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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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序开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理财业务,促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指本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专业化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理财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是制定单项理财业务或某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和规定、操作规程及细则的依据。

第四条本行开展理财业务遵循授权研发、归口销售、统一管理、审慎尽责原则。

授权研发指各级行、各部门、各理财业务岗位应在授权范围内分别从事理财产品的研发设计、销售推广和投资运作;归口销售指面向个人客户或通过网点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其销售准入和销售活动由个人金融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面向公司、机构类客户的理财产品,其销售活动由相应客户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统一管理指有关理财业务的业务授权、发展规划、风险策略、总体销售计划、重要产品发行等重大事项统一由全行产品创新与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慎尽责指本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银行整体风险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客户利益和本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从事各项理财业务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从业人员,指本行从事理财产品研究设计、销售推广、咨询顾问、投资运作、风险管理及运营支持等相关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总行和境内分支机构开展的各项本外币理财业务。

海外分支机构在满足当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可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办法报备总行后执行。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七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本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综合理财服务两大类。

理财顾问服务,指本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本行可按约定向客户收取一定理财顾问费用,客户根据本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是指银行向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二、理财顾问服务的资格与培训(一)理财顾问的任职资格银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包括但不限于:取得相关金融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一定年限的金融从业经验,熟悉金融市场和各类理财产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二)持续培训与教育银行应定期组织理财顾问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升专业能力,了解最新的金融政策、法规和市场动态。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理财规划知识、投资分析技巧、风险管理、客户沟通技巧等。

三、理财顾问服务流程(一)客户需求评估理财顾问在为客户提供服务前,应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等信息。

通过问卷调查、面谈等方式,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二)财务分析与规划根据客户的需求评估结果,理财顾问为客户进行财务分析,包括资产负债状况、收支情况等。

并在此基础上,为客户制定个性化的理财规划方案,明确投资组合建议、风险管理策略等。

(三)投资产品推荐理财顾问应根据客户的理财规划方案,向客户推荐合适的投资产品。

在推荐产品时,应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特征、收益情况、投资期限等重要信息,确保客户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四)交易执行与跟踪在客户同意投资建议后,理财顾问协助客户完成交易操作。

交易完成后,理财顾问应持续跟踪投资产品的表现,及时向客户反馈投资收益情况,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调整投资策略。

四、风险管理与合规要求(一)风险评估与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理财顾问服务过程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理财顾问应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

私人银行客户个人金融服务方案

私人银行客户个人金融服务方案

私人银行客户个人金融服务方案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对个人金融保值增值有了更高的要求。

私人银行作为一种高端金融服务,为高净值客户提供量身定制的个人金融服务方案,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本文将介绍一种私人银行客户个人金融服务方案。

一、专属理财顾问服务作为私人银行客户,将享受到专属理财顾问的服务。

理财顾问将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财务状况和投资目标,制定个性化的投资计划。

理财顾问将跟踪客户的投资组合,及时推荐适合的投资品种,帮助客户优化资产配置,最大限度地实现资产增值。

二、全方位财富管理服务私人银行将提供全方位的财富管理服务,包括资产保值增值、风险管理、遗产规划等。

客户可以通过私人银行获得专业的投资建议,降低风险,提高财富增长。

1、资产保值增值私人银行将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财务状况,提供多种投资工具,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

私人银行将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定期报告和市场分析,以帮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私人银行还将提供定制化的投资产品,以满足不同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客户需求。

2、风险管理私人银行将通过提供多种风险管理工具,帮助客户管理投资风险。

风险管理工具包括投资组合分散、保险产品、对冲基金等。

私人银行将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确保客户在投资过程中能够控制风险。

3、遗产规划私人银行将协助客户进行遗产规划,确保客户的财富能够顺利传承。

私人银行将为客户提供遗产规划的专业建议,包括财富分配、税务优化和法律遗嘱等。

私人银行还将提供信托服务,以帮助客户合理安排资产,并确保资产的安全。

三、定制化贷款服务四、不动产投资服务私人银行将提供不动产投资服务,包括房地产投资和地产开发。

私人银行将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房地产市场分析和投资建议,帮助客户进行不动产投资。

私人银行还将提供地产开发的专业服务,包括可行性研究、项目策划和管理等。

五、专属会员服务综上所述,私人银行客户个人金融服务方案是一种高端金融服务,旨在满足高净值客户个性化的金融需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指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指引.
9
◆五项注意
●在理财产品销售与相关管理过程中,要注 意防范法律风险、声誉风险;
●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市场 风险、信用风险;
●在内部人员管理过程中,要注意防范操作 风险;
●在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务管理上,要 注意防范合规性风险;
●在确定理财业务发展方向上,要注意防范 战略风险。
10
一、《办法》及《指引》产生的背景 二、《办法》与《指引》的基本思路 三、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框架 四、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销售的客户风
29
●对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提出了一系 列限制性条款
Ⅰ、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 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Ⅱ、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 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 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Ⅲ、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 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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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加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 与客户的合规性管理
◆商业银行 ●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及其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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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在未取得客户正式授权时,不得代替客户作出任何投资 性决定;
不得擅自隐瞒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上所列明 的信息或对个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作出虚假陈述;
不得在储蓄柜台提供个人投资理财产品或建议; 不得擅自作出对个人投资理财产品市场的预测; 不得对任何个人投资理财产品或市场暗示或保证收益。
险评估与风险揭示、告知 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篇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XX]172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分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理财业务的风险特性日趋复杂,为进一步增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现就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发售理财计划实行报告制。

