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汇总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

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调研报告关于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法院工作的建议近年来,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申请破产的与日俱增,案涉债权金额大,牵涉企业职工人数多、亟待解决的各种纠纷与矛盾凸显。
在破产案件中,如何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债权,维护国有资产不无故受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文结合我行工作实际,就在破产案件中遭遇的问题进行了概述,并就依法合规推动破产案件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1、破产清算期间长。
公司破产清算小组对于企业破产清算是否有时间上的限制,一般而言,破产案件破产清算的时间在2-3年,但法律并未就这一块进行明确规定,破产清算时间过长,资产变现能力可能逐年下降,尤其破产企业的动产等资产,贬值更为严重,使得资产变现能力大打折扣,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2、破产处置协调难。
企业破产涉及职工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利益关系人、多方债权人等利益协调各方面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破产企业的职工在通过法律措施维权的同时,往往伴随着聚集到法院、政府等相关单位要求维权,面临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问题,法院在破产案件处置中也处于非常两难的境地:完全依法进行处置,尤其涉及破产企业以其资产对外作抵押担保的情形时,如优先满足了抵押权人的债权,则可能无法全面妥善进行员工安置;如优先安置了员工,则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抵押优先权的实现将大打折扣。
如何实现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与社会稳定的利益平衡,协调多方共力达成处置,是实践中较为突显的问题。
3、破产资产变现难。
实践中,破产企业的厂房、设备往往非常陈旧、落后,存货也是长期积压,价值大大贬值甚至丧失,实际价值与评估价值严重偏离,经依法拍卖,有的甚至出现整体拍卖无人竞买或最终均为流标的现象。
企业资产难以处置、变现,一些破产企业的房产已经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房产下的土地无法处置,其容易变现的优质资产已经被抵债变卖,宣告破产后所剩余的土地、房产比较零散,甚至产权交错,处置起来极为困难。
企业破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介机构 出具 证 明 以 杜 绝 重复抵押 ; 二 是为保护债权人利 益 规定 抵押财产 抵押 总额 不 得超过 企业 资产 总 额 的
, ,
五 是 企 业 资产 缺少 必 要的公 示 制度
。 ,
,
使债权 人 申请企
。
法 尚未 出台 使 企 业 破产缺 乏 法 律依据 难 以开 展
,
,
,
。
府 就不 得 不 参 与和 千 预企 业 破产 府 行为 二 是破产企 业 资产保全 难
。 。 。 ,
使 建议从如 下 几 点考虑解决 1 重新 制定《 企 业 破产 法 ) 现行 的《 企 业破产 法 ) 中有
。
卖 形 成实物资产 难 以 变现 拖延 了破产 时间 有的 以 实物 抵债 增加 了债 权人 的负担 使 生产要 素处于停滞状态 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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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产资产预 留部 分资金 作为 职 工 安 置 费 用 ; 二 是从 企 业 无 偿 划拨 的土地使 用 权 出让收 入 中提 取 一 定 比例 交给保 险部 门 用 于 破产企 业 职工 安置 ; 三 是 国家财政预 算拿 出 一 块建
,
立 破产墓金 进行社会调剂
3
、 ,
,
。
成资源 浪费 四 是企 业 贷款 的财产抵押 担保制度 度 的
。 。
。
,
增加 了 破产 的难
抓 紧建 立 和 完善产权交易市场 发展 中介机 构 开 办 专 营公 司 从事破产 资产 的收购 重 组 以 盘 活 破产企 业 资
、 。
,
,
不 少企 业 贷款是 以 大部分和 全 部资产作为抵押 而 取得 企 业 破产法 》 《 规定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企业破产是一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常见的现象,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经济周期的波动,企业破产风险也在逐年增加。
破产不仅仅对企业本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也为破产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角度,阐述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一、法律问题1.破产程序的复杂性企业破产程序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繁多,程序繁琐,往往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此外,由于各个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同,不同地区之间的破产程序也存在差异,这给企业在进行全国范围内的业务经营和破产程序后的重组带来很大的问题。
2.法律保障的不足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企业破产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并不充分。
在破产程序中,企业在被判定为破产前,往往会面临债权人的追讨和法院的查封等措施。
然而,由于现行法律没有为企业提供足够的保护,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破产。
因此,建立更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护企业的权益尤为重要。
3.司法机关运行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的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执法效率普遍较低。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由于涉及到复杂的法律程序和纷繁的利益关系,一旦导致司法机关迟迟未能判定企业破产,那么一些企业就无法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而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经济损失。
二、经济问题1.企业经营风险的增大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企业破产的风险越来越大。
企业不仅需要面对市场规模的扩大、竞争格局的不断变化、消费者需求的多样化等问题,还需要克服资金周转、管理制度等方面的不足,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加。
2.企业破产带来的初始成本企业破产本身即是一种极大的经济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债务追讨、劳动者解雇费用、法务程序、破产清算等。
此外,一些企业的品牌及声誉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和发展。
