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运输条款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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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 2015.10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国际贸易实务 条款五运输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 条款五运输条款
对全程运输负责; 4、必须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5、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四)大陆桥运输
大陆桥运输(Land Bridge Transport) 是指使用横贯 大陆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 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的集装箱噶连贯运输方式。
使用LBT具有运费低廉、运输时间短、货损货差率小、 手续简便等特点。
OCP条款
在对美国出口贸易中,有时采用OCP(Overland Common Points)运输条款,意即陆上运输通常可到达的地点。 OCP地区,是以落基山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定为 内陆地区范围。从远东地区向美国OCP地区出口货物, 如按OCP运输条款达成交易,出口商可以享受较低的OCP 海运优惠费率,进口商在内陆运输中也可享受OCP优惠 费率。
国际多式联运
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 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它是以集装箱为媒介, 把海、陆、空各种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 来,组成一种国际间的连贯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需具备的条件
1、必须有一个多式联运合同; 2、必须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3、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并且必须由一个联运经营人
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的装箱方式:
整箱方式 FCL 拼箱方式 LCL
① 整箱货(FCL)
full container load 指发货人一次托运的货物数量较多,足以装
满一个或多个集装箱的货载。由货方负责装 箱和计数,填写装箱单,并加封志的集装箱 货物,通常只有一个发货人和一个收货人。
② 拼箱货(LCL)
一般以集装箱为媒介,是集装箱运输开展以后的产物。
第二欧亚大陆桥起点连云港
第二欧亚大陆桥起点连云港

案例国际贸易实务

案例国际贸易实务

1991年7月,中国A公司与美国P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合 同,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 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A公司委托我国B海上运输 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由于中国A公司没能够 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 1992年2月15日装船。中国A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 款,要求我国B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 并凭借该提单及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妥货款。 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P公司对装船日期发 生了怀疑,于是要求我国B海上运输公司出示航海日志。经 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992年 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美国 P公司认定提单日期存在问题,因此拒绝提货,并提出索赔。
某公司向香港客户报水果罐头200箱,每箱 132.6港元CIF香港,客户要求改报CFR香港含 5%佣金价。假定保险费相当于CIF价的2%,在 保持原报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试求:1) CFRC5%香港价应报多少?2)出口200箱应付 给客户多少佣金?3)某公司出口200箱可收回 多少外汇? (1)已知公式:CFR=CIF-保险费
案例
我先后向中东某国家出口纯毛纺织品 数批,货到国外后买方一一收货,从未提 出异议。但数月之后,买方寄来制成的服 装一套,声称用我毛料制成的服装色差严 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要求赔偿。 问对此应如何解决? 国际惯例: 纺织品一经开剪就不再赔偿
案例
某出口公司凭买方样品成交金属拉手一 批,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 回样后方能装运。2月下旬买方开来信用证也 有同样的字句。我方多次试制回样未得到买 方认可,故我不能如期装运。到了5月份,买 方以延误船期而要求赔偿。问我方该如何?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12
第七章---案例题
2、答:(1)按国际贸易习惯,唛头由买方 提供时在合同中应规定买方提供唛头的时 间。如超过时间,卖方可提出其他补救办 法,如自行规定唛头。 (2)该公司在此情况下应致电买方询问延误 原因,请其快速电告所设计唛头,否则将 由该公司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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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案例题
3、答:(1)我方据此提出拒收或索赔是完 全合理的。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如一方违反了所约 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甚 至可以拒收货物。由此可知,虽然外商交 货数量与合同规定数量相符,但他的行为 违反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已构成违约, 我方可以提出拒收或索赔。
7. 答:1)买方没有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首先在信用 证支付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银行审 核单据时,确认卖方所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的规定 相符,付款银行就应该履行付款的义务。另外,CIF术语 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 案中,我方已于10月6日向银行提交单据,其中包括9月 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 证相符,银行接受了单据并支付了货款,说明我方已完成 了交货,我方理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取回货款。因此,买方 的拒绝收货和退款的要求是不合理的;2)本案中,买方应 与有关方面联系,确认货物受损和短少的原因,然后 凭保险单及其他证据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以弥补自己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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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第四章
6. 答:
(1)按 《INCOTERM S2000》的解释,在 CIF 条件下, 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 风险。本案的卖方已将出口货物装上了船,付清运费并已 取得装船提单,卖方的责任已经解除,风险已转移给了买 方,所以由该船遭扣押另行转船的一切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2)第二次运费可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要。买方可依据 《海商法》海上保险之委付,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 给保险公司,请求支付该保险标的的全部投保金额,但应 以货物装船已过4个月不能成行或尚未交付收货人为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2

