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20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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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农[2012]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2.01.19【实施日期】2012.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评委会各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于2011年12月15-16日在北京召开。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纪要(2011年12月16日北京)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于2011年12月15-1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期间,委员们认真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新农药产品,并就近期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研讨,达成了一致意见。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8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申请正式登记的产品评审情况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农药品种有24个(包括4个复审品种),其中杀菌剂5个、杀虫剂10个、除草剂6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卫生杀虫剂1个,共涉及47个产品。

经评审,同意乙螨唑等10个品种正式登记,其中,氯丙嘧啶酸、甲磺草胺、除草定、苯嗪草酮和三苯基氢氧化锡等5个品种只允许出口境外使用,暂不同意50%氯丙嘧啶酸可溶粒剂和6%丙灵·多菌灵悬浮剂2个产品正式登记;蛇床子素等10个品种需补充有关资料,并经相关专业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暂不同意抑芽丹等2个品种的正式登记;不同意十八烷三甲基氯化铵等2个产品作为农药登记(具体评审意见见附表)。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发布《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最新版】

农业部最新肥料登记标准及流程2015年9月2日,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发布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等行政审批服务标准,4项《标准》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

同日,农业部第2291号公告发布了基于上述4项标准有关要求的《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

二者都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现将《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4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等6项新规一并集结于后。

希望全行业腐植酸肥料生产企业,依照农业部肥料登记新标准和流程,及时组织腐植酸肥料产品登记,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2.《肥料临时登记审批标准》3.《肥料续展登记审批标准》4.《肥料变更登记审批标准》5.《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6.《新用户注册流程说明》附件1:肥料正式登记审批标准(NY/XZSP TG 302.57-2015)1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2审批内容2.1 申请人的资质。

2.2 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3 产品是否安全、有效。

2.4 质量检验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2.5 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2.6 试验数据与结果和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真实可信。

3审批依据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3.3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3.4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4办事条件4.1 需提供以下资料(境外申请人提交外文资料的,应同时翻译成中文):4.1.1 《农业部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或《农业部微生物肥料正式登记申请书》;4.1.2 生产者基本概况(由于申请产品临时登记时,已提供了这方面的资料,申请正式登记时以补充新内容为原则):a)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确认章);b)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c) 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d) 技术负责人简历及联系方式;e)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补充在其他国家(地区)新登记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1989.09.06
施行日期
1989.09.06
文号
主题类别
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失效
正文:
----------------------------------------------------------------------------------------------------------------------------------------------------
(二)样品
(1)应按采样规则,提供有代表性的样品和标准样。
(2)提供数量每品种须有三个批号,每批为化验数量的3—5倍。
第七条 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对新品种、新剂型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进行应用效果及残留试验。农业部指定省级土壤肥料技术单位进行,试验年限不少于2中。
3.生产工艺简述原料、方法原理、工艺路线。
4.毒理学资料急性、亚急性试验;致畸、致癌、致突变试验结果。
5.残留及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在土壤、水、农产品中的残留及对生态系统的污染和影响。
6.应用效果及技术3个不同地区、2年以上的田闯肥效试验资料、安全用量及使用技术。
7.登记注册情况产品在生产国批准的试验报告及生产、销售的有关证明、注册商标、标签、及说明书、注意事项等。
第八条 凡变更名称、商标、成分、剂型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应向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另行申请检验登记。
第九条 申请检验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手续费和检验费,外国厂、商一律用美元支付。并填写有关登记表格。

2018年肥料登记及续展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8年肥料登记及续展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8年肥料登记及续展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肥料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1、产品中的有效菌与提供的斜面纯菌种不一致:截止到2018年7月28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共受理137个微生物肥料产品登记申请,经我中心对产品进行检测、菌种鉴定及安全性风险评估,发现影响登记的共性问题是产品中的有效菌与提供的纯菌种斜面不一致,如产品有效菌为枯草芽孢杆菌,而菌种斜面鉴定为解淀粉芽孢杆菌或其它菌属,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极可能产品是采购的,企业自身对产品质量和菌种无法控制。

2、缺少田间试验样品的检测报告:产品登记,在提交田间试验报告的同时,也需要提交该试验样品的检测报告。

这就要求对产品进行田间试验以前,需要将不少于500g(或mL)样品寄(或送)至检测中心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目前我中心共收到此类委托样品120多个,部分企业对产品中的菌种名称不能够十分确定的,我中心已将正确的菌种名称和安全等级告知了企业,在以后产品登记时就不会出现有效菌与提供的斜面纯菌种不一致的情况了。

