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精品文档]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破产管理人工作以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管理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破产清算法律法规及市高院有关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和工作职责指引的规定要求,配合有关法院法官,承办了部分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培养和锻炼了破产清算工作团队,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同时也完善了内部管理人业务操作流程和工作守则,取得了一定的收获和成绩。
现具体报告如下:目前,本所管理人工作团队以首席合伙人挂帅,指派三名合伙人担任项目负责合伙人,主要从事务所层面对有关破产强清项目进行管理,并委派三名业务主管及四名经理担任项目经理,具体负责有关项目的联系执行工作,上述负责人员均具备了注册会计师资格,其中五人同时具备了司法鉴定人资格,从胜任能力上为有关破产强清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根据实际需要,我们还配备了一定数量的业务人员担任助理工作,从人力上保证有关破产强清项目的顺利实施。
我们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所有关破产管理人项目业务操作流程,以及有关破产管理人项目工作守则,确定了项目工作团队,并在有关项目的实施中不断地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设工作。
现有管理人工作团队人员清单:略(人员信息不公示)注:与初次申报团队人员名单相比,增加了业务主管唐人宇,另外,业务员张俊荪因离职本次作剔除调整。
本所近年来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业务收入逐年提高,为了适应不断发展的业务需求,我们在全国多地设立了分所,目前,已在北京、深圳、广州、河南、江苏、浙江、四川等地设立分所,业务范围有了进一步地扩大,同时,我们坚持合法经营,不断提高执业质量水平,把事务所做强做大。
我们近年来按照高院有关摇号要求,按时参加高院有关破产强清案件随机指定摇号的工作,从未迟到或缺席,遵守有关摇号的纪律,并严格按照摇号结果与要求实施项目清算工作。
本所自担任破产管理人以来,根据高院的随机指定,共计承办了6个清算案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1个,强制清算案件5个,具体承办情况如下:破产清算案:我们于2016年2月通过高院随机指定方式承接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破2号破产清算案件,接案后,我们即与有关法院及破产单位取得联系,了解了有关破产财产及资料情况,按照国家有关破产法规的要求,成立了清算组,接管了有关破产财产及凭证资料,并进行了公告通知债权人,已经召开了有关债权人会议,通过了有关破产财产的处置分配方案,目前,已经完成了有关破产财产的处置工作,正在办理有关税务清算事宜。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工作团队建设情况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目前拥有合伙人49名,执业律师121名。
本所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
2017年3月,破产管理人团队部分律师离职,本所随即指派专业能力过硬的合伙人、专职律师补充到管理人团队。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20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8名,专职律师11名,行政助理1名。
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详见附表一)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本所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工作制度。
二、管理人机构合并、分立情况本所自2014年5月至今未有合并、分立的情况。
三、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情况本所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未出现无故迟到、缺席以及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自2014年5月1月至2017年5月31日,本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2件,其中未结案件2件。
(详见附表二)五、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一)指导思想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本所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本所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
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
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
(详见附表)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一)指导思想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
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批准职工工资性债权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工作报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资产变现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报告等。
破产管理人述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述职报告尊敬的各位委员、监事以及债权人代表:我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的工作已经结束,现在向各位做一份述职报告,以便大家对我的工作有所了解。
自我担任破产管理人以来,我根据法律法规和破产管理人职责,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
在整个破产管理过程中,我始终将维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和处分破产财产等工作放在首位,力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具体的工作内容如下:一、负责处理资产清算和债务追偿事宜。
在资产清算方面,我组织成立了专门的清算小组,详细核查了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准确确定了破产财产的价值和债务情况。
在债务追偿方面,我密切配合法院和相关部门,积极采取各种合法手段,尽力争取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二、制定并实施破产管理方案。
在破产管理过程中,我与法院、债务人、债权人等各方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协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并结合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
在执行过程中,我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三、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我认真履行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职能,对债务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我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行动,严格督促其履行还款义务和清理财务状况等。
同时,我也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予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力图使其尽快走出困境。
四、及时向法院和债权人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我注重与法院和债权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他们报告,接受监督和指导。
我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就破产财产的处置情况、案件进展等进行了详尽的材料归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在我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虽然面临了许多困难和挑战,但是我始终坚守职责、尽心尽责,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我的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在与债权人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方面,还有待加强;在破产财产处置方面,有些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最后,我对大家在我担任期间对我的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请各位对我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和批评指正,以便我能够更好地改进和提升自己。
