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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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方式(一)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

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

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

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

在知识产权立法就此规定以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无论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这实际不可能作到),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的裁量。

(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侵犯知识产权侵权有什么罪名(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年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协议

2024年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协议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第一条第三方介入的定义与范围1.1 第三方介入本合同所称第三方介入,是指在甲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除甲乙方外,涉及到的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方、鉴定机构、仲裁机构、法院等。

1.2 第三方范围(1)中介方:提供信息、协助甲乙方达成合同的主体;(2)鉴定机构:对侵权行为进行鉴定、评估的主体;(3)仲裁机构:解决合同争议的机构;(4)法院:审理合同纠纷的司法机关。

第二条第三方介入后的责任分配2.1 第三方责任第三方介入后,应按照其职责范围履行相应义务,并对其行为负责。

如第三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造成甲乙方损失的,甲乙方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2 甲乙方责任甲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并配合第三方进行介入。

如甲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甲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第三方介入的程序与条件3.1 第三方介入程序(1)甲乙方协商一致,确定第三方介入的事项和范围;(2)甲乙方与第三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3)第三方按照约定事项进行介入;(4)介入完成后,甲乙方与第三方进行结算。

3.2 第三方介入条件(1)甲乙方同意第三方介入;(2)第三方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3)第三方介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四条第三方责任限额4.1 第三方责任限额的确定(1)第三方介入事项的费用;(2)第三方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3)第三方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责任。

4.2 第三方责任限额的约定甲乙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第三方的责任限额,如无明确约定,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确定。

第五条第三方与甲乙方的关系5.1 第三方与甲乙方的关系界定第三方与甲乙方为合同关系,第三方并非甲乙方的代理人、合作伙伴或雇佣关系。

5.2 第三方与甲乙方的权利划分第三方介入事项的权利划分如下:(1)甲乙方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2)第三方享有介入事项的权利;(3)第三方不享有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权利。

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

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

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思想、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创新等方面创造出来的知识成果,其对社会和个人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受到损失的权利人,应当给予必要的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均规定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标准。

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的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权利人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侵犯知识产权导致权利人失去的直接经济利益,包括受侵权行为所失去的收益、经过投入的费用,并能够通过合法措施予以计算。

2.赔偿责任人在侵权行为中的利润侵权行为使得侵权人获得无法合法获得的利益,此部分利益可作为权利人的赔偿标准。

3.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调查费用、维护权利的成本、诉讼费用等。

其次是权利人易错失的劳务费用如专家知识课酬、成果授权费用等。

4.混淆商标赔偿标准混淆商标的被侵权者,实际上是知识产权的持有者和使用者,被侵权产生的破坏、损失都应是罪犯完全承担,并向其支付相应的赔偿。

这四个方面都是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的核心,可以综合进行权衡,以最公正、公平的方式给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相应的赔偿。

同时,为了更好地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法律规定对知识产权行业的故意犯罪分子进行刑事惩罚,而对于恶意加重的情节,则会按照刑法第287 条规定的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总的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一个国家、一个企业和一个人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侵犯知识产权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侵知识产权赔偿标准的具体标准需要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之后进行确定,以最公正、公平的方式给予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相应的赔偿。

