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莞社保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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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条例2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条例2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条例(2) 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条例第三章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筹集、管理和核算。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多方筹资,财政补贴”的原则,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住院2%、社区门诊1%的费率建立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各类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及财政补贴比例如下:(一)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住院部分单位2%;社区门诊部分单位0.3%,个人0.5%,市、镇(街)财政补贴0.2%。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参照职工缴费标准确定,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个人缴纳。

(二)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缴费费率,住院部分个人1%,市镇(街)财政补贴1%;门诊部分个人0.5%,市、镇(街)财政补贴0.5%。

大中专学生及中小学生缴费标准参照城乡居民缴费标准确定,其中大中专学生缴费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承担,省属学校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性不少于30年、女性不少于25年,且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10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时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至规定年限。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参保人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本规定实施前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暂不执行本条款规定,对应的缴费年限暂不纳入其以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月征收。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城乡居民由村(居)民委员会代收代缴;大中专学生及中小学生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应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连续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的,视为重新参保。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依法解散、撤销、破产时,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工资同等顺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缴足本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6年社保规定和实操指南(附条文解读+详细流程)

2016年社保规定和实操指南(附条文解读+详细流程)

2016年社保相关规定和实操指南《社会保险法》一、《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该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是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

《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险关系方面的内容:(一)《社会保险法》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中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条文解读: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退休后养老金的一部分,补充退休养老费用。

建立个人账户实际上是强制个人储蓄,体现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责任,主要目的是通过养老费用的部分积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根据国家规定,目前职工按照工资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个人工作期间为退休后养老积蓄的资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提取的,退休前个人不得提前支取,尤其是在目前名义账户下,这部分资金实际上用于支付当期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待遇。

根据国家规定,个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单位缴费部分不能继承,应当并入统筹基金。

(二)《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条文解读:1、关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由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最低缴费年限,而且养老金的多少与缴费年限长短相联系,多缴一年,多得一个百分点的养老金,因此,缴费年限对于参保人员享受权利至关重要。

东莞社保条例具体是怎样的?

东莞社保条例具体是怎样的?

东莞社保条例具体是怎样的?在东莞并没有《社保条例》,与社保相关的规定包括《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等,根据这些新政策的规定,东莞不再有“⾦卡”、“银卡”之分。

⼀、条例具体是怎样的?1、在东莞并没有《社保条例》,与社保相关的规定包括《东莞市社会基本规定》、《东莞市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东莞市社会保障局重⼤疾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

2、东莞新的社保体系由基本险、补充险、⼤病险构成。

也即意味着东莞不再有“⾦卡”、“银卡”之分。

3、根据《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城乡居民及灵活就业⼈员,职⼯由⽤⼈单位、城乡居民由村(社区)、灵活就业⼈员由个⼈到所在镇(街)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续。

补充险包括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个⼈账户。

市社保局表⽰,⽤⼈单位、村(社区)及灵活就业⼈员可在参加住院补充险的基础上,选择为全部或部分参保⼈参加个账;未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不能单独选择参加医保个账。

⼆、东莞医疗保险的缴纳⽐例是怎样的?《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条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全市职⼯⽉平均的2.8%按⽉征收,其中,职⼯由⽤⼈单位承担2.3%,个⼈承担0.5%;城乡居民由个⼈承担1.1%,财政补贴1.7%;财政补贴部分由市、园区、镇(街)财政按市⼈民政府规定⽐例分担。

⽆雇⼯的个体⼯商户、灵活就业⼈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参照职⼯缴费标准确定,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个⼈承担。

第⼗四条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的2%按⽉征收,职⼯由⽤⼈单位承担,按⽉缴纳;城乡居民、⽆雇⼯的个体⼯商户、灵活就业⼈员等其他⼈员由个⼈承担,按⽉缴纳。

