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

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管理工作,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综合窗口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综合窗口的组织架构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组织架构主要包括窗口服务台、窗口管理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和配套设施。
其中,窗口服务台是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窗口管理人员负责窗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窗口工作人员是具体的服务人员,配套设施包括办公设备、服务指南等。
二、综合窗口的工作职责2.受理政务办理业务:综合窗口要受理群众的各类行政审批、办证办件等业务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
3.办证、证明和公证服务:综合窗口要负责各类证件的发放、证明书的开具以及公证书的出具,确保证件和证明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接收和处理来访信访事项:综合窗口要接收群众来访信访事项,及时记录并上报相关部门,协助解决群众问题。
三、综合窗口的服务流程1.办事指导:窗口工作人员要提供准确的办事指导,告诉群众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流程和时间要求等,避免因为材料不全或流程不清晰而造成办事延误。
2.申请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受理群众的申请材料,并登记相关信息,确保办事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审批办理:窗口工作人员要将受理的申请材料及时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办理时限完成办理工作。
4.办理结果反馈: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告知申请是否成功,如有问题要及时解释和指导。
5.服务评价:窗口工作人员要对每个申请人的办事过程进行评价,以了解服务的优势和不足,并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四、服务质量管理1.培训与考核:综合窗口的工作人员要定期参加政策、法规、服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并对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2.服务准则:综合窗口的工作人员要遵守服务准则,包括礼貌待人、对外宣传、信息保密等方面的规定,确保服务质量和机构形象。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全文第1条为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规范窗口工作,便利群众办事,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必须符合以下规范:(一)工作人员素质要求高,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二)窗口工作人员要定期参加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办事流程;(三)窗口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穿戴整齐,仪容整洁;(四)窗口工作人员要具备基本的文化素质和办事技能;第3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开放时间为每天8:30至17:00,午休时间为12:00至1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4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必须公示以下内容:(一)窗口的办理事项、流程和所需材料清单;(二)窗口工作时间和工作人员数量;(三)群众投诉电话和电子邮件。
第5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办事流程必须规范、高效:(一)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事项,不得擅自改变或延长办理时间;(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办理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准确;(三)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告知群众所需补充的材料和办理进度;(四)群众办理业务可以选择预约办理,提高效率;(五)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群众提供的材料,确保信息安全;(六)工作人员必须向群众提供办事进展的动态信息,并及时解答群众咨询。
第6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必须设立满意度评价机制:(一)群众办事结束后,有权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评价;(二)单位应定期公布满意度评价结果,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不足;(三)窗口工作人员的评价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7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依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8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总结:本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让群众办事更加便捷顺畅。
各行政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确保窗口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同时,群众也可以通过评价机制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评价,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
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现场管理服务制度

办事窗口现场管理服务制度本现场管理服务制度规定了“中心”窗口现场管理的各类规范。
一、人员服务管理(一)仪容仪表。
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应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办事公正,体现公职工作人员良好的修养和素质。
1、工作人员应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仪表端庄。
凡有统一制服的单位,工作人员上班期间按本系统要求规范着装;没有制服的单位,按“中心”发放的制服统一着装。
2、窗口电子评价器上要按“中心”要求正确标识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工作岗位等信息。
3、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
4、禁止留怪发型,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5、夏季不准穿拖鞋上岗。
(二)举止行为1、基本要求工作人员言行举止要和善、谦恭、庄重、得体。
2、迎送要求(1)工作人员要微笑热情主动服务,面对服务对象时要主动问候,面带微笑引导,自然真诚。
(2)服务完成时要主动向服务对象递交受理回执、证照批文等资料,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微笑告别。
3、解答要求(1)工作人员要认真倾听,准确了解服务对象需求,做到有声服务: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
(2)做到五个一样: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3)对能解答的问题,要耐心解答;对不能即时解答的问题,要耐心说明原因或主动联系有关人员处置。
4、办理要求(1)工作人员对文档资料要双手接收或递送。
