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已有 的法 的范围 内对现 行法 进行解 释 , 前 边我 们提 到过 , 即便在 实际 的司法 实践 中存在 的合 理 、 合法性 , 如果按 《 证 据规 定》 的举
证据失权 和庭前 的 固定诉讼请 求等这 些方面 的规 定考虑 维护 了诉讼 权利 。 虽 然我 国采 用 的是 适时 提 出主义 , 但实 务 中大 证 时 限、
作为 司法解释 , 现 行 的法律 中没有 对应 的解释 的内容 。 。 在 部 分 的法 院和法 官对 证据 的失权 总是存 在怀 疑 , 不敢 实施 , 更 有 的话 ,
■
甚 者 宁愿寻 找一 系 列 的理 由将超 过 举证 期 限的证 据 纳入 到诉 讼 过程 中。 在 当今 实务 中 , 因为 举证 期 限届满 被一 审法 院排 除 的证
2 0 1 3・1 2 ( 中)
{ I } l j 6 缸金
◆法 制 园地
完善我 国 民事诉 讼证据 失权制 度的几点
思考和建议
汪 攀
摘 要 最高人 民法院于 2 0 0 1 年1 2月制定 了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证据规定》 ) 并于 2 0 0 2年 4月 1 日开始实施 。《 证据规定》 的颁布 实施是证据失权制度的一个成果 , 我国的证据失权经历 了法定顺序主义一 随时提 出主义
负问题 , 如果不 采纳 该证据 可 能影响案 件 的结果 的公正 则采纳 证 庭 辩论 终 结前应 该都 可 以提 出 。民事诉 讼 的 目的是 为了客 观 的 据, 让逾 期的证 据进入 诉讼 , 这 是证据 失权 的毒瘤 , 还是值 得我 们 真 实存 在 , 一个 新 的证据 但凡 能证 明一 定的客 观事 实 , 那么 毫无 商 榷 的。在 民事 诉讼 的历 史 上 , “ 证据 失权 制度 大致经 历 了法 定 疑 问 当事人 就可 以提供 出来 , 但 是我 们 可 以想 这样 一个 问题 , 客 顺序 主 义 、 随 时提 出主 义 以及适 时提 出主 义三 个 阶段 。 但是 最 观 真实 不是 只存在 于一 审阶 段 , 二审阶 段也 可能 出现 。 二 审的审 终 的适 时提 出主 义 的证据 失权 制度也 不是完 美 的, 它在某 种程度 判 人员 应 当调查 了解 当事 人在 一 审审理法学院法学院 2 0 1 l 级诉讼法学( 证据法学方向) 硕士研 究生。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

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措施(一)内容提要]:民事证据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审判方式改革的关键。
本文探讨了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缺陷,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证人出庭作证、质证和认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民事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民事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亦称“民事证据制度”。
近年来,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推行的“一步到庭”、“排期开庭”、“庭前交换证据”等等程序规则,已得到绝大多数法院的认同。
但是,由于民事证据立法尚在制定研讨之中,象当事人举证与法官查证、庭前交换证据、举证时效(或证据失权)、质证和认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专家证人等问题,对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来说,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本文拟就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作进一步探讨。
一、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缺陷随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颁布实施,传统的审判方式在立法上被基本否定。
然而,作为民事证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证据制度中的证据规则,如关于举证、质证、庭前交换证据等程序规则,除现行民诉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规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外,近几年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以上程序规范和司法解释又出台了大量的内部文件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民事证据规则就难免不带有现行程序规则与实体规则存在的双重缺陷:既不能保持已有辩论式审判方式下的诉讼效率,又难以体现我国现有审判方式改革后所要求达到的司法公正目标。
表现之一:证据立法滞后,司法解释又囿于效力位阶的限制,而各法院之间的证据规则地方化、司法割据现象较为严重。
一般而言,民事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包括后者而且是后者的集中与概括;后者从属于前者而且是前者的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的民事证据制度还很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证据立法滞后。
民事诉讼中现行证据失权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假错案。
证据失权制度在理论研究中的不足
研究深度不够
研究成果转化不足
目前对于证据失权制度的研究大多停 留在表面层次,缺乏对制度深层次问 题的探讨和分析。
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之间存在较大的 脱节,研究成果未能有效地转化为立 法或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指 南。
证据失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
适用不统一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同 法院或法官在适用证据失权制度 时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了司法