第⼗五条医保个账按本⼈⼯资收⼊的4.5%按⽉征收,职⼯由⽤⼈单位和职⼯共同承担,⽤⼈单位缴纳3%,职⼯个⼈缴纳1.5%;城乡居民、⽆雇⼯的个体⼯商户、灵活就业⼈员等其他⼈员参加医保个账,按上年度全市医保个账参保⼈员⽉平均缴费⼯资核定缴费基数,缴费⽐例参照职⼯标准执⾏,⽤⼈单位缴费部分由个⼈承担。

东莞社保新规定最新规定有什么(2)

东莞社保新规定最新规定有什么(2)

东莞社保新规定最新规定有什么(2)东莞市医疗保险新政策一、东莞市医疗保险新政策一: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规定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按月缴纳,各类参保人的缴费比例及财政补贴如下:参保类别待遇形式缴费费率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合计职工住院2.0%3.0%门诊0.3%0.50.2灵活就业人员住院2.0%3.0%门诊0.8%0.2%城乡居民大中专学生住院1.0%1.0%3.0%门诊0.5%0.5%二、东莞市医疗保险新政策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和标准的规定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可按照规定享受住院、特定门诊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满24个月,符合我市计划生育部门管理要求并接受有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从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后第三个月起,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连续参保并足额缴费不满6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万元;不满12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2万元;不满24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最高计支付5万元;不满36个月,连续参保期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0万元;满36个月以上的,每自然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万元。

1、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待遇、特定门诊待遇及生育医疗待遇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2、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从应参保或中断缴费之月起计征医保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其医保待遇懂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手续之月起按新参保人计算,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核付。

3、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变更参保形式的,统筹基金累计支付各项待遇金额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限额标准按参保人发生医疗费用时参保形式规定计算。

(二)住院基本医疗待遇: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可按规定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东莞社保缴费新规定

东莞社保缴费新规定

东莞社保缴费新规定东莞医疗医疗保险缴费规定1、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2、缴费基数不高于本市城镇上年度在岗职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不低于本市城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

3、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需参加社区门诊医疗保险。

4、退休人员男性缴满30年,女性缴满25年的,不再缴费。

从2016年本月起,社会医疗保险部分待遇标准提高啦!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调整后的年度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30万元,提高部分的支付比例按原基本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段标准执行。

此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比例也有所调整。

市社保局向媒体通报称,目前东莞市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经达到省规定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9个月以上的水平。

调整部分待遇标准,不影响医保基金稳定运行。

基本医疗和补充医疗均有调整此次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部分待遇调整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方面。

基本医疗保险方面,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的参保人,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提高部分支付比例按原基本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段标准执行。

参保人因疾病住院发生符合社会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基本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分段比例进行补助:5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补助20%;10万元以上,不足或等于15万元的,补助30%;15万元以上,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的,补助40%。

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也有所调整。

此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40%的药品,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15%、30%。

[东莞社保缴费新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12.31
•【字号】东府〔2015〕121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东府〔2015〕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和待遇调整机制,稳步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的参保人,每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提高部分的支付比例按原基本医疗费用15万元以上段标准执行。

二、调整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支付比例
(一)提高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分段支付比例
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所对应基本医疗费用不足或等于10万元的比例由85%提高到90%,10万元以上的由70%提高到75%。

(二)降低部分药品住院补充医疗保险自付比例
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自付比例为20%、40%的药品,自付比例分别调整为15%、30%。

三、除以上调整外,其余事项仍按《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16〕1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月13日以粤人社规〔2016〕1号发布自2016年1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对外提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服务的社保机构和乡镇(街道)事务所统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外经办服务机构。

社保机构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发放待遇等业务。

20160226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温馨提示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温馨提示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东莞市社保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精神,从2016年3月1日起,失业保险用人单位费率由1%调整为0.5%,个人费率由0.5%调整为0.2%,政策执行期到2018年2月底。

附件:《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附件1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精神,从2016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8%,个人费率0.2%。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阶段性调整我市失业保险费率,具体如下:
从2016年3月1日起,将我市失业保险费率降至0.7%,其中用人单位费率下调至0.5%,个人费率下调至0.2%。

政策执行期到2018年2月底。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6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粤人社规〔2016〕9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更好地保障重度伤残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

