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公布

令, 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 ,条例》 公布 自 《 条例》 共六章 6 5条, 分别为总则、 旱灾预防、 抗
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 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 辖 区内的相关行政 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 ,并及 时报 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在紧急抗旱期, 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 当组织动员本行政 区 域 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所有单位和 个 人 必须服 从指挥 ,承 担人 民政府 防汛抗 旱指 挥机
究, 特别是 污染 地下 水恢 复 、 水灌 溉影 响 的研究 工 污
作 , 究探 索河 流生 态环境 修复 和改 善技 术 。 研
5 积 极推进 湿润 漳河 行动计 划
漳河是 漳卫 南运 河 的重要 支流 ,属 于游荡 性河
流, 历史 上 就 以“ 淤 、 决 ” 善 善 闻名 , 河 岳城 水 库 以 漳 下河 段一直 是 漳卫南 局工 程管 理和 防洪 的重 点 。但 是 , 年来 , 近 由于水资 源过度 开发 , 道断 流 , 道 采 河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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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 学 军 : 约保 护水 资 源 促 进 漳 卫 南运 河 的可 持 续 发 展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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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 口进行重 点检 查 , 踪 了解 取 用水情 况 , 跟 促进 计 划用水 、 节约 用水 。 积极 推进岳 城水 库水 价调整 和 要 供水计 价方 式改 革 , 推行 两部 制水 价 , 以发挥 岳城 水 库水价 的杠杆 作用 , 促进 节水 型社会 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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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 水信 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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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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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 动抗旱 预案 , 织开展抗 旱减 灾工作 。发 生特大 干 组 旱 , 重危 及 城 乡居 民生 活 、 产用 水 安全 , 能 影 严 生 可
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

国家防总关于防汛抗旱值班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防汛抗旱值班管理,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汛抗早值班管理。
第三条值班工作必须遵守“认真负责、及时主动、准确高效”的原则。
值班实行领导带班和工作人员值班相结合的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条值班起止时间由流域、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
第五条流域、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带班领导由流域、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可由流域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省级以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带班领导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
值班工作人员由防汛抗旱部门工作人员担任,必要时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值班。
第六条主汛期和江河湖泊超警戒水位或发生较大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时,带班领导应驻值班室或办公室(含办公区)带班,其他值班时间带班领导应保证全天24小时联系畅通,并能在水旱灾害发生后第一时间赶到值班室处理应急事务。
第七条值班工作人员必须保证24小时在值班室,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工作。
第八条值班人员(含带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培训,熟悉防汛抗旱业务,掌握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程序,胜任防汛抗旱值班工作,第九条值班职责及要求:1、及时了解本地区实时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情况。
堤防、水库出险和发生山洪灾害,城市进水受淹后,要立即了解相关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
2、及时掌握本地区防洪抗旱工程运行及调度情况。
3、认其做好各类值班信息的接收、登记和处理工作。
重要信息要立即向领导报告。
4、对重大水旱突发事件,要密切跟踪了解,及时做好续报工作。
5、做好与上下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确保不漏报、不错报、不迟报。
6、带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应在电话铃响五声之内接听电话。
学习贯彻抗旱条例 促进抗旱事业发展

令 ,公 布 j 《1华 人 民 共 和 抗 旱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 I 1 ( 条
例 》 。《 例 》 颁 布 施 行 , 补 - 国 抗 旱 立 法 的 空 白 , ) 条 的 填 r我 标 志 着 抗 旱 r 作 进 入 了 卉 法 可 依 、 范 管 理 的 新 阶 段 。 这 是 规 我 困 水 利 法 制 建 设 的 一件 大 事 , 新 时 期 我 国 抗 旱 减 灾 事 对 业 发 展 具 有 西要 的 现 实 意 义 和深 远 的 历 史影 响
响 区 域 越 来 越 广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也 越 来 越 大 。 19 9 0年 以 来 ,我 罔年 均 【 旱 灾 造 成 的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约 占 同期 G t的 天 l D 1 以 L, 严 重 _ 早 年 景 , 比例 超 过 2 % 遇 l 卜 该 % 同 时 , 国 抗 旱 我
照 国 家 有 关 防 灾 减 灾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颁 布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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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认识 制定颁 布《 条例》 的重要意 义
干 旱 是 我 同 主 要 自然 灾 害 之 ~ , 仅 对 工 农 业 生 产 造 不 成 影 响 , 及 城 乡 居 民 生 活 川 水 安 全 。 重 时 还 会 对 生 态 波 严
民 政 府 、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汛 抗 旱 指 挥 机 构 的 其 他 各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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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 责 也作 了明确界 定。抗 旱工 作责 任制的 明确和 落实
对 理 顺 我 国 抗 早 管 理 体 制 、 ~ 步 做 好 抗 旱 工 作 将 起 到 积 进
水利系统职称考试考试答案(三)