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惩罚措施不力
现行法律对于违反证据失权制度 的行为缺乏有效的惩罚措施,使 得一些当事人或律师故意拖延提 交证据或搞“证据突袭”,扰乱
了正常的诉讼秩序。
救济途径不畅
法律后果不同
在证据失权制度下,当事人未按时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证据失效,失去证明相关事实的机会;而在举证 责任制度下,当事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则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证据失权制度与证明标准制度的比较
01
关注点不同
证据失权制度关注证据的提供时间和条件,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而证明标准制度则关注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和程度,是法官判断事实真伪
时始终需要考虑的因素。
证据失权制度与调解制度的比较
价值取向不同
适用条件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证据失权制度以诉讼效率和程 序公正为价值取向,通过限制 当事人的举证权利来确保程序 的顺利进行;而调解制度则以 和谐、自愿为价值取向,通过 协商和妥协来解决纠纷。
证据失权制度适用于当事人未 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或提供 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 ;而调解制度则适用于双方当 事人自愿接受调解且存在调解 可能性的情况。
论民事诉讼答辩失权制度

第一 , 及 家利益 、}会 公共利 益或者他 人合法权益 的事 涉 土
实 , 告没有就有关 题 进行笞埘的 , 院在法庭审理 [ 也不 能直 陂 ' 法 I 1 仪 凋查收集相 关 汪据 、 明事实。 查
果被告只对 原告 的部分主 张进 行答 埘 , 刈未提 出答辩的一 则 张产
立 法上 明确规定被 告负有强 制答辩 的义务 , 果被告人 在法 生 失权 的效 果 , 如 但足 , 法官应 当充分 履 行释 明义务 , 醒被告 对未 提 庭 答辩期 间不予答 辩而 又无正当理 由 , 院应根据原 告的 中清作 答辩 部 分进行 答辩 。 法 在诉 讼存 在 多项 诉讼 清求情 况下 , 告经提 被 出不应 诉判 决, 满足 原告 的诉讼 请求 。 不应 诉判 决, 简言 之 , 指 醒后 仍然 只刘原 告的部 分土张进 行答 ̄ Y, 民法 院 可就未 答辩 是 i ,人 hj 原告起 诉后 , 果被 告在法 定答辩 期间 内不应 诉笞 埘, 如 则法 院 可 做 出支持原 告诉讼 请求 的判 决。 部 分作 山不应 诉判 决, 或者 纪除 原告对 该上张 的举 证责任 . 法 在 庭审 理后 , 全案一 并做 Ⅲ判决 。 就 四、 答辩 失权的 例外 为避免 答辩 失权过 于严苛 , 当赋予法 官决定被 告未 法 定 应
请求 , 告没有应 笞 , 被 就表 明了双 方并不存 在争议 , 没有 了诉 讼q 1
对 答辩 的要求 , 答辩书 的形式 和 内容 要求 。
1 形式 上, . 答埘状 原则上 要求 用 1 形代 , S 但是 也应 当充 分考啦 到我 国的 社会肌 实 ,并与 原 告的诉讼 权利 相 比较 作 L 规 l I
当事人 不能 在平 等 的条件 下行 使其诉 讼权 利,造 成权 利保障 失 事 实和 由予 以抗 辩等 , 出甭认 时被 告有义 务说H 否 认的理… 作 J 】
证据失权

证据失权所谓证据失权,是指负有提交证据责任的一方诉讼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向法庭提交证据时,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提交的证据不再予以组织质证,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注:1、证据失权是举证时限的核心。
2、证据失权的作用在于从制度上解决当事人举证平等原则。
通过庭前程序整理争议焦点、固定证据、固定诉讼请求,在开庭审理时就可以杜绝“证据突袭”情况的发生,保证双方当事人有准备地进行质证和法庭辩论。
另外,在确有新的证据提出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这样,其诉讼权利就得到了平等的保护。
1、有利于解决法院审理案件有期限的约束,而当事人举证却无期限制约这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尖锐矛盾,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
2、有利于落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平等原则,防止了“证据突袭”,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给予平等保护。
3、有利于建立司法权威、保障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也将极大地降低诉讼成本,对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4、有利于当事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便于法官依法独立、公正、正确地行使审判权。
有学者提出:证据失权的后果存在一些消极作用,所以不能轻率处理。
1、证据失权的后果是极为严重的,应属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之一,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才行,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释有越权的嫌疑;2、过于严苛的证据失权制度并不利于做到法院的裁判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很有可能会产生错误的裁判,从而无法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3、由于我国并未建立完全的律师代理诉讼制度,而且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严重后果,如果严格依照规定来处理,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认定与处理,减损法律的根本目的与真正价值。
