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用人单位应对措施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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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问题和对策建议《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它是我国劳动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经过多年的实施,一些问题和困难逐渐显现出来,需要我们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对策,以确保《法》的有效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发展。

一、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合同签订的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益保障。

但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合同内容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省事,直接套用模板合同,导致合同内容不够具体,无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给劳动关系的平稳发展带来不确定因素。

2. 合同变更频繁: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经常性地变更合同内容,给劳动者造成困扰和不安。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 健全合同审查程序:建立合同审查制度,对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强化合同管理:对用人单位频繁变更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报酬不合理《法》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加班工资等,但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拖欠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现象,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2. 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加班工资处理不规范,导致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合理。

1.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工资的按时发放。

2. 健全工资调查机制:建立健全工资调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发放工资不合理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 未经合法程序解除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经合法程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完善争议处理机制:建立健全解决劳动合同纠纷的机制,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保障其合法权益。

浅谈企业如何坦然面对《劳动合同法》

浅谈企业如何坦然面对《劳动合同法》

浅谈企业如何坦然面对《劳动合同法》[摘要]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

作为企业还是应以积极的心态来迎接《劳动合同法》,消除恐惧心理,改变旧观念,树立新观念,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考虑如何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激励措施,致力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应如何正确认识它及应采取何种相应的对策做了探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力成本企业竞争力树立新观念《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有的企业甚至有种恐惧感,认为整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一条是对企业有利的。

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不可否认,《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企业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将支付高额的成本;(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门槛大大降低;(3)试用期有了严格的限制,超期试用要承担赔偿责任;(4)服务期设定有了新限制,违约赔偿计算方法有新规;(5)竞业限制事项当事人可约定,但竞业限制期限有限制;(6)违约金不可随便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无效。

无疑,《劳动合同法》将大幅度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即便是合法用工的企业,用工成本也将有所上升,因为新法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企业不续签劳动合同的,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从长远综合分析来看,并非如此。

因为法律的精神是鼓励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劳动者、对企业都是有利的,企业从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的获益将大大超过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为此,作为企业还是应以积极的心态来迎接《劳动合同法》,消除恐惧心理,改变旧观念,树立新观念,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考虑如何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和激励措施,致力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本文认为,企业应从以下几个观念入手。

一、树立新劳动力成本观念《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许多人认为这项法律提高了劳动成本。

在企业成本上,究竟是低劳动力成本是竞争优势,还是在一定限度上提高劳动力成本,才会使企业更有竞争力?对于中国目前的现状来说,低劳动成本绝对是一种优势。

企业面对《劳动合同法》的策略

企业面对《劳动合同法》的策略

企业面对《劳动合同法》的策略企业面对《劳动合同法》的策略《劳动合同法》只是劳动法律中的一个小小的部门法,只有98条,但是,它的颁布实施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

因为这部法律不仅涉及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而企业也涉及千千万万企业的切身利益。

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和这部法律有关,因为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劳动者;任何一个企业都和这部法律有关,因为每一个企业要生产经营都会使用劳动者。

而这部法律所秉承的“向弱者倾斜”的立法精神,不仅会提高企业的用工成本,而且还会给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带来诸多挑战。

与先前的劳动法律法规不同的是,这部法律的条款更加具体、更加具有刚性,同时加大了对违法用工的惩处力度。

因此,这部法律的实施,预示着企业劳动用工不受约束的宽松的法律环境将成为历史,在新的法律模式和环境下,如何抉择将是企业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在新的法律环境下,摆在企业面前的有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转变”,另一种选择是“转移”。

所谓“转变”,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审视、修订、改进、完善企业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调整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把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地结合起来,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蜕变。

所谓“转移”,就是将企业搬到其他劳动用工成本相对较低,法律规制相对较宽松的地区。

所以,我们看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纷纷将企业转移到经济欠发达地区,有的甚至将企业转移到越南、印度等其他发展中国家。

