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检机构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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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环境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环境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环境监测检验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为确保环境监测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制定和完善监测检验机构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细则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机构管理架构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管理架构,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并形成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质量管理岗位,设立质量管理委员会,实行质量管理代表制度等。

二、质量管理文件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和完善相关质量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技术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这些文件应详细规定了每个环节的操作流程、技术要求、质量控制要求,以及对检验人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等。

三、装备设备管理监测检验机构应保证所采用的装备设备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针对不同类型的设备,应建立相应的日常维护和校准制度。

同时,还要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以应对设备故障带来的影响。

四、样品采集与保存准确的样品采集与保存是环境监测检验工作的基础。

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样品采集与保存制度,确保采集的样品代表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严格遵守样品保存期限和保存条件的要求,确保样品不受损坏和污染。

五、实验室质量控制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实验室质量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进行校准和质量控制样品的使用,制定内部质量控制程序,建立仪器设备校准和原始记录的管理制度,进行实验室环境监测和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等。

六、人员培训与管理监测检验机构应重视人员培训与管理,确保检验人员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对于新员工应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考核,持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

此外,对于已有员工也应进行周期性的培训和能力评估,以确保其技能和知识的更新和提升。

七、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环境监测检验机构应建立良好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检测数据和结果解读,并为客户提供信赖和满意的服务。

同时,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的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和解决,并对检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改进。

rbt047-2020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设施和环境通用要求

rbt047-2020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设施和环境通用要求

rbt047-2020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设施和环境通用要求RBT047-2020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设施和环境通用要求1. 引言在当今社会,检验检测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设施和环境通用要求(以下简称RBT047-2020)更是对检验检测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本文中,我们将深入探讨RBT047-2020的要求,并就其意义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估。

2. 管理要求的深入解读我们需要了解RBT047-2020对于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职责、管理人员的资质与能力、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等方面。

在这些要求中,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质量管理体系是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关键,只有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才能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技术能力评价要求的广度探讨除了管理要求,RBT047-2020还对于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这些要求涉及到设施和环境的要求、技术人员的要求、检测方法、仪器设备和质量保证等。

其中,设施和环境的要求尤为重要。

检验检测机构的设施和环境直接关系到检验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只有具备良好的设施和环境,才能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

4. RBT047-2020的实施意义RBT047-2020的实施对于检验检测机构来说意义重大。

它可以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进一步提高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RBT047-2020的实施可以促进检验检测领域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5. 个人观点和理解从个人角度来看,我认为RBT047-2020的实施对于提高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只有依据规范进行管理和实施,才能有效提高检验检测工作的水平。

我也希望越来越多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够重视RBT047-2020的实施,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管理和技术能力,以更好地为社会和企业服务。

rbt047-2020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设施和环境通用要求

rbt047-2020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设施和环境通用要求

rbt047-2020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设施和环境通用要求一、引言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检验检测机构在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检验检测机构的设施和环境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本篇文章将详细介绍检验检测机构在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方面的设施和环境通用要求,以期为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参考。

二、检验检测机构设施和环境的要求1.场所选址检验检测机构应选择地理位置稳定、交通便利、周边环境无严重污染的场所。

同时,应考虑到未来发展需求,预留足够的发展空间。

2.场所布局检验检测机构应合理布局各个功能区域,如办公区、实验区、样品处理区等。

各区域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隔离性,避免交叉污染。

3.环境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室内空气质量、温湿度、光照等环境条件满足检测要求。

对于特殊检测项目,还需根据项目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条件。

4.设施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包括实验仪器、设备、试剂库等。

设施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人员管理1.人员资质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技能,以确保检测能力的稳定和可靠。

2.人员培训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培训内容应包括质量管理、检测技术、安全意识等方面。

3.人员配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项目需求,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对于关键技术岗位,应确保有足够的备用人员。