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法律监管的前提下,我们也要不断地提升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20.04.21生效日期: 202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1.6【赔偿数额的阐述】1.7【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确定】1.8【裁量性赔偿的适用】1.9【合理的许可使用费】1.10【法定赔偿的适用】1.11【法定赔偿的说明】1.12【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1.1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1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法】1.15【惩罚性赔偿“恶意”的认定】1.16【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认定】1.17【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认定】1.18【惩罚性赔偿的“基数”】1.19【惩罚性赔偿的“倍数”】1.20【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1.21【约定赔偿的适用】1.22【合理开支的确定原则】1.23【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确定】1.24【关联案件的合理开支】1.25【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1.26【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1.27【举证妨碍的适用条件】1.28【举证妨碍的释明及后果】1.29【赔偿证据的保全】1.30【赔偿证据的保密】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1【一般考量因素】2.2【特别考量因素】2.3【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2.4【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一】2.5【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二】2.6【最低侵权复制品数量的参考标准】2.7【参考在线传播数量的基本赔偿标准】2.8【参考稿酬的基本赔偿标准】2.9【其他基本赔偿标准】2.10【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酌加标准】2.11【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2.12【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2.13【知名度的酌加标准】2.14【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2.15【酌加情形的累计计算】2.16【酌减情形】第三章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3.1【特别考量因素】3.2【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3.3【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3.4【公开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3.5【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基本赔偿标准】3.6【广播音乐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3.7【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3.8【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3.9【知名度的酌加标准】3.10【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3.11【酌减情形】第四章美术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4.1【特别考量因素】4.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4.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4.4【展览的基本赔偿标准】4.5【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4.6【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4.7【其他商业化使用的酌加标准】4.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4.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4.10【酌减情形】第五章摄影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5.1【特别考量因素】5.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5.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5.4【VR全景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5【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6【酌减情形】5.7【参照适用】第六章视频类作品、制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6.1【视频的范围】6.2【特别考量因素】6.3【广播、放映的基本赔偿标准】6.4【参考在线播放收费的基本赔偿标准】6.5【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6【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6.7【网吧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8【VOD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9【卡拉0K经营者的考量因素】6.10【卡拉OK经营者的基本赔偿标准】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6.12【知名度的酌加标准】6.13【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6.14【酌减情形】第七章侵害商标权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7.1【考量因素】7.2【考量证据】7.3【生产商的基本赔偿标准】7.4【线下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5【线上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6【销售商直接侵权的酌加标准】7.7【帮助侵权的赔偿标准】7.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7.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7.10【批量维权的酌减情形】7.11【其他酌减情形】第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8.1【适用范围】8.2【考量因素】8.3【“仿冒”行为的基本赔偿标准】8.4【多项“仿冒”行为的计算】8.5【销售“仿冒”商品的赔偿参考】8.6【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的考量因素】8.7【侵犯多项商业秘密的计算】8.8【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商品的免责】8.9【商业诋毁的基本赔偿标准】8.10【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的考量因素】附则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的发展和创新至关重要。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的相关要点。

一、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是比较常见的。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侵权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损失赔偿直接损失赔偿是指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利益减少和合理费用的支出等。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会根据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2.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著作权侵权行为一般伴随着对原创作品的使用、传播等行为。

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法院会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精神损害赔偿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例如被侵权作品未经许可被传播、篡改等。

根据实际情况,法院会判断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精神上的伤害程度,并做出相应的赔偿判决。

二、专利权侵权赔偿标准专利权的保护是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一种手段,而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则对创新和技术进步造成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侵权赔偿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以合理许可费为基础的赔偿专利权是独占性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专利权的行为将会给专利权人造成经济损失。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法院通常会以合理许可费为基础,考虑专利权的价值、专利使用范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侵权所得赔偿侵权行为往往会给侵权方带来经济利益,例如未经许可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等。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法院会要求侵权方将其侵权所得上交,并判处相应的赔偿责任。

3.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跟著作权侵权一样,专利权侵权行为也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商标权侵权赔偿标准商标权的保护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而商标权的侵权行为也是常见的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失赔偿标准在当今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然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给原权利人造成了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

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的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在这类案件中,如何确定和计算损失赔偿的标准。

一、损失赔偿的类型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类型:实际损失赔偿、侵权利益获取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实际损失赔偿是指权利人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

这包括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生产成本增加等。

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通常采用权利人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为基础,需通过充分、合理的证据予以支持。

侵权利益获取赔偿是指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利益。

举个例子,当一家公司未经授权生产并销售了某个产品,其销售额就是非法获取的利益。

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通常参考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但需特别关注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利益。

惩罚性赔偿是指为了起到警示和震慑的目的,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的额外赔偿。

这种赔偿一般超过实际损失和侵权利益获取的金额,但具体数额的确定相对较为灵活,需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人的恶意、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

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在损失赔偿的计算中,权利人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销售额下降、市场份额减少、生产成本增加等。

权利人可以通过比较侵权前后的销售数据、市场调研数据等来确定实际损失的数额。

同时,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对实际损失的影响,如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商品的替代品可行性等。

2.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侵权利益获取赔偿的计算通常参考实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权利人可以通过对侵权人的销售额、盈利情况等进行调查和分析,从而确定侵权利益的数额。

3.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惩罚性赔偿的计算较为灵活,没有固定的计算方法。

通常,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社会影响等。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使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然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侵权行为依然存在。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并为知识产权拥有者提供更有效的保护机制。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追加到正常赔偿之上的赔偿方式,其目的是惩罚侵权者,同时向受害方提供更多的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施,对于打击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鼓励技术和文化创新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目前,中国已经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下面列举一些案例。

1. 小米侵犯专利被判赔偿360万2016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小米公司侵犯上海雷勃科技公司一项专利,判决小米公司赔偿36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

这是中国首例应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知识产权案例。

2. 中石油预付卡侵权赔偿22.5万元2017年,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中石油公司侵犯深圳科发源公司的商标权,判决中石油公司赔偿22.5万元人民币惩罚性赔偿金。

