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主观题重要考点精讲班民法讲义整套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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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民法必背知识点

法考主观题民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讲法人一法人的特征1)财产独立2)人格独立3)责任独立二法人人格否认民法典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件:1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表现为人格混同、孤独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2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后果3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滥用者主观上为故意。

法律效果:滥用行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全面否认、彻底、永久的否认,而是个案否认一案一否认,只对本案当事人有既判力,不当然适用涉及公司的其他诉讼,可以作为后案的证据使用。

诉讼结构:1)债权已经经过生效判决的,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与人格否认一并提起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3)债权尚未生效判决,直接提起法人人格否认的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人格混同的认定指公司人格事实上不独立,持续缺乏公司独立意志,公司沦为执行个人意志的工具。

一般随同财产混同。

存在人格混同,往往同时存在业务混同、员工混同、住所混同,关键是审查是否人格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混同的补强。

4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是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

是否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5资本显著不足指公司设立后,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以较少的资本从事力不能及的经营,表明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际上为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应当综合因素综合判断。

2018法硕(法学)考研民法主观题考点预测分析归纳

2018法硕(法学)考研民法主观题考点预测分析归纳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2018法硕(法学)考研民法主观题考点预测分析归纳考研初试越来越近,考前考点预测是考生最后救命稻草,下面凯程考研分享法律硕士(法学)考研,刑法各章考点预测,大家抓紧最后时机好好复习,梳理重要考点。

2018法硕(法学)考研民法主观题考点预测分析归纳一、简答题考点民法基本原则;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的撤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宣告死亡的撤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法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的特征;共有的概念;共有的特征;用益物权的概念;用益物权的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特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的概念、特征;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的特征;抵押权的概念、特征;最高额抵押的概念和特征、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和特征;质权的概念、特征;留置权的概念、特征;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法定抵消的概念和特征;提存的概念和特征;不当得利和构成;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合同履行的原则;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保全;定金的概念;定金的特征;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人身权的概念;人身权的特征;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婚姻的成立;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继承权的丧失;法定继承的概述与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情形;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遗嘱的概念;遗嘱的特征;遗嘱无效的情形;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继承的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赠的概念;遗赠的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遗产的概念;遗产的特征;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2018年法考主观题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8年法考主观题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8年法考主观题真题及答案解析甲公司中标了某地块的开发权,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负责建筑施工,但甲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项,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又重新达成协议,将甲公司之前的欠款本金8500万元作为对乙公司的借款,乙公司同意以未完成的工程做抵押向银行贷款2亿元,甲公司偿还借款5000万元后剩余的1.5亿元作为资本继续开发。

但甲公司的公章要交由乙公司保管,甲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要经过乙公司同意。

甲乙两公司约定若发生争议,由a省b市仲裁委管辖。

乙公司拿到甲公司公章后,私自重新做了补充协议,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并且将仲裁委改成g省c市仲裁委。

后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丁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并加盖了甲公司公章。

后甲乙公司发生争议,乙公司向g省c市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甲公司提出管辖异议,g省c市仲裁委认为仲裁协议有效,继续审理,并作出了裁决。

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后甲乙公司与丙公司的韩某签订房屋销售委托合同,经乙公司同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由丙公司负责销售甲公司的楼房。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才发现,丙公司刚换了法定代表人,但未办理变更登记,韩某是被替换的法定代表人。

后丙公司销售不力,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以此解除委托合同,一审判决丙公司败诉。

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在上诉中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合同无效,并请求赔偿。

后来甲公司还是负债很多,于是和丁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丁借款2亿元给甲公司,若甲公司到期无法清偿,则房屋归丁所有。

甲公司没钱给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乙公司遂罢工,导致甲公司想建成房屋出售后营利的计划无法实现,遂提出解除合同。

后甲公司负债累累,有债权人向a省b市法院提出破产申请,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申请。