四、管理体系1.管理体系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确保检测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文件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文件的管控,确保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3.客户服务检验检测机构应重视客户服务,建立客户满意度评价机制,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4.内部审核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核,确保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五、技术能力评价1.技术文件管理技术文件应齐全、规范,包括检测方法、标准、作业指导书等。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2005-01-31实施前言为明确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部分内容参考GB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内容制定。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包含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检测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

本规范所指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定期)检测的机构。

2 引用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3.1 在用机动车本规范中的在用机动车是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上牌照以后的、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

4 基本要求4.1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才能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

4.2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3 检测机构分为A、B两类。

A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检测机构;B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4.4 A类检测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场所;B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

4.5 A、B类检测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赣环大气〔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设规范》的通知赣环大气〔2019〕12号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加强我省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我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设和管理,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5月17日江西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建设规范为规范我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建设,指导省内环检机构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一、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环检机构建设及日常运行管理中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的要求。

1.2本规范适用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环检机构的联网核查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环检机构运行的监督管理,也适用于环检机构的自我评价。

二、引用标准2.1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

2.2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及简易工况法)》。

以上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三、术语和定义3.1机动车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检验、汽车综合性能检验三类检验活动的统称。

3.2机动车排放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活动。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程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程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生态环境监测是保障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环节,而化学监测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认定和监测方法验证技术。

本文将着重介绍关于《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程》的内容,并详细解释其重要性和实施过程。

一、规程背景随着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提高监测数据的可信度和真实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需要确保自身具备一定的监测实力和技术水平。

进行资质认定和监测方法验证是至关重要的。

二、资质认定内容1.机构背景及资质证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实验室设备和人员条件,需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和监测方法验证报告。

监测机构在进行化学监测时,应具备相应的实验室条件和技术要求。

2.监测方法验证监测机构在进行化学监测时,需要验证所使用的监测方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验证内容包括实验方法的准确性、灵敏度、重现性等指标。

三、规程实施过程1.申请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首先需向相关部门提交资质认定的申请材料,包括机构背景、资质证明、监测方法验证报告等。

2.资质审核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机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

审核内容包括实验室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等。

4.发放资质经过审核及监测方法验证合格后,相关部门将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发放资质证书,证明其具备相应的资质认定和监测实力。

四、规程意义2.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资质认定和监测方法验证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基础,只有确保监测机构具备相应的实力和技术,才能保障环境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

3.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效果,通过规程的实施,可以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水平和效果。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化学监测方法验证技术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起到关键作用,有助于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规范

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规范

环保检验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基础
❖ 是全面掌握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的依据 ❖ 是制定、调整控制标准和实行标志管理的依
据 ❖ 是限期治理和更新淘汰的依据 ❖ 是制定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政策和监督管理
的依据 ❖ 是实行总量控制的依据
制定和实施环检机构技术规范是实现机动车 环保检验目的的保证
❖ 保证检验方法的统一性 ❖ 保证检验结果的一致性 ❖ 保证全省机动车排气检验数据的集中监管
❖ 引用标准:均为我省实施检验方法一致的设备要求、 测量方法
❖ 术语和定义:机动车 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 的车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外)。
❖ 基本要求
1、 环检机构应是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单位。环检机构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依 法取得省环保厅的审查核准才能开展机动车排气污 染定期检验工作。Biblioteka 是该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时候了
•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 成为城市空气的主要污 染源
•机动车排气污染已经 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
•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需 要
如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 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污染物总 量控制。
❖ 手段:提高控制标准、实行标志管理、限期 治理和更新淘汰。
❖ 途径:鼓励新能源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 售和使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鼓励使用清 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料;划定禁行和限 行区域;检验和治理。
❖ 检测设备要求
1 、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 备的要求。检测仪器设备应有清晰的产品铭牌和产 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铭牌应是永久性的固定标 牌,铭牌应标明以下内容:制造厂名、生产日期、 型号以及该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雾污染。
氮氧化物可以
和空气中的水分、 氨以及其他化合 物反应,生成含 硝酸的细微颗粒 物,影响呼吸和 呼吸系统,损害 肺组织。在天气 炎热和阳光充足 的条件下,氮氧 化物与挥发性有 机物发生化学反 应,在近地面形

