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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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办法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办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乡(镇,下同)、村、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五)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维护集体资产的使用、保值增值,促进村民共同发展的一项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体系,确保公平公正,发挥村集体经济的潜力。

二、资产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保值增值: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应注重保值增值,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收益。

3. 公开透明: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确保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三、资产管理制度1. 村集体资产登记制度a. 登记内容:包括土地、房屋、林地、水域、道路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面积、位置等信息。

b. 登记程序:村集体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集体资产进行登记,形成资产清单,并定期更新。

2. 资产使用管理制度a. 使用权限:村民应享有合理使用集体资产的权利,但不得侵害集体资产的整体利益及其他村民的利益。

b. 使用程序:村民需向村集体申请使用集体资产,经审批后方可使用,并按规定进行监管和管理。

3. 资产收益分配制度a. 收益来源:包括村民对集体资产的流转租金、土地承包费、资源开发利益等。

b. 分配原则:根据村集体经济发展状况和各村民对集体资产的贡献度,采取公平合理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4. 资产保护制度a. 防止侵占: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侵占、挪用集体资产,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

b. 维护维修:村集体应及时维护和维修资产,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完好性。

5. 资产监督管理制度a. 监督机构:设立村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组成,负责对村集体资产的使用进行监督。

b. 监督措施: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公开财务报表,接受村民投诉,及时处理各类问题。

四、责任和处罚制度1. 资产管理责任:村集体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对资产的管理负有监督和责任,如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2. 违规处罚:对滥用职权、挪用资金、侵占集体资产等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X-11-09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最新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属于组(原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成员集体所有。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行使集体资产的管理职能。

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企业、土地、水利、林业、畜牧、渔业、农机和民政、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状况、经营方式和管理情况等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和林木、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购建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房产等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设施,运输工具、捕捞工具、农业机械等生产设施;(三)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四)集体经济组织在参与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联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等各类企业中享有的权益;(五)集体经济组织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公益设施中占有的集体资产;(六)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产和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承包、租赁、拍卖等形成的资金;(七)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资助或者捐赠等形成的资产;(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九)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范本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范本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范本尊敬的读者,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范本》,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行政村地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农村合作社等。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林地、草地、林木、鱼塘、养殖场等各类固定资产,以及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资产。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公约,合理利用、保护、增值。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成立村集体经济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委员会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委员会成员由委员会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委员会的职责包括:1. 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计划和发展方案;2. 负责资产评估、资产使用权管理等工作;3. 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的合法使用和保护;4. 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的产业经营活动;5.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创新发展。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与登记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要公开透明。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周期为三年,评估结果应当通过公告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确保资产权属的明晰。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权管理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实现。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权出租应当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租金要按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权转让应当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确保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的入股应当经过合法程序,确保农民利益最大化。

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与增值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要加强保护,禁止擅自侵占、破坏、挪用等行为,对违法侵害行为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要加强维修和管理,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

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镇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产范围1.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林木、山泉、湖泊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2. 集体资产不包括个人或个别合作社的财产。

三、资产保护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抵押、质押农村集体资产;2. 严禁将农村集体资产以任何形式转为个人财产;3. 村民个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收益和处置应经过合作社或村委会的审批;4. 盗伐村民集体林木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5. 村委会应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侵占现象。

四、资产管理1. 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委会统一负责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委会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的收益分配和使用;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委会应组织村民参与资产管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4. 村委会应定期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和评估,确保资产的真实和准确。

五、资产收益分配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产收益分配方案;2. 资产收益的分配应公开、公正、透明,村民享受分配的权益应受到保护;3. 资产收益的分配应充分考虑村民的劳动贡献和资金投入,注重公平和效益结合。

六、资产使用和处置1. 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村委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资产使用和处置的管理规定;2. 对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承包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农民的承包权益;3. 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或租赁应经过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审批;4. 村民个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和处置应经过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监督。

七、监督与惩处1. 对严重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 村民应积极参与资产管理和监督,及时向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反映问题;3. 对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民主管理、公开透明、保值增值、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实行村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机构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应当设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专门机构或者专人,应当具备相关的管理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和核算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和核算,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登记,应当建立资产清单,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基本情况。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核算,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负责。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有效的经营方式,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的同意,并公开竞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的决定,合理分配。

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和监督第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的保护,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负责。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机制,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包括村(居)级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及其属下单位,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及其属下单位以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以及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行政指导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民主决策原则;坚持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工作,在实施重要事权中村(社区)党组织具有先知、先议和领导把关权力。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必须通过“佛山市南海区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以下简称“资产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确保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台账,严格按照要求将所有集体资产信息录入“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和“佛山市农村管理信息系统(南海)”(以下简称“财监平台系统”),如实反映集体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每年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强化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保障村民共同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庄集体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农田、公共设施等所有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财产。

第三条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村民和村干部,必须遵守。

第二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组织第四条村民大会是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对村庄集体资产的出让、租赁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五条村委会是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管理资产,执行大会决定。