第一章国际贸易术语案例题1.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答:按照本例的情况,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此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是属运输风险损失范围。

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

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2.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

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证和付款。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此,虽然货物在离港一小时触礁沉没,卖方仍有权凭合同中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买方不能拒付。

3.中方某公司按每公吨484美元FOB V essel New Y ork进口100公吨钢材。

中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用由我另行电汇。

问这是什么道理?答:在对美按上述价格术语洽谈进口交易和签订合同时,还应明确买方应负责办理各种出口证件和负担一切有关签证费用。

即对于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款也应注明须由买方负担。

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有关解释(参见《美国定义》FOB V essel 项下,买方责任中:第四条——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第六条——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清洁的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上述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一迟到的羊毛——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及货物质量引起的争议●案情简介中国A公司(开证申请人、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于2003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千克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千克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2003年6月,申请人于5月31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发传真给申请人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申请人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

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申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申请人接受货物后又发现羊毛有质量及短重问题,于是在经商检后向卖方提出索赔。

争议焦点: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应由谁负责;②商检证书是否有效;③羊毛的质量与短重问题。

买方认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

但卖方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没有将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从而违反了A7项下规定的义务。

卖方则认为,在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租船和将货物装上船,对其后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卖方造成的,也不是卖方所能控制的。

关于商检证书的有效性问题,卖方认为,由于买方没有在合同背面条款规定的商检期内进行商检,因此买方提交的两份报告都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规定的商检期限,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

买方则辩称:买方商检的期限决定于合同所引用的《中纺羊毛交易条款》,原合同背后条款是不适用的,中国商检局是合同约定的最终检验机构,它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合同规定的索赔依据,不容置疑。

关于羊毛质量问题,买方声称,根据商检证书,所交货物中有3017千克羊毛霉烂变质,5包羊毛的细度与合同规定不符、羊毛长度不足3.5英寸,还有567千克弱节毛,净毛重量短重931.4千克,为此共计索赔34694.40美元;卖方则声称买方计算索赔的差价有误,因羊毛细度、长度不符及弱节毛问题的差价分别应为499.20美元、654.37美元和85.05美元,合计1238.62美元。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贸易术语1。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答:对于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应该由我方支付;但是进口报关费,不应由我方支付。

因为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所以支付的运费应该包括卸至伦敦港码头的卸货费.但是CIF贸易术语项下的进口清关是买方的义务,因此,我方不需支付进口报关费。

2. 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的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答:无理。

因为FCA项下,我进口方负责运输,但我方未在合同约定的装运期内派去运输工具,导致卖方无法及时交货,所以在运输工具晚到的时间内发生的损失应该由我进口方承担.3.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该如何处理此事?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