《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

《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

加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检测质量管理,促进全区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以强化监管能力、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规范检测行为、鼓励社会监督为核心,遵循依法依规、全程监管、从严惩戒、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活动的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化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出具检测数据或结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

第五条环境检测机构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业务,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辐射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生态环境检测活动。

第二章检测活动第六条环境检测机构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和技术能力评价生态环境监测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并符合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七条环境检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环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其出具检测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监测原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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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前言为明确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的委托要求,规范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部分内容参考GB15481-2000《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内容制定。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清华大学、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包含了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检测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的委托。

本规范所指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是指承担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定期)检测的机构。

2 引用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 术语和定义3.1 在用机动车本规范中的在用机动车是指国家或地方机动车排放标准中规定的、上牌照以后的、需定期检测的机动车。

4 基本要求4.1 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检测机构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才能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工作。

4.2 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3 检测机构分为A、B两类。

A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检测机构;B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4.4 A类检测机构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检测场所;B类检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测场所。

4.5 A、B类检测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5 检测场所设计和服务要求5.1 检测场所应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测站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测。

检测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应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5.2 检测场所一般由检测厂房、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

5.3 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测试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4.5米;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检测厂房的通过高度应不低于3.5米;进入检测厂房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

5.4 检测场所应有检测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5.5 检测场所内客户等候区与测试区应分开设置,并有明显标识。

5.6 测试场地应安装有效的通风系统,防止机动车尾气的聚集,应配备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工作环境温度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和检测设备正常工作的要求。

5.7 测试设备和试验车辆的周围应有保证操作安全的防护装置和保证人员正常工作的活动空间。

5.8 测试场地应设置车辆的限位装置。

5.9 应设置驾驶操作员与检测系统操作员之间信息交流的通讯设施。

应在适当位置安装紧急按钮,检测系统操作员可以通过它警示驾驶操作员停止测试,并且关闭测试电源。

5.10 检测站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应配备消防装置。

5.11 A类检测场所应在等候区安装明显的显示装置,为客户提供信息服务。

6 检测设备要求6.1 通用要求6.1.1 排放污染物检测设备应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对检测设备的要求。

所有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维修后的检测设备应重新经过性能测试合格后,才能正式投入使用。

6.1.2 检测设备必须具备自动打印和保存检测结果的功能。

6.1.3 检测设备应具有高可靠性, 一年内故障率应在2%以下(故障率定义为因故障不能正常工作的时间占检验机构日常工作总时间百分比)。

6.1.4 所有检测设备应具有每天至少连续稳定工作10小时的性能。

6.2 A类检测机构的设备的特殊要求6.2.1 应具备网络数据传输功能,每个检测场所均应建立数据服务器,并与所在地区机动车检测数据管理中心相连,可以在数据管理中心与检测场所间实现实时的检测数据传输。

数据内容应符合相关要求规定,检测场所数据应至少保存2年。

6.2.2 检测设备应具备通过实时数据传输系统获得车辆信息的功能。

对数据中心未包含的车辆信息可以通过手工输入,并自动发送至数据管理中心。

6.2.3 检测设备的操作控制程序必须具备数据安全保护功能,防止人为改动。

检测设备必须设置网络联接密码,每一名持证上岗检测人员确定唯一操作密码,只有在输入正确密码后才能进行检测。

对被取消检测资格的检测人员的操作密码要进行锁定,终止其操作权限。

6.2.4 检测设备应按照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定期标定,不标定或标定不合格则自动锁定设备, 暂停测试直到标定合格。

标定结果至少应保存2年。

7 与检测相关的人员要求7.1 检测机构中与检测相关的人员,包括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仪器设备管理员等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7.2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人员、质量监督员和仪器设备管理员应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7.3 从事排放污染物检测的检测人员必须具有相应工作岗位的上岗证。

