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监考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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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监考守则

1、监考老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地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热情地关怀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2、监考教师需提前15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监考教师在预备铃响后进入教室,先检查人数,再发试卷,并要求学生拿到试卷后立即在密封线内写好自己的姓名、班级、学号,然后加以检查。将缺考学生姓名登记下来。

3、监考老师对考题的内容不做任何解释,但考生对试题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公开予以答复。

4、监考老师要严肃认真,态度和蔼,在考场不要阅读书报,不批改试卷、作业或做别的工作(如接听手机等)。要严格执行监考规则,不得擅离职守。

5、监考老师如发现考生有作弊动机,可先口头警告;如发现作弊行为(使用通讯设备、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或者答案、传或接与考试相关资料等),应终止其作弊行为并掌握好证据,填入考场纪录,但允许考生继续考试,并于考试结束后向教务主任汇报;若出现再次违犯考试规则,立即中止考试,直接交德育处处理。

6、考试时间终了前10分钟,监考老师可以提醒学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立即收卷,按学号清点试卷后送教务处密封。(特殊情况除外)

7、监考老师要按教务处安排的日程进行监考,不得随便调换,有事有病至少提前半天向教务处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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