二、商业银行应最迟在发售理财计划(包括总行管理和总行授权分行管理的理财计划)前10日,统一由其法人机构将以下材料依照有关规定向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银监会监管部门或属地银监局(以下称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一)理财计划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大体特性、目标客户群、拟销售的时间和规模、拟销售的地域、产品投向、投资组合安排、银行资金本钱与收益测算、含有预期收益率的理财计划的收益测算方式和测算依据、产品风险评估管控办法等。

(二)内部相关部门审核文件。

(三)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文件。

(四)商业银行就理财计划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五)理财计划的销售文件,包括产品协议书、产品说明书、风险揭露书、客户评估书等需要客户进行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

(六)理财计划的宣传材料,包括银行营业网点、银行官方网站和银行委托第三方网站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宣传材料,和通过各类媒体投放的产品广告等。

(七)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八)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商业银行应由主管个人理财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对理财计划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报告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商业银行应依照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进行补充报送或调整后从头报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服务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有资质的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经营管理的商业银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XXXXX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评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XXXXX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个人理财 personal finance在对个人资产、负债等数据进行分析整理的基础上,按照个人风险承受能力,结合预定目标运用多种手段管理资产和负债,合理安排资金,从而在个人风险可以接受范围内实现资产增值最大化的过程。

3.2个人理财业务 personal financial business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3.3理财顾问服务 financial advisory services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注: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理财顾问服务。

3.4综合理财服务 integrated financial services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

3.5个人理财计划 personal financial plan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3.6销售人员 sales面向个人客户从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等相关活动的银行人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9.24•【文号】银监发[2005]63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引转发至辖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外资银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5年9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提高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及自身业务发展战略、风险管理方式和所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特点,制定更加具体和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规程,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纳入商业银行整体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暂行办法
答:保证收益理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4
13
5
商业银行开展哪些个人理财业务需要申请批准
答(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客户
4
13
1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客户
5
13
1
()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6
13
1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ABCD
1
13
4
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2
13
4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属于理财顾问服务。()

3
13
4
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2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A、客户B、银行C、客户和银行共同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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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是指我行向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顾问是指我行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理财顾问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由理财顾问、客户经理及其他专业人员提供,其中财务分析与规划服务须由理财顾问提供。

第五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对象为与我行签署服务协议的个人客户。

第六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实行授权管理。

一级(直属)分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须取得总行的授权;二级分行以下(含)分支机构开展个人理财顾问业务,须取得上一级机构的转授权。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七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涉及的主要部门包括个人金融部、财务会计部、风险管理部、内控与法律合规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和软件开发中心等。

各相关业务部门应密切协作,共同推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顺利开展。

第八条总行是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业务的统筹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一)制定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规章制度与办法。

(二)制定全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信息平台的研发和推广使用。

(四)对全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五)其他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营销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在总行的统一管理指导下,具体负责管理本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为:(一)制定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分解、落实、考核和分析。

(二)对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确保业务合规发展。

(五)其他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营销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一级支行是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经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一)制定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分解、落实、考核和分析。

(二)对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确保业务合规发展。

(四)负责建立并管理辖内机构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档案。

(五)必要时协助辖内机构开展营销。

(六)其他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营销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经授权开办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营业网点是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营销机构,主要职责为:(一)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营销。

(二)接受客户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申请。

(三)负责审批与签订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协议,并向客户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进行跟踪维护。

(四)负责建立并管理本网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档案。

(五)其他个人理财顾问服务营销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较完备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二)具有固定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开办区域。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理财顾问。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人优质客户群体。

第十三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并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行规章制度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有关规定。

(二)自觉遵守监管部门和总行制定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服务和团队合作意识强,爱岗敬业,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三)了解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及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我行主要业务和产品,理解并掌握所推介投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功能、优势、收益及风险水平。

(四)具备一定的市场拓展、沟通协调、客户关系管理和风险识别能力。

(五)取得监管部门以及总行规定的相关从业或上岗资格。

第十四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岗位初次认定聘用应符合总行岗位管理有关任职资格要求,包括学历、从业年限、任职经验和职业资格等。

第十五条各一级分行可结合本行实际进一步细化、补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任职条件,但不得低于总行规定的岗位要求与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各一级分行应每年至少对辖内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且应确保每年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 小时,要详细记录理财顾问服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