“转变”、“转移”都是一种策略。

无论是“转变”还是“转移”都是企业应对新法的一种策略,其决定权完全在企业。

“转变”、“转移”反映了不同的心态。

“转变”反映的是企业积极应对《劳动合同法》,即企业在新法的压力引导下,尽力合理改变现有的制度和机制,以适应新法的要求。

“转移”反映的是企业消极应对《劳动合同法》,即企业畏惧新法的压力,而到别处寻找适合企业发展的环境。

“转变”、“转移”决定不同的发展模式。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总结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总结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总结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总结浅析《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动关系中出现的问题和对策摘要:劳动关系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劳动合同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理解并用好《劳动合同法》的本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得到双赢。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和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自2008 年1 月1 日实施以来,受到广大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它的实施对规范企业用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但是,由于该法直接切入劳资利益分配领域,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不断显现,由此引发了一些突出矛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企业经营者对《劳动合同法》实施认识模糊不少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太超前,不适时宜,与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经营状况相脱节,尤其是当前受到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不利形势下,实施《劳动合同法》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给企业带来利益上的损害和管理上的困难。

一些企业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单方面倾向保护劳动者,忽视了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有些企业担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使职工重新捧上铁饭碗,成为企业的“永久员工”,因而对贯彻《劳动合同法》往往采取消极态度。

(二)、部分用人单位不积极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起,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在贯彻实施时采取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宣传实施。

劳资双方对《劳动合同法》不重视,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签订率和社保参保率还比较低。

/ 8(三)、部分用人单位试图把职工的工龄“归零”通过新闻报道,我们得知,部分用人单位出现“劝”职工“集体辞职”、“工龄归零”等行为,有的甚至违法集体裁员,一些中小企业片面强调行业特殊性,采用“下派工”、“促销员”等用功形式;滥用劳务派遣工,尤其一些外资加工企业。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一、引言《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效果,也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问题分析1. 教育和宣传不到位《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和教育是确保其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了解不足,导致合同订立不规范,履行中出现争议。

2. 合同内容不规范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导致合同内容不规范,甚至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3. 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双方对解除条件的理解不一致,或者用人单位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难度大。

4. 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劳动争议处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一些地区,由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建设不完善,或者处理程序繁琐,导致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影响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解决对策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媒体、培训课程等,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普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要求,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

2. 完善劳动合同审核制度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审核制度。

对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内容,应要求用人单位进行修改和完善。

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合同管理水平。

3. 严格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并加强监管政府应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情况的监管,确保解除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1)

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1)

对《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当前、把握全局、注重长远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正确宣传、积极实施法律引导的向善理念和立法精神。

一、关于立法宗旨中“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理解一些用人单位的经营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其宗旨中仅提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没提“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缺乏平等性。

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与隶属性、财产性和人身性相结合的特点。

这一极其复杂的特性决定了劳动关系的调整不能单纯采用民法调整平等关系时所采用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方式。

我国已经在这方面制定了《劳动法》和一批保障社会特殊群体权益的法律。

因此《,劳动合同法》不能等同于民商法律部门的《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要求所维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社会利益,它不完全等同于私法所维护的“个人利益”。

如若奉行《合同法》等私法规定的契约自由的原则,在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就会出现经济上的强者借助契约平等理论来欺压弱者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虽没有明确写“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这部法律仅仅只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在劳动关系调整上,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是力图寻找合适的平衡点,从制度和理念上促进企业适应国际市场的竞争。

如果能全面深刻地学习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精髓,“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立法要义早已是蕴含其中了。

二、关于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立法精神承继了《劳动法》,但是《劳动法》对应签不签无固定期限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权《,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千万不能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洪水猛兽”,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视为企业的“包袱”。

另一方面劳动者同样也不能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和“终身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与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与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与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别法,是对《劳动法》(以下简称“旧法”)中关于劳动合同部分的细化和补充。

由于新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正式实施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挑战,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将会受到深远影响。

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的宗旨,以避免劳资双方的冲突以及产生不必要的成本。

现就新法实施后,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利影响及风险进行如下分析,以供用人单位参考:适用主体和范围的扩大新法较旧法来讲,扩大了适用主体及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现实情况中,一些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经常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很难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新法实施后,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应对劳动合同法的措施

应对劳动合同法的措施

应对《劳动合同法》影响的关键在于把握法律特点《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节劳资双方的平衡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物业管理行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所受到的影响是巨大的。

