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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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6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6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6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2.各地级以上市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二○一○年七月二日(联系人及电话:李玲************)附件一广东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在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的正确领导和指导下,我省2009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落实《广东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粤府〔2007〕99号)规定的减排目标,确保我省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促进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发〔2007〕90号),编制本年度计划。

一、2010年总量减排目标根据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进展,结合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城镇人口增长等预测结果以及重点环保工程建设进度,拟定我省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比2009年下降1.82万吨(2.0%),累计比2005年下降15.6%;二氧化硫比2009年下降1.07万吨(1.0%),累计比2005年下降18.1%。

二、我省总量减排现状“十一五”以来,我省不断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污染减排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了明显成效。

截止到2009年,化学需氧量累计比2005年减排14.68万吨,下降13.87%,完成“十一五”减排任务的92.3%。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环[2013]1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3.02.08【实施日期】2013.02.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废止《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3〕14号)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年2月8日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18号)滚动实施工作要求,加大污染物总量减排力度,持续改善珠江三角洲(下称“珠三角”)及全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7月1日施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7月1日施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7月1日施行)撰写时间: 2015-01-28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月1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2015(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有享受良好环境、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粤府[2002]71号•【施行日期】200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粤府[2002]7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增创我省环境新优势,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良性循环发展道路,建设广东经济强省,特作如下决定:一、明确目标,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九五”时期以来,我省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城市和地区的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但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区域性、流域性环境污染尚未从根本上得到缓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十五”时期乃至今后十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为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实现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

要认真执行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加快实施“青山、碧水、蓝天、绿地”工程,着力抓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使全省环境污染有所减轻,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进一步遏制,重要江河湖库、饮用水源及近岸海域水质得到有效保护,城乡环境质量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一)实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

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区域和流域开发、城市和行业发展、生产力布局及其结构调整,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必须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各级政府要建立环境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进行会审,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研究保障环境安全的各项措施,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环[2014]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1.27【实施日期】2014.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的通知(粤环〔2014〕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月27日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配套环保政策为加强环境保护,建立与主体功能区相适应的环境政策体系,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关于印发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配套政策。

一、总体思路(一)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实行分类指导、分区控制。

优化开发区坚持环境优先,实施更严格的环保准入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推进污染整治,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重点开发区坚持发展中保护,优化区域资源环境配置,引导产业集约发展,全力推进综合防控,保持环境质量稳定;生态发展区坚持保护中发展,按照生态功能优先原则适度发展适宜产业,着力推进生态保育,增强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构筑生态屏障;禁止开发区坚持强制性保护,加强养护建设,依法严格监管,实现污染物“零排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

二、实施差别化的环境准入政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二)严格落实生态红线。

将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纳入生态红线进行严格管理,依法实施强制性保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0•【文号】环发[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5]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精神,结合环保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我局制定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二00五年十月十日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紧密结合环保工作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加快改变以末端治理为主的传统污染防治模式,增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现就环保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环保部门在推进循环经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一)深刻理解发展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我国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短缺,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资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推动污染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有利于解决区域性与结构性环境污染问题。

近年来,全国环保系统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环境与经济“双赢”的一项重大举措,大力宣传循环经济理念,组织理论和政策研究,开展企业、区域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试点和实践探索,促进了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全国环境污染的压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6•【字号】粤府办[2007]44号•【施行日期】200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07〕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十六日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建设和谐广东的关键时期。

制订和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对于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绿色广东,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粤府〔2006〕46号),制订本规划。

一、“十五”期间环保工作回顾及面临的形势(一)“十五”期间环保工作取得的成效。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环保工作取得有效进展。

在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我省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环境质量基本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

2005年,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政府所在城市的空气质量全部达到国家二级标准,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库水质良好,在111个省控断面中水质优良率为57.6%,19个地级以上市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1.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水平提高。

《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和《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已分别于2004年9月24日和2005年11月29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和第21次会议审定并由省政府正式印发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8•【字号】粤环[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8日以粤环〔2014〕27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的决定》(粤发〔2013〕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的重要精神,严格按照我省主体功能区划定位,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分类指导,实施我省不同区域差别化的环保准入要求,提高环境保护主动优化经济发展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区域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增强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坚持环境保护主动优化经济发展的理念,按照“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战略思想,实施我省珠三角、粤东粤西和粤北不同区域差别化环境保护准入指导意见,强化环境分区控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促进我省区域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产业布局与生态格局相协调。

以生态安全格局和主体功能区划定位为基础,结合资源禀赋、产业特征等因素,优化产业布局。

发展规模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以环境资源承载力为前提,结合产业污染排放、风险隐患特征等因素,合理确定产业发展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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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加快经济发展
方式转变的意见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环发[2010]5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0.05.19
【实施日期】2010.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
(粤环发〔2010〕54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加快推动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制定本意见。

一、实行环保分区控制,引导产业合理布局
(一)充分发挥环保规划引导作用。

认真组织实施《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加快制定粤西、粤北地区环保规划,科学谋划“十二五”环保规划。

将环保规划作为经济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环境容量要求,加快制定基于不同生态功能区的配套环境
政策,进一步明确不同区域的产业发展指引,主动引导区域开发和重大建设活动。

坚持珠三角环境优先、东西两翼在发展中保护、山区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强化环保分区控制、分类指导,优化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配置。

强化政府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完善各级政府实施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和计划的评估机制。

(二)加快推进珠三角环保一体化。

推进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抓紧制定《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一体化规划(2009-2020年)》实施方案,将有关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和省直有关部门,引导珠三角重大产业合理布局。

加快构建珠三角环保一体化八大体系,建立水、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创新环境管理政策和体制机制,切实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

(三)切实强化规划环评。

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建立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将区域和产业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项目环评文件的重要依据,引导全省产业合理布局。

重点做好电网、交通、石化和火电等重点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开发规划环评工作。

大力推进海峡西岸、北部湾经济区重点产业发展战略环评广东子项目。

(四)大力推进产业入园进区。

积极推广“南海经验”,强化产业规划配套,鼓励和引导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和规模化产业园区实行统一供水、统一供气、统一治污的循环经济生产模式。

科学推进产业转移,严格实施《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将生态功能分区、环境承载能力作为新设立示范性和大型产业转移工业园的重要依据,统筹优化产业转移园区布局;加强工业园区配套环保基础设施“三同时”管理,加大力度扶持产业转移园区完善配套环保基础设施,督促配套污染治理设施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防止污染向山区及东西两翼转移。

继续抓好化学制浆、电镀、制革、印染、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鼓励化工(石化)、建材、冶金、发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入园进区。

二、强化污染减排,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腾出环境容量
(五)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继续推进珠江综合整治,加大跨界河流污染整治力度,确保实现珠江综合整治“八年江水变清”目标要求。

着力推动练江、独水河等重点流域、区域污染整治规划实施,继续抓好淡水河、石马河、潼湖水系等东江重要支流的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积极推进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认真实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方案,积极推进电力、水泥、陶瓷、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行业整治,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加快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重点加快中心镇、重点地区和重点流域的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以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2012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5%以上,城镇生活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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