(2)符合受理条件的事项,要告知办理时限和取件方式;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事项,要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3)非本窗口受理的事项,要告知该事项具体受理服务区域。
(4)服务对象如需复印、拍照、快递等服务的,要告知相关服务的具体位置。
(5)服务提供过程中如遇其他咨询,要示意咨询者稍候,至当前服务结束后再予以解答;如遇电话,要示意服务对象后接听。
(三)服务用语1、窗口服务时要使用“您好”、“请稍等”、“请出示XXX文件(资料)”、“让您久等了”、“谢谢”、“再见”等礼貌用语;2、接听电话时:(1)通话开始时要问候“您好”,然后自报部门或单位;(2)电话交谈要简明扼要,避免占线时间过长;(3)通话结束时要礼貌道别;(4)通话时如遇其他咨询,要示意咨询者稍等;如遇其他来电未能接听的,要及时回拨;3、与服务对象交流时:(1)语调要热情、温和;(2)语速和音量适中,要以服务对象能听清楚而又不影响周围人办事为宜。
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精细化管理方案

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精细化管理方案为了加强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窗口审批工作秩序,提高窗口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实现精细化管理的目标,特制定该方案。
通过方案中的几个方面逐步提高我窗口工作人员的细节意识、服务意识、规范意识和系统意识,建设一支服务精细、业务能力强、具有创新务实精神的服务型队伍。
方案内容如下:一、建立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
根据桐行服〔2011〕8 号关于《桐庐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和《建设窗口考核办法》,再结合我窗口实际情况,对窗口工作人员每月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道德行为、工作行为、日常行为规范等。
1、道德行为要求我们窗口的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法法规意识,认真贯彻执行《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条例、规范、规章及政策,严格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城建工作线多、面广、业务专的特点,切实树立不断学习、终身学习思想,努力丰富专业知识,在实践中不断寻求创新和突破,与此同时,注意统筹兼顾,改进工作作风,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2、工作行为掌握相关政策法规,严格按章管理,熟悉业务职责。
窗口每个工作人员熟悉本岗位的业务性质、职责范围、工作要求和办事程序,了解中心各窗口的服务事项,能够熟练处理各类行政事务,熟练使用和本职岗位相关的业务软件,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等具体制度,不断自身的业务水平,3、日常行为在日常工作中,语言简洁明确,严谨文雅,标准适用;接待来访者,态度热情,一杯清茶,面带微笑;接打电话,语气温和,亲切友好,认真倾听;提倡普通话,称谓他人要得体;着装得体,仪表整洁大方。
二、精、准、细、严,把精细化服务深入到窗口的每个人。
建设窗口共有行政许可56项、非行政许可20项业务,业务面涉及较广,差异性较大,但各项业务的申报材料也略有相同点。
要求工作人员互通各项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本职岗位A岗和B岗位的业务,对本窗口各项最基本的业务知识要求能一次性熟练告知业主所注意事项,同时独立完成一份案卷材料。
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市民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的管理及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综合服务窗口的设立要与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能相匹配,根据办事群众的需求确定工作人员的数量和服务种类,并按照规划设立。
第四条综合服务窗口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五个工作日,每天8小时,不得迟到早退。
第五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熟悉本窗口所办理的各项业务,并进行相应的培训。
第六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尊重办事群众,礼貌待人,做到服务热情、耐心细致,不得有不准确、敷衍、懈怠等行为。
第八条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保守办事群众的隐私,不得将其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
第二章综合服务窗口的职责第九条综合服务窗口受理并办理行政服务中心所负责的各项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审批、登记备案、证件办理等。
第十条综合服务窗口要设立专门的接待区域,提供舒适的环境给办事群众,设置合理的排队系统,确保效率和顺畅。
第十一条综合服务窗口要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确保办事群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所需服务。
第十二条综合服务窗口要及时更新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向办事群众提供最新的业务办理流程和办理要求。
第十三条综合服务窗口要定期向办事群众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改进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窗口工作人员的职责第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熟悉所负责的业务流程和业务咨询知识。
第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主动帮助办事群众解答疑问,提供准确的办理意见和信息,并耐心协助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六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到精神饱满、面带微笑,不得有躲避、推诿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工作时间不得私自外出或私聊,不得接受办事群众的礼品、请托等。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管理制度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制度 (1)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通报制度 (5)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6)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首席代表岗位职责 (9)政务服务中心挂牌上岗制度 (10)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管理制度一、窗口设立将审批事项和办件量较少,不具备在政务中心设立单独常驻窗口条件的部门,作为综合窗口成员部门进驻政务中心,并在政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
二、工作人员派驻1、综合窗口设一个位,工作人员由县政府确定进驻综合窗口的相关职能部门轮流派驻,每次一个部门,轮值计划由政务中心根据各部门事项办理时间季节性特点统一排班。
综合窗口工作人员包括首席代表(兼B岗)、窗口负责人(可兼职A岗)和A岗人员,窗口实行AB岗工作制,A岗人员为轮值期间的常驻人员,B岗人员为替换人员。
成员部门派驻综合窗口的人员必须保持半年不变。
2、派驻综合窗口的人员应当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且为正式在编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工作人员在综合窗口轮值期间要接受本部门和“中心”的双重管理,遵守中心各项制度,接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三、部门职责及窗口审批权限1、综合窗口实行授权审核审批制,成员部门需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行政服务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简称事项)授权给政务中心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办理。
所有成员部门的全部事项必须统一从综合窗口受理、转办和发出。