之前与甲公司有购货合同的丁公司向甲公司发货,已经发货后,收到了破产通知,遂通知卡车返回。

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为什么?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g省c市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若甲公司要撤销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提出?3.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合同是否无效?为什么?韩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4.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丙公司的委托合同?为什么?甲若解除委托,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如何确定?5.丙公司在上诉中能否变更诉讼请求?为什么?6.若甲公司到期无法偿债,丁是否有权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7.甲公司与丁的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看成物权担保?为什么?8.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乙公司的合同?为什么?9.丁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10.a省b市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b市法院能否将债权人诉讼交由其他法院管辖?为什么?1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仲裁协议,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甲公司与乙公司就仲裁协议约定事项发生争议,该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还是由法院管辖?为什么?12.如果乙公司先起诉甲公司主张合同款项的本金,在胜诉之后再次起诉主张利息部分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13.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程房屋是否有优先权?为什么?优先权的范围是什么?1.乙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为什么?若甲公司能证明仲裁协议是乙公司私自用甲公司公章盖的,g省c市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答:(1)不属于。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占有的分类【2】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占有的分类【2】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民法》知识点:占有的分类【2】4.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1)自主占有。

指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自主占有不以享有所有权为前提。

所有人的占有通常为自主占有,小偷的占有、侵占遗失物的拾得人的占有、不知买卖合同无效的买受人的占有均为自主占有。

【特别提示】自主占有与所有权人的占有不能等同,原因有二:①所有人以外的人,只要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均为自主占有(见【例11】)。

②在特殊情形下,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见【例12】)。

【例11】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交付了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

①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仍属甲。

②由于乙“以据为己有的意思”占有房屋,所以乙是房屋的自主占有人。

③甲呢?答:甲不是占有人,他的占有已经因交付的完成而丧失(再次提请注意!)。

【例12】甲将自己的三间房屋出租给乙,乙将这三间房屋出租给丙,丙又将其中的一间出租给甲。

对甲向丙租赁的这间房屋而言:①甲属于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丙属于第一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乙属于第二层次的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甲属于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②也就是说:甲以承租人的身份直接占有时,为他主占有人;甲以出租人的身份通过第三层次的间接占有而占有时,为自主占有人。

③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物亦可成立他主占有!(2)他主占有。

指不以据为已有的意思而占有。

不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对物进行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①凡是基于占有媒介关系占有“他人”之物者,如承租人、保管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占有均为他主占有。

②若他主占有人“变了心”,以外界可得而知的方式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则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例13】甲的手机丢失,由乙拾得。

①若乙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不发布招领公告或者通知失主,则通常为自主占有。

【例14】甲将手机借给乙使用。

①乙的占有为他主占有。

②若乙对甲表示手机为自己所有或者以外界可知的方式表明了据为己有的意思,则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全]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

[全]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

法考-民法-主观题-核心考点汇总民法一、保留所有权买卖《民法典》第64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对出卖人造成损害的,出卖人享有取回权,可主张取回标的物。

但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在一定情况下受到限制。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6条的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值的75%以上的,出卖人不得取回标的物。

1、出卖人的取回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即请求买受人返还标的物:①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

②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

注意: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的取回权,以其所保留的标的物所有权为依据,而并非以解除合同为依据。

2、出卖人取回权的限制①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质权。

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

3、买受人的回赎权①买受人应当在回赎期间内回赎。

回赎期限的确定方式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指定回赎期间。

②买受人应当消除导致出卖人取回的事由。

4、出卖人的再卖权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未在回赎期限内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另行卖予他人,以所得价金受偿其在保留所有权买卖中未获清偿的债权。

①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②仍有剩余的,应返还原买受人;③如有不足的,出卖人有权要求原买受人清偿。

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新】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比如甲卖给乙一手机,约定为保留的所有权买卖,已经交付且二人进行了保留的所有权登记,之后乙把手机转卖给丙,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手机所有权。

二、分期付款买卖《民法典》第634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018年法考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六章占有

2018年法考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六章占有

2018年法考民法真题考点精解之第六章占有《2018民法真题卷》是由希律法考研究中心组编,收录了2010-2017年司法考试试题,每道题都从立法、理论、司法实务方面进行解析,力求让考生对每一道真题了解得详细、透彻,并将考点罗列,使考生在掌握真题的同时掌握该考点的考法,全面建立起民法体系。