7.4 检测机构负责人7.4.1 负责本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其检测机构的管理工作。

7.5 技术负责人7.5.1 遵守和执行国家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检测机构质量体系建立及改进,督促和促进质量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组织实施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组织实施检测、人员培训、技术考核、学习交流等技术工作。

7.5.2 熟悉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排放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组织解决检测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7.5.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

7.5.4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7.5.5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6 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7.6.1 负责组织运行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组织实施内部审核工作,落实纠正措施;负责处理检测工作中发生的质量问题;负责处理客户对检测工作的投诉和意见;负责质量监督人员管理,处理质量监督人员反馈意见和信息。

7.6.2 熟悉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能解决检测中出现的质量与技术问题。

7.6.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的管理知识,熟悉国家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5年以上。

7.6.4 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7.6.5 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7 检测人员7.7.1 检测人员包括仪器设备操作员和驾驶操作员。

7.7.2 了解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操作技能,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控制检测条件,做好记录,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7.7.3 仪器设备操作员应参加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7.7.4 驾驶操作员应按其所持驾驶证的准驾范围驾驶车辆。

7.7.5 仪器设备操作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7.8 质量监督员7.8.1 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定期向质量负责人汇报质量情况,及时反映问题;对检测工作质量进行日常监督,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有权终止检测,并向质量负责人汇报,协助质量负责人进行客户投诉和意见调查分析工作,参加质量问题的分析工作和内部质量审核工作。

7.8.2 熟悉检测机构中所使用的测试仪器的工作原理、性能及操作;熟悉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管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具备发现检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7.8.3 具有机动车排放检测经验,从事机动车排放检测工作或相关检测工作2年以上。

7.8.4 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

7.8.5 具备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9 仪器设备管理员7.9.1 负责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维护、维修、报废等等相关的管理工作。

7.9.2 了解仪器设备,参加相关培训,取得合格证。

7.9.3 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8 质量管理8.1 检测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检测工作运行程序,实现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8.2 组织和管理8.2.1 检测机构应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并在管理文件中加以详细说明。

8.2.2 检测机构应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检测工作运行流程。

8.2.3 检测机构应明确各类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8.3 质量体系要求8.3.1 质量体系检测机构的质量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

质量体系以《质量手册》及相关文件(包括规定和规程等)来描述。

检测机构各层次人员必须学习和贯彻执行,确保有关检测质量的各项活动均在控制状态中进行。

检测机构建立的质量体系,应至少包含如下9个要素:(1)组织和管理;(2)质量体系要求;(3)人员;(4)设施和环境;(5)设备和标准物质;(6)检测要求;(7)记录和报告;(8)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9)投诉及信息反馈。

8.3.2 质量管理文件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保证体系图;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程序;文件控制和维护程序;检测机构检测范围;检测程序;检测仪器设备检定和校验程序;投诉及信息的反馈和处理程序;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8.3.3 质量体系内部审核内部质量审核包括定期审核和临时审核两种。

检测机构应根据预定的日程表和程序,定期地对检测机构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行是否持续符合质量体系的要求。

一年内审两次,且一年内至少要审核一遍《质量手册》的全部要素。

对于不合格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应进行跟踪验证。

临时审核是在处理投诉等信息反馈中发现较大问题时,对质量体系和程序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检测机构应判定质量体系是否持续有效,必要时对《质量手册》和质量体系文件进行修订,提高管理水平。

8.3.4 审核报告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应加以记录,在审核报告中反映出来。

审核报告中应明确规定对质量负有责任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纠正活动,并进行跟踪验证,在报告中加以记录。

8.3.5 比对和验证8.3.5.1 检测机构应制定比对验证计划,并加以审核。

8.3.5.2 比对和验证的内容主要包括:8.3.5.2.1 检测机构间和检测场所间的比对试验;8.3.5.2.2 用相同检测设备,由不同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或用不同的检测设备,由相同的检测人员进行比对试验;8.3.5.2.3 定期使用标准物质在检测机构内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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