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暂停从事理财顾问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行应根据贵宾客户数、个人客户经理岗位数和网点数量配备足够的理财顾问,并保持理财顾问队伍的稳定。

理财顾问转岗调动要向上级行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补充。

第十八条开办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二级分行以上机构应成立包括熟悉外汇、房地产、保险、基金、信托等业务的人员组成的理财顾问服务团队,以支持辖内机构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

第四章服务内容、方式与流程第十九条我行提供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个人投资产品推介服务。

1. 向客户提供银行理财业务咨询。

2. 向客户发布个人投资理财类产品销售信息。

3. 根据客户需求推荐个性化金融理财产品组合。

(二)信息资讯服务。

1. 向客户发布最新的财经类重大政策信息。

2.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相关产业专业资讯服务。

3. 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股票、基金、期货、贵金属、外汇、保险、收藏等方面的专题投资分析报告及国内外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4. 向客户发布理财沙龙活动和各类高级专题讲座信息。

5. 提供境外投资、留学、移民等信息。

(三)财务分析与规划。

根据客户个性化需求、家庭财务情况和理财目标,为客户出具单项理财需求解决方案或《中国ⅩⅩ银行综合理财规划建议书》(参见附件1-1),主要包括投融资顾问服务方案、风险保障规划方案、资产组合配置方案、退休养老规划方案、子女教育规划方案等。

(四)其他增值服务。

根据服务协议和客户需求提供的其他增值服务,如投资产品优先预约、专属产品定制、机场贵宾服务、健康管家、道路救援、保险保障等。

第二十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包括常年理财顾问服务和专项理财顾问服务两种服务方式。

常年理财顾问服务方式主要适用于个人投资产品推介、信息资讯等标准化、日常化服务;专项理财顾问服务方式主要适用于专属产品定制、财务分析与规划服务等个性化、专业化较强的单项服务。

第二十一条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须遵循以下流程:(一)受理客户申请。

经授权开展理财顾问服务的机构受理客户提出的申请,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要求客户填写《中国ⅩⅩ 银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2)并及时了解客户需求。

(二)风险测评。

在受理客户申请时,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要求客户填写《中国ⅩⅩ 银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参照理财产品业务风险测评),对客户进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测试,确定客户风险属性。

(三)业务审查审批。

理财顾问对服务内容及协议价格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开办该业务机构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

(四)签订服务协议。

经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与客户签订《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协议书》,告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服务价格,并提示客户及时缴纳服务费。

(五)收集客户信息。

对于客户申请财务分析与规划服务的,理财顾问应在制作规划建议书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收集客户信息并填写《客户信息调查表》(附件1-3),客户信息需经客户书面签字后方可使用。

(六)提供顾问服务。

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根据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期限,提供相应的理财顾问服务,做好客户服务相关记录,必须对服务记录相关资料进行书面或电子副本留痕。

(七)档案管理。

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及时整理客户档案资料,登记《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客户台账》(附件1-4)并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收费与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各分支机构开办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根据服务的内容、期限向客户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示。

第二十三条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执行协议定价。

各一级分行应按照“分层服务、分级收费、客户自愿、质价相符”的原则,在总行现行服务价格标准基础上,根据辖内经济发展、个人优质客户规模与质量、理财顾问服务需求等情况,明确客户分层标准和向不同层次客户提供的服务内容,结合服务种类、服务频率、服务项目难易程度及同业定价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层次客户的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并报备总行个人金融部。

第二十四条客户档案管理(一)信息管理。

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应及时做好客户信息更新工作,并保证恰当地使用这些资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和服务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客户的相关资料、服务与交易记录。

(二)资料管理。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申请/审批表、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协议书、理财规划建议书、出具的评估报告、服务的相关记录等资料必须保留书面或电子副本备查。

顾问服务业务相关的资料,需按单个客户进行整理归档,统一编号,集中管理。

(三)保管要求。

开办机构应及时整理客户档案并于服务期满后一个月内移交支行入库保管。

(四)保管期限。

档案保存期限为服务期满之日起5 年。

如与客户产生争议的,档案保存期限为争议处理完毕之日起 5 年。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级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各行理财顾问服务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覆盖理财顾问服务面临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和服务全过程,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二十六条一级分行开展理财顾问服务,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类型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渠道。

第二十七条一级分行要针对不同层次的客户、理财顾问服务的不同类型和不同渠道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按照“岗位分离、职责明晰、制度落实、监管到位”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岗位及人员职责。

第二十八条一级分行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顾问服务人员资格准入、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机制,保证相关服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各一级分行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的考核指标体系。

各一级分行应当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

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且查证属实的服务人员,应禁止其继续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各分支机构要建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机制,督促理财顾问根据客户财务状况、理财目标和理财环境、相关政策等情况的变化,定期对客户的评估报告、投资顾问建议、推介的产品等进行重新评估和信息披露,并建立相应后续跟踪服务记录,注意保持资料和数据记录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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