2、成员部门要将受理权和审核权下放给综合窗口,同时负责培训本部门和其他部门综合窗口人员,使其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办件程序、初审本部门事项的申报材料,能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
3、轮值部门除受理本部门事项外,必须同时受理办理其它成员部门的事项,并作好材料初审、登记录入、转办登记、发出登记等工作。
根据《服务指南》确定办件类型后,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进行办理。
即办件必须在窗口当场办结,其他件须在0.5个工作日内移交责任部门办理,责任部门必须按时限规定将办理结果返回窗口发出。
服务窗口管理规章制度

服务窗口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窗口的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服务秩序,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服务窗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服务窗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三)高效便捷,优质服务;(四)规范管理,严格监督。
第二章服务窗口的设置与管理第四条服务窗口的设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服务对象能够便捷地获取服务。
第五条服务窗口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如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以满足服务需求。
第六条服务窗口应当设立服务台,服务台应当配备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并遵守服务窗口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服务指南,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服务时间、服务收费等信息,以便服务对象了解服务内容。
第八条服务窗口应当建立服务记录制度,记录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结果等信息,以便进行服务跟踪和监督。
第三章服务窗口的工作流程第九条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操作规范和时限要求,确保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服务窗口应当设立服务接待岗,负责接待服务对象,解答服务对象的咨询,引导服务对象进行服务申请。
第十一条服务窗口应当设立服务办理岗,负责接收服务对象的服务申请,进行资料审核,办理服务事项。
第十二条服务窗口应当设立服务反馈岗,负责向服务对象反馈服务办理结果,解答服务对象的疑问,提供后续服务。
第十三条服务窗口应当建立服务办理时限制度,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确保服务工作的效率。
第四章服务窗口的监督与评价第十四条服务窗口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服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服务窗口应当设立监督岗,负责对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领导报告。
服务窗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窗口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服务窗口高效、便捷、优质地服务于公众,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服务窗口,包括但不限于政务服务中心、银行、医院、邮政、电信、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
第三条服务窗口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 高效、便捷、优质原则;3. 便民、利民、亲民原则;4. 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原则。
第二章服务窗口设置与调整第四条服务窗口的设置应根据业务需求、服务对象、地理位置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服务窗口的合理布局。
第五条服务窗口的调整应根据以下情况进行:1. 业务量变化;2. 服务对象需求;3. 人员变动;4. 政策法规调整。
第六条服务窗口的调整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做好公示工作。
第三章服务窗口人员管理第七条服务窗口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3. 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八条服务窗口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和奖惩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 选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拔服务窗口人员;2. 培训:定期对服务窗口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3. 考核:对服务窗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4. 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的服务窗口人员进行奖励,对表现不佳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整岗位。
第四章服务内容与标准第九条服务窗口应提供以下服务内容:1. 公共信息查询;2. 业务办理;3. 咨询解答;4. 窗口投诉;5. 其他服务。
第十条服务窗口的服务标准应包括:1. 服务态度:热情、耐心、周到、文明;2. 服务效率:及时、准确、高效;3. 服务质量:准确、规范、合法;4. 服务环境:整洁、舒适、安全;5. 服务记录:完整、准确、规范。
第五章服务流程与规范第十一条服务窗口的服务流程应包括:1. 接待:热情接待服务对象,主动询问需求;2. 咨询:详细解答服务对象的问题,提供相关政策和法规信息;3. 办理: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业务,确保业务办理的准确性;4. 送达:及时将办理结果送达服务对象;5. 指导:对服务对象进行后续服务的指导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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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肇庆市县级行政(便民)服务机构规范化
运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县镇村三级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12〕48号)精神以及《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肇府〔2012〕29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各县(市、区)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运行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规范化运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包含县级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建设规范、服务运作规范、日常管理规范、监督检查等方面规范化内容。
第二章办公场所建设规范
第三条县级服务中心要求设置在中心城区、位置显眼、交通便捷的临街建筑。
便民中心设置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位置显眼、交通便捷的临街建筑或一楼办公场所。
场地面积按照深入推行“两集中、两到位”,满足
全面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需求确定,县级中心一般不少于2500㎡。
便民中心一般不少于300㎡。
第四条服务大厅实行“开放式办公”、“柜台式服务”,服务大厅应设置独立窗口和综合窗口,悬挂规格统一的标识牌,公告窗口部门和主要审批服务项目等有关内容。
服务大厅还应设置商务便民服务台、填写台,配备休息座椅、饮水机、评价器、投诉(意见)箱等设施,有条件的应配置LED 显示屏和触摸屏。