第六条村监会是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资产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村民代表、村委会负责人、监会代表等组成,负责协调各方合作,保障资产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八条村庄集体资产采取统一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条村庄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租赁等操作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公开透明,村民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村庄集体资产的利益分配原则是公平、公正、合理,不得损害村民的共同利益。

第十一条村民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破坏村庄集体资产,如有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程序第十二条村庄集体资产管理程序包括资产调查、资产登记、资产保护、资产处置等程序。

第十三条资产调查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的种类、规模、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综合调查,建立资产档案。

第十四条资产登记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的权属、面积、位置等进行详细记录,确保资产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资产保护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被侵占、被破坏,保障资产的安全。

第十六条资产处置是指对村庄集体资产的出让、转让、租赁等进行程序性操作,确保合法合规。

第五章村庄集体资产管理措施第十七条加强村庄集体资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十八条完善村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资产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加强资产监督机制建设,确保资产监督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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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村(社区)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集体资产的管理部门及职责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是村(社区)级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负总责。

负责资产处置、重大重要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决策,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从事资产的出售、租赁、转让、维护,收取集体资产收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财政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经营、监督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审计。

二、村(社区)集体资产的范围
(一)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等资源;(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积累资金、有价证券和债权;(三)村(社区)集体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四)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出租、出借的土地使用权等;(五)村(社区)机关自用的房屋、设备设施以及街道和上级政府投入在村(社区)单位的资产;(六)村(社区)投资兴办的企业的资产、组级资产以及其收益所形成的新增资产;(七)依法属于村(社区)级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三、集体资产的规范
(一)开展资产清查。

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村(社区)
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确保账实相符,对有账无物和有物无账的资产要逐项查明原因,填列《资产清查表》,经确认后,报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搞好产权登记。

每季末将产权登记情况与会计账目进行核对,做到账证相符。

如发现有瞒报、漏报、错报、不报,造成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

对村(社区)级集体资产按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货币资产分别登记入册,设立房屋、土地存量台账、出租资产台账、收益台账,登记入册,每季末将台账与会计账目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四)实行合同管理。

规范和完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手续,资产的出租、出借和各种形式的处置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明确涉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

对原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按程序回头看,对到期合同根据情况进行续签或解除,所有合同必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完善日常管理。

定期对集体资产进行检查和维护,对经营性资产进行跟踪监督,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和使用性。

承租方因生产发展等因素需要改造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能实施,杜绝承租方未经同意违章乱搭乱建或擅自转租他人的行为发生。

四、经营性资产的租赁
(一)资产的租赁程序:村(社区)集体资产的租赁,承租方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班子集体进行准租调研,拟定租赁价格并出具体出租方案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并报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办理与承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二)租金的结算标准:应根据租赁资产的价值,结合租赁资产的区域条件,按市场价合理确定租赁价格。

部分有条件的租赁资产可以在确定租金标准后,实行公开招租,或者实行竞标拍租。

上述年租金不包括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各种税费。

租金的结算标准今后应根据市场行情并结合实际逐年进行调整。

(三)租赁合同的清理:对目前已经确立租赁关系的承租方,年租金明显低于市场标准的,由村(社区)组织相关部门按规定重新调整确定年租金。

鉴于各承租方的租赁合同在时间、内容、结算方式上的不同,为了便于操作,对于未到期的租赁合同,要及时进行清理,并在满一个租赁年度后及时进行调整,使用统一提供的合同文本,期限一般为1年。

街道财政所要定期监督村(社区)租金收益的收缴率。

(四)租金的收取办法:承租方必须先交租金后使用,租金按年度或者约定时间收取。

对以前年度欠缴租金的承租方要进行逐一排查,分析原因,落实还款,跟踪管理;对逾期未缴纳租金的承租方,要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对多次催缴无效的承租方,要采取法律等有效途径解决。

五、集体资产的处置
集体资产的处置是指集体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集体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报废以及因机构撤销、合并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等。

(一)资产的处置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凡是村(社区)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必须经村(社区)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报请街道审批后,委托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涉及价值须报上级审定的,须报区管工委
审批,报区财政部门备案,严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产权交易工作进行全程督查。

(二)资产的处置程序:由村(社区)向街道提出申请,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及上报有权部门审批,经批准后进行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并开展相应的财务处理。

凡是在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处理的集体资产,必须报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各村(社区)必须严格按照资产处置原则、程序办理,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六、集体资产的收益管理
对集体资产实行单独建账核算,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账务处理,集体资产登记台账须向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集体资产收益金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村(社区)利用差额补助等形式变相坐收坐支集体资产收益金。

各村(社区)应按照本意见精神,规范集体资产收益金管理。

街道将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一旦发现有不按本意见精神进行整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
加强对村(社区)级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力度,研究实行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控,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村(社区)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分别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制定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如与本意见相
冲突,需尽快修改完善。

要将制定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上报街道财政所备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违反本意见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资产管理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改变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2.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的;
3.低价处理集体资产的;
4.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集体资产的。

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意见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管理办法所阐明工作要求和管理规范,由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执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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