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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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7月11日)《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机关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的综合发展和防护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大专院校)和有行政职能的经济组织,及上述单位所属二、三级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省级机关应牢固树立国防意识和个人防空观念,认真贯彻平战结合、全面规划的原则,制定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长远规划,以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并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济南市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管理第五条省级机关新建办公、住宅、教学、科研、宾馆、医院等民用建筑,均按下列范围和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10层以上或者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3米以上的,按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二)9层以下,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总建筑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条新建70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建筑,按一次下达的新建总建筑面积2%的工程造价,交纳易地建设费。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
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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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于10月13日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后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调整了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现就落实“新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新条例”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核发人防告知书;未实行人防告知书制度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直接办理项目审批。

二、“新条例”实施之日前已核发人防告知书,但尚未审批受理的项目,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人防告知书明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办理项目审批。

三、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在人防网站、审批窗口等位置,作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调整的通告,确保新旧人防审批标准的平稳过渡。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结束——。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全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和部分易地建设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449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计委等部委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省经济状况、投资环境和人防工程建设现状,参照各地人防工程造价和邻近省市的收费标准,决定进一步调整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比例及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

根据国防动员委员会和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等四部委下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的要求,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作了新的规定,即根据城市的保护类别,9层(含9屋)以下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修建比例由统一为4%,下调为2-4%。

据此,我省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作相应调整(具体修建比例详见附件)。

二、关于全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标准。

我省的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仍按原江西省计委、财政厅、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明确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考虑建筑成本的上升,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上、下限标准作适当调整(调后标准详见附表)。

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易地建设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在省规定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财政、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及对象:全省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民用建筑,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不论建设单位性质、隶属关系、投资来源,均应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会等四部委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2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2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河南省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第一条为统一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建设过程中的面积计算标准,根据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

其他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其他现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防空地下室由人防区和非人防区组成。

人防区建筑面积,指可计入人防工程面积统计数据的建筑面积,也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部分。

非人防区建筑面积,指按照民用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应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人防区面积的部分,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能计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时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如无特别说明,防空地下室规划、审批、统计时的面积数据,均指人防区建筑面积。

第五条设计单位编制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在“设计总说明”或“建筑设计说明”中列出该工程的总建筑面积、人防区建筑面积、非人防区建筑面积、掩蔽面积等面积指标;有多个防护单元时,还应分别列出各防护单元的面积指标。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闽人防办[2008]54号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

关于《关于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2020)

关于《关于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2020)

关于《关于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有关事宜的通知》政策解读(2020)一、出台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标准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经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确定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但至今为止,国家人防办没有出台过关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定。

我省之前基本以防护单元建筑面积代替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执行。

随着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的推进,《贵州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发布实施,民用建筑项目要落实联合审查、联合测绘、联合竣工验收等要求,急需我办明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

二、制定依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则》G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三、起草说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中,防护单元概念认识普遍一致,但防护单元以外的出入口是否应当计算在内各地理解不同,存在较多争议。

个别地方引起过法律诉讼,要求把出入口部分计算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河北、山东省人防办出台了地方标准规范,明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包含出入口部分,以及计算方式,但该方式复杂繁琐不易执行。

省人防办也认为出入口部分应当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经过充分科学比选多种类型、战时功能,结合省内防空地下室实际修建规模,抽取具有代表性的防空地下室项目,合理划分每个出入口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部分,逐个验算、核实、统计及汇总得到了按照平均比例的结果,附表见后。

再向设计单位、施工图审图机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调研,一致认为该结果比例科学合理,简单易行,能有效统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因涉及防空地下室不动产登记事宜,经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对该贵州省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没有意见。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7•【字号】皖人防〔2021〕32号•【施行日期】2021.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人防办,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效能,经研究制定了《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防办工程处反馈。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8月27日审批建设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服务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一)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省应建必建的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相应代码06-46界定为工业生产企业。

对于工业生产类项目,其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非生产性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垃圾处理、储备粮库、轨道交通附属设施等建设项目,其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办公综合楼、食堂、宿舍等非生产性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仓储物流、快递、汽车4S店等建设项目,其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不做配建要求,办公综合楼、食堂、宿舍等用房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一)一、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7%计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的通知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事项的通知

2018年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入贯彻落实觉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看眼推进人防建设管理与国末相关政策调整改革的衔接,进一步创造人防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现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范和调整:一、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1.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渭南、延安和浙江省等16个试点地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地铁、隧道、管廊等兼顾人防要求或落实防护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入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联合审图”,统一管理。

非试点地区,有条件的参照国家有关试点要求实施“联合审图”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实行人防单项审图。

“联合审图”中有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要及时反馈至相应人防主管部门。

2.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以上地下人防指挥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军事科学院国防工程研究院审查。

其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由省级人防主部门组织实施。

13.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不再认定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资格。

在国家出台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政策前,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原认定的审查机构(含资格到期),符合《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规定的资格条件,通过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评估后,可继续承担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二、关于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4.取消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认定,废止《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

5.实行人防从业企业技术人员执业能力评估制度。

国家人防办发布执业能力评估标准。

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执业能力评估考试,对通过考试的颁发“人防执业能力评估合格证书”,负责承担考试所需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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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
鄂人防〔2018〕5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公室:
为进一步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统一应建面积计算方式,依法规范人防结建审批,根据国家和省人防工程建设的法规、标准、规范,现就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标准明确如下:
一、9层及以下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

二、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按第一款比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首层的,按照比例标准修建;不足首层的,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的裙楼部分,按规划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
一、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是指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面积。

如规划部门未提供该面积的,其计算方式为: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规划容积率。

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为: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5%;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4%;省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3%。

三、首层面积,是指地面以上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首层(不含架空层)面积。

如首层不能明确确定的,按照标准层(指主体建筑平面结构形式相同的楼层)面积计算;如建筑各楼层差异较大,标准层不能明确的,面积可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除以建筑楼层计算。

四、裙楼,也称裙房,是指依附于高层主体建筑建设不足10层的建筑体(多低层建筑)部分。

五、规划建筑面积,是指根据规划部门审批后的建筑方案确定的计容建筑面积。

如果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在前,建设规划审批在后,则按照通知规定的第一款执行。

关联解读:
《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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