首先,CIF术语成交属于象征性交货,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其次,CIF术语成交的条件下,卖方在办理了装运后,并制作好单据后,已完成了交货义务且风险也已转移给了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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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方在签订上述两个合同时有何失误之处?
• 1.两个合同规定的装运日不同:
(1)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公吨,按晴天 工作日计算。
装卸时间:30000÷2000=15天(晴天工作日)。
晴天工作日的含义为既是晴天又是工作日的一天,如遇刮风下雨,使装卸工作不 能正常进行,虽属工作日也不能计算装卸时间,其中两个星期天也不计为装 卸日。按照贸易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为15天,而卖方只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 个星期天)全部装完,则卖方实际装货日为11天,有4天速遣,
这种权利?为什么?
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 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 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 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 况:(1)少10箱货;(2)20箱包装严 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 (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 短少。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 属承运人的责任?为什么?
2.5元)
1 外轮在天津新港每一晴天工作日装卸
袋装花生米的标准为1000M/T。现有一
艘登记吨为20000的轮船,按晴天工作节
假除外的标准装花生米7200M/T出口。
具体装运情况如下:
日期 工作时间
实际工作时
8/19 0-24
24小时
8/20 0-24(下雨10小时) 14小时
试计算速遣费或滞期费(速遣费为每吨
0.14元人民币,滞期费为每吨0.28元人民币)
某公司出口箱装货物一批,报价 为每箱35美元CFR利物浦,英国 商人要求改报FOB价。已知,该 批货物体积每箱长45厘米、宽40 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千 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 费吨基本运费率为120美元,并加 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 10%。我方应报价是多少?
速遣费:4*3000=12000美元。
(2)在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装货2 500公吨,按连续日计算。 装卸时间:30000÷2500=12天(连续日)。
连续日是从午夜零时到次日午夜零时,不管气候如何,时钟连续走过24小时就算 一天,没有任何扣除。卖方用13天将全部货物装完,根据租船合同,卖方有1 天滞期,
滞期费:6000美元。
• 总之,按照贸易合同中的规定有利于卖方,而按照租船合 同中规定的条件则不利于卖方
(3)签发提单的地点应是何处?
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 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 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 于5月10日将3000箱或武装上“喜庆” 论,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 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号轮, 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 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号轮
运输条款
上海运往肯尼亚蒙巴萨港口“门 锁”一批计100箱,每箱体积为20 厘米*30厘米*40厘米,毛重为25 千克。当时燃油附加费为30%, 蒙巴萨港口拥挤附加费为10%。 门锁属于小五金类,计收标准是 W/M,等级是10级,基本运费为 每运费吨443.00港元,请计算应
付运费是多少?
空运货物四批,重量分别为10 千克、20千克、335千克和40 千克,如分批托运,问各需付 多少运费?如四批集中托运, 又应付多少运费?(设起码运 费每批为65元、45千克以下每 千克3元,45千克以上每千克
对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我方向澳大利亚按FOB价格购进一批矿产品 共30000公吨。
在贸易合同中规定卖方每天应负责装货2000 公吨,按晴天工作日计算。
我方在运进这批货物的租船合同中规定每天 装货2 500公吨,按连续日计算。
在上述两个合同中滞期费每天均为6000美元, 速遣费每天均为3 000美元。结果卖方只 用了13天(其中包括两个星期天)便将全部 货物装完。
我国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出售某农产品3500公吨的合 同。每公吨CIF鹿特丹24英镑,共值84000英镑,装船日期 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对方以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进 行支付。我国某公司在租船装运时,因原订货船临时损坏, 在国外修理,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到达我国口岸装运,临时 改派香港某公司期租船装运,但又因连日风雪,迟至2月 11日才装完毕,2月13日开航。我某公司为了取得符合信 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的提单,要求外轮代理公司按次年 的1月31日签发提单,并以此提单向我银行办理议付。货 物到达鹿特丹,经买方聘请律师上船查阅航行日志,查实 提货单的签发日期是伪造的,即凭证向当地法院起诉,并 由法院发出扣船通知。船由外轮公司以30000英镑担保放 行,我方经四个月的谈判,并赔偿20600英镑,买方才撤 回上诉而结案。问:在这儿我方拿到的是什么提单?它的
运往旧金山港。试分析我方的做法是
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 合同规定1-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 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
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 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 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 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 客户发现后向我方提出异议。你认为
有一批茶叶以CIF价格成交, 交付船公司装运,货到目的港 后,收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 叶有异味,后经查实,船公司 将茶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船 舱内,请问:船公司对该批变
味茶叶是否该负责?为什么?
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 公吨,合同规定:“自2月份开始, 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 货。”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 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 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 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 销。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
作用是什么?在此用是否合适?
1、 我出口一批货物,CIF新加坡。我 公司于8月25日将货物运至大连港码头, 8月29日开始装船,8月30日装完货物,8 月31日开航,9月17日抵达新加坡,9月 20日客户提取货物。请问:(1)出口公司 8月25日将货交承运人时,承运人此时签 发何种提单?
(2)签发已装船提单日期应是哪一天?
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 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 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 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 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 明“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
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 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 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 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 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 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 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 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 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 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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