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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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贵州省村级集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5月2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管好村集体资金,规范村级财务行为,根据《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

第三条村集体资金为村民集体所有。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占有。

村集体资金由村(居)委会负责管理。

村(居)委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民主理财。

村级应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工作。

对集体收入少、经济薄弱的村,可实行村财务乡(镇)代管的管理体制,定期集中会审、做帐,但应实行分村核算。

村应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进行民主监督和参与管理。

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条村(居)委会应设立村集体财务专户,对集体资金实行乡(镇)财政专户储存,由村(居)委会实行专项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村(居)委会的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日常工作由乡(镇)农经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收入、支出及收益分配第六条村财务收入包括:1、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不含烤烟特产税附加);2、村发展集体生产及兴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的筹资收入;3、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收入;4、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5、属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6、属村集体所有的救济扶贫款;7、上级部门拨款;8、其他收入。

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办法》摘要: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贯彻执行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村集体所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接受乡镇经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镇经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以及资产、资源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县、乡经管部门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贯彻执行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集体“三资”管理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三)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四)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村集体“三资”台帐、资产的评估、确权发证、统计、考核等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农村财务审计,适时开展村干部离任审计;(五)负责村财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方法辽政办发〔2003〕63号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搞好村级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并履行有关委托代理手续。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以下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一)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三)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效劳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七)财产、物资变现收入;(八)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九)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十)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赠款项;(十一)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征收机关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代理办专户。

年末划拨截止到12月25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扣、挪用和挤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第六条代理办要设立专户,对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到专户后,再由代理办下拨到各村帐户。

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大海一九九五年七月七日潍坊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镇(乡)、村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各级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产权登记工作;(三)培育和完善集体资产产权交易市场;(四)负责集体资产的审计和产权纠纷的处理工作;(五)监督考核集体资产的经营情况;(六)指导管理和监督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七)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

农业、乡镇企业、林业、农机、水利、水产、经委、土地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支持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做好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依法进行管理,并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由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政府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加强对集体资产的民主管理。

要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确保集体资产增值保值。

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龙满族自治县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暂行办法(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收支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维护农村经济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村级财务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当地乡镇信用社开设一个村集体资金管理基本帐户,预留村委会财务专用章、村委会法人代表章和乡镇农经站长章。

村集体所有资金全部纳入帐户管理。

第四条乡镇农经站是村集体资金帐户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乡镇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收入管理第五条村集体所有资金都要纳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村级集体资金主要包括:(一)村级范围内筹资收入;(二)发包、租赁、转让、拍卖等上交收入;(三)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四)土地补偿费收入;(五)扶贫救济款收入;(六)国家、单位及个人等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拨款、支农资金、“一事一议”筹资及奖补、财政转移支付款、补贴、资助、捐赠款;(七)清收的各种欠款及利息,各种借贷资金;(八)其他收入。

第六条村集体本身在发生发包、租赁、拍卖等上交收入及其他收入时,村报帐员应在收到款项后及时存入本村在信用社开设的资金基本帐户内,最迟不得超过5天。

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第七条上级下拨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款项,包括村级转移支付及各项专项款等,都要以转帐结算的形式转入村集体资金帐户中,严禁村干部及村报帐员从拨款单位直接领取现金。

第八条乡镇农经站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票据即《秦皇岛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收据》的管理,严格执行票据登记销号制度,每月报帐时,都要严格检查当月收入票据存根并做好登记,确保村集体发生的所有收入全部存入帐户。

【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村(含社区)、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未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未建立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负责。

第三条县农委、监察、司法、土地、水利、林业和农机等部门,按其职能分工,依法对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经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权属和范围第四条村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

村集体资产包括:(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科学、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

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四)村集体在各类企业以及与有关单位或个人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及有价证券;(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七)村集体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八)村集体的债权;九)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和非法变卖村集体资产及其收益。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应按规定向乡镇经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

第七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分级由乡镇、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以下是关于集体资金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集体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证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运作行为,逐步建立产权清晰、管理科学、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镇、村、队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镇、村、队全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形式建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区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是区政府主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全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镇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镇集体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具有镇级集体资产出资人权责。

镇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是镇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与镇其他部门一起对镇、村、队的集体资产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服务。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集体资产检查、审计、纠错、除弊,促进集体资产的管理不断完善。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负责本组织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凡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除国家征收土地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为:(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决议;(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规范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四)定期组织清产核资;(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绥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绥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绥化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制,即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业务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以乡(镇)农村经管中心为依托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进行代理服务,指导、监督村级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

第三条“三资”代理服务必须坚持村民自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实行“1 23”管理模式:乡(镇)成立一个“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以乡(镇)农村经管中心为依托,成立由乡(镇)长为主任、农村经管中心主任为副主任,纪检、司法、财政、农业中心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三资”代理服务中心。

将原来的资金代管服务拓展为资金、资产、资源代理服务,其性质为非经营性的服务组织。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办公室设在乡(镇)农村经管中心,具体负责“三资”代理服务工作。

“三资”代理服务执行两套工作流程,即资金代管流程和资产、资源监管流程。

资金代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各村集体设在乡(镇)农村经管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

对村级支出实行预决算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年初预算或临时性支出,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并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村公开栏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入账归档。

