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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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前期工程建设过程

核电厂前期工程建设过程

核电厂前期工程建设过程引言核电厂作为一种清洁、高效的能源发电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并投入使用。

然而,核电厂的建设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经过精心的规划和前期工程建设。

本文将从规划阶段、设计阶段、审批阶段和前期工程建设阶段等方面分析核电厂前期工程建设的过程。

1. 规划阶段在核电厂前期工程建设中,规划阶段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该阶段的目标是确定核电厂建设的地点、规模和技术路线等,以确保后续的设计和建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在规划阶段,需要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 地点选择:通过评估地质地理条件、自然资源和环境等因素,选定建设核电厂的最佳地点。

2. 规模确定:根据当地能源需求和发展预期,确定核电厂的装机容量。

3. 技术路线选择:综合考虑不同核反应堆技术的经济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技术路线。

2. 设计阶段设计阶段是核电厂前期工程建设中的关键步骤。

在该阶段,需要进行详细的设计工作,包括核反应堆的布置、冷却系统的设计、辅助设施的安排等。

设计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 核反应堆布局:根据核反应堆类型和安全要求等,确定核反应堆的布置方案,并考虑到燃料装卸系统、冷却循环系统等的布置。

2. 冷却系统设计:根据核反应堆的热量释放和安全要求,设计合适的冷却系统,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

3. 辅助设施安排:包括可燃物贮存设施、辅助发电设备、应急备用系统等的安排和设计。

3. 审批阶段核电厂的建设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以确保核电厂的建设和运营符合相关法规和安全标准。

在审批阶段,需要提交详细的核安全评估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材料,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审核和评估。

审批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 核安全评估:对核电厂建设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核反应堆的设计、辐射防护措施、事故应对能力等方面。

2. 环境影响评估:评估核电厂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气候、水资源、生物多样性等方面。

3. 社会影响评估:评估核电厂对当地社区和居民的影响,包括经济影响、社会影响和健康安全风险分析等。

核电厂建设审批流程与核安全许可制度

核电厂建设审批流程与核安全许可制度

核电厂建设审批流程与核安全许可制度
侯阅兵
【期刊名称】《科技与企业》
【年(卷),期】2016(000)004
【摘要】目前在我国一个核电站从普选厂址到动工建设往往需要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安全性的反复论证。

我国核电项目目前采用的是核准制,本文主要论述了一个核电厂从选址到竣工验收阶段项目核准的主要过程,重点介绍了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的组织机构和职能,以及核安全局审批的相关安全许可证的审批流程以及相关法规要求。

【总页数】1页(P58-58)
【作者】侯阅兵
【作者单位】江苏核电有限公司江苏连云港 222042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谈运行核电厂核安全监督的核安全文化建设 [J], 马凤金;郭京;陈荣达
2.核电厂建设五阶段与核安全许可制度 [J], 康慧;王正
3.国家核安全局在核电厂调试和试运行期间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J], 冯婉兰;张崇岩
4.核电厂安全许可制度浅析 [J], 伍浩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
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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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发电审批流程

核能发电审批流程

核能发电审批流程
1. 准备阶段
在核能发电项目进行审批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这些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编制项目投资及概算计划
- 进行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
- 取得用地手续
- 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方案
2. 提交申请
准备阶段完成后,需要向相关的部门提交核能发电项目的审批申请。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 项目概述及建设规划
- 社会经济影响评估报告
- 安全与环保方案
- 经济效益评价报告
- 工程设计及技术文件
3. 审批程序
核能发电项目的审批程序一般经过以下几个环节:
- 前期审查: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 环境评估:对核能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将被用于后续的审批决策。

- 技术审查:专业机构对项目的技术方案、设计文件等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 公众参与:通过公示、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对核能发电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 最终审批:相关部门根据前期审查、环境评估、技术审查和公众参与的结果,做出核能发电项目的最终审批决策。

4. 后期程序
核能发电项目获得审批后,还需进行一系列的后期程序,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这些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取得施工许可证
- 招标、采购和合同签订
- 施工和调试
- 试运行和评估
- 开展商业运营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核能发电审批流程的简要介绍,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和具体项目而有所不同。

前述内容仅供参考,请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要求进行审批申请。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5月北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10年9月1日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年5月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建标[2010]7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修订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1997年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编制说明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为指导思想,结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总结2000年以来电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以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的建设标准为编制原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核能发电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核能发电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核能发电项目前期审批流程1. 立项申请项目方首先需要提交核能发电项目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包括项目概况、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各项资料。