水利系统职称考试考试答案(三)1、填空题制定防御洪水方案是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
正确答案:防洪工程实际状况2、多选根据《中华(江南博哥)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B、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C、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D、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正确答案:A, D3、填空题统计“铁路中断”中铁路干线是指()。
正确答案:跨省的铁路干线和省内重要铁路干线4、单选堤坝防风浪的原则是()。
A、预防为主,防重于抢B、预防为主,水涨堤高C、预防为主,全力抢险正确答案:A5、判断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所称的干旱灾害是指有自然降水系统、地表和地下水量分配系统及人类社会需排水系统这三大系统不平衡造成的异常水分短缺现象。
正确答案:错6、单选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巡堤查险、加强防守时的水位。
A、险情B、重大险情C、损毁正确答案:A7、填空题根据防汛储备物资验收标准规定,防汛救生圈的外径尺寸为()。
正确答案:710mm±10mm8、判断题防汛编织袋的材质是以聚丙烯树脂为原料的。
正确答案:错9、单选统计月报、年报时,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遭受一次以上洪涝灾害时,(),不得重复计灾。
A、只统计其中最轻的一次B、只统计其中最重的一次C、统计几次受灾的平均值正确答案:B10、多选防汛工作实行“()”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A、安全第一B、常备不懈C、以防为主D、全力抢险正确答案:A, B, C, D11、多选防汛工作实行“()”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A、安全第一B、常备不懈C、以防为主D、全力抢险正确答案:A, B, C, D12、填空题气象部门发布干旱橙色预警信号的标准是: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度

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度一、总则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制度是为了做好我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运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全面提高防洪抗旱能力。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协调配合,分工协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三、日常工作(一)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1.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防汛抗旱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负责人和职责。
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防汛抗旱工作。
(二)预案制定与演练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制定和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责任。
2. 定期组织防汛抗旱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防洪工程安全管理1. 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2. 定期开展防洪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建立健全防洪工程安全巡查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安全。
(四)防汛抗旱物资储备与调度1.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制度,确保物资充足、调用及时。
2. 定期检查、更新防汛抗旱物资,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3.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物资调度机制,确保物资合理分配。
(五)防汛抗旱值班与信息报告1.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值班制度,确保24小时值班。
2. 加强雨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监测与报告,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信息统计与报告制度,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六)防汛抗旱宣传教育与培训1. 加强防汛抗旱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防汛抗旱技术标准

防汛抗旱技术标准1 防汛抗旱管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发[2008]11号),规定了各部委的职能。
水利部就防汛抗旱管理方面来说,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国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国防汛抗旱工作。
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国家防汛抗早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水旱灾情发布,指导、监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台风与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以及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此外,水资源司也有指导城市防洪的职责。
有关防汛抗旱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200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1991年,并根据国务院令第441号修改,2005年)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2000年)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2001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2001年)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2009)关于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6 45号)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 1990 16号发布)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 1995 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 1997 538号修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令第39号修正, 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号第二次修正)三峡水库调度和库区水资源与河道管理办法(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5号发布)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 1993 61号发布)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 防洪法 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水利部水政法 1999 231号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 2003 271号发布)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核查办法(2007年3月6日水利部水汛 2007 72号发布)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实施细则(试行)(2007年11月20日水利部水资源 2007 469号发布)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2008年6月18日水利部水建管 2008 214号发布)关于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8年8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 2008 348号发布)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5月31日水利部水安监 2010 200号发布)2 防汛抗旱技术标准目前,已颁布防汛抗旱技术标准29项,其中国家标准4项,水利、城建和气象行业标准25项,涉及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安装、质量验收、运行维护、安全评价、监测预测、材料试验、设备等方面。
关于‘抗旱条例’的问答