二、续展登记存在的主要问题:1、缺少年度检测报告:从2016年开始,所有登记产品都需要进行年度检测,一些企业对该项要求不知情,致使在续展登记时无法提交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2、年度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主要体现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单位不具有检测资质,或检测报告不规范,影响产品的续展登记。

近期越来越多不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被退回,企业重新将样品送到微生物肥料质检中心进行检测,本着对企业负责的服务理念,我中心加班加点对产品进行检测,但还是有一些产品错过了续展日期。

建议企业每年将产品送至我中心做产品年度检测,不要等到年度报告不符合要求后再送检至我中心。

年度检测只需要一个批次的样品,检测费用合理,例如:单一菌种的菌剂,全项检测费用2800元(含重金属检测),详见中心网站“收费标准”。

3、无法提供委托检验协议: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生产企业进行考核时,由于企业无法提供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的检测协议,致使无法顺利通过生产企业考核。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4•【文号】农农发〔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农发〔2018〕1号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各位委员:《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经第九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8年3月4日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农业部组建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为规范委员会的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对农药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第三条委员会评审坚持科学、公正、透明和民主的原则,以农药风险评估为基础,确保农药登记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5名。

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3-4名,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和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药政处、再评价处相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筹备会议、准备评审材料、拟定会议议题、起草印发会议纪要等。

第六条委员会设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生产流通等六个专业评审组和综合政策评审组。

各评审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产品化学、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申请产品的相应资料及技术审查意见,生产流通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农药生产工艺、包装、标签等资料,综合政策评审组主要负责评审农药产业政策、管理制度、环保、安全等方面。

第七条委员会以召开委员会议和执行委员会议的形式评审农药产品,到会人数达到通知参会人数2/3的,会议有效。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11•【文号】农办农[2010]12号•【施行日期】2010.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的通知(农办农〔2010〕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自《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施行以来,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本着科学、创新、公正、透明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把好肥料安全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审核关,积极引导和推进肥料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针对肥料的特殊性,研究确定了肥料登记申请、受理和评审的具体要求,汇总制定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以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工作。

现将《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一日附件: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定事项(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一、肥料登记申请和检验要求(一)关于法人声明内容。

申请肥料登记的企业法人应声明并承诺:所提供的肥料产品登记技术指标、原料和生产工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没有隐瞒产品中含有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成分;提供的申请登记资料真实可靠。

(二)关于境外产品代理机构。

境外企业申请肥料登记应委托经工商注册的代理机构或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代理机构应当具备进口、销售该企业肥料产品的授权。

其申请资料的产品标签应标明境外企业在华代理机构或办事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三)关于肥料登记证自动撤销后重新登记。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方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肥料产品登记手续。

原省级肥料登记机构对该企业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发文字号】农办农[2012]72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2.10.12【实施日期】2012.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评委会各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于2012年8月17-18日在乌鲁木齐召开。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纪要农业部办公厅2012年10月12日附件: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纪要(2012年8月18日,乌鲁木齐)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于2012年8月17-18日在乌鲁木齐召开。

会议期间,委员们认真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并就近期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讨,形成了一致意见。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4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规定,评审结果有效。

现将有关情况纪要如下:一、申请正式登记产品评审情况提交本次会议审评的农药品种有17个,其中杀菌剂7个、杀虫剂4个、除草剂2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包括1个复审品种)、卫生杀虫剂2个,共涉及31个产品。

经委员会评审,同意氰烯菌酯等7个品种正式登记;氯烯炔菊酯等2个品种需补充有关资料,经相关专业组审核符合要求后,同意正式登记;暂不同意短稳杆菌等8个品种的正式登记(具体评审意见见附表)。