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工作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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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第一篇: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履职报告一、管理人团队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捷华所”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
自2015年1月以来,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无变动,案件承办负责人由专职合伙人担任。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12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7名,律师4名,联络人1名(具体名单见附件《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小组成员名单》)。
根据案情,必要时依案件的复杂程度可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二、相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情况捷华所自2015年1月以来,无合并、分立及解散情况;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发现存在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执业纪律办理破产案件等情况,也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等事项。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捷华所指定行政秘书作为破产案件联络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最迟在3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在参加高院随机摇号工作过程中从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四、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截止2017年6月14日,捷华所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4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0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2件,未结案件2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3件,其中未结案件3件。
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人民币10万元。
(详见/ 14附表)五、捷华所破产案件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在执行破产案件及强制清算案件中,严格按照《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海高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管理人工作职责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规,严格遵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破产业务流程规范》之规定开展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列支破产清算费用;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

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报告尊敬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国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系于一九九八年,经司法部批准在北京、上海、深圳三家当地著名律师事务所基础上,通过合并方式设立的全国第一家跨地区的集团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上海”)作为国浩在上海设立的执业机构,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光荣的一员,国浩上海既感到十分的荣幸,亦感到肩上的责任重大。
现特就国浩上海作为管理人的工作汇报如下:一、管理人团队基本情况国浩上海对于参与在贵院组织下开展的清算工作包括破产清算及强制清算工作,特组成了以合伙人沈波律师为领导的清算团队。
成立之初,团队成员共有四名,包括合伙人沈波律师、合伙人张泽传律师、王卫东律师及团队秘书朱丹宏,随之破产案件数量的增加,为了能更加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国浩整合团队资源,逐步扩大破产清算团队规模,目前,先后分别有8位律师加入破产管理人团队。
上述成员中,除团队秘书朱丹宏外,其他成员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授予的律师执业资格。
附现有成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证书号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国浩上海在承办破产案件过程中,为规范操作流程及提高执业质量,结合破产案件实务经验,先后制作了涉及债权申报的系列格式,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须知、债权申报文件清单、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等申报材料。
在此基础上,本所针对具体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案件,国浩律师先后起草制订了《××清算组议事规则》、《××清算组工作规程》等清算规章制度,为本所承办破产案件实现规范化及流程化提供制度保障。
另外,为建立破产清算案件防火墙制度,本所指派专人管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实行破产管理费用实时记账、凭证报销的管理制度。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1998年6月成立后,在2011年3月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为能打造规模化、专业化的国内一流大所,近二年来在乌鲁木齐、贵阳、苏州等地新设了分支机构,现在国内外共设有分支机构26个。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破产管理人是管理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的专业人员,其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协调债权人关系、机构改制等破产重组工作。
作为破产企业重组的重要执行者,破产管理人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破产企业的良性退出。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基本情况本次破产案件是指某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不得不启动法律程序申请破产清算,我担任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整个案件的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立案、破产财产管理、清算、整章。
立案阶段,我依照法律流程,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按照规定提交破产财产清单和债权人名单。
破产财产管理阶段,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核和接管了企业的全部财产,维护破产财产的稳定运作。
同时,针对该企业的债务和债权关系,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整理工作,加强了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以有效应对各种债权人的索赔和要求。
清算阶段,我按照法律程序准备了清偿债务的计划并逐一实施。