这一点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突出的表现。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

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是指因为证据的种种问题导致该证据在判决过程中失去了作用,不能被认定为有效证据,不能够在判决结果中起到推动作用的现象。
证据失权,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相当的重大,因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本文中,我们将会探究证据失权的原因,以及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如何避免证据失权。
一、证据失权的原因1.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证据失权的最主要原因就在于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应的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得以认定的前提条件是证据能够证明目前所争增加或减轻原告或者被告的民事主张或反驳意见。
如果单一证据或者多项证据都不能够证明相关事实,那么这些证据都将失去证明所需事实的作用。
2.证据的不充分性证据失去作用的另一个原因就在于证据的不充分性。
如果证据不能完全证明所有事实和相关事故的性质,那么被告无法获得公正的判决,而且原告也不能证明自己的要求是基于事实和法律基础的,从而导致证据的无效。
3.证据不可信度证据失去作用的另外一个原因就在于证据本身不可信。
如果证据的来源有疑问,或证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故意隐瞒事实,那么这些证据同样将无法被认为是有效的证据。
二、避免证据失权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如何避免证据失权呢?以下是一些有效的建议。
1.充分准备证据第一条建议就是充分准备证据。
当事人在诉讼前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而证据就是获得公正裁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关键之一。
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准备好充足、明确的证据。
这样可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不会因证据不足而失去证明所需事实的作用。
2.完善证据来源第二条建议就是要完善证据的来源。
当事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证据收集的程序,保证证据来源真实可信。
如果证人证词为证据必须确保证人的证词真实可信,证据来源也必须都是可信的。
只有真实的证据才可以被认定为有效的证据。
3.确认证据合法性第三条建议是确认证据的合法性。
如果证据来源有疑问或证人所提供的证据可能会引发合法争议,当事人或律师应该在诉讼前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认真、严格的评估。
我国证据失权制度正当性质疑论文

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正当性质疑摘要通过对我国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质疑分析以及证据失权制度不合理性阐述来质疑证据失权制度的正当性问题。
关键词保障程序安定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程序公正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有其存在的客观正当性或合理性。
我国证据失权制度属法律制度范畴,必然应该具有其存在的客观正当性或合理性。
本质上,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客观正当性或合理性,即是证据失权制度所具有的制度功能和价值。
一、证据失权制度价值质疑学界认为,证据失权制度是建立在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和诉讼参与原则基础上,能够保障程序安定,提高诉讼效率以及实现程序正义。
对证据失权制度价值质疑分析主要是对其“保障程序安定”价值、“提高诉讼经济效率”价值及“实现程序公正”价值的质疑。
1、对证据失权制度“保障程序安定”价值的质疑“法律之适用故应力求具体妥当性,惟亦不能不顾及普遍安定性”。
可见,法律总是与秩序相联系。
“所谓程序安定性,是指民事诉讼应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展开并作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
”证据失权制度,使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外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
笔者并不否认证据失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程序的不可逆性,实现了判决既判力,尊重了司法的权威。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证据失权制度本身的严苛的法律后果决定,证据失权制度下的程序安定在客观上总是无法实现的,往往被实体公正的质疑和推翻。
“法律是确立行为的原则或规则,以合乎情理的确定性证实一种预见”可见,证据失权制度在对当事人举证活动进行规制时,必然应该考虑到当事人在举证活动中遭受的客观环境和条件。
2、对证据失权制度“提高诉讼效率”价值的质疑证据失权制度通过逾期举证的证据失权之规定,避免当事人重复举证、随时举证现象,减少了诉讼成本,以及诉讼拖延。
诉讼经济是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证据失权制度本身的特点和缺陷决定,证据失权制度本身已不再“经济”。
一方面,由于证据失权制度的“新证据”例外之规定,矛盾较多,不易判断,法院在判定和甄别逾期提出的证据材料是否为“新证据”时,必须耗费大量的诉讼成本。
浅析证据失权制度

浅析证据失权制度[摘要]文章通过证据失权制度中诉讼正义价值的探讨,阐述制度合理性的同时直指现有相关制度的缺乏对证据失权带来的障碍和实体正义的落空。
对证据失权的适用抱以审慎态度,同时在民诉法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发挥该制度的真正价值。