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发放:(一)2015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二)2016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

二、进一步完善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确定机制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以下简称“本市城镇低保标准”),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

其中,本统筹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标准的,按照最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

具体调整发放如下:(一)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在当年度正常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当年7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二)当年7月1日(含本日)至次年6月30日(含本日)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东莞农保有什么保障 有哪些好处

东莞农保有什么保障有哪些好处东莞的居民都知道,在东莞大家基本上都有农保的,只是很多的居民会问,对于农保我们到底有哪些保障呢?不要着急,下面就有招商信诺的小编,一一地为您解释。

东莞农保有什么保障2016年农村养老金发放标准,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6:2015年我国首次统一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增加15元,提高幅度为27.3%,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基础养老金标准上调的同时,国务院确定,按此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补助50%。

维护拆迁户切身利益东莞市通过建立健全四大长效机制,找到一条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新路子,把“为民”要求落到了实处。

据了解,东莞市为了找到一条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新路子,经过长期探索,建立健全了规范城镇拆迁的工作机制、解决建筑业拖欠工人工资的应变机制、加强企业员工合法权益保护的维权机制以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机制等四大长效机制,保障了群众的权益,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建立健全规范城镇拆迁的工作机制方面,东莞市把规范拆迁行为作为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根本措施,完善拆迁工作流程,并采取了先安置后拆迁的制度,针对农民搬迁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了多项优惠措施,让群众开开心心搬迁。

截至今年8月份,全市十个镇区拆迁房屋面积300多万平方米,投入补偿金40多亿元,拆迁住宅8000多户,因拆迁造成的上访案件仅占拆迁总户数的千分之一。

健全遏制建筑业欠薪制在建立健全解决建筑业拖欠工人工资的应变机制方面,东莞市实施持证上岗制度、担保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处罚制度,对建设单位在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之前,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新的项目立项。

在发生拖欠工人工资事件一年内,不给办理资质增项和资质晋升,情节严重的不予年检,作降低资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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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覆盖范围扩大
原政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
新政策:所有职工和适龄本市户籍居民
生育保险新政首先体现在覆盖范围上的变化,预计全市将有约500多万人参加生育保险。

新的生育保险制度将东莞市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具体包括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

此外,东莞还在新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大胆尝试创新,将广大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也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参照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的生育保险制度扩大了覆盖范围。

新的生育保险制度实施后,生育保险费需要单独征缴,从基本医疗保险中分离出来。

小编解读:
就是说,所有在东莞工作的东莞户籍妈咪们,你们的公司都必须要帮你们缴纳生育保险费!这件好事,以前只有购买医保的妈咪们才有,如今连职工和适龄的东莞户籍居民都有了!实在太爽了!
亮点二:待遇增多
原政策:一次性定额支付生育医疗待遇
新政策:除医疗费报销外,还新增产前检查费以及计划生育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参保人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按实际医疗费用核付。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人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按规定程序就医的,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日期为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00%,不设起付线及封顶线。

小编解读:
简单点说,除了可以报销你们生孩子时入院的费用,12月1日起,还新增了"产前检查费"和"计划生育费用"报销噢!简直太棒了!虽然不是什么大数目,但好歹也是钱啊,如今在东莞生个孩子真的越来越便宜啦!
亮点三:生育津贴
原政策: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才能享受定额津贴
新政策: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并且与职工工资挂钩
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中,只有参加了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才能享受生育津贴。

新政下的生育津贴则惠及所有生育保险参保人。

生育津贴按照参保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逾期不改正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小编解读:
妈咪们可要算清楚了,这个亮点和第一点类似,只要你觉得自己符合第一点的条件,不妨赶紧算算,看看公司有没有少发你们生育津贴,因为公司补贴多少,是直接和你们的工资挂钩噢,如果发现算少了,请直接把这篇文章甩给你们老板!
亮点四:待遇领取方式
原政策:出院后到社保部门申领
新政策:定点医院现场结算报销
新政在支付方式上将会给参保人带来便利。