废话不多说,内容见真章,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部分《2018民法真题卷》的内容,供大家参考阅读。

目录民法总论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1)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1)第二节民法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1)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2)第四节民事权利类型 (4)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4)第二章自然人 (5)第一节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5)第二节监护 (6)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9)第四节自然人的人身权 (11)第三章法人 (15)第一节法人的分类 (15)第二节法人的成立与终止 (17)第三节法人的机关 (17)第四节非法人组织 (20)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 (22)第一节法律行为类型 (22)第二节意思表示 (22)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成立、有效与生效 (28)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法律行为 (28)第五节无效法律行为 (29)第六节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39)第五章代理 (30)第一节代理基本问题 (30)第二节代理权 (31)第三节间接代理 (31)第四节狭义无权代理 (32)第五节表见代理 (34)第六章诉讼时效 (34)第一节诉讼时效客体 (34)第二节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与起算时间 (35)第三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法律效果 (35)第四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36)物权法第一章物权 (39)第一节物权的效力——物权请求权 (39)第二章物权变动 (42)第一节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41)第二节登记 (44)第三节交付 (45)第四节一物多卖 (46)第三章所有权 (47)第一节共有 (47)第二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50)第三节善意取得 (52)第四节拾得遗失物、先占、添附、孳息、征收等 (55)第四章用益物权 (58)第一节地役权 (58)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59)第五章担保物权 (61)第一节抵押权 (61)第二节质权 (67)第三节留置权 (69)第四节人保与物保的竞合及担保物权竞合 (71)第六章占有 (77)第一节占有概述 (77)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79)卷四案例分析 (174)第六章占有第一节占有概述1.甲拾得乙的手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

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讲义整理

201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讲义整理

【导语】五彩缤纷的⼤⾃然充满着美,多姿多态的事物中闪现着美,时间和空间⾥跳跃着美,等待着美丽的双眼去捕捉,去寻觅!以下是⽆忧考为⼤家整理的《201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备考讲义整理》供您查阅。

【民法考试第⼀章备考讲义】第⼀部分总论 第⼀章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论分类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理论分类 (1)⼴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义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

包括: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件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如《⼟地管理法》中有关⼟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规定,名称不叫民法但性质上属于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据法》、⼈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地⽅性民事法规、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等。

狭义的民法指名为民法的法律规范。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和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成⽂的民法典、其他成⽂的民事法律法规,也包括判例法和习惯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成⽂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照⼀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起的⽴法⽂件。

传统民法典,如《德国民法典》,⼀般包括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及继承法五编内容。

《民法通则》是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的条件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为规则的法律规范。

《民法通则》把总则和分则贯通加以规定,只包括民法典的⼀般原则性内容。

(4)民法和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陆法系国家,有“民商合⼀”和“民商分⽴”两种⽴法模式。

在“民商合⼀”的⽴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为⼀体,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独⽴的商法典,商法规范是民法的特别法。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点总结民法1、表见代理: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权力外观),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该代理行为有效。

2、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除外。

3、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查询仲裁法)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购房人。

5、仲裁协议效力争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6、破产后的诉讼问题,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7、重复起诉条件: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8、股东转让股权问题: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刑法1、绑架罪:绑架他人为人质,进而勒索财物,符合绑架罪构成。

绑架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犯:一方面实施了胁迫行为,使其产生了恐惧心理,并交付了财物,所以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另一方面,行为具有欺骗性质,使其产生了错误认识,触犯了诈骗罪。

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成立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发出的虚假信息足以引起恐慌或担忧,同时具有虚假性质和要挟性质,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3、非法拘禁罪:出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目的而实行的行为;4、为占有保管的某物实施的杀人行为:可能处理方式(1)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对某物成立侵占罪;对某人成立故意杀人罪。