3.企业重组操作复杂企业重新组建后,往往需要进行人员调整、资产重组、业务整合等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复杂,难度较大。
由于这些工作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既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效率。
浅析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民营企业的数量急剧增多。
与此同时,在优胜劣汰市场经济机制的作⽤下,民营企业因受经济危机等因素影响⽽进⼊破产程序的将逐步增多。
为积极应对民营企业对司法的需求,笔者通过调研,对民营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进⾏了认真的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以期对民营企业破产实践有所裨益。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民营企业破产案件畸少。
按照我国现⾏的法律,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如要退出市场,申请破产应当是其所选择的合法途径。
然⽽,新的《企业破产法》实施了两年多的时间,湖南永州市县(区)两级法院仅审结了2起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与之形成反差的却是,每年有相当多的民营企业通过种种⾮正常的⽅式退出市场。
其原因归纳起来有四个⽅⾯:⼀是债务⼈不愿意申请破产。
部分民营企业管理⼈或投资⼈缺乏诚信,企图通过⾮正常关闭企业逃废债务;⼆是债务⼈不具备破产能⼒。
部分民营企业法⼈⾃⾝在设⽴、运作上存在瑕疵,⽆法进⼊破产还债程序;三是债权⼈不愿启动破产还债程序。
⼀些债权⼈基于⾃⾝利益的考虑,往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执⾏程序来要求债务⼈偿还债务;四是法院审查把关过于严格。
由于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基本上都是政府交办的,法院受理较快,⽽对于民营企业的破产,考虑维稳压⼒和职⼯安置等问题,⼈民法院从上到下⼀直保持审慎态度,有的法院甚⾄有⼀律不予受理的不成⽂规定。
2、民营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公私财物混同的现象突出。
绝⼤多数民营企业没有像国有企业⼀样建⽴规范、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缺乏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量存在企业财务制度混乱、投资⼈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企业财产下落不明或被投资⼈隐匿、转移等问题。
⽐较常见的情况有:投资⼈从企业取得财物或⾦钱不⼊账;个⼈账户⽤于企业经营资⾦往来;随意使⽤企业资⾦或处分企业财产;投资⼈利⽤企业名义对外借款或以企业财产作抵押对外借款来满⾜⾃⾝需要;通过虚假的买卖合同,编制不真实的会计报表,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法来转移财产,等等。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破产工作政策性和敏感性很强,牵一发而动全身,稍有不慎,将产生强烈的冲击波,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将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近几年来,江西省新余市先后有一大批申请破产,全市法院严格依照破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审理每一件破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破产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理性思考这些问题,对统一认识、协调行动、寻求对策,规范今后的破产工作十分必要。
一、新余市实施破产工作的概况新余市自1998年始,先后有40多家国有、集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仅20XX年至20XX年,全市法院就受理破产案件32起,涉及资产和负债亿元,其中托欠金融机构债务亿元,托欠国家税款、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和其他债务达到4288万元。
这些申请破产的,由于长期处于停产和资产闲置状况,不仅职工的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而且社会信用受到严重损害。
同时,的停产致使大量的职工下岗,给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因素。
为此,全市法院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按照积极、稳妥、依法、规范的原则,认真审结了每一件破产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盘活闲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使破产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起来,确保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三者的统一。
20XX年至上20XX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33起,清偿了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保、医保等费用1752万元,国家税款751万元,金融机构借款894万元,其他债务1293万元(破产的其他负债已全部核销),而且政府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税金等安置职工1916人,解决了政府和多年遗留的历史问题。
同时,通过对破产的资产公开拍卖,重新优化配置资产,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新设立了一批。
据渝水区法院统计,该院从1998年至20XX 年,共受理破产案件37件,已审结34件,破产通过公开拍卖,新设18家,刺激引导投资6000余万元,引进外资3000余万元,创造新的就业岗位800余个。
浅议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及对策

浅议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及对策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日益增多。
然而,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许多难题和挑战,这对于推进国企改革和优化资源配置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难题和对策两个方面探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现状及应对之策。
一、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难题1. 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复杂相对于私营企业,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到政府部门、银行、员工等多个方面。
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破产触发机制、程序和结果都有不同的期望和利益,使破产程序变得复杂。
2. 国有企业破产风险国家经济繁荣稳定的因素国有企业破产不仅仅会影响该企业员工和股东的利益,还可能对整个经济产生推动作用。