因此,如何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影响正日益成为行业内的一个热点话题。

笔者以为,应对《劳动合同法》的影响,关键在于把握住《劳动合同法》的特点,并以此寻求应对的思路和策略。

一、《劳动合同法》的特点1.独立成法,寓意深刻。

劳动合同本来是劳动法中的一个章节,而现在却独立成法,并不依附于任何其他法律。

一方面说明了这些年来很多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有着诸多的不规范和混乱,违法用工案件屡屡发生,前不久山西的黑砖窑事件就是一个严重违法用工、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非常突出的例子;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国家对企业劳资关系和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视,以及国家加大对企业合法规范用工监管力度的决心。

2.倾向明显,保护弱者。

尽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却更明显地显示了偏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倾向。

这些年来,随着国家对企业用人权利的放开、人才流动的限制性越来越小,加之就业形势严峻的压力,使得劳动者常常处于弱势和不稳定状态,就业安全度非常低。

企业不签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等现象非常突出,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造成了很多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定。

3.关系稳定,成本加大。

为了规避企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和频繁使用短期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合同法》除了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规定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也要支付补偿金,同时在合同中还不能约定终止条件。

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设定了一些强制性条件,规定工龄满十年的员工和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签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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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用人单位应对措施的法律思考「摘要」《劳动合同法》实施将近一年,它作为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其立法价值在于追求劳资双方关系的平衡。

鉴于劳资地位的不对等,《劳动合同法》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这部法律立刻被用人单位视之为洪水猛兽,一度引起用人单位的极度恐慌。

许多用人单位纷纷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采取一系列措施以降低或规避《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潜在风险。

本文针对这些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对措施;法律思考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用人单位应对措施(一)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大规模裁员。

一是强迫员工自愿辞职。

一些用人单位常以人事变动、机构改革、工作需要等种种借口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降低劳动报酬,逼得劳动者主动辞职,从而逃避支付经济补偿及有关违约金。

例如:某电网公司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强迫编外员工签订“自愿辞职书”,然后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采取先辞职后竞岗、使工龄归零。

著名企业华为就因采取此行动引起轩然大波。

在2017年元旦之前,华为公司要求其所有工作满8年的员工必须到公司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辞职后竞岗),再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此举意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无独有偶,通讯、金融行业也纷纷效仿。

(二)消除劳动关系,规避法律。

一是通过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使得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旦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用工单位便以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置身事外,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二是用非全日制用工替代全日制用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不用缴纳社会保险及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便利用这种办法来降低用工成本,不管其工作岗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方式是否合理,强制员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三是将劳动关系定性为劳务用工。

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认识的模糊,诱骗劳动者签收终止所谓“劳务关系”的通知,以证明他们之间存在的是劳务关系。

四是避免劳动者保存任何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如不签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不缴社会保险、不发工资条、不给上岗证等。

(三)想方设法规避社会保险的缴纳。

很多非公有制企业都将社会保险的缴纳视之为眼中刺,想方设法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不签劳动合同、采取“保险随工资发放”手段(娄底市某著名民营企业),强迫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保险随工资发放”的报告,以逃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四)模糊合同打擦边球。

故意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合同期限不加明确,借此让用人单位拥有更大的用人斡旋空间。

如某电视台招聘员工,约定合同期限为“栏目终止为止”。

(五)制订苛刻的企业规章制度。

由于《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法定化,用人单位为达到其解除合同的主动性。

便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限,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任意界定“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重大损失”,把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抓在自己的手中。

(六)采取以多个分(子)公司与员工不同时期签订合同的方式。

为达到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集团公司便利用关联企业,采取以多个分(子)公司与员工不同时期签订合同的方式。

此举旨在使员工不可能与一个公司存在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七)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忍气吞声。

一些蛮横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要求加班费、交社会保险)时,用人单位马上就会想方设法辞退劳动者,这种高压政策使得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不得不放弃其权益的请求。

综上可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给劳动者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劳动者带来了一场灾难。

作为强势的用人单位总是以各种方式来降低自身风险,从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应对措施分析企业“趋利避害”本无可厚非,但应当在不违法的前提下。