(2)抢劫罪。

某物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5、事前的故意、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处理方式:(1)前行为认定故意杀人未遂,将后行为认定过失致人死亡,对两者实行数罪并罚或想象竞合;理由是,毕竟是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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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主观题精讲班民法授课讲义目录第一编方法编 (2)第一讲民法的请求权分析法 (2)一、请求权分析法的含义和适用步骤 (2)二、请求权分析法的适用条件 (3)三、请求权分析法的检讨次序 (3)第二讲请求权体系 (4)一、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4)二、物权法上的请求权 (7)第二编知识编 (8)第三讲重点知识体系概略 (8)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和效力体系 (8)二、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1)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和效力 (12)四、物权变动 (12)五、善意取得与拾得遗失物 (13)六、共同担保 (15)七、双务合同的三大抗辩权 (16)八、合同的变更 (17)九、合同的解除 (17)十、买卖合同 (18)十一、房屋租赁合同 (19)十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0)十三、民法的六大基本原则 (22)第三编实战编 (23)第四讲审题与做题的基本程序和技巧 (23)一、认定案件法律事实 (23)二、寻找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 (23)三、推论与裁判 (24)第五讲实战案例分析题五则 (24)一、实战案例一:刘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 (24)二、实战案例二:某养鱼专业户与乙借款纠纷案 (27)三、实战案例三:天蓝房地产公司与他人房屋销售纠纷案 (29)四、实战案例四:甲超市与乙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 (30)五、实战案例五:钱某、孙某、赵某交通事故案 (31)第一编方法编第一讲民法的请求权分析法一、请求权分析法的含义和适用步骤请求权分析法,是指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出发,以案件事实为根据,检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即请求权基础,从而依法支持或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民法适用方法。

请求权分析法之适用在操作步骤上有三:1.判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民法请求权体系中为何种请求:物上请求、占有请求还是债权请求等。

2.一切以判断为基础,寻找有关法律规定,查清该项请求权构成的法律要件。

3.将该项请求权构成的法律要件与案件事实进行比较,看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该法律要件。

如符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正当之请求,应予以保护;如不符合,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为不正当之请求,则不应给予保护。

【例1】公民丙组建一建筑工程队,挂靠某建筑公司乙。

某年丙以乙的代理人的名义与某单位甲订立一份宿舍楼的建筑承包合同。

合同由甲方打印、签名盖章后交由丙找乙签名盖章。

几天后,丙返回的合同书上只有丙作为乙公司的代理人的签字,没有乙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甲方问及原因,丙谎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不在,并说:“我这个工程队的实力你们是清楚的,有啥不放心的,我保证履行合同,给你们把宿舍楼建好就行了。

”实际上,丙想对乙瞒过这项工程,以规避公司收取管理费。

以后丙如期开工,甲单位遂不再过问合同未由乙公司盖章之事。

工程进行到一半,甲方刚刚向丙支付了中期工程费用,丙即要求甲增加工程费用10万元,理由是合同订的工程费用太低(经查,丙当初为揽到工程,接受的工程建设费确实偏低)。

甲方拒绝增加工程建设费,丙即停止工程建筑,撤走工程队。

数月后,甲方向法院起诉,请求乙方公司和代理人丙完成宿舍楼之建筑工程。

诉讼中,乙方公司拒绝追认丙与甲订立的合同。

适用请求权分析法来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甲方的诉讼请求为何种请求?2.合同债权人之给付请求权发生的一般法律要件是什么?3.代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4.本案甲方对乙公司和对丙的给付请求有无法律障碍?【例2】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名画寄存于朋友乙处,后乙急于用钱就擅自卖与不知情的丙,小偷丁又自丙处入室盗窃卖与戊,后丁被公安机关抓获供出案情。

甲丙知情后均要求戊返还名画,遭戊以己系花钱买得之由拒绝。

遂起纠纷。

适用请求权分析法来解决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回答以下问题:1.甲对戊返还古画的诉讼请求能否依法成立?(1)甲对戊返还古画的诉讼请求为何种请求?(2)甲请求戊返还古画有无物权上的依据?①甲对乙有无权利?②甲对丙有无权利?(3)甲对其损失有何种救济措施?2.丙对戊返还古画的诉讼请求能否依法成立?(1)丙对戊返还古画的诉讼请求为何种请求?返还原物的物上请求。