因此,在国家面临就业和产业转型压力时,国有企业破产的风险对国家经济繁荣和稳定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 国有企业破产产生社会问题破产企业存在着大量的员工和股东,其破产可能会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在国内,许多国有企业对员工福利有着较重的约束责任,如何保证员工的财产和福利获得继承和补偿,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难点之一。
4. 流程机制不完善中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律还不是很完善,流程机制较为复杂,执行效果不够理想。
在执行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复杂组织结构、涉及的利益群体广泛、官民关系复杂等,也给执行带来诸多不便和挑战。
二、应对之策1. 完善国有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完善国有企业破产是当前推进国企改革的重要内容。
要解决国有企业破产中的各种问题,必须加快完善和修订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破产程序和责任界定,健全民营企业进入制度等,使整个破产程序更流畅、高效。
2. 多渠道把握社会资源国有企业的破产解决需要广泛的社会资源,包括金融、法律、审计、评估等领域的专业与资深人员。
要与社会资源合作,调配社会资源,打造破产专家团队,增强破产专业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为企业破产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3. 加强国有企业破产风险管理国有企业破产风险不是突发性事件,风险管理是必须掌握的技能。
国有企业破产时资产变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破产时资产变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有企业破产是指国家所有或控股企业出现无力偿还债务、无力继续运营的情况下,被裁定为破产。
在此过程中,资产变现是关键环节之一,但经常会面临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以提高国有企业破产时资产变现的效益和成功率。
一、问题分析1、资产重复抵押在资产变现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企业已向多个金融机构抵押同一资产的情况。
如果这些金融机构在不同的时间点对同一资产进行变现,会导致违约和纠纷,严重影响国有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借款过程中,金融机构没有严格核实企业的抵押情况。
2、财务信息失真国有企业在破产之前通常存在大量的财务造假行为。
由于企业高管的不道德行为和内外勾结,账目可能被操纵,导致财务信息失真。
这一问题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清算时过高的负债会耗尽所有现金,而过低的债务会损害债权人权益。
3、国有企业资产价值难以评估国有企业的资产类型和规模较大,涉及的范围复杂多样。
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如果评估不准确或存在偏差,就会影响到资产变现的效益,影响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涉及到的问题包括资产定价不合理、难以找到与价值相符的潜在买家等。
4、缺乏专业人才从破产申请到清算完毕,国有企业破产程序需要经过多级法庭及其他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这涉及到法律、财务、管理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
然而,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由于缺乏专业人才的支持,往往导致破产过程反复、时间拖长、费用不断增加等问题。
5、政府干预过多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政府往往会干预资产变现过程,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收入,这可能会导致破产资产无法以公平市场价值变现。
二、对策建议1、加强资产管理为防止资产重复抵押,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前应严格核查企业的抵押情况。
同时,建立资产管理系统,全面记录企业资产,实时跟踪资产状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危机处理。
2、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国有企业应该增强内控,防止财务造假。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解决路径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解决路径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企业以清算为目的解散并停止经营活动的一种方式。
在破产清算中,企业将其所有资产变卖,并按优先级清偿其债务,最终以清偿完毕债务的方式关闭企业。
破产清算是一种复杂的程序,其中存在的财务问题对企业各方面运营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本文将重点介绍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解决路径。
1. 资产评估和处置问题:在破产清算中,企业债务须按优先顺序清偿,因此资产的评估和处置非常重要。
如果资产估价不当或处置不当,将给债权人和债务人带来重大损失。
2. 债务清算问题:债务清算也是破产清算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清偿债务时,需要遵循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
如果清偿顺序不当,将会影响财务安排,导致财务损失。
3. 税收问题: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可能会产生大量税收问题,如税收纳入破产清算债务中的范畴、与税务机关的合作、税务结算等。
如果税收问题解决不当,将会影响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4. 财务报告和审计问题:在破产清算中,需要生成一系列财务报告,以便监督清算程序的进行。
此外,审计也是破产清算程序的一个重要环节。
如果财务报告不清晰或审计不严谨,将会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造成伤害。
二、解决路径1. 积极应对资产评估和处置问题: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应确保资产估价准确,以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同时,应确保对资产处置的过程和结果透明,避免不当操作。
2. 遵循债务清偿优先顺序:企业在破产清算中需按照法定债务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保障各方权益,如有多笔借款,需列明优先顺序并依据优先顺序清偿。
3. 与税务机构通力合作:企业在破产清算中需积极与税务机构合作,缴纳实质税负,避免因税收问题而影响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
4. 加强财务报告和审计:企业在破产清算中需通过及时、准确、清晰的财务报告来监管清算程序的进行。
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审计机制,确保程序的严谨和透明。
三、结论破产清算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程序,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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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企业破产工作政策性和敏感性很强,牵一发而动全身,稍有不慎,将产生强烈的冲击波,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将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
