,联系电话:*************。
希望各地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管理工作,认真填写浙江省省级畜牧业项目实施情况表,并按时报送我局行业发展与财务处。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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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畜牧业行业统计工作,保障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为行业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畜牧业生产、饲料生产、畜产品供求和价格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承担统计监测工作的统计员,省级以上定点监测村、定点监测养殖场(户) 和价格信息监测点的信息采集员在开展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必须依照《统计法》及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五条省畜牧兽医局全面负责全省畜禽、饲料生产统计监测工作。
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畜禽、饲料生产统计监测工作。
第六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落实具体承担统计监测工作的职能单位,安排专职或固定的兼职统计人员和信息采集员,
并对收集汇总的统计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
统计人员和信息采集员应热爱统计监测工作,并具有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耐心细致的职业素养,对数据变化具有敏感性。
第七条各级统计员和信息采集员按农业部规定建立备案制度,以避免统计人员的频繁变动,保持统计监测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八条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执行全面统计报表制度,承担农业部固定监测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组织、管理和协调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全省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和全省畜牧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
(二)汇总、审核全省畜牧业、饲料行业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农业部中央数据库;
(三)组织全省畜禽、饲料生产和市场价格形势分析,并及时上报农业部;
(四)协助农业部确定生猪固定监测村和监测户;
(五)监督管理各监测县数据采集工作,负责县级监测数据的催报工作,及规模场监测报送信息的审核上传等;
(六)对监测数据质量进行监管,负责省内5%的监测点的数据核查工作,对于在核查中发现问题的监测县,督促其进行整改和纠正,同时,配合农业部开展数据核查工作;
(七)组织市、有关县以及村级统计(信息)员的业务培训,对各级统计员和承担统计监测任务的村(场)级信息员进行建档备案;
(八)严格执行部扶持监测点建设资金及督查工作,组织临时性和基础性的调查研究;
(九)及时向农业部报告本省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第九条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
(一)采集、汇总、审核全市畜牧、饲料生产年报和季报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二)组织本市畜牧、饲料生产和市场价格形势分析,形成形势分析报告,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三)组织县、村(场)统计(信息)员的培训,对县级统计员和承担统计监测任务的村级信息员进行建档备案;
(四)及时向上级报告本市畜牧业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第十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统计监测工作。
(一)汇总、审核本辖区全面统计数据,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本辖区规模场监测点报送信息;
(二)南湖区、衢江区、萧山区和嘉善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猪调出大县生产情况月报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及上报工作;
(三)萧山、建德、鄞州、瑞安、秀洲、嘉善、德清、诸
暨、嵊州、义乌、衢江、仙居和莲都等13个农业部畜产品及饲料价格固定监测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生产和畜产品及饲料集市价格每周两报监测数据的采集、录入和上报工作,每月形成价格分析材料并上报;
(四)萧山、诸暨、德清和海盐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猪生产和疫病防控月报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及上报工作;
(五)萧山、慈溪、苍南、诸暨、南浔、秀洲、海盐、婺城、衢江、江山、临海和遂昌等12个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猪生产调查月报监测数据的采集、汇总、审核及上报工作;
(六)秀洲区和诸暨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固定监测村和户统计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1.协助农业部确定生猪固定监测村和监测户;
2.组织和督促村级信息采集员开展统计监测工作,并指导其建立监测台帐;
3.负责生猪养殖固定监测村饲养规模情况半年报、生猪养殖固定监测村生产情况月报和生猪养殖固定监测户生产和效益情况月报监测数据的及时录入、审核和上报,并妥善保存定点村和户原始监测数据副本;
4.对监测数据质量进行监管,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监测数据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保证年内对本县所有监测点的全部开展实地核查;
5.建立村级信息员备案表;
6.组织定点监测村信息采集员的培训;
(七)及时向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报告本县(市、区)畜禽、饲料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承担定点统计监测任务的村级信息采集员要熟悉所在行政村畜禽生产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村生猪生产信息的采集工作,建立村级生猪生产情况统计监测台账,按要求确定固定监测户名单,并指导定点监测户建立生产和效益监测台账;
(二)及时汇总和上报本村和监测户数据,配合县级统计员的录入工作;
(三)妥善保存监测原始数据,积极配合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数据核查工作;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统计监测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农业部畜牧业司每年定期对农业部固定监测点的统计监测工作进行考核。
省畜牧兽医局每年定期对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省固定监测点的统计监测工作和规模猪场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对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计监测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建档管理情况、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统计员培训情况、形势分析和情况上报工作等。
固定监测点统计监测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建档管理
情况、监测数据准确性、时效性、统计员业务水平和数据核查工作配合情况等。
考核成绩基础分均为100分,一般采用扣分式计分,固定监测点生产和市场信息情况上报采用加分制(具体考评细则见附表)。
第十四条对总体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和监测点,予以表彰;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总体考评结果将作为衡量各地工作情况的重要依据,与第二年的各类项目安排及监测经费规模适当挂钩。
第十五条为保证固定监测点的代表性,按照抽样轮换原则,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监测点,实行淘汰轮换制度。
(一)畜产品和饲料价格固定监测县、农业部生猪生产固定监测县每5年轮换一次,轮换比例为10%。
(二)自2010年起,农业部生猪生产固定监测县内的监测村和户开始实行淘汰轮换制度。
每个县每年轮换2个村。
第十六条省、市、县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畜牧业统计数据的处理和发布。
未经农业部允许,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无权处理和发布农业部固定生猪监测点的监测数据。
第四章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和省统计监测专项经费的监管,严格按照项目规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做到专款专用。
定点监测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将工作补贴及时足额落实到村级信息员。
第十八条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财政等
部门支持,努力增加对统计监测工作的投入,改善统计监测条件,提高统计监测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浙江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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