(2)丙有无请求戊返还古画的权利?①丙对古画的所有权是否因丁的盗窃行为而消灭?②戊能否取得古画的所有权?(3)戊返还古画后,对其所受的损失有何救济措施?二、请求权分析法的适用条件请求权分析法的适用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要确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何种请求,须掌握请求权检讨之逻辑次序;2.要认定案件事实是否足以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即案件事实能否构成作为当事人提出该项请求的权利基础的法律事实,须掌握该项请求权发生的法律要件;3.民事案件的被告对原告的起诉请求提出抗辩或原告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提出抗辩时,则要求民法适用的检讨者善于对当事人的请求与抗辩进行辩证思考,以确定对案件进行检讨的出发点。

三、请求权分析法的检讨次序(一)合同上的请求权适用请求权分析法检讨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应首先检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为合同上的请求。

如当事人的请求或抗辩有合同上的依据,即可确定本案法律适用的范围,排除《物权法》规范与《侵权责任法》规范对本案的适用。

因为合同上的请求与抗辩之存在,是阻却其他请求与抗辩发生的前提条件。

(二)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把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列在合同上的请求权之后、其他请求权之前,是因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与雇佣合同可阻却无因管理规范对案件的适用,而无因管理的成立又可阻却《物权法》规范、《侵权行为法》规范对案件的适用。

(三)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应排在合同上的请求权、无因管理上的请求权之后的理由已如前述。

物上请求权何以要排在不当得利请求权、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之前?答案在于此二项请求权与物权变动密切联系。

在因无权处分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关系中,财产所有人之所有权是否丧失与财产占有之受让人能否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是决定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发生的前提条件。

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必须先从物上请求权的角度检讨物权变动的情况,然后才能确定当事人间是否发生了损害赔偿关系与不当得利关系。

(四)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之所以要放在合同上的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之后进行检讨,是因为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为额外给付、合同无效与被撤销,以及物权变动等,都可能引起不当得利。

先从合同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出发检讨案件的法律适用,有利于确定一方当事人之得利与另一方当事人受损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把不当得利请求权排在侵权行为所生的请求权之前进行检讨,是因为不当得利之成立可以阻却侵权行为之成立。

(五)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请求权此项请求权之所以放在最后检讨,其原因在于:(1)此项请求权是基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的义务主体违反其义务,构成对权利主体权利之侵害而引起的。

因此,要检讨此项请求权是否成立(即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须首先检讨当事人在物权、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看义务主体的行为是否违反其义务,构成了对权利主体权利的侵害。

(2)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除引起受害人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权利外,不能作为发生合同关系、无因管理关系、不当得利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民事权利义务的前提条件。

因为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适法事实而引起的。

第二讲请求权体系一、债权法上的请求权(一)合同之债请求权1.合同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

(1)内容:由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确定,主要有:①请求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使用权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②请求返还借贷物或借贷之金钱(借贷合同);③请求移转知识产权或许可使用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合同);④请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如承揽合同);⑤请求提供一定劳务(提供劳务的合同,如运输合同)。

(2)法律要件:①合同成立,其要件是:具备要约与承诺,即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②合同有效,其要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可得抗辩之事由:①权利障碍抗辩: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可以被撤销;②权利消灭抗辩:合同债权人的请求权因抵销、提存等原因而消灭;合同履行不能;债务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③债务人享有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履行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缔约过失之债请求权(因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而发生的请求权)(1)内容:①请求返还财产;②请求赔偿损失;③请求将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2)法律要件:①合同不成立,缔约一方存有过失,详见《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②合同有无效之事由:详见《合同法》第52~53条所列各情形;③合同有可变更、可撤销之事由:详见《合同法》第54条所列各情形。

(3)抗辩事由:合同已有效成立。

【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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