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双轨制
2022年(补考)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网友回忆版)

2022年(补考)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试题(网友回忆版)[单选题]1.《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江南博哥)21-2035)分别是()制定A.2008年和2020年B.2008年和2021年C.2009年和2020年D.2009年和2021年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战略正式启动实施,对我国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具有特别深远的意义。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为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描绘了一幅发展蓝图。
[单选题]2.我国知识产权的双轨制是指()A.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B.民事保护与行政保护C.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D.立法保护与司法保护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
[单选题]3.被合称为“国际互联网条约”的是()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B.《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被擅自复印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世界版权公约》D.《世界版权公约》和《尼泊尔公约》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目前国际上最重要的有关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公约为《伯尔尼公约》《版权条约》《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其中,后两者主要是为应对互联网等技术对著作权制度的挑战而诞生的,因此又被合称为“国际互联网合约”。
[单选题]4.以下属于专利竞争性利用的是()A.专利导航B.专利联盟C.专利质押融资D.专利交易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专利竞争性利用的表现形式包括专利布局、专利诉讼、专利无效、专利联盟、专利标准化等,其所实现的间接收益主要体现为改善行为主体的专利竞争地位,帮助其强化竞争优势、弥补竞争劣势等。
[单选题]5.关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错误的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历了四次修改B.我国在宋朝就己有商标法雏形C.民国时期的商标法延续了清政府《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的部分内容D.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是《商标法》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2001年、2010年、2020年三次修正。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商标法参考题及答案)

答案:C
8.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C、含有地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答案:C
9.每年的()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A、字母和数字 B、国家名字 C、颜色组成
答案:B
4.特殊标志有效期为()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A、10 B、2 C、4
答案:C
5.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年。
A、10 B、20 C、5
答案:A
6.下列主体中,不能申请集体商标的是()。
A、团体 B、协会 C、自然人
答案:C
7.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A、苹果,使用的商品为苹果酱 B、725标号,使用的商品为水泥
C、两面针,使用的商品为含有“两面针”中药的牙膏;经过实际使用,两面针产生了显著性,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 D、二锅头,使用的商品为白酒
答案:ABD
8.下列哪一项属于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B、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C、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A、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 B、集体商标可以许可非该组织的成员使用 C、集体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使用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人可以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
A、合伙企业合伙人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C、土地承包合同签约人 D、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
答案:ABCD
11.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
案例透视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若干思考

案例透视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若干思考摘要: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财富,司法实践中要确定其侵权损害赔偿,实属难题。
通过实证分析方法考察实践中确定赔偿额的酌情确定方法,通过酌情确定考虑因素和法定赔偿额两个角度对该方法进行透视,揭示个中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并对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途径提出建议如下:以商标许可使用费为参考基数;适当考虑广告费用。
关键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酌情确定;知名度;法定赔偿额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一直都是学界关注的重点,许多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某些学者指出我国当前的法定赔偿最大限额应进一步提高、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商标侵权的评估制度等。
这些建议对立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现有的损害赔偿制度效果能否达到预期,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新的解决方法,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方法,抽取有关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法院案例,整理后的有效案例共1729个。
①试图通过案例考察实践中法官认定数额的原则——酌情确定,进而考察法官酌情确定的考虑因素以及酌情确定所存在的问题,最后对比酌情确定所得出的具体实然数额与现行立法的一致性,找出相应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试图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应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一、商标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酌情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做了“细致”的规定:《解释》第14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15条“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但根据统计,几乎没有法院依据被侵权人的损失和侵权人所获的利益进行赔偿数额的确定,而是一笔带过:“根据被侵权人的损失……予以酌情确定”。
《商标法》的修改与TRIPS协定下的施行义务

《商标法》的修改与TRIPS协定下的施行义务作者:耿家财来源:《中国市场》2014年第18期[摘要]本文比照TRIPS协定对缔约国施行义务的要求,对新《商标法》所规定的行政保护的范围、侵权商品商业渠道排除措施、双轨制保护模式等问题,结合执法实践进行了探讨,认为修改后的《商标法》可能会造成我国商标权执法和司法保护水平的降低,有可能导致我国所承担的TRIPS协定缔约国施行义务的不完全履行。
[关键词]《商标法》;TRIPS协定;施行义务;双轨制[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18-0110-03商标权是TRIPS协定保护的七项权利之一。
TRIPS协定不仅规定了权利保护的标准,还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和司法规定了缔约国必须遵守的义务,“构成了用国际制度监控国内法民事与行政程序的史无前例的严格制度”。
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立法机关对《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也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对《商标法》进行的第一次修改。
值此之际,有必要就新《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权保护的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的有关内容以及与TRIPS协定相关国际法义务的关系进行一些讨论。
1新《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权保护的主要内容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标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新《商标法》的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
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种类,相比修改之前实质增加了一种违法行为,即“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扩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范围,使法律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加周延。
第五十八条是规定将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的,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将商标权的保护和企业字号的使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相衔接,规范“傍名牌”行为。
论我国专利权双轨制保护制度