3. 苹果公司侵犯高通专利,赔偿13亿美元2019年,美国联邦法院裁定苹果公司在其iPhone智能手机上的处理器芯片中侵犯了高通公司的三项专利,判决苹果公司赔偿13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金。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技术和文化创新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将越来越重要。

因此,相关机构和团体应该积极探索和研究相关制度,建立更加健全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认可,但是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侵权行为者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觉得即使被发现侵权也只需要支付普通的赔偿金。

因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威慑力和实际效果有待提高。

除此之外,如何科学合理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额,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一些专业机构和研究团体目前正在积极开展相关研究。

侵权赔偿计算公式与标准大全

侵权赔偿计算公式与标准大全

侵权赔偿计算公式与标准大全一、引言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侵权赔偿问题日益凸显。

侵权行为不仅会对原创者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创新动力和社会秩序。

为了规范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与标准,保护知识产权,让侵权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本文将针对侵权赔偿的计算公式与标准进行详细的分析与探讨。

二、侵权赔偿的计算公式侵权赔偿的计算公式是依据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的判例法来确定的。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害赔偿金;难以确定损害数额的,赔偿金可以适当增加赔偿损害赔偿金。

根据该法规定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侵权赔偿的计算公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 直接损失的计算公式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采用直接损失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为: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侵权行为给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2. 间接损失的计算公式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的间接经济损失,可以采用间接损失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为:间接经济损失 = 直接损失 + 侵权行为给侵权人造成的罚款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损失。

3. 利润损失的计算公式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利润损失,可以采用利润损失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为:利润损失= 有效销售成本 + 侵权行为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 + 侵权行为给侵权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4. 合理权利利息的计算公式对于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合理权利利息,可以采用合理权利利息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为:合理权利利息 = 公式参数A × 公式参数B / 公式参数C。

其中,公式参数A代表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式参数B代表侵权行为的时间长度,公式参数C代表国家规定的利息率。

5. 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对于恶意或重大过失侵权行为受到的惩罚性赔偿金,可以采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计算方法为:惩罚性赔偿金 =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 惩罚倍数。

根据以上的计算公式,侵权赔偿的计算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地确定损失赔偿的数额,有效保护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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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方式有不同的顺位。

首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益均难以确定的,其中《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规定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依据;以上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在法定赔偿额以内作出裁判。

下面介绍司法实践计算方法:1、权利人损失按照传统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原则”为准,即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以填补权利人的损失为限。

故无论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赔偿第一顺位都是权利人损失。

因为知识产权本身仍然是财产性权利,其侵权理论主要源于传统民法的侵权法原理。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其一旦遭受侵权,权利人在诉讼活动中很难对其实际损失加以证明。

我们不妨先以商标侵权为视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标案件解释》)第十五条给出权利人实际损失的具体计算方法,即公式一:权利人的损失=权利人产品销售的减少量(或:侵权产品的销售量)×权利人产品的单位利润按公式一计算权利人损失有两种选择:一是选取“权利人产品销售的减少量”,二是选取“侵权产品的销售量”。

就前者,《商标案件解释》并未将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量的计算进行细化,司法实践中多以权利人上一年度产品的销售量与本年度对比。

这是一种理想状态,其成立的前提是:权利人产品年销售量恒定不变,影响其销售量减少的唯一因素是侵权行为。

事实上,产品的销量受市场环境、营销策略、内部管理、产品周期等多种因素制约,要做到每年销量整齐划一几乎不可能。

倘若市场环境好、营销策略得当、产品正处于上升期,那即使存在大量侵权产品,权利人产品销量也可能不降反升;反之,即便没有侵权产品冲击市场,销量也可能大幅下降。

还有更好的办法计算“权利人产品销售的减少量”?法官不是市场营销专家,这样对比已经很不错了,即便算出的数字远远背离现实,怪得了谁?谁让你侵权?对于后者,立论的基础是一件侵权产品导致权利人少销售一件正品。

道理好像没错,但侵权产品与正品的单位利润不可能一样,何况个别消费者也会知假买假,在侵权产品与正品价格悬殊的情况下这种现象尤为明显,侵权产品未必能“一比一”冲击正品的市场。

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往往掌握在侵权人手中,侵权人很难取证,个别法院的创新思维却可圈可点。

在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新平衡公司)、莆田市荔城区博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博斯达克公司)等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一案(下称:NEW BALANCE商标侵权案)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苏州中院)根据被告新平衡公司官网中“目前年生产规模超过200万件”的宣传,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在2015年、2016年两年销售量至少有100万双。