二、关于蝇香登记问题的讨论意见今年以来,成都市凯实日用化工厂等3家企业对蝇香登记问题提出异议。

针对企业申诉,本次评审会对此再次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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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2018-4-19
一、肥料登记目录及程序
二、肥料登记标准体系
登记分类
部级登记:具有较高使用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全、 有效、适用的肥料。 省级登记:具有一定使用风险,需要加强管理以保证其安全、 有效、适用的肥料:包括复混肥料、掺混肥料、有机肥料、有 机-无机复混肥料、床土调酸剂等 免于登记:使用风险程度低,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 适用的肥料:包括尿素、碳酸氢铵、硫酸铵、氯化铵、无水氨 和氨水,磷酸钙、重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磷酸 氢钙,氯化钾、硫酸钾和硝酸钾,单一微量元素肥如硫酸铜、 硫酸亚铁、硫酸锰、硫酸锌等
农业部肥料登记目录
1.大量元素肥料类: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尿素硝酸铵溶液*、农业用硝酸钾、
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农业用硝酸铵钙*、农业用硫酸钾镁、农业用氯化钾镁、
缓释肥料*、增效氮肥 2.中量元素肥料类:中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农业用硝酸钙、农 业用硫酸镁 3.微量元素肥料类: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肥料 4.有机肥料类: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有机水溶肥料 5.土壤调理剂类:土壤调理剂、农林保水剂* 6.肥料增效剂 7.微生物肥料:包括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其中微生 物菌剂又包括有机物料腐熟剂、光合细菌菌剂、根瘤菌菌剂、内生菌根菌剂、 土壤生物修复菌剂等产品。
14
15 16 17 18 19 20 22 23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有机质分级测定
肥料增效剂 双氰胺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聚天门冬氨酸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钴、钛含量测定 土壤调理剂铝、镍含量的测定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水分含量、粒度、细度的测定 肥料增效剂 2-氯-6-三氯甲基吡啶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聚谷氨酸含量的测定 缓释肥料 养分释放率的测定
网上申报后,企业按资料要求提交书面材料与打印
的申请表一同寄往农业部行政审批大厅。
样品送往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资料和样品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审查合格:向受理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资料及办理通
知书送交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秘 Nhomakorabea处
审查不合格: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
非微生物肥料
产品标准
序号 1 2 产品名称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 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标准号 NY 1107-2010 NY 2266-2012
3
4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NY 1428-2010
NY 1429-2010
5
6 7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农林保水剂 农业用硝酸铵钙
NY 1106-2010

记发布
登记进度及结果查询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系统 登录企业账号查询 / fwllm/zxbs/xzxk/zxbss
y/#
企业登记证发布信息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官网 /→种植业司→有效肥料登记发布
理由

样品送交农业部遴选实验室检验(产品质量、毒理、缓释 肥料包膜释放率、抗爆性、菌种鉴定、菌种安全性)
资料技术审核:原料、工艺、田间试验、质检报告、毒理、 标签、企业标准 直接审批产品: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种植业司



评审审批产品:按《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提 交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技术审查时限:肥料登记9个月,续展登记2个月

种植业司对秘书处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意见进
行审核批准
20个工作日。

大厅办结:以短信形式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不通过
的,出具办结通知书,告知不通过原因。

登记证制作登记证并寄送申请人。 10个工作日。 信息公开:农业部网站→种植业管理司→有效肥料登
网上注册、申报
上报登记资料和样品 大厅资料初审 样品送检 秘书处技术审核
企业提交资料和样品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登记信息上报
登记审查、报签 登记办结
农业部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 秘书处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
网上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 新用户注册: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系统; 注册成功后凭登录名称和密码进入拟申请事项操作系统 ; 按相关登记要求在线填写、上传附件。
NY/T 886-2016 NY 2269-2012
8
9
农业用改性硝酸铵
尿素硝酸铵溶液
NY 2268-2012
NY 2670-2015
检验方法标准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标准名称 水溶肥料 总氮、磷、钾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钙、镁、硫、氯含量的 水溶肥料 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腐植酸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游离氨基酸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有机质含量的测定 水溶肥料 钠、硒、硅含量的测定 液体肥料 密度的测定 水溶肥料 水不溶物含量和pH的测定 肥料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土壤调理剂 钙、镁、硅含量的测定 土壤调理剂 磷、钾含量的测定 标准号 NYT 1977-2010 NYT 1117-2010 NYT 1974-2010 NYT 1971-2010 NYT 1975-2010 NYT 1976-2010 NYT 1972-2010 NYT 887-2010 NYT 1973-2010 NYT 1978-2010 NYT 2272-2012 NYT 2273-2012
NYT 2876-2015
NYT 2877-2015 NYT 2878-2015 NYT 2879-2015 NYT 3035-2016 NYT 3036-2016 NYT 3037-2016 NYT 3039-2016 NYT 3040-2016
农业部肥料登记审批形式
直接审批:
非微生物肥料:包括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尿
素硝酸铵溶液、农业用改性硝酸铵、农业用硝酸铵钙、农林保水 剂
微生物肥料: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
评审审批: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
登记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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