论我国专利权双轨制保护制度作者:陈悦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6期陈悦(河北经贸大学,河北石家庄050061)摘要:我国对专利权保护采用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平行的方式,被称为“独特的双轨制”。
实践证明,专利权“双轨制”保护模式是适合我国国情的。
但专利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上还存在一些不足,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的专利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 2012)06-0068-02我国对专利权的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这不但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而且符合专利权自身的特点,更有利于我国专利制度平稳、健康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专利侵权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双轨制”保护模式的缺点日渐显现,甚至影响到了国家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行政保护模式饱受争议,甚至面临着被废除的危险。
因而,详细分析我国专利权“双轨制”保护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如何完善这些不足是值得探讨的。
一、专利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基本概念及关系(一)专利权行政保护基本概念专利权的行政保护,是指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运用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利调解专利权归属纠纷和打击专利违法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保护方式。
(二)专利权司法保护基本概念专利权司法保护可以定义为:“专利权人因专利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保护方式。
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前重行政、轻司法观念一直起着主导作用,这些都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和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原因造成的,我国修改后的《专利法》中加入了专利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如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有效期为收到通知当日起3个月内。
商标法试题库1答案

商标代理人考试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三个以上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入试题后的括号中)1、下列要素中,不能作为商标在我国申请注册的是(B )。
A. 字母和数字B.国家名字C.颜色组成2、根据《商标法》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专用权主体的是(B )。
A.个体工商户B.行政机关C.个人合伙3、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连续(C )停止使用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
A.五年B.一年C.三年4、商标的本质属性为(B)。
A.独创性B.区别性C.原创性5、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C )个月,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B.2C.3D.46、特殊标志有效期为(C )年,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A.10B.2C.47、下列主体中,不能申请集体商标的是(C )。
A.团体B.协会C.自然人8、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向(C )申请复审。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中级人民法院C.商标评审委员会9、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C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C.含有地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0、对国外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延伸到中国的商标申请,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法律为(C )。
A.《巴黎公约》B.《尼斯协定》C.《中华人民国商标法》D.《维也纳协定》11、下列各项,哪项不属于知识产权调整对象:(C )。
A.商标B.专利C.12、每年的(B )是世界知识产权日。
A.3月20日B.4月26日C.5月24日1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B )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的宽展期。
A.6个月1年B.6个月6个月C.1年1年14、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A )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206号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请求明确商标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2021年7月15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
该规定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
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法除了规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外,同时规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具体案情,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二、关于商标侵权案件中“违法所得计算方式”法律适用问题《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的支出,为违法所得”,该规定可以理解为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计算方式的细化,适用于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确定违法所得。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1年12月14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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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护注册商标为原则,以加强保护力度为导向,在遵循一般侵权行为赔偿原则的基础上,个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双轨制裁判规则,具有合理性。
一、民法一般侵权框架下的特殊侵权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因此,行为人具有过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
对此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保持了一致的规定。
一般侵权案件承担责任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因此,赔偿标准也就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对此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保持了一致的规定。
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就是学理上所称的“填平原则”。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进行了列举,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
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商标法》是民法框架下的特别法,因此,如果《商标法》对侵权行为构成、赔偿标准有特别的规定,依然应当以特别法为准。
但商标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种类之一,当然受《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调整。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行为构成、赔偿标准,依然适用于商标侵权行为。
二、侵权赔偿标准的立法变化2001年《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两种计算方式中间的链接词为“或者”,因此,从文意上看,并没有适用的先后顺序,而是由权利人进行选择。
如果采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则与一般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相同。
如果采取“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则是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则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特别规定。
这种计算方法的法理依据实际上就是禁止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利。
该条第二款是法定赔偿额的规定,在前两种计算标准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就是通说的法定赔偿额。
2013年《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做了修改,法律条文顺序也调整为第六十三条。