[关键词]证据失权;正义;制裁一、问题的提出证据失权是指因当事人逾期举证而丧失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权利。
证据失权制度与举证时限制度有着密切联系,它们都属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要求。
作为对民事诉讼法的弥补,举证时限制度作为2002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作为一项制度创新,被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带来了一场颠覆性的革命。
举证时限制度下当事人需在规定或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将丧失提交证据的权利,也就是证据失权。
该制度从2002年开始实施以来可谓阻力重重。
比如一些法院在一审程序中依据证据失权制度将逾期证据排除,而二审法院则认为该对证据进行质证于是发回重审。
再比如,因证据失权的败诉当事人会认为在铁的事实证据面前法院还能如此判决那就是法院的不公,于是不断上访缠诉,损害了法院权威;而法院若认定证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会认为法院违背《证据规定》继续上诉。
[1]本身合理的制度受到如此诟病,是水土不服,还是推行制度时机未到?2007民诉法修订没有涉及该制度,那么今年修订该制度将会何去何从?证据失权制度面临着严峻考验。
二、证据失权制度与诉讼正义诉讼正义是法律正义在诉讼中的体现,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
程序正义要求诉讼程序必须是公正的有保障的,而实体正义体现为诉讼结果的正义。
我们对证据失权所带来的诉讼效率认可了其合理性,但是证据失权仍然面临困境:当事人因为超过规定或指定期限提供证据而使本来应当证据确凿胜诉的案件败诉而感到极度不公正,同样明知拒绝证据会使真正权利人败诉而使对方当事人从判决中获利,而不得不按照证据失权制度作出裁判的法官接受者良心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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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民事诉讼失权制度与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简述 (1)(一)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简述 (1)(二)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简述 (2)二、证据失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价值问题,即证据失权制度的正当性 (2)(一)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首要价值基础——公正 (3)(二)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效率价值 (4)(三)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约束力量 (4)三、我国目前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构建 (5)(一)对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立法现状的分析 (5)(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的构建 (6)结语 (8)参考文献 (9)【内容提要】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若干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设立是对民事诉讼过程中违背举证时限制度规定的一种救济制度。
本文拟从以下四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概述,由民事诉讼失权的基本概念出发,进而引出作为其中一部分的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概念。
第二部分讨论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独立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有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率。
第三部分讨论的是国外法治发达国家的证据失权制度的现状和优越性,以及值得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借鉴的地方。
最后,第四部分讨论的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完善的地方,以及进一步的制度构建。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失权举证时限公正效率构建浅谈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在现今法治日益完备的社会中,诉讼模式有逐步向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化的趋势,因为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由其推动和主导着诉讼的进行,而一般当事人并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因而制定严格的诉讼失权制度,尤其是证据失权制度,更加有利于诉讼及时顺利的进行,也更有利于保证当事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使当事人获得其参加诉讼所追求的法律效果,以达到实体上的公正和效率。
因此,构建完善的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乃势在必行。
一、民事诉讼失权制度与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简述(一)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失权制度一直都是现代法学研究中的瓶颈,在法学家之间也引起了许多对于诉讼失权制度的纷争,且众说纷纭。
仅对于民事诉讼失权制度概念的界定就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当事人(包含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原本享有的权利因某种原因或事由的发生而丧失。