近几年来,江西省新余市先后有一大批企业申请破产,全市法院严格依照破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审理每一件破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深切地感受到企业破产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理性思考这些问题,对统一认识、协调行动、寻求对策,规范今后的破产工作十分必要。
一、新余市实施企业破产工作的概况新余市自1998年始,先后有40多家国有、集体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仅2000年至2002年,全市法院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2起,涉及资产和负债2.5439亿元,其中托欠金融机构债务1.317亿元,托欠国家税款、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和其他债务达到4288万元。
这些申请破产的企业,由于长期处于停产和资产闲置状况,不仅职工的利益未得到有效保护,而且社会信用受到严重损害。
同时,企业的停产致使大量的职工下岗,给全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因素。
为此,全市法院根据党委、政府的要求,按照积极、稳妥、依法、规范的原则,认真审结了每一件企业破产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盘活企业闲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缓解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使企业破产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起来,确保了破产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三者的统一。
2000年至上2003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3起,清偿了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保、医保等费用1752万元,国家税款751万元,金融机构借款894万元,其他债务1293万元(破产企业的其他负债已全部核销),而且政府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获得的土地出让金、税金等安置职工1916人,解决了政府和企业多年遗留的历史问题。
同时,通过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公开拍卖,重新优化配置企业资产,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新设立了一批企业。
据渝水区法院统计,该院从1998年至2002年,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37件,已审结34件,破产企业通过公开拍卖,新设企业18家,刺激引导投资6000余万元,引进外资3000余万元,创造新的就业岗位800余个。
如原停产9年的南英味精厂被浙江客商购买,已投入上千万元进行改造,设立了江西一力企业;原渝水机械电器厂、渝水热镀厂资产被重新组合设立了江西恒强塑钢有限公司;良山镇一批企业通过破产,多年闲置资产重新优化配置,获得了巨大的生机。
几年的实践证明,通过依法实施企业破产,不仅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产业调整,激活了闲置资产的效能,而且建立了企业优胜劣汰的有序进退机制,促进了全市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二、当前企业破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企业破产制度尽管在我国确立了十几年的时间,但人们对此认识并不多。
破产制度犹如一把双刃剑,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去观察、去体会、去解读。
肯定的有、疑虑的有、否定的也有。
观念、认识的差异产生了对企业破产制度的价值及功能不同的评价。
也正是由于认识的差异,造成人们在企业破产实施中的心态差异和巨大的利益冲突。
尽管近几年来,企业破产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企业破产实施中还存在着一些带共性的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解决,不仅会影响企业破产工作的顺利实施和进一步深入,而且将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产生影响。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对企业破产认识上存在误区认识上存在的误区,一度影响和制约着破产工作有序、健康地进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破产就是逃债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出某种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清偿债务的行为,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信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
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依法可以申请破产,但破产不是还债的唯一途径。
能够通过加强管理、深挖潜力、调整产业结构或企业改制等方式盘活资产、激活的企业,就不应该选择破产之路,否则,就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对此,一些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的领导缺乏足够的认识,在没有对企业复苏重振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压力,而向法院申请破产,有的甚至在向政府请求破产的书面报告中,直接表明破产理由就是因为法院要强制执行等。
这种借破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种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是不负责任的行政消极行为。
2、破产就是甩包袱企业经营亏损,必然带来企业职工工资、医保、社保金被拖欠,职工生活难以保障,再就业困难,直接引发职工上访等诸多社会问题。
面对这些社会问题,一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束手无策,于是申请企业破产,通过破产来“甩包袱”。
破产固能可以甩掉上述包袱,但抱着“甩包袱”的目的和心态来破产,就背离了破产制度设立的积极意义。
从另一个方面说,为甩包袱而破产,导致企业破产实施速度太快,在失业人员的保障制度又尚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较短的时间内把大量失业人员推向劳动力市场,极有可能影响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危害经济发展的稳定环境,结果是企业和部门甩了“小包袱”,而政府和社会却背上了“大包袱”。
3、为破而破、一破了之破产从经济学角度讲,是企业经营不善、成本过高、效益低下的体现,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证明,直接表明经济资源配置不当,应当予以重新安排。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破产既是企业的终结,又是经济资源得以重生的开始,是经济摆脱困境,再造辉煌的一个转机,具有积极意义。