对于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首要计算标准为“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这就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赔偿原则保持了一致。
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在两者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依据许可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具有合理性。
侵权人如果依法取得了商标权人的授权,则只需要支付许可使用费就可以,但在未经授权而使用商标的情况下,属于违法使用,违法使用的代价即所要支付的成本,当然应该比合法使用高。
因此,按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额,实际上已经是惩罚性赔偿原则的引入。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该条明确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即以按照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被侵权人的损失、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三种计算方式为基数,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该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一条款将2001年《商标法》五十万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提升至三百万元。
2013年《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式适用顺序的明确以及对赔偿数额的提升,实际体现了在遵循一般侵权行为赔偿原则的基础之上,加大赔偿力度,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商标侵权案件,实施宽严相济的赔偿制度。
三、司法裁判规则的双轨制(一)一般侵权赔偿原则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到底是以“侵权人的获利”为赔偿数额计算依据,还是以“被侵权人的损失”为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本文第二部分介绍了立法的变化。
但司法实务并没有严格受到立法的约束。
【案例1】再审申请人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商标侵权纠纷再审一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2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啤酒商品上使用“红河红”商标侵害了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红河”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期间所生产的啤酒毛利率为45195550元。
该公司曾生产“红河红”和“光明”两种啤酒,由于该公司阻止一审法院进行有关的证据保全,故一审法院以侵权期间啤酒产品总毛利的一半作为“红河红”啤酒的毛利,约为22597775元。
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起诉主张赔偿金额1000万元在合理范围之内,判决赔偿100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将赔偿数额由1000万元改判为2万元合理损失,具体理由为:对于不能证明已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而言,确定侵权赔偿责任要考虑该商标未使用的实际情况。
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红河”注册商标有实际使用行为,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且被申请人在一审时已经明确放弃了其诉讼请求中的律师代理费的主张,对于其诉讼请求中的调查取证费未能提供相关支出的单据,但是被申请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客观上会有一定的损失,本院综合考虑本案的情况,酌定申请再审人赔偿两被申请人损失共计2万元。
【案例2】再审申请人法国卡斯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道之侵害商标权再审一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5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法国卡斯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法国卡斯特”标识侵害了李道之“卡斯特”商标权。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精确的计算出侵权获利3373万元,据此判决法国卡斯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道之3373万元。
双方均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将赔偿数额由3373万元改判为50万元,理由之一为:在计算赔偿额时,虽然经营额是确定的,但利润率是案外公司的利润率,以案外公司的利润率并参考同行业利润率不能当然适用本案赔偿金额的计算。
因此,在李道之不能证明卡思黛乐利润率的情况下,以法定赔偿最高限50万元来确定赔偿额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3】上诉人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周乐伦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一案[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44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使用“新百伦”商标侵害了周乐伦“百伦”“新百伦”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侵权人获利的一半为赔偿依据,判令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赔偿周乐伦9800万元。
二审判决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将赔偿额由9800万元减至500万元。
改判理由包括:周乐伦确有损失,但新百伦公司的经营获利并非全部来源于侵害周乐伦“百伦”、“新百伦”的商标,周乐伦无权对新百伦公司因其自身商标商誉或者其商品固有的价值而获取的利润进行索赔,周乐伦主张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的全部产品利润作为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理由不成立。
新百伦公司因侵权获利明显超过商标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本院确定新百伦公司赔偿周乐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原审判决以新百伦公司被诉侵权期间销售获利总额的二分之一作为计算赔偿损失的数额,忽略了被诉侵权行为与侵权人产品总体利润之间的直接的因果关系,本院予以纠正。
以上三个案例,发生于2001年《商标法》施行期间。
本文第二部分已经介绍了《商标法》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即“侵权获利”或者“被侵权人的损失”。
至于选择哪种方式,原告起诉时有选择权。
三个案件的原告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使用规模都不及于侵权人的经营规模,因此,在选择赔偿数额计算方式时,都选择了依据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依据。
但最终生效判决并没有受到《商标法》明文规定的约束,而是更倾向于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即弥补损失的“填平原则”。
(二)侵权不赔偿规则的引入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的立法初衷是为了打击注册商标后没有真实使用意图,而是单纯的通过提起侵权诉讼谋取利益或者通过诉讼的途径达到售卖商标的目的。
该条款的制定非常科学,即强调了我国商标保护的注册制度,又正确引导商标权利人运用《商标法》来真实的维护真正权利的初衷。
该条款的制定,也与我国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相吻合。
四、总结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虽然是明确的,但因为商标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侵权获利”以及“被侵权人的损失”通常情况下很难确定。
加之审判人员个人主观性,包括道德正义或道德偏见的影响,决定了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选择具有不确定性。
对于以小博大的商标侵权案件,应注重对注册商标的绝对保护,可适用一般侵权案件的基本赔偿原则,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为主,或者适用侵权但不赔偿的原则。
但无论如何,不能以权利商标未使用、不具有知名度而拒绝保护。
避免让商标保护制度沦为强者的游戏规则、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保护,则需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
如果能够认定侵权人具有恶意,则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超出权利人的损失范围给予赔偿。
但在进行恶意判断时,要将道德伦理和商业伦理相区分,避免情绪化的道德审判代替理智的法律审判。
以保护注册商标为原则,以加强保护力度为导向,在遵循一般侵权行为赔偿原则的基础上,个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双轨制裁判规则,具有合理性。
以上就是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双轨制的介绍,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的注重商标权,汇桔网汇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商标,如您有商标注册或者商标交易都可以咨询汇桔网,选择汇桔网,我们将为您提供诚挚服务!若还有更多的商标注册问题,可以登录汇桔网咨询我们的在线客服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