此种说法有其一定的正当性,但同时却忽略了在失权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即时限因素,因而也就缺乏完整的涵盖性。
另有学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失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正当理由而未在法定或指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使当事人丧失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笔者较为赞同此种对于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定义。
因为:首先,民事诉讼的失权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之中的,对于在诉讼过程之外的某些权利的丧失,如过了诉讼时效当事人便丧失胜诉权等此类的权利并不属于民事诉讼失权之中的“权”的范畴。
其次,民事诉讼失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即原告、被告,也可包括广义上的当事人,即第三人,任何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的丧失都不属于此范畴。
再次,民事诉讼失权中丧失的是诉讼上的权利而非实体上的权利。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诉讼上的权利和实体上的权利,诉讼上的权利包括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举证的权利等,实体上的权利则包括原告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答辩的权利等,而在民事诉讼失权中所指的只是诉讼上的权利的丧失而不包括实体上的权利的丧失。
最后,民事诉讼中的失权的原因是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或指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所致,如有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正当理由则可视为失权制度的例外情况。
民事诉讼失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即证据失权、管辖权异议的失权、答辩失权和违反程序责问失权等等,而其中对于整个民事诉讼影响最大的当属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其拥有民事诉讼失权制度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比较特殊的特性。
(二)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简述我们可以将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界定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及时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此后不得再提出,当事人因此丧失了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
证据失权制度和举证期限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密不可分。
证据失权制度是举证期限制度的保证,设立证据失权制度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作为对于违背举证期限制度的一种救济方式,即在当事人违背举证期限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情况下,法律设定证据失权制度使当事人因其不作为或不正当作为而丧失一定的诉讼权利以期其能够遵循举证时限的规定,使诉讼及时而顺利的进行。
诉讼失权同时也可以认为是当事人对于其自身举证权利的一种处分,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或不正当的积极作为方式来行使自己对于举证权利的处分,所以,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诉讼失权的设立也是对于当事人处分权的一种尊重,在越来越注重私权自治的民事诉讼中,符合法律文明、人性化发展的精神。
证据失权制度中所指的权利的丧失主要指的是举证权利的丧失以及逾期提供的证据将失去其证明的效力两方面权利。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此专门作了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此《规定》同时规定了未在举证时限范围内举证以及逾期举证的后果。
二、证据失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价值问题,即证据失权制度的正当性为何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着,这可以说明证据失权制度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也可以说证据失权制度的存在有着其正当的理论基础,符合诉讼法上的基本价值要求。
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我国的存在可以说是根深蒂固的,如果要想在一夜之间将这种观念完全抛弃,那只是一种理想主义者的空想而已,因为根本无法做到。
但是,应该看到的是,这种观念已经在慢慢的发生转变,程序的地位已经有了不少的提升,因为程序的重要性和价值已逐渐为立法者和司法者所认识。
季卫东先生在其著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描述了程序的“理想状态”是,程序乃是法治之枢纽,足见其对程序的价值之认识。
证据失权制度作为程序法上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符合程序法中所要求的公正和效率的基本价值,同时也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一)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首要价值基础——公正民事诉讼中首要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公正,公正乃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在民事诉讼中的公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诉讼结果的公正,即法官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达到的公正。