政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问:为保障抗旱救灾顺利开(以下简称《条例》)于2月26日关展。
《条例>明确规定对哪些行为颁布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抗旱工作将追究法律责任?进入了有法可依、规范管理的新阶于答:有虚报、瞒报旱情和灾情段。
等行为的,将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3司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问:《条例》规定了哪些具体抗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的应对旱灾的措施?责任。
这些行为包括:拒不承担抗答:一是细化不同等级旱灾发旱旱救灾任务的;擅自向社会发布抗生后的抗旱措施。
发生轻度和中度旱信息的;虚报、瞒报旱情和灾情干旱时,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条的;拒不执行抗旱预案或者旱情紧构应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应急打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以及应井、挖泉.临时设置抽水泵站、开挖例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的;旱情解除榆水渠道或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后。
拒不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水,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哇—;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富饮水困难的地区送水。
发生严重的其他行为。
和特大干旱。
可采取压减供水指的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标,限制或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
缩小问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农业供水范围或减少农业供水量,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答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
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二是确立了紧急抗旱期抗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物资设备征用制度。
在发生特大干r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经答:考虑到干旱:寸农业生产影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抗旱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响以及当前农业抗j L中暴露出来费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本辖的农田水利基础设j毛缺乏有效维处分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护和管理等问题,《{÷例》规定:一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抗旱减灾工作的里程碑——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统 性 、 会 性 、 策 性 极 强 的综 合 性 一 作 , 抗 旱 中 需 要 动 社 政 I 往 用 大 量 的 人 力 、 力 、 力 , 要 多 部 门 多 行 业 的 密 切 协 作 物 财 需 和 配 合 。然 而 , 期 以 来 , 国 抗 丁 作 在 法 律 层 面 埘 各 长 我 级政 府 和有关 部 门的工 作职责 一 直没有 明 确具 体 的界定 , 这 导 致 许 多 地 区抗 旱 T 作 的 组 织 开 展 主 要 依 靠 行 政 手 段 推 动 , 有 建 立 长 效 机 制 , 期 行 为 突 出 , 旱 工 作 的 监 督 没 短 抗 检 杏 等 问 责 制 度 也 很 难 落 到 实 处 。《 例 》 确 提 出 .抗 旱 条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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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 》 布 实 施 的 重 大 意 义 条 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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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 。 新 l罔 成 立 以来 , r政 府 高 度 霞 视 防 旱 和 抗 旱 减 灾 l 1 我 日 作 过 大 力 兴修 水 利 荩 础 设 施 , 步 建 立 起 了 防 旱 和 抗 旱 通 仞
_程 体 系 , 抗 御 灾 的 能 力得 到 明 显提 高 , 障 了我 国 经 r 他 保 济 社 会 的 持 续 稳 定 发 展 。但 随 着 近 年 来 全 球 气 候 变 暖 趋 势 的
加 剧 , 阳 r 灾 害 更 加 频 繁 . 情 更 力1 重 . 旱 和抗 旱 减 我 l 严 防 灾 r 面I 作 I 的形 势 越 来越 严峻 . 务也 越 来越 艰 巨 任 据统 计 . 2 翻 0世 纪 9 0年 代 以 来 , 困 冈 旱 平 均 每 年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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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已经2009年2月11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生活用水,协调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防和减轻干旱灾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干旱灾害,是指由于降水减少、水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对生活、生产和生态造成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抗旱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抗旱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部门协作、分级负责。
第六条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抗旱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第七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组成,负责协调所辖范围内的抗旱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旱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抗旱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抗旱工程体系,提高抗旱减灾能力。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各种抗旱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抗旱设施和依法参加抗旱的义务。
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旱灾预防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抗旱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编制抗旱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情况、干旱规律和特点、可供水资源量和抗旱能力以及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工农业生产和生态用水的需求。
抗旱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下级抗旱规划应当与上一级的抗旱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抗旱规划应当主要包括抗旱组织体系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建设、抗旱应急设施建设、抗旱物资储备、抗旱服务组织建设、旱情监测网络建设以及保障措施等。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组织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效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干旱缺水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扶持研发、使用抗旱节水机械和装备,推广农田节水技术,支持旱作地区修建抗旱设施,发展旱作节水农业。
国家鼓励、引导、扶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经营抗旱设施,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应急水源贮备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干旱灾害频繁发生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资源的分配、调度和保护工作,组织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集雨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情、雨情和墒情信息。
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气象监测和预报水平,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气象干旱及其他与抗旱有关的气象信息。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农用抗旱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指导干旱地区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培育和推广应用耐旱品种,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农业旱情信息。
第二十五条供水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加强供水管网的建设和维护,提高供水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供水、用水信息。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完善旱情监测网络,加强对干旱灾害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完善抗旱信息系统,实现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国家防汛抗旱预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其成员单位编制抗旱预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抗旱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
修改抗旱预案,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抗旱预案应当包括预案的执行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干旱灾害预警、干旱等级划分和按不同等级采取的应急措施、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干旱灾害按照区域耕地和作物受旱的面积与程度以及因干旱导致饮水困难人口的数量,分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四级。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加强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旱服务组织的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抗旱服务组织。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第三十一条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管护范围内的抗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禁止非法引水、截水和侵占、破坏、污染水源。
禁止破坏、侵占、毁损抗旱设施。
第三章抗旱减灾第三十三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规定的权限,启动抗旱预案,组织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第三十四条发生轻度干旱和中度干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抗旱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启用应急备用水源或者应急打井、挖泉;(二)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三)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四)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提前通知有关部门。
旱情解除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取水和截水设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发生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应当启动国家防汛抗旱预案,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防汛抗旱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严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取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压减供水指标;(二)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三)限制或者暂停排放工业污水;(四)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五)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第三十六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调度、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对水源进行调配,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
第三十七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以按照批准的抗旱预案,制订应急水量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坝、湖泊等所蓄的水量。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三十八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抗旱服务组织,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提供抗旱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干旱灾害,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干旱监测和预报工作,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第四十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检测饮用水水源卫生状况,确保饮水卫生安全,防止干旱灾害导致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发生干旱灾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干旱灾害的救助工作,妥善安排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
第四十二条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四十三条发生干旱灾害,供水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水源和抗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按要求启用应急备用水源,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第四十四条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节约用水,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配合落实人民政府采取的抗旱措施,积极参加抗旱减灾活动。
第四十五条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特大干旱旱情缓解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并及时报告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
第四十六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旱工作任务。
第四十七条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抗旱工作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干旱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内的旱情、干旱灾害和抗旱情况等信息,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九条国家建立抗旱信息统一发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