上述用人单位的应对措施大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的,在此,我们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一)以“非正常用工形式”代替正常用人形式是不允许的。

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外包等用工形式,只是全日制劳动用工形式的补充,并非正常的用工形式。

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消除劳动关系,往往采取这些手段,按照立法精神,都是不允许的。

其实,《劳动合同法》为避免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常态化,已经在立法的过程中对其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

可以说,现在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是不合法的,比如银行业的柜面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用工是绝对违反了“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规定的,其目的无非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劳务外包,虽然《劳动合同法》没有对其适用岗位进行界定,但如果应该用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你用非全日制用工或劳务外包形式替代全日制用工,无疑也是不允许的。

(二)任何规避社会保险缴纳的办法都是违法的。

一些用人单位试图以“保险随工资发放”的手段来规避社会保险缴纳的义务是违法的,其如意算盘也是不会得逞的。

因为社会保险的缴纳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不允许逃避的,用人单位企图以协议形式逃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徒劳的。

因为这种协议本身就是无效的。

同时,相关规章也规定工资总额不包含社会保险,因此,劳动者针对这种情形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三)模糊合同打擦边球其实并不高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合同期限等内容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如果用人单位故意对上述必备条款加以模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没有明确的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逼迫辞职并非总是奏效。

用人单位使用调岗、降低劳动报酬等手段,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目的无非有两个:一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达到无故辞退劳动者的目的;二是规避相关法律责任,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但事实上,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员工调整到与其学历、专业或者工作能力等存在明显差距的工作岗位,以达到迫使劳动者辞职的目的,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消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逾期将承担支付2倍工资的责任。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二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持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这种恶意的做法将使得劳动者维权更加困难。

(六)苛刻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有严格的程序,如果不按照此程序办理,该规章制度将被认定为无效;再者,苛刻的企业规章制度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劳动者解除合同,而用人单位仍然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减少以及消灭《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消极影响,维护稳定的用工市场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难题。

徒法不足以行。

劳动者期待的不是“纸上的权利”而是“实际的保障”,这就需要立法部门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的相关配套法律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一)正确理解《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劳动合同法》并不是洪水猛兽,其实施也并不会让用人单位无法经营下去。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用意就是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但一直以来,很多用人单位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误以为回归“终身制”,对之谈“无”色变。

其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回归“终身制”,限制用人单位的用工灵活性,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据法定情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有尊严,法律一旦施行,就具有执行力。

作为用人单位正确的做法就是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而不是一味的想着应对和规避《劳动合同法》。

应对和规避《劳动合同法》没有出路,相反会增加自己的违法用工成本。

所以,用人单位只能先改变自己,即实行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以及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转型,通过先进技术武装自身,以减少用工和降低成本。

(二)加大宣传和普法力度。

前述用人单位应对措施之所以屡屡得逞,一方面是利用劳动者的无知(不懂法,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一方面是利用劳动者的无力(即劳动者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但迫于就业压力及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不敢对自己的权益据理力争)。

因此,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要的就是普法工作。

普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努力,共同推进。

对此,国家机关、新闻媒介、大中专院校、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单、现场咨询等形式宣传《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内容及维权知识。

其次就是引导、支持劳动者维权工作,让劳动者不再失声,敢于站出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作为相对的弱势群体,其维权的勇气来自于生活的压力及社会各界的鼎立援助。

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针对劳动者的投诉,要认真去查实并帮助解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要勇于为弱者说话,及时为生活困难的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帮助他们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

劳动行政部门作为劳动关系的监督检查机构,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负有重大责任。

为切实落实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第一,进一步充实劳动行政部门的人员配备,特别是专业人员的配备,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有规划的吸收劳动法方面的高校毕业生。

只有我们的执法者真正懂得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在执法的过程,他们才能更好的履行监督职责,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进一步发挥劳动监察的作用。

将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将工作内容放在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将工作方式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

第三,加大惩处力度。

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建议对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出台相应的惩罚措施,对其处以重罚。

第四,加强预防工作,变被动为主动。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工会和用人单位共同深入到用人单位中去,对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询问劳动者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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