程序公正是指诉讼过程的公正,也是民事诉讼所关注的公正。
主要的要求是在诉讼当中,法官的中立,法官不能和当事人双方有任何的利害关系,以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当事人双方的平等,当事人双方必须享有相同或对等的诉讼权利,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当事人享有程序的参与权,诉讼中的当事人必须要具有能够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充分的参与机会以保证尽可能准确的发现案件真实情况以望法官作出公正的裁判;审理案件时必须公开进行,不仅审理过程要公之于众,审理结果也要公之于众。
诉讼中最主要的公正要求就是当事人双方要拥有平等对抗的权利,能够拥有同等的机会参与到对对方主张进行攻击和防御,面对对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有能力进行对抗。
对于证据失权来说,程序安定的价值要求是其对公正的集中体现。
程序安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定的时间先后和空间结构来展开并做出终局决定,从而使诉讼保持有条不紊的稳定状态。
程序安定的理念体现了对恣意的限制,对权利的制约和对秩序的尊重。
民事诉讼失权制度集中反映了程序安定的内在要求,是程序安定理念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二)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效率价值公正的实现程度往往是和诉讼成本的投入成正比的,而在现实世界中,在有限的司法资源范围内不可能无休止的去追求公正,很多时候都要兼顾诉讼成本的投入和诉讼的经济性,即诉讼的效率问题。
公正和效率两者是不可能同等兼顾的,公正和效率孰先孰后已经讨论了很多年了,至少在诉讼领域,笔者认为,在这两者之间,还是应该在追求公正的前提下,更加注重效率。
效率讲的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范围内如何运作才能使这些资源得到充分的最大限度的运用,达到既节约诉讼成本又同时追求诉讼时间的经济性,这就是现在越来越受重视的效率问题,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社会,已经成为人们评判一项制度是否优越的一个重要标准。
民事证据失权制度便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项优越的、经济的制度。
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审判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投入主要有时间上和成本上的,在时间方面,证据失权制度能够敦促当事人在法定或指定的时间内完成举证质证,避免因为迟延举证所带来的迟延开庭的情况;在成本方面,证据失权制度同样能够使当事人尽可能在一次庭审中将纠纷解决,避免当事人在一审中隐瞒证据,而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以达到证据突袭的目的,证据失权制度可以避免对同一案件、同一纠纷的重复开庭。
对于当事人来说,民事证据失权制度也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的支出。
规定证据失权制度,能够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集中的提出证据,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作及时的审查和认定,可以避免当事人因为逾期举证所带来的对于案件审理的中断和重新审理,使当事人早日从繁琐的诉讼中解脱出来,并且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早日确定。
证据失权制度的设立减少了诉讼成本的投入,提高了诉讼的效率,符合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不置可否。
(三)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的约束力量诚实信用原则被引入法律范畴源自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并在罗马法上被作为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予以确立,后逐步扩展成现代民法上的最高指导原则,并被称之为“帝王条款”,其最初仅适用于私法领域。
诚实信用原则由私法向公法领域的延伸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其在民诉法上的确立更新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在诉讼中呈现的传统意义上的单一的对抗关系的内容,在其中注入了协作的因素,即双方当事人有义务,有责任本着诚信的态度从事一切诉讼行为,以通过举证尽可能真实地向法官展现纠纷事实为目标而彼此之间进行协作。
诚实信用原则现今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法官进行审判活动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良。
诚实信用原则所调整的民事诉讼活动主要包括证据失权、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禁止当事人反言、禁止当事人运用违法手段造成有利于其自身的诉讼状态,以及禁止法官进行突袭性的裁判等。
其中,证据失权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调整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怠于行使属于其的举证权利,那么在举证期间届满后其依法丧失举证的权利或者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将丧失证明力。
之所以作这样的制度设计是由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中被赋予的新的涵义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