权利人损失计算公式还有一个重要参数,即“权利人产品的单位利润”。

实践中,可以通过权利人的财务报表或是行业利润来反映。

在NEW BALANCE商标侵权案中,新百伦公司提供同行业安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特步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匹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下称:同行业三家公司)的2015年、2016年的财务报告,“三家公司的平均营业利润率为20.27%,平均净利润率为14.26%,平均毛利率为42.74%”,用以证明其产品的利润率。

然而,对于到底以哪种利润率作为“权利人产品的单位利润”的计算基础,苏州中院并未给出明确的结论,只是在判决书中表明“无论是乘以其净利润率还是营业利润率,计算结果均超过1000万元”,并全额支持新百伦公司的诉请。

2、侵权人获益在权利人无法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时,第二顺位的“侵权人获益”开始登场。

当“填平原则”中“待填的坑”的容积无法计算时,计算“挖出来的土”也是一个相对合理的方案。

《商标案件解释》关于侵权获益的计算方式如公式二:侵权人获益=侵权产品销售量×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或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公式二似曾相识,它将公式一中的第二种情形的“权利人产品的单位利润”换成了以“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为首选、已“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为备选。

就商标侵权而言,此处的“注册商标商品”与“权利人产品”应无实质性区别。

与“权利人产品的单位利润”相比,“侵权产品的单位利润”更难确定,因为侵权产品的相关数据都掌握在侵权人的手中。

在NEW BALANCE商标侵权案中,新百伦公司最初也是尝试按公式二计算损失数额:先是假借加盟者的身份与新平衡公司商洽加盟新平衡公司连锁店,以此种方式获取新平衡公司负责人关于其产品利润的陈述,然后再以上述陈述作为初步证据要求新平衡公司提供具体的账簿、资料;若新平衡公司拒绝提供的相关账簿、资料,则要求其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苏州中院最终并未按公式二计算损失,因为侵权人对“加盟者”的利润陈述(若属实)带有“吹嘘”成分。

这丝毫不影响对新百伦公司创新思路的点赞!3、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专利法》和《商标法》在赔偿方式中还将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的一种。

当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难以确定时,可以参照该专利或者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合理许可费的性质并非是完全补偿专利权人的损失,而是在专利权人无法举证所失利益时,为确保专利权人取得损害赔偿而设立的一个底线。

对于“倍数”的确定,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在西电捷通-索尼专利案中,原告西电捷通公司的损失或者被告索尼公司获得的利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西电捷通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1元/件)的3倍确定赔偿数额,并向法院提交四份与案外人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中约定专利提成费为1元/件。

此外,根据工信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出具的材料显示,索尼公司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已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移动电话机产品的数量为2876391件。

西电捷通公司基于上述材料主张被告侵权产品的数量为2876391件。

最终,北京高院基于2876391件侵权产品,每件1元的专利许可费乘以3倍的赔偿数额,确定西电捷通公司经济损失为2876391件×1元/件×3=8629173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中的许可类型并未加以明确。

一般来说,由于侵权产品并不会阻却权利人向外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商标或者专利,所以笔者认为基于普通许可使用费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更为合理。

4、法定赔偿在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益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定赔偿就成为维护权利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关于不同法律的法定赔偿数额,由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不同,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当然也不尽相同,以及上述法律颁布、修订的时间也不一样,故几部法律在法定赔偿额度的规定上有不小的差异。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法定赔偿额都在300万元以下,《著作权法》为50万元以下,《专利法》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总的来说,上述各部法律的法定赔偿额上限并不低。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确定的法定赔偿额大多在几万元,绝大多数未达到法定赔偿额上限的10%,究其原因还是上文分析的权利人举证不充分。

5、酌情赔偿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千奇百怪,法律规定的赔偿方式总是难以包罗万象。

当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益、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皆无法确定,而根据现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的损失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数额。

一些法院会在“法定赔偿”的基础上,延伸出一种超出法定赔偿额度的“酌定赔偿”。

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下称:蓝野公司)诉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华公司)、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百事可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下称:“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即是根据《最高法院在2007年初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司法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判决百事可乐公司赔偿300万元。

在达索公司软件案中,达索公司的实际损失和某电动车公司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而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达索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

最终上海知产法院结合被告主观恶意、安装侵权软件的数量、侵权期间等因素,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900万元。

这也是参照《指导意见》的一种“创新”。

除了以上法律均明确规定的顺位赔偿方案之外,《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还规定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超出实际损失数额,除了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还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功能。

对此学术界和司法界都尚有争论,有学者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在于恢复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民事权利和利益,使其利益恢复到侵权发生前的状态,而惩罚性赔偿使受害人因侵权损害赔偿而获利,违背了民事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

目前,惩罚性赔偿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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