参保人可直接持相关资料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无需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就医确认后,参保人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生育的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结算报销。

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参保人在已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产检或生育的,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现场结算报销手续,不需再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小编解读:
以前在东莞生孩子,出院之后过很久很久才能去社保部门申领报销,如今新政策来了,从12月1日起,在东莞生孩子,直接在医院现场结算报销,不用再去社保部门排队,生完后立马拿报销款项,然后拍拍屁股走人,完美!
如今,东莞生育保险新政策已经实施一周,小编了解到,在市内各定点医院里,一大波“准妈咪”已经办理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其中,不少幸运的妈妈们已经享受到了产前检查费报销的新待遇!
看看谁拿到了第一笔待遇?
1陈女士在东城医院门诊做了就医确认后进行产前检查,她的产检医疗费用总额为187.72元,社保报销163.72元,即只需自费24元。

其实,按照新政,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可100%报销,陈女士自费的24元为超过标准之外的部分,所以不能报销。

2怀孕37周的刘女士,享受的报销费用就没有那么优惠。

办理了就医确认手续后,刘女士在企石医院门诊部做了产前检查,医疗费用总额为192.35元,社保报销仅有77.85元,需自费114.50元。

对于产前检查报销比例高低不一,原因在于从社保报销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如果孕产妇的生育医疗费用,超出了上述规定是不能报销的。

新手孕妈看这里!
新手孕妈:我是新手孕妈,赶上了新政策我首先应该做什么呢?
小编:确认怀孕后应先到计生部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进行计划生育登记,只有在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登记数据已传输到社保局,才可以在医院进行就医确认和报销哦!
怎么办理就医确认看这里
1办理条件与人员范围:
1、生育保险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
2、已按规定在东莞市内户籍所在地(流动人口为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且生育登记信息已传输至我市社保部门;
3、办理生育就医确认业务时正常参保缴费。

2办理地点:市内定点医院
参保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中选择一家医院作为本人生育定点医院。

3所需资料
1、《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在选定医院现场领取填写);
2、《东莞市母子保健手册》首页(基础信息页)及产前检查记录页(或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预产期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未发社保卡者可凭身份证);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本省户籍的参保人不需要提供此项)。

以上2-4资料核实原件存留复印件。

4办理流程
参保人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完整无误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的,就医确认即时生效。

生育就医确认生效后,参保人在已确认的定点医院产检或分娩住院的,须主动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证)及《东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报表》第二联,并通过社保卡密码验证后,在定点医院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现场结算报销手续。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请看这里
新手孕妈:如果我不在东莞市内定点医院生育还能报销吗?
小编:可以,但需先自费结算,回社保局按相关规定报销。

新手孕妈:如果我还没参保够一年呢,也能报销吗?
小编:可以,需要在参保满一年后前往社保局申请哦。

从以上两个表格可以看出,参加生育保险享受的待遇标准,与是否按程序就医密切相关。

比如,参保人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且按规定程序就医的,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日期为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00%,不设起付线及封顶线。

生育产假津贴到底能拿多少钱
月入5000元,顺产后生育津贴可拿16000多元
对于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如今有了明确的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 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例如,王小姐所在单位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她顺产休了98天的产假,那么她将获得5 0 0 0元/3 0×9 8天=16333 .33元津贴。

注: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月入5000元,怀孕满4个月后流产也可拿7000元
李小姐,为企业在职女职工,2014年10月份开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015年12月开始参加生育保险(12月1日已正常缴费)。

2015年5月14日怀孕,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015年12月10日,李小姐在广州南方医院行引产术终止妊娠。

她的参保及待遇情况为:行引产术时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含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月数)、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市外医疗机构作计划生育手术(引产术),其可享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引产术(怀孕满4个月流产)假期天数为42天。

李小姐将获得的生育津贴为5000/30*42=7000元。

注: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这是给各位用人单位老板看的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职工支付相关费用。

用人单位未足额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造成职工生育津贴损失的,也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用人单位未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逾期不改正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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