企业破产制度作为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手段,具有迅速盘活闲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调节经济结构的经济功能,而一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此认识不够,他们在受“破产逃债”和“甩包袱”思想的支配下,忽视企业破产制度的应有的价值功能,对破产制度的认识往往停留在“破”字上,认为破一个了一个,没有把企业破产与发展生产力结合起来,与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从而使破产制度失去了其应有的积极的功能和潜在的经济价值。
4、轻债权人利益企业破产,社会首先关心的也是顾虑最多的问题是下岗职工安置问题。
由于政府的公益目标与心理的影响,使许多人对破产工作的效能产生了认识上和法律上的错位,认为破产就是要解决好职工问题,职工不上访、不闹事就是实现了稳定,达到了破产的目的。
为了安置职工,一些部门或领导常常违背法律的规定,做出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强令债权人放弃债权,要求债权人放弃担保物优先受偿权,有的甚至向法院提出超出法律规定以外的财产处理和分配要求等。
这种直接干预民事主体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违背了民事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也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依法、公平受偿的基本精神。
破产企业的职工问题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解决职工问题,必须有一个原则和前提,必须依照法律和政策,另外还有一个责任定位问题。
企业破产后,企业自身不能也无力解决职工问题,债权人也没责任和义务,职工安置的责任随着企业破产的宣告而直接转移到了政府部门。
(二)政府行为色彩浓厚,破产规范化程度不高目前,企业破产中的政府行为普遍明显,且色彩浓厚。
其一,由于企业破产涉及到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职工生活保障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加之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又极不完善,作为肩负社会管理职责的政府就不得不参与和干预企业破产,从而客观地也是自然地使企业破产成为一种政府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
其二,破产法规定破产申请既可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均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自身利益维护的可行性考虑。
但在企业破产实践中,由于企业与政府的产权联结关系及隶属关系,企业虽为独立法人,但政府的意志以及一些既定的政府行为目标,往往就亏损企业的存在与消灭、破产后如何处置破产财产、债权人的债权受偿范围与数额等作出事先设定与安排,并不遵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选择,也不注重法律的规定,忽视了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判权,也使一些并未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或有复苏可能的企业被政府出于功利目的和树立典型的意念,强行宣告破产。
其三,企业破产工作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破产的申请、清算组和债权人会议的成立,财产的清算和处置以及企业破产的宣告等,均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严格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进行,但在具体破产工作中,却往往出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决定宣告破产,债权人会议形同虚设,清算程序走过场,“政府空盘子”的非正常破产的现象,这种行政直接干预破产程序或破产行政化的作法和问题,导致破产行为的法律坐标观念不强,规范化程度不高。
(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机制不畅通1、没有建立有效的职工安置机构。
当前,在国有和集体企业申请破产后,一般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从各个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建立职工安置机构,但由于工作人员临时抽调,机构临时组成,加上抽调的人员对职工安置相关的法律、政策知识不熟,工作经验不足,现有的职工安置机构还不能有效地行使政府安置工作的职能。
这种临时性、不规范的安置机制,影响了安置的效能。
2、职工安置职责不明确。
在重职工利益轻债权人利益的思想支配下,在企业破产就是要安置职工、解决好职工问题的片面认识下,加之对企业破产法和职工安置法律政策以及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的不熟悉,一些部门和领导往往不能正确划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职责,常常将一些本属于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转嫁给破产清算组和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和破产清算组围绕如何安置职工开展审判和清算工作,使人民法院处于尴尬地位,也造成清算受阻,审判工作被动。
3、没有职工安置预案或预案操作性不强。
企业申请破产,应当事前制定职工安置预案,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破产清算成本,提高审判效率,保证破产工作不会受到职工安置的困扰,从而得以顺利进行。
但实践中,一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在申请破产时,有的没有预案,有的由于对企业破产、安置职工将遇到的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制定的职工安置预案一般比较简单、粗略,操作性不强。
随着破产进程的推进,一些与职工安置相关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
为了确保企业破产的顺利实施,法院和清算组不得不投入大量的精力协助政府解决企业破产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职工安置相关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影响破产清算进程,增加了破产清算成本,降低了审判效率。
4、职工安置费用标准不统一。
现行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经费,采取“一厂一策”的渠道解决,即那家企业破产,便使用那家企业的政府财政返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金来安置职工。
这就必然造成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金多的破产企业,安置职工的资金就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税金少的破产企业,则安置职工的资金就少。
从而导致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经费的不平衡,职工安置费用标准不统一。
企业安置经费充足的,则安置费用标准就高,企业安置经费不足的,则安置职工费用的标准就低,而一些职工人数较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的破产企业,往往受安置资金不足的限制,职工得不到有效安置,即有失公平,也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