资产、资源监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和资源出售、转让、承包、租赁等,由村“两委”制定方案,向乡(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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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东区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村集体资产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三条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是村集体全体成员,其所有权由村集体依法行使。

村集体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具体包括:(一)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村集体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道路、林木和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设施。

对村集体投资、投劳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资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村集体出资新建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四)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五)村集体的现金、存款等货币及有价证券;(六)国家无偿拨款、减免税、补贴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村集体的资助、捐赠的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七)村集体所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村集体的债权;(九)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建立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及时登记实物保管账,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实现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严格履行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负责赔偿。

严禁私自外借和占有村集体资产。

未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固定资产或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村集体所有的各种资产,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条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台账,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统一设置村级资产台账,各村按照“清查、登记、申报、建档、公示、审核”程序将资产登记造册管理,并于每年年底将资产管理及变动情况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第六条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对外投资、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四)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集体资产进行评估、承包、租赁、出让应经村集体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通过一定方式向全体村民公开,并报乡镇(街道)农经站备案。

第七条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应按规定向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报乡镇(街道)进行备案。

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乡镇(街道)协调处理,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村集体经济收入的管理第八条村集体经济收入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销售产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及政府补助等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具体包括:(一)上级财政对村级的补助(转移支付)资金;(二)村内举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三)村集体接收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四)村集体经营收入,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出售、变卖)收入,村办企业上交收入,村集体各种投资所得的投资收益,所有权在村集体的土地出让补偿收入等;(五)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种项目的投资收益。

第九条上级财政对村级的补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村办公经费支出,村集体办公、管理费用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同时村级实行零招待;村内举办集体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所议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项目;村集体接收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款物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赞助的其他款物应当专款专用;村集体经营收入,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售、变卖)收入,村办企业上交收入,村集体各种投资所得的投资收益,所有权在村集体的土地出让补偿收入等必须用于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兴办村级公益事业;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各种项目投资收益可以用于项目建设管理维护必要支出、兴办村级公益事业。

第十条除上级财政对村级的补助(转移支付)资金可用于村集体办公、管理费用支出外,其余收入均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一)不得用于干部报酬和村级管理支出;(二)严禁截留、挪用、私分,严禁单位或个人损公肥私;(三)不得投入高风险行业;(四)不得奢侈浪费(增加不必要的办公、生活设施);(五)不得违规乱发津贴补助;(六)其他与上述使用规定类似的支出。

第四章管理机构及人员第十一条村集体资产管理,由村集体委托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进行管理,村集体只设一名报账会计。

村级原则上保留不超过1000元的备用金,报账会计每月到农村集体三资代理中心报账、记账,村集体非现金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第十二条村集体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村集体会计人员的聘用和撤换,由村委会提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街道)农经站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村集体会计人员。

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村集体的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村集体会计人员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填制交接清单。

交接清单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

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

监交人由村集体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担任。

乡镇、街道农经站应当对村集体会计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村集体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村集体资金收付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使用白条或不规范凭证入账,严禁无据收付款。

村集体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送乡镇(街道)农经站和财政部门,并向全体人员公布、村集体的会计档案实行村账乡代管,集中到乡镇(街道)农经站统一保管。

第五章民主管理与监督第十五条建立村集体资产民主管理与监督制度。

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村“两委”成员及其直系亲属、姻亲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召开村务监督会议,研究对村集体资产监督等具体事宜;(二)监督检查村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三)参与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投标、拍卖等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六条建立并规范村集体支出审批制度,具体包括:(一)村级各项支出实行阳光操作,所有支出均在村务公开栏进行逐笔公开;(二)支出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村监委审核(加盖审核专用章,村监委主任签字),村党支部书记、乡镇包村干部“联签”,村委会主任审批;(三)大额支出必须由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报账;(四)对违反规定的支出、超项目超范围的支出,乡镇村集体资产服务中心一律退回,不予入帐;(五)乡镇街道负责对一些重大资金支出和资产、资源的处置程序进行监督把关。

第十七条村集体次产实行定期盘点、定期公示制度。

每年年底或村“两委”换届前,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对村集体进行清产核资,摸清底数,看是否存在隐瞒、坐支、挪用和私分村集体资产,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是否进行招投标等,清产核资结果向村民公示。

第十八条村集体应将财务公开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财务公开应做到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群众关心的资产管理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

第十九条建立村集体资产管理审计制度。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村集体资产管理审计工作,重点开展财务收支审计、资产管理审计、村集体主要负责人任期和离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

具体审计业务由区、乡农经站承担,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监督。

审计时不得向村集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督查与考核。

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监督,组织人员定期对村财务公开进行专项检查,将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督查考核内容,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实行责任追究。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

(一)侵占、挪用、私分、损坏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二)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集体资产、资源的;(三)擅自出借集体资金、资产的;(四)不经民主决策程序和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程序进行工程招投标或物资采购的;(五)村集体收入不入账、不登记、私设“小金库”或挥霍浪费集体资金的;(六)乡镇委托代理中心及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导致群体性上访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八)其它需要责任追究的行为。

乡镇委托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在村报销任何费用的,一经发现,依纪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从重从快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农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街道)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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