这些资料应该详细描述项目的规模、设计、建设和运营计划,以及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影响。

2. 初步评估立项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将对项目进行初步评估。

初步评估的目的是确认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评估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社会和安全风险,并考虑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3. 安全审查在初步评估通过后,项目将接受安全审查。

安全审查的目的是评估项目设计和运营方案的安全性,并提出必要的改进建议。

安全审查通常由核能监管机构或专家组组成,他们会对项目进行细致的检查和评估。

4. 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是核能发电项目审批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项目方需要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会综合考虑项目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和社会的影响,以及可行的环境保护和监测措施。

5. 公众参与核能发电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公众参与是必要的一环。

项目方需要积极与公众沟通,并征求公众意见。

公众参与的方式可以包括公开听证会、社区会议和在线调查等。

公众的意见和关切应该被充分考虑,并在决策中得到适当反映。

6. 审批决策经过以上步骤的评估和审查后,最终需要进行审批决策。

审批决策由相关政府部门或核能监管机构进行,他们会综合考虑项目的可行性、安全性和环境影响,以及公众的意见和权益。

7. 前期准备审批决策通过后,项目方可以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准备包括土地取得、资金筹集、建设准备等。

项目方应确保按照审批决策的要求进行准备,并履行相关合规义务。

8. 后续审批前期准备完成后,项目方仍需要进行后续审批。

后续审批包括设计审查、建设审查和运营审查等,以确保项目在各个阶段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总结核能发电项目前期审批流程是确保项目可行性、安全性和合规性的重要环节。

项目方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公众进行沟通和合作,遵守审批流程,确保项目的顺利开展,并尽量减少对环境和社会的不良影响。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建标[2010]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5月北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0]78号(限国内印发)主编部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施行日期:2010年9月1日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年5月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建标[2010]78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修订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原1997年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编制说明本《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 207号)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1997)进行修订和补充的基础上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近年来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有关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为指导思想,结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的特点,在进行广泛调查研究和总结2000年以来电力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和生产运行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相关建设项目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的最新成果,以平均先进的生产工艺、规划设计、技术经济水平和通常的场地条件下的建设标准为编制原则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核电厂建设五阶段与核安全许可制度

核电厂建设五阶段与核安全许可制度
(.中 国电力 工程 顾 问集 团公 司 ,北 京 10 1 ;2 1 0 0 .东 北 电力 大学 , 吉林 12 1 ) 1 3 02
摘要 :核电厂与常规火电厂在建设程序 上是有 差别 的 ,其 中差 别之一 是 国家对 核 电厂实行 核安全许 可制
度 ,在核 电厂建设 的全过程 中 ,核安全监 管 的强 力部 门有五次 介人 ,这是 我 国核安 全监 管的基点 。本文
维普资讯
: 核 电厂 建设五 阶段 与核 安 全许可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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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电厂建 设 五 阶 段 与核 安 全 许 可制 度
康 慧 ,王 正
Absr t: The n l a o rpln n o v n in lt r o lcrc p we tto r fe e c n t e c nsr to t ac uce rp we a ta d c n e to a hem ee ti o rsai n a e di r n e i h o tucin f p o a , o e o he dfee c s i he c u r mplme t he n la aey lc nsn yse t he n la we r ̄ m n ft ifr n e s t o nty i e n s t uce rs f t ie i g s tm o t uce rpo r p a , i h n ie p o e so uce o rpln o sr ci n, t e f re d pat n f n l a a ey s e vsng lnt n t e e tr r c s fn l a p we a tc n t to r u h o c e rme to uce rs ft up r ii

中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中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操纵员执照》或《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操纵核 电厂反应堆控制系统。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指导他人操纵核电厂反应 堆控制系统。
第二十六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方可担任核电厂 正、副值长和运行部主任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核电厂每个运行值班中必须至少有三人以上的持照人员,其中至少应 有一个持有核电厂《高级操纵员执照》。
(二)核电厂建造许可证:审评核电厂的设计原则以便就核电厂建成后是否能安全 运行得出结论。
(三)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确定核电厂是否按认可的设计建成,是否符合核安 全法规要求,是否已达到要求的质量并有完整合格的质量保证记录。
四、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确定试运行的结果是否与设计一致并确定修订过的运行工 况和运行限值和条件。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用下列用语的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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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信息系列
国电法规
许可证件 为允许进行有关核电厂在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特定活动,由国家 核安全局等部门颁发的书面批准文件。 许可证件申请者 为了进行核电厂的厂址选择、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特定活动而申请正 式授予执照的单位。 厂址选择 为核电厂选择合适厂址定点的过程,包括对有关的设计基准进行必要的评价和确 定。
国电信息系列
ïçèéóðìóðï
国电法规
ïçèéóðìóðï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申请的审查、评定和批准 以及许可证件的颁发。《条例》第二条所列的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研究堆、实验 堆等可按照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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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电厂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核电工业的发展,加强对核电厂规划工作和项目建设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核电厂的建设为国家大型重点项目。