第五条按照规范收费和便民原则,应引入银行机构设窗进行统一收费。
第三章服务运作规范
第六条按照“应进必进”原则,除已设立完善的对外办事大厅的部门外,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进驻服务中心设立窗口;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其余所有涉民涉企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全部进入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以多形式多渠道将服务事项名称、审批流程、资料清单、办理依据、承诺时限、办理结果和收费标准等全面公开。
要把公开透明的原则贯穿于审批服务的全过程,实行阳光操作,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派驻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部门(单位),按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要求,必须把保留的、非涉密的、涉民涉企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归并到新设立的行政审批股(科);行政审批股(科)之外的股科室不允许再单独行使审批职责。
行政审批股(科)要统一集中到服务中心窗口或部门自有窗口办公,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审批和送达;单位内部一律不允许再接办审批业务。
第九条各进驻单位要通过签订《授权委托书》、刻制审批专用章等形式授予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充分的审批权限。
凡一般性的审批办证、收费、服务项目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一次受理,直接办结,不需要再请示单位领导同意。
对暂不具备授权办理条件且不涉及其他部门的审批办理事项,实行一次受理,承诺办结。
第十条AB岗位责任制。
窗口单位应明确规定窗口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权责明确;同时要设置AB岗,A 岗责任人因事不在岗,由B岗责任人顶岗,确保窗口不出现空岗。
第十一条首问负责制。
接待服务对象诉求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指引服务对象到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第十二条一次性告知制。
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服务对象在窗口递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
属于受理范围、符合准入条件并合乎规范要求的,应一次性受理;对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提交的全部资料及规格、式样和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办事时限承诺制。
窗口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期限,审批事项的办结时限要比法定时限提速50%以上,提速承诺提速承诺要在窗口公布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否定事项报备制。
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认为服务对象诉求事项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精神而不能办理的,应进行登记备案并按业务管理权限逐级请示报告,在确定不能办理后以书面形式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五条并联审批制。
对在同一审批阶段互为前置条件的审批事项,或一个窗口单位不能单独办理的审批事项,特别是重大、紧急项目,实行并联审批。
第十六条窗口例会制度。
涉及窗口管理事项或遇重大活动,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召集窗口首席代表参会,共同研究布置。
第十七条窗口单位领导到中心办公制度。
各窗口单位应围绕满足窗口工作需要开展业务,处理好“本部”与“窗口”的业务关系。
各窗口单位的主要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到
窗口现场研究解决问题,分管领导每月到窗口现场办公不少于一次。
第四章日常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效能建设“五条禁令”、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上下班指纹打卡,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外出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按要求佩挂胸牌上岗。
仪表端正、洁净、素雅、大方。
坚持“三声”服务,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应主动问候、面带微笑方式接待服务对象。
坚持做到在任何情况下对服务对象不急、不吵、不恼、不怒,有理、有节。
因服务不周到,造成服务对象对业务办理工作不满时,要主动、诚恳地向服务对象道歉。
第二十一条在工作中,提倡讲普通话,语言交流做到文明、简洁、清晰;禁止使用禁语、忌语。
第二十二条书写的批文、单据等,要表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积极使用网上审批系统,有关资料录入完整清晰。
第二十四条备齐有关的法律、规章、政策等资料,方便咨询和宣传。
活页式《办事指南》不断档。
第二十五条提供项目申请书格式文本以及申请人需要填写的章程、合同、相关表格等示范文本。
第二十六条坚持“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原则,日常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服务对象办理工作。
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自觉维护办公区域卫生,保持台面、桌面、墙面、地面、窗户和办公设施的干净、整齐。
第二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单位择优选派,并报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备案同意。
第二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窗口单位和中心管理办的双重管理。
窗口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由窗口单位负责,工作岗位及职责权限由窗口单位确定;窗口的具体业务运作由窗口单位组织实施,窗口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由服务中心统一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负责。
第三十条窗口工作人员派驻中心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二年;窗口单位需中途调整窗口工作人员的,应将调整名单报中心管理管理机构审核同意;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服务中心管理机构向窗口单位提出调换意见。
第三十一条服务中心应积极组织窗口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各类业务培训和学习活动,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一次培训或活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根据本意见和窗口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窗口工作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实行每月考核、评比制度。
第三十条服务中心管理机构通过日常检查、电子监察系统等发现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和廉政建设情况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窗口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请行政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对窗口及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由各县(市、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镇、村级服务中心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