通过与债权人沟通、筛选和清理企业资产,以及与企业内外部的利益相关方协商和谈判,以确保债务的全面清偿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整章阶段,我加强了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营改革,进行了企业收购和重组工作,并制定了相关业务计划,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破产管理人工作成效本次破产案件中,我作为破产管理人,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注重主动沟通与协调,不断加强与债权人、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合作,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1、有效处理债权人关系:在这次案件中,我主动沟通、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程序,合理和公平地处理了各类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2、规范财务管理:我抓紧审核和整理企业的财务记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积极推进企业重组:针对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采用现代化管理和创新思维,积极推进企业重组工作,以适应市场经济变革和企业发展的新形势,保障了企业的持续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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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一、管理人团队情况:
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邦信阳”或“管理人”)在入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后,积极组建管理人团队,并指派专职合伙人予以分管,工作组人员相对固定,项目负责人由合伙人担任。
目前管理人团队一般保持在5名工作人员,其中合伙人1名,律师助理3名,一般助理1名。
必要时根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临时增加工作人员,以保证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同时,根据《破产法》及高院的有关规定,制定了《上海XXX建中汇律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业务内控制度及操作指引》该文件包括业务委派、下设工作小组、管理人公章使用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操作流程等细则内容。
二、承接企业破产案件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情况
截止2014年4月30日,邦信阳共通过高院摇号承接破产案件8件,其中分配完毕终结案件4件,无财产可供分配终结案件3件,未结案件1件;承接强制清算案件7件,其中未结案件4件。
共计收取管理人报酬369,387万元。
(详见附表)
三、参加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情况
邦信阳制定专人准时参加高院的摇号工作,中签后在三个工作日内积极主动和主审法院取得联系,及时推进案件的进行。
未出现迟到、缺席以及无故不承接中签项目的情况。
三、执行职务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企业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邦信阳认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任务;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办事,同时必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工作目标。
(二)工作制度
在日常的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的执行中邦信阳通过总结,不断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包括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文档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信息公布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清算费用的审批)、驻现场工作组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等。
其中主要制度介绍如下:
1、报告制度包括正式报告和内部请示,主要内容:
(1)对人民法院的阶段性报告包括: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取回权、撤销权等报告;
请求人民法院批准职工工资性债权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工作报告;请求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资产变现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权分配方案和实施方案报告;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报告等。
(2)对人民法院的内部请示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遇到较重大事件,或对全体债权人利益有关的决策事项时,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请示。
(3)保持与人民法院的经常性沟通包括:即在执行破产管理人业务中,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和业务部经理保持与破产案审判长和经办法官的经常性沟通,及时报告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情况和进度,取得人民法院的指导。
(4)阶段性报告和内部请示的流程,按邦信阳工作制度执行并经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发。
由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负责督促报告和请示的批件执行。
2、文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邦信阳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并按邦信阳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建立相关的文档。
在整理建档的同时,把相关的信息以书面形式向审计、资产评估机构及人民法院送达。
(2)按破产管理人业务流程的规定,对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债权申报资料(一式二份)进行表观审查后一份存档,另一份送审
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查。
接到审计机构的审查意见后,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提出确认与否的意见并报破产管理人的责任人签署后存档,由破产管理人业务部向债权人发《债权确认情况通知函》。
(3)按事务所制度规定建立文档收发制度,并提高文档流转办理的速度。
3、资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债务人财产的接管。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立即组织人员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债务人已经停产,原企业管理人员不易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处于非有效管理的混乱状态。
给管理人的接管工作造成了困难的情况下,管理人必须动员债务人的留守人员的大力配合与协助,必要时采用以公告形式宣布印章作废、提起返还破产财产诉讼程序等措施。
(2)债务人财产的管理
①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向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债务人发出“清偿债务函”。
并根据回函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或其他途径的催收程序,报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②对受理破产案企业账面记载的实物资产进行查询寻找和追索,必要时采用诉讼手段追索。
③破产管理人可根据知情人的举报,及时报请人民法院对受理破产案企业的资产进行追索。
4、信息公布制度
及时将与破产案相关的信息,如债权人申报情况、管理人决定、管理人工作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破产财产变卖情况等通过书面形式传达到全体债权人和与本案相关人。
(三)工作能力及作风
1、目前我国的企业破产清算制度正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企业的破产而对其职工及债权人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尚未能让社会大众所接受。
因此,在执行企业破产管理人业务时,将面临大量的宣传解释我国企业破产法律法规工作。
这就需要管理人在自己加强学习的前提下,努力做好对群体性矛盾的化解工作。
根据管理人的经验:在处理破产案中的群体矛盾时,要从大局出发,针对债权人、原企业职工、及相关利益人分别耐心进行相关说服宣传。
2、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受雇于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管理人必须以减少全体债权人损失为主要工作目标。
同时在坚持合法、公平、合理的原则的前提下,并保持一定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特别是在破产清算期间的诉讼等法律事务的处理中更应该在考虑整个破产案件处理的需要,把握原则与灵活的对立统一。
既要坚持法治合理原则,又不能成为广大职工和债权人的对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