因此,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国家统一规划、立项建设。

第三条核电厂建设的基本程序包括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建设准备、土建施工和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直到竣工险收等过程。

除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外,不允许擅自简化程序和超越阶段审查、审批。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核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所在省(市)政府和相应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设计院编制。

由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核电厂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必须对厂址进行预评审,并将预评审意见作为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一起上报。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应根据批准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建设单位联合所在省(市)政府和相应的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上报。

由国防科工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

(即完成立项)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必须为开展可行性研究准备相关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立项目法人,建立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
(二)开展现场有关资料的调研、试验、勘察和测量等;
(三)与主要设备供应商开展谈判,并签订意向书(正式合同只有在可行
性研究报告书批复后才能签订)。

通过谈判确定核电厂的技术方
案;
(四)进行总平面设计,并进行评审;
(五)局部开展征地和四通一平等前期工程;
(六)落实筹资方案等。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企业法人的营运单位负责组织编制、上报。

可行研究报告的编写应选择有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参加,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厂址选择报告》、《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报国
家环保总局审查批准。

可研阶段的《劳动安全卫生论证报告》由国家劳动部会同国防科工委审查、批准。

国防科工委在接到《厂址选择报告》、《选址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劳动安全卫生论证报告》的审批意见后,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营运单位负责编制,并上报国防科工委。

由国防科工委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审批。

第四章项目设计和建设准备
第十条项目设计工作是整个工程决定性环节,是组织土建施工和安装的依据,并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以后的运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批准后,营运单位应择选有设计资质的工程设计院(也可以是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的设计院),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并根据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项目的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是项目设计的第一阶段,其内容和深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建造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查。

初步设计阶段的《劳动安全卫生专篇》由国家劳动部会同国防科工委审查、批准。

初步设计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后报国家计委。

第十二条营运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进度要求,完成主设备订货合同和开展建设的各项准备。

在发布主要设备和主体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前,必须将招标方案报国防科工委,在定标前,将评标结果报国防科工委。

第十三条营运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交项目开工申请书,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核电厂建造许可证申请书》。

只有当国防科工委批准开工报告,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国家环保总局根据《初步安全分析报告》、《建造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批准并颁发建造许可证后,才能正式开工。

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了主要工程的征地和场地平整;
(二)完成了施工道路、水、电、通信等施工设施;
(三)土建施工和安装单位已经确定,并完成了相关的临时建筑,准
备了施工设备和进行连续施工的材料;
(四)营运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并批准;(五)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能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六)工程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已完成相关管理程序;
(七)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开工审计已经完成;
(八)营运单位与所在省(市)确认了上网协议和购电协议等。

第五章土建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核电厂土建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各阶段,必须接受国防科工委的监督检查,和接受国家环保总局的核安全监督。

每季度、每年必须向国防科工委
报告项目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状态,并随时报告各阶段重大的工程问题。

第十五条核燃料进厂前,营运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和国家环保总局上报《核材料许可证申请书》。

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国防科工委批准,并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第十六条营运单位应组织编写《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装料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评审。

在装料前应提交《核电厂首次装料申请书》,经评审批准后,国家环保总局颁发《核电厂首次装料批准书》。

第十七条营运单位众核电厂首次达到满功率之日起,经十二个月的试运行,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核电厂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并附送核电厂的《修订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运行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文件,经评审批准后颁发《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第十八条在核电厂正式批准运行前,营运单位应向国防科工委提交《核电厂验收申请书》,核电厂验收条件是:(一)取得了《核电厂运行许可证》;
(二)完成了项目竣工图;
(三)完成了项目竣工决算;
(四)完成了竣工验收的证明文件。

核电厂的竣工验收应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解释、补充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二O年月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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